牧民家庭及其经济_畜牧业论文

牧民家庭及其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牧民论文,家庭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目前,在内蒙古西部荒漠草原牧区,牧民家庭形态在地域的意义上表现为家庭小区,它是地缘上扩大的家庭,牧民家庭经济是草原畜牧业经济与畜草双承包责任和家庭小区相结合的新生事物。与牧民家庭经济和家庭小区生活相适应,妇女和雇工成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小区的生活既有极端的自给自足性,又有强烈的对外依赖性。家庭小区通过邻里、亲戚、家族、嘎查和苏木等不同层次的社区服务以及社区之外的服务来弥补自己的不足。

[关键词]牧民家庭经济 畜草双承包责任制 家庭小区 自给自足性 对外依赖性

实行“畜草双承包责任制”以后,牧区经济和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牧民家庭是牧区社会的细胞,牧民家庭经济是牧区经济的主体,所以,认识牧区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关键在于理解牧民家庭及其经济。从地区角度考虑,本文的讨论限制在而且适用于内蒙古西部荒漠草原牧区,为了便于说明问题,讨论在与中国农区的农民家庭的比较中完成。

家庭小区:在地缘上扩大了的家庭

在牧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距离一般远达几华里,甚至十几华里几十华里,呈明显的散居形态(当然,也有一些相对集中的小居住点),这相当于农村自然村落与自然村落之间的情形。在农村,家庭与家庭之间往往用一道界墙隔开,邻居就在东西两院或房前屋后,呈明显的集居形态。与此相联系,农民家庭各自承包的土地条块分割,与别家的紧紧挨在一起,却与家庭居所分开;而牧民家庭各自承包的草场之间却有相对明确的界限,独立成片,与家庭居所形成一体。这种形态的家庭是一种扩大的家庭,但这不是传统社会和所谓血缘意义上的扩大,而是地缘意义上的扩大,可给它起个名字叫“家庭小区”。

村落式的集居使农民家庭能较多地进入邻居间的互助合作和村民间的集体活动,孤舍式的散居则使牧民家庭只能更多地在自己所辖的广阔天地里劳作和生活。所以,与农民家庭相比,牧民家庭一方面具有极端的自给自足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强烈的对外依赖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不是不可以统一于一体的。这便是家庭的地域特点带来的奇妙而重要的差异。从极端的自给自足性这方面来说,家庭小区具有更加复杂的结构和更加完整的功能(如图)。

家庭小区结构——功能图

牧民家庭经济的形成:牧区经济社会史中的新生事物

家庭小区的形成,意味着牧民家庭经济正式成为独立完整的经济实体,或者说,标志着牧民家庭经济的诞生。我们常说中国传统的牧区经济是一家一户的小牧经济,的确,一家一户的小牧经济事实上只有胚胎的发育而没有完全的生命,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小农经济的概括容纳了小牧经济的涵义。

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制度之前的漫长历史时期,农村牧区虽然都是封建的经济制度,但又有不同。农村的土地虽然主要归地主占有,但大部分农民家庭仍有少量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自主生产和经营,贫农和中农是农民的主体,雇农和佃农不是普遍的,奴隶更加少见,农民大多是“自由民”。内蒙古牧区则实行典型的领主制,虽然清朝建立的盟旗制度动摇了领主制而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但王公贵族的封建特权占有制仍是主要的经济制度,另外还有牧主经济和召庙经济。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牧场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名义上为整个蒙古民族所有,实际上都属于王公、贵族、牧主和召庙,大部分牲畜也掌握在他们手里,而劳动牧民则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牲畜,通过旧“苏鲁克”(即租牧牲畜)的超经济剥削形式、雇佣剥削方式和残余的奴隶制度,牧民受到残酷剥削,大量牧民则完全处于人身依附的悲惨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一户的小牧经济自然不会形成。

解放后对农村和牧区实行民主改革,针对农村和牧区的上述不同特点,其主要任务在农村是实行土地改革,在牧区是废除封建特权,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民主改革的结果是农民家庭经济更加成熟,牧民家庭经济也生长出了萌芽。但紧随其后社会主义改造进而是人民公社运动,使牧民家庭经济的发育被遏制进而中断,经过一个短暂而温和的过渡阶段,由生产资料的王公牧主私有制很快变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家庭成员(劳动力)也完全成为公社社员(劳动力),连原来家庭某种程度上作为经营单位的意义也被削减殆尽了。在这一点上,牧民家庭经济与农民家庭经济有着共同命运;当然,也应该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和牧区的不适当推广,对农民家庭经济破坏比较严重,对牧民家庭经济则不能这样评价,因为它毕竟属于早期人工流产,而不是诞生后的扼杀。

时隔二十年后,在农村牧区普遍推广家庭承包责任制。牧区所有制特点是公有和私有的双层所有。草场公有的作用在于防止草场的买卖和集中,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这种公有与封建特权占有制时的名义公有有着本质区别。但草场的长期使用(即使调整也是大稳定前提下的小调整)使之又具有变向私有的性质,牲畜由原来的队有户养变为户有户养更是典型的重要生产资料私有,而且在牧民的思想观念中也认为草场和牲畜归自己所有是天经地义的。当然,这种既承包责任又平均所有的私有与生产资料只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私有截然不同。因此,草畜公有并不能否定实际私有的事实,而且正是上述公有和私有的性质,使得二者不会形同水火,其实还可以互利共存。与此相适应,牧区经营制特点是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改变了过去或单纯私营或单纯公营的经营方式。这样,牧民家庭既是经营单位,又是生产单位,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生产经营者,成为独立完整的经济实体。由于新时期所有制和经营制的特点,牧民家庭经济一开始便获得了全新的意义。这何尝不是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的产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对农民家庭经济传统的某种恢复(注意:不是完全恢复),对牧民家庭则带来了家庭经济的第一次诞生,牧民家庭经济成为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新生事物。

牧民家庭经济的结构:以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生态经济

家庭蓄草双承包责任制与家庭小区广阔的地缘空间和荒漠草原畜牧业结合起来,形成了牧民家庭经济特有结构,即以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生态经济。具体说来如下所述:

以草立业。历史上牧民靠天放牧,人随畜走,重畜轻草,单纯以牲畜头数的增长作为生产发展的标准,这一指导思想最终导致了草原生态平衡的失调,成为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的最大障碍。对此虽早有认识,但只有在牧民家庭经济建立后才开始得到根本解决。这大概是由于在家庭小区里问题更加显而易见,而只有家庭承包制才迫使牧民对此负起责任。现在,牧民已经知道草原畜牧业是草畜两性生产,草的生产是第一性的植物性生产,畜的生产是第二性的动物性生产,二者既是两个不同的生产过程,又密不可分,先有草的生产,后有畜的生产,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并受其制约。据此,牧民开始把草业(注意不是农业)作为畜牧业的基础,具体表现就是力图以草定畜,不仅注重天然草场的保护和利用,而且注重人工种草。

以林护牧。恢复草原生态平衡、立草为业的相关产业便是林业,以林护牧其实是以林护草、视林为草。林、水、草、畜是整个生态循环系统中的统一整体,其中,林与草是绿色生物的主体,是吸收、转化太阳能的最初、最大的机器。林能庇草,在干旱的荒漠半荒漠,灌木一旦长起来,很快就能形成林间草带;林木是水循环中最大的生态系统,内蒙古草原经常发生旱灾,与林木覆盖率直接相关;森林在冬季可以抗风抗寒,夏季可以遮光减热,是牲畜的“保护伞”。林木本身又是牲畜的高产饲料,由于它根深,单位面积形成可做饲料的干物质比草要高得多,空中牧场优势大于地面牧场。“非乔不林”、“乔灌非草”的观点已经过时,乔灌草是层次不同但又互相促进的植物群落。荒漠草原牧区虽然没有草甸草原的天然宜林条件,但家庭小区的广阔空间仍可适当利用,有的家庭已成为林业专业户,建成了上乔、中灌、下草“三层楼”的主体牧场,大部分家庭小区正在建成或完全有可能建成灌草杂生的牧场。

以水保牧。水利建设是干旱、半干旱草原建设的基本内容,重点是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和基本草场灌溉。许多家庭小区里已建成或正在建成以小水利为中心的畜群小草库伦。此外,有的还提供了饲料田和荒地的灌溉。前面的家庭小区结构功能图其实也是一个水利小区图。

以农养牧。农牧这两种生产活动,在早期的社会里存在着既依存又矛盾的关系,对内蒙古牧区来说,长期以来主要表现为矛盾的关系,其根源在于靠天游牧与定居种植是不能相容的。如果牧业提高一步,用自己种的草料去喂牲畜,种植草料的活动可以包括在农业之中,与之相对应,家庭居所也长期固定下来,农牧不仅不对立,而是结合在一起,这在家庭小区中已经成为现实,农牧业又成为一个生态循环系统,农业为牧业提供草料,提高了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畜牧业为农业提供畜力和肥料,成为发展农业得天独厚的条件。

以畜为本。畜牧业生产的核心是牲畜生产,牲畜是牧民家庭的命根子。牲畜提供了饮食原料和燃料、交通运输工具、农耕畜力和肥料、对外交换以获得家庭收入的主要商品。目前家庭小区经济在牧畜方面的主要特点是“小而全”。推行家庭承包制之始,便“户户有五畜”;随着大牧业观念的树立和家庭经济的发展,“不牧不称畜”的看法改变了,草食动物、杂食动物一齐上,这样可以取得综合发展的经济效益,实现自然界物种共生的良性循环。但牲畜的品种改良和优良牧养受到限制,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为此,许多专业户应运而生了。

总之,牧业的基础在草,而在荒漠草原,要立草为业,就要林水先行,林护水保,恢复生态。有了草养活了牲畜,就能改良品种,抓膘育肥,而这又需要饲料,饲料来源于种植业,于是改农牧矛盾为农牧结合,以农养牧。这便是牧民家庭的生态经济。这种生态经济当然要依赖于一定的气候条件,由于家庭小区含有地缘扩大的意义,所以可以形成家庭小区相对独立的小气候;反过来,生态经济又进一步参与进来改善小区气候。这样家庭小区又成为生态小区了。

家庭小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便是适度规模经营的高效益家庭牧场的出现。目前,这种家庭牧场已为数不少。但要使家庭经济和家庭牧场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不仅要继续改善上述大牧业自然生态经济体系,而且更需要发展以工补牧、以商活牧、牧工商一体化的大牧业人工生态经济体系。由自然经济的小实体进入到商品经济的大市场。

妇女和雇工:家庭小区的劳动力缺乏现象

与家庭小区和牧民家庭经济相适应,劳动力也有其特点。下面侧重讨论妇女和雇工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原因,以及劳动力缺乏现象的实质。

妇女是更为主要的劳动力。这可以从几个方面考察:第一,与种植相比,畜牧业生产对体力要求不高,但繁杂细腻,所以,从剪毛洗羊、放牧挤奶,到抓膘育肥、接羔保幼,妇女都不比男子干得少,而且比男子干得好。第二,从生产方式和居住方式所发生的变化来看,游牧游居时期妇女的大部分时间也是围绕居所度过的,男子则更多地去远处放牧游荡,所以妇女自然而然比男子习惯和安心于现在定牧定居的家庭小区的生产和生活。第三,与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一样,牧民(尤其是青年牧民)由于越来越多地受到外界环境(主要是城镇)的影响而厌倦畜牧业生产,而男青年牧民比女青年牧民具有厌牧弃牧的优势。第四,在生儿育女和家务劳动方面,妇女无疑比男子有着更突出的贡献。因此,可以说妇女是比男子更为主要的劳动力。蒙族牧民生育观念上的男女一样,女儿出嫁时给予丰厚的嫁妆,许多新型家庭牧场冠以女主人的名字等系列现象,也许可以从这里找到解释。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男子作为劳动力是无足轻重的,事实上,家庭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其多种经营的生态经济和商品经济特征意味着它比过去的经济活动更为复杂,草原的基本建设和牲畜的品种改良、各种器械设施的安装和维修、对外交往和贸易的扩大,都迫使男子日益成为家庭小区的多面手和顶梁柱。在某种程度上,男子比妇女优先进入经济活动的新领域。

雇工是普遍现象。由于畜牧业生产没有北方农业的所谓“农闲”季节,牧民需终年整日忙碌;由于家庭经济不同于传统的单纯草原畜牧业经济,而是以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生态经济,是逐渐走向市场和商品经济;由于牧民家庭规模和结构主要是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而不是扩大家庭;由于雇工在牧区有历史传统,现行政策又允许适当雇工,如此种种,使雇工很快成为家庭小区的普遍现象。从来源上看,雇工多为邻近农区的汉民,农村劳力过剩正好与牧区劳力不足互补;也有当地或外地破产的蒙族牧民。从时间上看,既有短期雇工(临时工、月工、季节工),也有长期雇工(年工),前者比后者更普遍。从数量上看,大部分家庭都能雇一个长工或短工,特别富裕的家庭能雇两三个长工和几个短工。从雇主和雇工的关系来看,双方是平等互利的,雇工往往不仅完成生产劳务,还参与家庭生活,与雇主及其家人同桌共餐,其实他(主要指长工)已成为半个家庭成员。从效益上看,雇工只出卖劳动力,不争分家产,效益较好。雇工是伴随家庭经济和家庭小区而出现并与之相适应的。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现象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值得品味的是,农民家庭一方面劳力过剩,一方面又担心劳力不足而超计划生育;牧民家庭劳力不足,却并不通过增强生育来补充,而是靠雇工。

牧民还不愿当体力工人和不习惯经商。牧区经济在历史上主要是单一的畜牧业经济,由于流动放牧、分散居住、地广人稀,没有形成农民家庭经济或农村经济组成部分的手工业、副业和小商业。所以牧民没有务工经商的传统。现在牧区的工商企业主要是自上而下、由外而内输入的,虽然有人认为牧区缺人,牧民不必参与工业和商业,但政策上还是鼓励牧民务工,而且也培养了一批蒙族牧民工人。但大部分牧民(包括青年牧民)仍然不愿意当工人(尤其是体力工人),其原因或者是经营畜牧业收益比务工收益大,或者是经营畜牧业比务工轻松安逸,或者是务工需要复杂而不易掌握的技术,或者是不习惯于工厂的生活方式。因此,与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形成的亦农亦工(或商)的局面不同,牧区不存在亦牧亦工(或商)的情形。

劳力短缺的虚假一面。家庭小区的劳动力短缺现象总的来说是真实的,但也有其虚假的一面。这是因为:第一,重畜轻草的残余观念仍在发挥作用,过牧超载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只有在既能提高生产力水平而不降低生活水平、又能使牧民对草原真正负责的前提下才能解决。第二,青年一代厌牧弃牧,这是不可逆转的,除非牧区的生活方式城镇化。如果青年牧民心甘情愿地从事家庭经济,很多家庭便不缺乏劳力。第三,有些牧民懒惰,图享受。

社区服务:家庭小区的相对完整和绝对不足

前面已经指出,家庭小区一方面具有极端的自给自足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强烈的对外依赖性,换句话说,家庭小区生活的完整是相对的,不足则是绝对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前者,上面已作了大量说明;对于后者,下面将作简单补充。

家庭小区生活的绝对不足是通过牧区的社区服务加以解决的。社区服务体现在以下三个层次上:

第一层,邻居和亲属的互助和家族的保护。牧民邻居固然不象农民邻居那样,因为邻居多距离近而互助方便、频繁,便也正因为如此,牧民邻居间的互助往来显得更加珍贵,邻居关系更加和睦。牧民很重视亲戚的互助往来,适用于农村的“远亲不如近邻”模式对牧民并非如此。有的亲戚与邻居是重合的,即使非邻居的远亲也因有马或摩托车这样便利的交通工具而缩短了距离。对普遍牧民来说,在历史上并未形成类似于汉族农民那样浓厚的家族意识。随着定牧定居逐渐强化的土地观念和财产继承观念,随着家族形态的完备和家庭经济的出现,家族意识也逐渐形成。家族通过敖包祭祀等宗教娱乐活动加强凝聚力,在地方政治活动或民事纠纷中保护家庭。家族不是实体,但它超越家庭并为家庭服务。

第二层,嘎查的服务。嘎查主要通过嘎查委员会、代销点、小学校、医疗点等非常有限的机构——有的嘎查除嘎委员会外别无他种机构——为家庭小区提供政策咨询、生产管理、购物、上学、就医等极其必要的服务。嘎查的上述功能来源于苏木功能的辐射,嘎查其实是苏木与家庭小区之间的中介。

第三层,苏木的服务。嘎查的功能是残缺不全的,不能完全满足家庭小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以家庭小区还要求助苏木更高层次的服务。苏木是众多的功能齐全的服务机构集中的地方,处于牧区社区的中心地位,很多家庭小区越过嘎查直接与苏木发生联系。

此外,还有来自社区之外的服务。尽管苏木的功能齐全,但由于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缘故,仍不免使家庭小区的生活需求留有一些空白,主要表现为对工匠和小商人的需求。牧区一直没有形成自己的民间手工业和民间商业,所以经常有来自社区之外的工匠和商人出入家庭小区,为牧民家庭提供手工技术和奇缺日用品。

本文于1992年5月8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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