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183;公共利益#183;公共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利益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在公共领域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最本质的关系,就是公共利益的创造及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地为所有公民所共享,所以,公共利益为一个“好社会”所必需。在创造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公共组织如何体现出其真正的“公共性”就是其公共伦理价值追求。
一、公共领域的类型及其发展
“公共领域”是由哈贝马斯所复活的一个富有意义的概念,在公共伦理学中发挥着很大作用,并得到了广泛的讨论。但是,这个概念在哈贝马斯的使用中,其意义有一种特定限制。在我们看来,这个概念所指涉的领域多种多样,大致可以说,一个生活领域如果是公开的、并且有着某种可共享性和可进入性,就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划分了明晰的私人领域的基础上的,其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私人利益得到保障和促进,而更是为了让人们获得某种“公共人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领域有其政治含义。
1.作为公共场所的公共领域。雷蒙特·戈斯(Raymond Geuss)说,“一个公共场所就是一个我能被任何‘一个可能碰巧出现在那里的人’观察到,这就是说,被那些我没有私人交情的人和那些不需同意就能进入与我的亲密互动中的人观察到”的场所(注:Raymond Geuss,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p.13.)。比如,公共市场、公共学校、公共道路、商店等就可以看作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中,人们的外在行为都是暴露的,没有掩蔽的可能,为此,人们必须形成一些能够共同接受的行为规范。比如,行为得体,要符合一般的交往规则,等等,避免做出令人感到怪异的、令人厌恶的行为。
作为公共场所的公共领域在古希腊也能成为思想自由讨论的公共领域。比如,苏格拉底认为,追求真理比参加政治活动重要,因为政治活动应该在追求真理的旗帜下来进行。在那个时代,公民们有义务参与公共事务,比如公民大会、投票、审判等等。而苏格拉底却逃避做这些事情,他说他最要紧去做的事情是去证实德尔斐神庙中的神喻即“苏格拉底是最智慧的”。所以,他在雅典城邦的各种公共场所中闲逛,挑选一些被公认为聪明智慧的人激起对话,来看看他们是否不如自己聪明。这些对话通常是在公共场所比如市场中或其他地方中进行的,当他和某个人对话时,许多人就会聚拢在一起。换句话说,他造成了在政治的公共领域之外的另一公共领域,即思想自由讨论的公共领域。
2.古代政治公共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民主政体“实质上是没有限制的。原则上说,这么一个政治实体能规范任何事情。所有私人行为,包括公民们如何选择他们的职业或者他们的婚姻伙伴,如何教育孩子,或者把何种鸡尾酒、陶器放在餐桌上,诸如此类的事情原则上,通常实际上是严峻的公共思考和控制的主题”(注:Raymond Geuss,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p.2.)。为什么公民们会把自己的私人行为自愿地交到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中呢?这不仅是因为这种政治权力是由那些在这种制度中的公民们直接行使的,而且这样做他们可以经验到一种真正的快乐,比如公共荣誉和自豪,这种快乐超过了他们在私人领域中能够得到的任何快乐。公民的联合产生了某些新的东西,这些新东西能够把他们带到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以致他们愿意实质性地成为国家的奴隶,以此努力去获得一种“公共存在”。这就是说,在古代民主政体中,公民们在公共生活中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实现了自己的本质。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恰当的政体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他宣称“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一句话,在古代民主政体中,私人权力和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
汉娜·阿伦特在更深刻的哲学层次上揭示了古希腊城邦这种政治公共领域的实质。她说,古希腊人的这种思想与一个特殊的事实密切相关,即城邦的兴起。古希腊人对人的本质的认知在于人类有政治组织能力。他们认为,这种能力“不仅不同于以家(oikia)和家庭为轴心的自然关系,而且还直接地与之相对立。……在城邦建立以前,一切基于亲族关系的组织单位,如phratria和phyle都已经遭到了毁灭”(注: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63页。)。于是,城邦的兴起对古希腊人来说,就意味着除了他们自己的私人生活之外,还接受了另一种生活,即政治生活(bios politikos)。在他们看来,只有两种生活是政治性的,即实践(praxis)和言语(lexis),因为这在他们看来是自由的事业,摆脱了一切有实用性和必然性的事物。正是这种自由和必然的截然二分,使得希腊人对私人财产、家庭等私人的事情并不给予严肃的理论关注。在他们看来,家庭领域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人们是在匮乏和需要的驱使下才共同生活在一起。家庭是一种自然共同体,比如为获取食物而劳动,生育后代,这些活动都是出于一种必然性;另外,家庭还是一种严格的不平等领域,如家长的绝对权威,对孩子的统治,他们也认为是自然而然的。私有财产也是必然性的东西,虽然城邦并没有取消个人财产,但这“并不是由于他们尊重我们所理解的那种私人财产,而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假如不能拥有一所房屋,他就不能参与世界事务,因为他在这个世界中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注: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63页。)。城邦的政治生活则是自由的。在这个领域中,人们从事的是自由事业,而且在这个领域中,公民都是平等的,所以摆脱了一切必然性。
在古罗马,res publica一词指的是公共事务。Publica在原初意义上意味着那些“属于整体人民的东西”,而res publica的最初意思是“军队的东西”,这是因为军队的财产,特别是军队所征服的土地是属于整体人民的,它为人们共同拥有。后来,res publica逐渐获得了以下意义:(1)罗马公民的共同财产,包括神庙、水管网络、城墙、街道;(2)存在于罗马人中间的权力、地位等;(3)所有罗马人所共同关心的东西;(4)所有罗马人的公共善(注:参见Raymond Geuss,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p.34—36。)。这个概念逐渐变成了公民之间的共识。
3.代表型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形成之前,是代表型公共领域,它存在于从中世纪直到18世纪。在那个时候,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混合在一起的。但社会需要一个代表,所以,在这个社会结构中,只有那些拥有较高地位的人才能拥有代表性权力,所有权就意味着公共性。公共身份就指领主的职业,一种代表型公共领域只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不是一个社会领域。“封建领主的地位,不管处于哪个级别,都和‘公’、‘私’等范畴保持中立关系;但占据这一地位的人则把它公开化,使之成为某些特权的体现。”(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页。)表现自己代表性的途径一般说来有两个:(1)国王和贵族以一种礼仪性的方式在人民面前展示其地位。他们在公众面前表现自己,在这里没有公共讨论和集体行动发生。公众只被要求来观看,国王和贵族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治权。这样的仪式在法庭上是最典型的。(2)他们用一些特定的标志来使公共领域具体化:权力象征物如徽章和武器,生活方式如服装和发式,行为方式如致意的方式和手势,还有修辞方式如称号和特殊用语等,一句话,就是一套关于高贵行为的礼仪。这种公共领域的意义是文化性的或象征性的,所以,贵族们特别注重所谓的“公共”节日,因为他们必须在公众面前表现自己的美德和才能,并展示他们作为领主的权力。在哈贝马斯看来,在那个时代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公共领域,因为在那个时代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混合在一起的,而代表型公共性仅仅是公共领域的一个象征。
4.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代表型公共性和环绕于它的结构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体系的发展所消解。首先,产品经济变成了商品经济,为了做生意,信息的传播是一种迫切的需要。商人需要关于各个国家的船只、天气和政治局势的信息,于是,商人们组成了公司,并开始促进他们的商业利益。消息和商品在这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这一新公共领域的出现有赖于以下三个因素:(1)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新的群体,也即那些有着自己的商业利益的富人群体;(2)商品经济有一种与封建领主经济相当不同的新经济结构,自由和平等成为了必需;(3 )借助大众传媒(比如报纸),信息能够得到广泛传播。
国家权力对此的反应是建立一种公共权力领域,于是,代表型公共领域萎缩了并为公共权力领域留下了空间。“公共权力具体表现为常设的管理机构和常备的军队;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流中的永恒关系(交易所和出版物)是一种具有连续性的国家权力”(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页。),但是对资产阶级个人来说,公共权力把他们排除在外,所以他们把这种公共权力感知为一种负面力量,并努力形成另一个公共领域来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这种新的公共领域发源于家庭也即私人聚会,他们讨论一切出版物,并通过一些特定机构如期刊、出版物、咖啡厅等塑造这个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不是作为一个社会领地之类的实际场所,而只存在于会话和商谈之中。所以,理性的批判性讨论是这个公共领域的生命线。这种讨论发生在18世纪财产拥有者和有教养的阅读公众组成的公共领域之中。它先是集中于文学问题,然后集中于政治事务。由此,在这个公共领域中,私人意见就变成了公共意见。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和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5页。)于是,公共领域成为一种非强制性地形成公共意见的场所,与国家的公共权力是相互对立的。换句话说,公共领域以对公共权力的实践的批评为主旨,使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
但是,历史发展到现代,这种理性的公共批判领域发生了变化。当代社会缺乏理性的批判性讨论,因为随着公共广播和公共电视的普及,公民们不再举行理性讨论并形成公共意见,他们为公共广播和公共电视界中的精英所引导。对这种现象哈贝马斯名之为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当然,哈贝马斯并不是真的认为现代国家正在回到中世纪,而是仅仅认为,在当代社会中某些封建的因素正在复归。那么我们到哪里去寻找解决办法呢?他主张,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社群。因为在社群中,人们的关系是面对面的,并且可以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在这种领域中,人们可以就国家公共事务展开广泛的理性的批判性讨论。他发展了一种商谈伦理学来复活民主社会的公民中间的这种讨论。
5.公共组织。一般说来,公共组织是指那些致力于对社会中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的组织。政府组织是最重要的公共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政府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狭义地说,政府组织只指行政机关。
政府机关曾经与国家一道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控制,换言之,国家与政府绝对地统治社会。这样,社会就没有自我组织力量和自我管理的能力。比如,在古希腊的小型城邦国家中,公民们无法过一种相对发展了的社会生活,他们只有通过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才能获得公民身份。又如中国古代,在统治社会的过程中,由于国家和政府仅仅允许社会由家庭关系来形成和扩展,所以,中国古代社会组织有其内在限制:在范围上不可能太大,这是因为家庭(族)人口不可能增加到一个很大的数量,而且亲属关系在相隔了几代后也会逐渐疏远。这样社会中就只有分散的血缘组织分布在国家领土之中,而缺乏一种社会性的横向联系。在古代,社会事实上处于一种发育不良的状态。
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社会逐渐成长起来并赢得了权利。社会经历了一个逐渐与国家和政府分类的过程,并获得了自我组织的力量,许多的非政府组织建立起来了,充当着社会自我管理的角色并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发挥着日益活跃的作用。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一道成为了公共管理中的主要角色,并肩负起了越来越繁重的服务于市场经济与社会的公共责任。公共组织有它们自己的结构并拥有自身的目标,这一点决定了它们应该如何发挥其功能以及应该符合什么样的道德标准。由于非政府组织关注的对象也是如何服务并促进公共利益,所以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应该成为合作的关系,非政府组织作为公民自我管理的形式,应该在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或不能很好地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6.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原本是私人的领域如家庭和市场结构也表现出了它们的公共面孔。家庭当然有其私人领域的性质即为公民自我决定的领域,比如,公民们可以自我决定是不是要孩子,如何保持他们自己的财政平衡等,但是社会对家庭施加了很重要的影响,使家庭也具备了一张公共面孔。我们把家庭看作一个社会制度和社会的基本结构。夫妇应该被视为民主社会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孩子是未来的公民。市场经济好像是一个完全的私人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数量和合作伙伴,同时自己获得利益或承担失败,并对自己个人财产的使用有着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市场虽有着公共信用的联系外观,但本身并不能很好地行使其功能,经济人的自利倾向也有可能使市场解体,所以,在市场交易中,信用和信任是必须的。而且,它还需要各种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甚至国家公共政策的引导等,这些组成了市场交易的外部条件,也是市场本身所无法有效供给的。
二、公共利益的构成及其性质
公共领域为什么要存在,又为什么能存在?这是因为它们能创造和服务于公共利益,或者是因为,作为处于相互关系之中并形成一些群体的个体本身就需要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根据经济学家们的定义,不能排除地使用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换言之,公共利益能为所有公民所分享。但是,在进一步的考察中,公共利益的构成及其性质实际上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加以细致的分析。
1.一个经济学——哲学的分析。纯粹的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不仅把自己感知为平等自由的个体,而且预设地认为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人格权,人们能通过交换各自的产品在市场过程中获得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市场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达到公共利益的增进。于是,任何公共利益都可以还原为私人利益。但这样看待公共利益的构成及其性质,只是在做一种简单的加法,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情况远比这种加法复杂。
广义地说,公共利益并不仅限于一些可见的东西,还可以包括公共法律和其他的公共制度。公共利益能为个体寻求自己的私人利益提供社会制度和物质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相对独立的。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个人没有追求公共利益的推动力,因为他们预先设想自我利益的这个普遍的方面是不存在的。为了把每种自我利益看作一种独特的事件而不是看作利益自身的普遍现象的例子,他们彻底否认我们的自我利益会引导我们把他人的利益视为一个整体。但是,在我们看来,作为个体,人们能发现,假如他们在社会的劳动分工中体现特定化自身而不是仅仅追求自我利益的满足的话,他们所获得的利益会更多。可以说,人们是相互依赖的,对此黑格尔名之为“需要的体系”。可以说自我利益这个观念既有特殊的方面又有普遍的方面。
从行为主体方面来看,自我有一个普遍的方面,即这个普遍自我没有一个能区分个体人格和生活道路的特殊目的。诚如大卫·P·列文所说,“在人们已经发展起一个有限制的与人——我关系中的自我能够得到合理的安全的意义相一致的自我同一性的范围里,这个普遍自我就是所有个体所共同拥有的东西”(注:David P.Levine,Self-Seeking and the pursuit of Justice,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7,pp.21—22.)。这就是说,自我的普遍方面和特殊方面是一个统一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也是一样。正义确定并保障这种自我界限,保证着每个个体都是他或她的人身(person)。这是一种理性的观点,而不是一种理智的观点。因为如果仅仅从理智的立场上来观察问题,我们就无法在一个私人领域中发现自我的普遍方面。实际上,自我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我们生活的社会性所塑造的。我们处于一种人——我关系中,只要我们能有效地建立这种关系,组成社会,就意味着我们的自我有一个普遍的方面。
在社会中,的确存在着一些矛盾:(1)文化的多样性和整个组织的统一性之间的矛盾。(2)公共组织的目的是寻求公共利益,而公共官员和行政人员又不能自动地超出他们自己的私人的和特殊的利益;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个体,我们也同样不能自动地做到这一点。这又是一个矛盾。这些矛盾是我们的生存同时既有个体性又有社会性的表现。在我看来,这是我们理解公共利益的构成和性质的本体基础,也就是说,一个正确定义了的公共利益应该可以包括私人利益。一方面,公共利益存在于规范个体寻求其私人利益的努力之中;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又可被用来为私人利益的追求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和普遍分享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利益又与私人利益处于紧密的关系之中。
公共利益的伦理价值就体现在这个事实之中:公共利益能为所有公民直接或间接地分享。比如,政府服务市场经济的功能包括提供竞争规则、公共秩序、公共设施等,这些可以说表现了自我的普遍性的一个方面。所以,对政府的不信任集中表现在政府在保护和促进私人利益方面的失败上,这一点是合理的。但是,这种抱怨如果只是导致以公共利益的丧失为代价的私人部门的扩张,那么这肯定是错误的。
自我的普遍性是自我决定的理想。个体应该在公共生活中同化这个普遍本质。比如,我们可以从公共政治生活中如公民权利和政治参与中获得我们的政治本质。作为公民,我们并没有丧失自己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相反,国家应该保护它们,因为特殊性和多样性是我们的自律和自我决定的本质的特征。所以,大卫·P·列文说:“行事正义的国家坚持认为,以下两者是同真的:没有普遍自我,就不会有自我;而没有特殊自我,也就没有普遍自我。”(注:David P.Levine,Self-Seeking and the pursuit of Justice,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7,pp.27.)
在纯粹市场理论中,“看不见的手”的假设并没有揭示公共利益的本质。“看不见的手”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增进这个理想的说法是难以成为现实的,因为有许多令人头痛的问题是市场本身所无法解决的,比如贫困问题、教育问题、失业问题、福利问题、环境问题等等,都是如此。这些问题事关我们社会的纲维,它们的缓解恐怕得求助于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这是社会公正所要求的。诚然,市场在配置资源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着一套很有效的机制,但是纯粹市场无法很好地发挥其功能,在一定场合中它甚至会失效。比如,市场难以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公共利益的分类。从上述可以看出,要为“公共利益”下一明确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我们所能够做的是对它进行动态的和功能性的理解。根据公共领域的各种类型,我们可以大致为公共利益作出分类:
(1)首先,让我们对公共行政在追求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作一阐述。正如简妮特·V·敦哈尔德和罗伯特·B·敦哈尔德(Janet V.Denhardt and Robert B.Denhardt)所指出的:“公共行政的目的并不是发现一些由个人选择驱动的快捷的解决办法。毋宁说,它是对可分享的利益和应分担的责任的创造。”(注:Janet V.Denhardt & Robert B.Denhardt,The New Public Service,M.E.Sharpe Inc.,2003,pp.65.)如何去创造可分享的利益和应分担的责任呢?如我们所知,政府不能单凭自己的主观想象来提供公益物品和服务,而必须诉诸广泛的公共讨论和公共慎思。比如,个体公民的选择、组织性的程序和政治选举之间会产生许多相互作用,公共利益不是这些相互作用的偶然结果,主张和实现公共利益才是政府存在的首要理由之一。公共权威组织的目标是寻求公共利益并对这种益处在共同体中创造一种公平的分配方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得到同样的或平等的利益,而是主张,在利益的平衡方面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注:See Janet V.Denhardt & Robert B.Denhardt,The New Public Service,M.E.Sharpe Inc.,2003,pp.69.)。这一要求对公共组织产生了一种规范力量。以这个观点看,公共利益对政府的决策来说是一种道德的或伦理的标准。这暗含了一点:当某些东西对所有公众都是有益的,那么比起那些只对一部分公众是有益的东西来,它就是一种更高水平的善。这就是说,平等和公平的待遇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价值。
(2)公共利益也存在于它能增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这一功能上。假如公共利益能够发挥这一功能,那么,只要公民愿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就会有一个共享的价值背景。所以,公共利益显示为这么一个过程,它超出了特定利益的相互作用而把一些共享的民主的和宪政的价值包括了进来,这是建立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的途径。换句话说,以这种观点看,公共利益与所有能够进入理性的公共论争和公共讨论的东西相关。
(3)寻求公共利益是一种动态过程,并且必须依赖于一些由有共同利益和类似的心志能力的人们所组成的群体。懂得怎么获得一些公共利益比懂得什么是公共利益更为重要。换句话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公共利益,所谓直接的参与也是不现实的和不可行的。通过形成群体,有相似利益和相似心志能力的人们,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可以发出比他们作为分离的个体更大的声音。比如政党就能够综合并超越特定利益。早在1952年,E.E.Schattschneider就指出,“公共利益并不是特定利益的简单加和,它当然也不是组织化了的特定利益的加和”(注:E.E.Schattschneider,“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1952,280,pp.23.)。换句话说,公共利益可以通过调动人们对共同体的存在和健全发展的价值的切近感知而鼓励他们通过各种方式为其服务,政府公共组织、非政府公共组织甚至个人都可在服务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三、公共性的伦理维度
公共性把自己归属于伦理价值,因为它与公共利益的产生和维护相关。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公共性将具体体现在许多公共制度中,这些制度构成了我们社会生活的纲维,所以,我们认为,凡是能导致公共利益关怀的制度都具有公共性。也就是说,能导致公共利益关怀的制度与私人性组织有着很大区别。
(1)公共性首先表现为不可还原性。我们在前面说过,公共利益与自我的普遍方面相关,它保护私人利益,但是公共利益的功能不止于此。当我们组成一个公共组织,就是在建立一个基础,以使我们能与共同体产生一种有意义的联结。其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超出了相互依赖性,事实上,我们都属于它,并且从它身上得到一种新的本质,所以,公共组织拥有群体自我的一个理想。
一个共同体应该拥有一个适合于它的理想并且能够把这个理想变成计划和行动。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使公共话题变得有意义。国家是最正规的公共组织。黑格尔坚持认为,国家行动的源头虽然并不外乎于出自市民社会的特别是经济的利益,但国家有一个为其自身的缘故而存在的维度。所以,公共组织不能还原为分离的个体之总和,这就是说,公共性有一种不可还原性。比如,公共领域有助于不同的群体在私人自律和社会总体的要求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并解决那位于自从古希腊时代就有的市民社会思想核心中的二难困境(注:Michael Edwards,Civil Society,Polity Press,2004,pp.61.)。
(2)公共性意味着从差异中寻求共同善。如我们所知,社会是一个差异的领域,比如在社会中有各种不同的信仰、种族、利益、观点和职业等。应该说,能对复杂社会进行治理和能对人们和平共处进行保护就是我们最大的公共利益。由于差异,在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的冲突,所以,特殊的个体或群体就应该“以跨越不同共同体的观点之上的规则、法律、规范和其他协议的形式”(注:Michael Edwards,Civil Society,Polity Press,2004,pp.62.)来服从公共利益。这正是公共性本真的伦理价值。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将在对多样性的尊重中并在它们之间达成某种共识从而得到展示。许多政治哲学家,从阿伦特到迈可尔·沃尔泽,都把道德上的成熟视为愿意接受多样性,并在那些其利益至少在某些时候能达到他们自己和他们家庭的范围之外的公民中寻求共同善。当然,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一个自由而开放的公共领域对公民来说是必需的,民主原则和宪法根本也同样是必需的。所以,假如一个公共组织不能表明其公共性,那么它就违背了它所应该达到的道德标准。以国家为例,国家应该促进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假如它只是寻求某些特殊群体甚至政府官员自己的利益,那么它的公共性就受到了侵蚀。
另外,假如在公共领域中,经常发生一些激烈的冲突,那么其公共性就得不到表现。于是,公共性只能在理性的争论与讨论中得到具体体现。在公共领域中,人们表达着自己的特殊性,但他们也能从事公共利益的创造并且能达到某些共识。在理性的公共争论和讨论中,公民之间的差异得到了展示,并且他们会试图去相互理解,由此,他们扩展了其视界,淬砺了其判断力,他们平等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参与了具体的政策制定过程。这样,他们就不再只是作为一个分离的个体,而是作为一个公民在行动。这对我们的生活、人格和我们自身造成了一个深刻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领域展示了它们的公共性的特征。所以,公共领域延展出了一个公民可以广泛参与的广阔的公共空间。
(3)公共性还存在于公民的公共权利的具体化中,这是由政治集团赋予个体的一个新的本质。康德认为存在着一种公共权利。他说:“立法权可以仅仅属于人民联合起来的意志。因为自从所有权利被认为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了之后,它所给出的法律就必定绝对不能对任何人做不公正之事。”(注:Kant,Political Writings,edited by H.S.Reis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p.139.)这么一个国家的成员是“公民”,他们必定不只是国家共同财富的一部分,而是它的一个成员,这就是说,他必须凭借自己的自由意志参与和其他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所以,公共权利就不同于任何其他种类的私人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等等。换言之,我们应该在政治领域中行使公共权利,在这个政治公共领域中公开地使用自己的理性。
在“公共的”和“私人的”之间作出区分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免于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人们拥有私人领域,是指人们有一些他们可以自己处理的事情,比如我的财政平衡是我个人的私人事务,而不是其他人的事情。又比如,我是否结婚或者生孩子也就是说,私人领域就是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来加以干涉的领域。这说是说,自由主义者认为,有权威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制度或机构,它们甚至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侵害个体,而且,这些公共机构有一种侵犯个人的内在倾向。所以,他们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目的是限制前者而保护后者。但是如我们上面所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实难找到一个清晰的界限,而且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于是,要划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清晰界限,就会陷入一种循环论证:他们先说应该受到保护的就是私人权利,但是要保护私人权利就需要有社会和政治制度或机构。于是,悖论出现了:自由主义试图防止私人权利受到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侵犯,但是私人权利又必须由公共权威机构来保护。这是自由主义把国家视为一个纯粹的工具性的必要之恶的观点所必然导致的一个悖论。在我们看来,解决这个悖论,只能把社会和国家的公共机构视为我们个体发展自己的公共人格,获得自己的公共权利的一个具有自我决定性的自由制度。这样,我们就能把这些公共机构感知为一个能够发展自己的人格,提升我们个体的生命存在的制度,因而也是一种具有自身目的性的存在,而不仅仅是工具性存在。也就是说,在公共机构中生活,我们可以实现一种从个体到公民的转变。
作为政治——伦理关系,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是互为条件的,而不是相互分离的。至于为什么存在着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区分,原因在于:(1)我们是个体,但我们却无法单独存在。(2)公共组织不能还原为单个人的加和。它们有其自己的本质。也就是说,我们同时既是个人性的存在,又是公共性的存在。公共组织不能排除个人,这是因为其功能只能由个人来行使。雷蒙特·戈斯问了这么一个问题:“‘私人的’观念,难道当政治家被当选或被任用时就立即变成了一个‘公共的’观念吗?”(注:Raymond Geuss,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p.79.)显然,政治家仍然是一个私人,但是他承担了公共职位并肩负了公共责任。于是就出现了个体与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公共伦理关系。事实上,作为个体,我们的自我决定的行为,比如做生意或做学术研究等,也会产生公共效果。
个体的行为会追求私人的或公共的利益,也会产生私人的或公共的利益。这两种利益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在现代社会,当经济生产和商品交换繁荣起来时,利益关系将会变得复杂,并且特定化和相互作用,这样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公共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利益可以指为所有人所共享的利益,如公共设施、环境、公共法律、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体现在由公共行政和其他公共组织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中。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是一些个体的人,他们也有私人利益并会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腐败的原因就在于,有些担任公共职位的人会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谋取自己的私利。事实上,公共行政部门是一个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频繁地产生冲突的地方。这是公共权威部门的公共性的一个负面例证。所以,这里就出现了行政伦理学的要求:“它通过在每个行政的和政策的决定面前提出一个重要问题来服务于一个象征性的目的:‘你是在为着一个广阔的利益还是在为着一些有限的特定目的而行动?’公共利益概念在提醒我们:作为公共管理者,我们的伦理义务是面对前者,而不是后者方面是最有用的。”(注:Terry L.Cooper,“Big Questions in Administrative Ethics:A Need for Focused,Collaborative Effort”,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July/August 2004,Vol.64,No.4,pp.399.)
公共权力机构必须存在,我们很少有人愿意回到无政府状态,因为政府能提供公共秩序、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以,公共伦理学有一个雄心,那就是阐明公共权力机构如何才能把自己的功能发挥得足够好。在制度的水平上,一方面,政府组织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惩治腐败;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支持其他公共组织甚至个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与之竞争。一般说来,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有非常具体的目标,并且能以较低的成本和更灵活的时间安排来做一些具体的事情。他们是政府功能的必要补充。
所以,从伦理的角度说,公共领域是公共利益存在之所,也是我们追求公共利益之所。公共利益自身就有一种道德价值,因为它不能还原为私人利益的加和。这种不可还原性表明公共利益有其自身的本质,它是公共性的具体化。通过追求公共利益,公共组织应该提高社会所有成员所能分享的社会财富的程度,并且惠顾那些境况糟糕的人,缓解社会中的贫困现象,加强国防,等等。拿惠顾境况糟糕的人这一公共目的来说,当他们仅是接受来自私人慷慨的金钱和物资时,他们会有一种羞耻感,而且,由于这种捐赠不是体系化的,所以,其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但国家能采取有效措施来制度化地和成体系地缓解贫困,而这些受惠者从国家这一公共权威机构接受救济一般不会产生羞耻感,因为这成为了公民的权利。
四、这三个概念的公共伦理意义
在我们所论及的6种类型的公共领域中,公共场所虽然有着公共领域的特征,但从本质上说,公共场所是声音知觉的范围。在公共场所,我们仅能知觉到他人,所以,对在公共场所中活动的人们的道德要求就是关于羞耻和得体方面的要求,它们外在地表现为人们的行为礼仪,内在地表现为人们的教养水平。因此,这不是公共伦理学的主要论题,因为它们并不直接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权威和公共服务、个人与群体等之间的实际伦理关系相关联。而其他5种公共领域才是我们关注的重心。
公共领域的复杂性具体体现在公共利益的复杂性之中。我们无法对“公共利益”给出一个坚实的定义,我们说公共利益可以为所有人所共享,这个说法在理论上是对的,但在实际中是不可行的。我们只能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不能彼此独立,原因是我们既有特殊自我又有普遍自我。正如我们是在与公共利益交互作用中来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我们的特殊自我也应该通过运用我们的普遍自我的功能来得到保护和教养。所以,我们有许多途径去追求公共利益,并且需要许多实践策略,比如由一些具有相似兴趣和心志能力的人组成群体来追求更加具体的公共利益。另外,几乎所有的公共组织都由有着自己的私人利益的个人来运转,所以,就必然会产生一个实际问题,即:如何使他们去服务于公共利益?我们认为,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公共利益对公共官员和公务员的行为有着实质性的规范力量。
公共利益与政体和治国之道的类型有关。国家权力的集中化意味着国家可以把所有利益都视为“公共的”利益,甚至可以剥夺公民的财产。以这种观点看,私人利益只有很低的价值,而公共利益则是有无上价值的,这样一来,国家就可以吞没社会。这是一个关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有很大误导性的概念。事实上,我们应该在一种相互关联的意义上来理解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只有在民主政体中才能获得最好的表达和理解。这就是说,公共利益是关于共享价值的对话的结果。我们国家作为一个人民民主国家,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广大公民的公共参与如协商、对话和公共讨论来创造,比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就为公共利益的创造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平台。
公共性在公共伦理学中是一个核心价值。它将赋予公共行政人员以尊严和责任,行政人员应该对其要求进行回应的既不是“当事人”(clients)或“委托人”(constituents),也不是“顾客”(customers),而是公民。假如公共行政或公共管理被仅仅看作一个等级制度体系或一个市场过程,那么,公务员就没有尊严可言,他们的职责也将是模糊不清的。他们应该与公民一道去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如何追求公共利益。这是对公民的尊重,同时也是公共行政人员的尊严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