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极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立董事论文,极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关独立董事的讨论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对一些论者而言,独立董事的设立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他们希望能因此改变许多股市上大众不愿看到的事情。但我的看法和一部分讨论此问题的朋友一样,即对独立董事的期望不能过高。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中国还没有足够有资格的独立董事。一方面,独立董事要有专业的水平。这个专业水平并不在乎许多论者指出的法律上的、财务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是否有“领导”能力。尽管董事会成员不直接参与管理,但董事会成员比任何一个人或机构都更多地担负着判断及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任。从这个角度看,董事会成员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者(而不是股东)。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领导、激励、限制、监察,董事会达到其管理管理者的职能。因此,重要的并不是董事在某一个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知名度,而是他是否有经验和能力和其他董事一起“领导”一个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
另一方面,是大家讨论较多的独立性问题。毫无疑问,独立董事应该具备独立性。但独立董事产生的机制,独立董事的报酬,以及到底有多少人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人格,在现阶段都不是让我们能够乐观的事情。
在这些关于资格问题的讨论之外,还有一个很实质的、却常常被忽略的简单问题:就是独立董事是否有足够的愿望和是否用足够的时间来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就我所知,独立董事通常是出于荣誉或利益驱动而接受这样的职位。但现行的“激励机制”并不足以保证这些人真正用心做好自己名份内应该做的事情。对企业,尤其是对大企业了解的人都知道,一年15天的时间绝对不够让一个哪怕是极聪明的人对一个企业及其环境有足够的了解,更无法认真、彻底地讨论并做出董事会应做的决定:即一个企业生存的目的,企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企业应该在一段时间内达到什么样的结果,任用什么样的管理者以及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这些管理者。
所有这些关于人的讨论虽然重要,它却掩盖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即法人治理结构上的问题。实际上,上述有关人的事情都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解决,但法人治理结构上的问题却需要从根本上改变。
从历史发展来看,最开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简单和单一的,即所有者同时是经营者。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所有者引入管理层时,企业治理结构还是较为简单:所有者通常是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即使他不再参与具体的管理、执行工作,他还会全身心地投入在自己公司的治理上。
但随着公众公司的出现,这一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可避免地变得复杂:企业的主人不再是一个人或一个家族,而是变得多元。公司的上层结构也因此改变。就我所知,公司上层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个是在美国流行的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一个是在德国以及欧洲流行的二元制。前者允许董事会和经理层人事重叠,后者则把两者严格分开。
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揽大权,损害小股东的权益。但另一个,也许是更重要的因素,是相信有经验的独立董事能为企业的治理带来利益。中国的公众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方面是一个二元的治理结构,但又在很大程度上允许一元的结构存在。这也正是问题所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清楚将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只有弄清楚了这一点,我们才能从治理结构上解决由谁来选择独立董事由谁来支付其报酬,以及其在董事会中的总体地位等结构性问题。
即使在欧美,其法人治理结构也不能保证企业不出问题。实际上,我们经常看到美国企业因过分追求“股东利益”而导致短期行为,而欧洲企业因董事会的无能或懒惰而让企业驶入险境。在中国引入独立董事机制将改善企业的状况,但其作用由于上述原因将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