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展望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展望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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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金融监管任重而道远

目前,中国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高,盈利水平下降,资本金不足;城乡信用社资产质量差,支付风险十分突出;信托投资公司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亏损比较严重,有的已资不抵债,面临被关闭境地。此外,地方政府和部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部分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借外债,变相外债及或有外债的不断积累,对中国外汇储备的稳定增长及人民币汇率的稳定造成不可低估的影响。

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既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史原因,又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特有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大量信贷资金被政策性因素、财政性支出、无效的重复建设以及国有企业长期占用,这种现象在改革以来的一段时期,仍继续存在,这是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尚未根本转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形成了对银行贷款的高度依赖,由于无资本金补充来源,上项目、搞技改全靠贷款。在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竞争、面临经营困境的情况下,无疑会导致银行信贷资金效率低下。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阶段,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内控机制薄弱,加之金融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沿袭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往往偏重了规模扩张,忽视内部治理结构的建立,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法人管理体制和科学的信贷管理制度,结果经营成本高,管理效率低。有的银行未经批准办经济实体,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资金回收率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偏重机构的准入,缺乏科学有效的全程监管及市场退出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严肃处理,从而使一些金融风险未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

二、金融监管的成就和经验

改革以来,中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新的金融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措施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一是加快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继出台以及其后颁布的一系列配套的监管办法,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等,为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法律保证。二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监管组织体系。1998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把对证券机构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系,并于1998年11月撤消中国人民银行31个省分行,设立9 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撤消在同一城市重复设置的分支机构;明确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的金融监管责任。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改进金融监管的方式。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了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合作金融监管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分别负责对国有银行和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证券、保险机构)的全面监管,体现了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全程监管的思想,并实现了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三个方面的并表监管。四是制定并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明确建立了严格的监管责任考核和监督制度。最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针对潜在的和已暴露的金融风险采取了一系列防范化解措施,维护了金融秩序的平稳运行。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于1996年决定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开始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实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尝试;其后又成功关闭了一些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其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后于1999年初申请破产,开创中国金融机构破产的先例。1998年,中国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充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同年,针对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的现象,制定《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暂行办法》,对于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但资能抵债的金融机构采取了救助措施。1999年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我国通货紧缩趋势继续显现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主要有:建立金融监管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力度;设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分成五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加大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整顿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等。实践表明,中国针对严峻的金融风险形势所采取的措施是及时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近几年来,中国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经验及教训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提前预警,及时控制。及时、准确地判断和预警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及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或恶化,避免区域性或系统性危机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在处理已显现风险的同时,不可忽视潜在的风险因素,否则将会付出更高的成本。

第三,规范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亲系。政府应当力求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支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而不应过多干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金融机构也应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对违法违规操作人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中国未来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大,国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和对外资、外债的依存度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波动对国内经济金融的影响日益加深,银行在发挥动员、分配资金作用的同时,也使经济运行中的诸多矛盾和风险向自身集中。随着中国加入WTO,还将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 我国金融业面临着外国同行激烈的竞争,同时,人民币可兑换的进程加快,并最终实现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可以预知,一旦“防火墙”被彻底拆除,国内外金融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会很快传递到国内金融市场,并极易引起国内市场的风波。此外,加入WTO, 不仅意味着市场准入标准的逐渐趋同,而且意味着市场监管标准的趋同,即中国金融业要与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共同标准接轨。面对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和中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和支持金融业稳健经营,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经过许多年的探索和改革,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在组织体系、法律框架、运作程序、监管手段、队伍建设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总体上具备在监管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条件。但由于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历史较短和缺乏经验等原因,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与国际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监管工作受到外界的干预;监管的新体制还处于磨合时期,金融监管运作的整体性、连续性和效率性不够强和不够高,许多成熟和先进的风险监管技术、手段还没有引进和开发;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还未有机地结合起来,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程度还很低,监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此外,金融监管和业务管理的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较为淡薄,金融机构缺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外部审计还没有达到专业化水平。根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三年整顿和改革的目标与任务,这一期间的金融监管目标首先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即逐步建立起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为主、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相配合的监管体系,并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大系统的监管体系,即由金融监管当局、金融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自身和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构成。除组织体系建设处,还需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和提高金融业的竞争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规章体系,明确监管的原则、内容、方法。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四级监管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跟踪监控、加强考核”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监管部门和监管员的金融监管职责,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要结合人民银行机构和监管体制的改革,逐步调整监管人员结构,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立对监管者的考核制度。要按照国际监管的新标准,通过业务、技术的创新,创造新型的监管手段,改革和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和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作为监管的客体,它的内部控制机制也是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将由过去的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转变,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并按经济区划和业务量设立分支机构,减员增效。对商业银行股份的转换、新设业务品种和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都需进行严格的审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和商业银行制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董事长要成为真正的法人代表,通过董事会对总经理或行长的经营管理班子的任免和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有效意见。分别成立四家银行监事会。监事会要对董事会和管理班子实施监督,并对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的任免及奖惩提出有效的建议。建立金融企业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亏情况、支付能力等经营绩效与风险状况挂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法人制度、统一法人制度下的分级授权制度、统一授信制度、审贷分离制度、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对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呆帐准备金提取和核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等。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按照《会计法》和国际通行的谨慎会计原则,改革金融业财务和会计制度。

坚持按合作制原则规范改造城乡信用社,完善城乡信用社及联社的行业管理机制,逐步健全贷款的集体审批制度和分级审查制度,增强城乡信用社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联社对信用社的管理水平。强化对城乡信用社的监管,严格按照风险处置程序,防范和化解城乡信用社的支付风险。继续完成对信托公司的整顿工作,严格公司设立条件和重新界定公司的业务范围。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分类处置”的原则,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和佣金为收入的金融组织,严禁办理银行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已设的证券营业部划出,单独或配合组建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在修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暂行办法》和制定《融资租赁公司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明确界定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从社会监管角度讲,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要求各金融机构聘请经中央银行认可的社会审计、会计机构,定期审核金融机构的帐务记录、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系统等,确保金融机构帐务记录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地判断预警金融风险的状况及深度。要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要做到在金融机构成为有问题机构或危机机构之前,及时发现、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或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引发地区性或系统性危机。

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风险化解机制。要继续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处理,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划分新老帐并对新的贷款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尽快制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管理办法,完善市场退出的程序和措施,对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兼并、破立实行严格的监管。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存款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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