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_国际贸易专业论文

论加强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_国际贸易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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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贸易史中,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服务贸易一直未能受到重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以讨论货物贸易为主。直到20世纪后期,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多边贸易谈判的重点逐渐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贸易统计显示,2003年国际服务贸易额为1.8万亿美元,而1970年、1980年和1990年国际服务贸易额分别只有728亿美元、2268亿美元和8750亿美元,可见国际服务贸易增速迅猛。发达的服务业不仅能带来外汇收入,还能提高本国生产要素的质量。比如,完善的教育服务是积累人力资本的关键,深化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因此,提升本国服务贸易层次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任务。

贸易是经济活动,是相关当事人经济行为的结果。从产生国家开始,国际贸易不再是纯粹的市场过程,代议制政府的出现和政府概念的演变使国际贸易更为复杂。在国际贸易中,市场机制仍然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的主要优点在于优胜劣汰、促进竞争,而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政府建立一个适当的制度环境。政府可以通过保障契约的完备、改善信息偏在状况等形式调节国际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更容易受到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的限制,在国际贸易中,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更容易被扭曲。如果没有多边贸易体制和各国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的调节,这种被扭曲的状态很难在短期内改变。市场机制无法消除垄断的市场结构,国际贸易中恰恰存在许多寡头垄断市场,尤其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具有垄断优势,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很难保障不发达参与方的利益。正如“协调机制的灵活性而不是市场的灵活性是资本主义持续动力的先决条件”(注:参见J·罗杰斯·霍林斯沃思、罗伯特·博耶:《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移植》,许耀桐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年,第524页。)一样,市场机制也不是调节国际贸易的唯一机制,而只是多种调节机制之一,多种非市场制度——包括贸易参与方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结合在一起构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体系的制度基础。诺思(2003)认为,人类活动的中心指向一直是而且仍将是通过人类的努力来开发适当的制度结构以获得对自身生活的更多控制。国际贸易体系的制度基础的演进反映了人类对价值实现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政府作为国际贸易博弈的参与方之一,不可避免地改变着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市场结构,也改变着国际贸易中的激励机制,而且这种改变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趋势。那么,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有所作为。政府行为主要表现在政府制定政策和公务员执行政策这两个方面。因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肯定会受到信息偏在的困扰,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难免被“俘获”,又因为,服务贸易市场结构是复杂的多方博弈的结果,受高速发展的新技术的影响较大,具有不断变动的特征,所以,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必须是动态的,必须不断地调整并能快速调整。

二、在服务贸易中实施政府行为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家研究政府行为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程度决定着政府行为的领域。政府行为古已有之,并且伴随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不断进行调整。工业革命前后,市场规模相对较小,自由竞争尚未完全展开,从封建禁锢下摆脱出来的国家奉行“小政府”政策,在对外贸易方面主张“自由放任”。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作为国际贸易理论的高峰之一,提倡自由贸易,反对国家干预。就理论本身而言,比较优势论是简约完美的。但是,比较优势论产生于在国际贸易中曾经具备绝对竞争力的英国,对于其它类型的国家,比较优势论不完全适用。除此之外,经济变迁和政府行为互相影响,现代社会更强调政府行为对经济变迁的引导。英国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更多是靠法律的制定及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诺思,1990)。比大卫·李嘉图稍晚的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认为,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发展了亚当·斯密的国际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后发展国家的长远利益。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作为“发展型”国家理论的创立者,主张当时的“发展中国家”——德国实行保护政策。事实上,美国、德国政府在本国经济不发达时都实施过“发展型”的政府行为。发展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刘易斯(1955)指出,“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二战之后,东亚一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加强了政府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不可否认,这些国家获得的成功是多种因素推动的结果。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可复制,但恰当的政府行为确实有助于一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取更大利益。二战后出现的新贸易理论解释了国际贸易里一些新现象的原因,其论述以商品贸易为主,也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服务贸易。在战略性贸易政策中,对于具有不完全竞争特征的行业,政府单方面采取行动能够使本国获取更大利益,必须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有效的政府行为。某些类型的服务贸易具备“不完全竞争”和“收益递增”的特征,在服务贸易中实施恰当的政府行为符合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当然,由于多边贸易体系反对各国提高保护程度,政府行为应该局限在多边贸易体系规则允许的范围内。

在服务贸易中讨论政府行为的界限,实际上回到了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恰当的政府行为取决于对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缺点的正确认识和评价。在经济学的分类中,往往把信任市场和信任政府作为两个极端来分析,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我们看到政府或市场各有什么缺陷,不管我们对政府或市场各有多大信心,二者共处一体。人们相信政府和市场可以相互补充,相信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政府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在此,我们把政府行为作为必然存在,仅仅讨论如何优化政府行为的问题。除去保卫国家安全,政府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完善法律,保证契约的履行,培育、扶植竞争市场(弗里德曼,1962)。服务贸易中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也应当如此。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市场机制使经济人的利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制约,而政府的“不受约束”的行动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政府本身的异化、政府面临的信息偏在、不完备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等,都是加强政府行为时必须克服的弊端。

三、美国和印度经验的启示

本文之所以选择美国和印度进行分析,是因为它们一个是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一个是发展中大国。这两个国家近年来经济表现出众,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分别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和竞争对手。它们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在金融、电信、娱乐等诸多服务贸易领域有巨大优势。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2001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2000年美国服务贸易顺差就接近英国的服务出口额,美国服务出口的优势可见一斑。美国成为头号服务贸易强国,不仅因为其科技发达,还与美国政府对服务出口的促进有关。为了降低它国服务贸易壁垒,美国在多边贸易体系里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促成有助于美国服务出口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等文件签署。美国还利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迫使其它国家开放服务市场。在美国国内,政府建设信息高速公路;大量增加对通信业研究与开发的投入;把教育服务的重点放在高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给服务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生机。

印度在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也值得我国研究。虽然全球大部分的服务贸易仍然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但是发展中国家服务出口的增长速度很快,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印度的软件业。印度政府为提升本国软件业的水平,减免所得税、规范风险投资业、培训技术人员、发起针对软件出口的研讨会和展览会等,使得印度的软件出口从1992—1993年的2.25亿美元增长到1997—1998年的17.5亿美元,年增长率大约为50%,政府行为的效果显著。

四、我国应该加强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长迅速,但仍然呈现逆差局面。在服务业中,金融、通信、专业服务和教育、卫生、环境服务附加值较高,而我国这些行业的总体水平偏低。比如1995—2000年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增加值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的增加值指数只上涨了0.6个百分点;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的增加值百分比几乎没有发生变化(注:数据来源:中经网《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 中经网数据中心整理,2002年12月。)。从长远看,这种状况必将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降低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为了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我国有必要加强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

即使政府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存在政府被“俘获”的可能性,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率仍然是各国政府行为的终极目标。美国政府和印度政府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政府行为说明,有效的政府行为既可以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也可以见证政府在运用不同的制度安排解决经济问题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美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在本国资源水平的约束之下,按照博弈参与方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来实施政府行为,并根据约束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而两国的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成为政府行为发生作用的有利环境。我国政府若要加强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也应该考虑利用或者规避这一类因素。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的政策一经执行即倾向于延续,在关键时段中实行的政策可能极大地影响未来政策的走向,所以我国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政策时,要注意选择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切入点。此外,政府行为是经济系统中的一个长期变量,要注意政府行为的连贯程度和贯穿能力。即使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时不能准确预料未来需求,我们仍然应该力求政府行为的前瞻性。政府行为的适宜尺度应该介于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之间,提倡加强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并不意味着加强干预,而意味着政府应该不断调整政府行为,将寻求恰当的政府行为当作一个“发现过程”来完成。恰当的政府行为可以减轻信息偏在对交易的影响,可以减轻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可以帮助建立稳定预期,使现实中的市场向完美状态的市场靠近。这是一个宏大的目标,将这个目标置于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政府就应该做到:(1)以扶植竞争市场为价值取向, 努力创造法制健全的市场环境,而不是自身介入市场。历史上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使我国服务贸易法规政出多门,立法机构应该整合、完善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2)通过进一步改革融资体制、建立全国范围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制度,降低中小服务企业获取资金与信息的门槛。(3)开展政府推介、文化交流等活动,促进服务出口。比如,2001年云南省在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的国际经济合作中完成营业额1.39亿美元,与政府出面举办国际研讨会进行推广工作密不可分。又如,政府在外国举办“中国文化年”、开办“中国园”等举措都可以成为促进中国服务产品出口的大好机会。(4)进一步开放我国服务市场,改造传统服务业,鼓励民间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目前,我国已经不同程度地向外资开放了银行、商业零售、运输、教育等服务行业,短期内会对国内服务业造成冲击,但从长远看,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结构调整。(5)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打破某些服务业的地区封锁,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总之,我国政府应该以扶植竞争市场为基点,强化并不断调整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以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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