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娜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省 昆明市 650500)
摘要:近些年来,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新闻不断占据各类媒体头条,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与日俱增。本文着眼于此类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小学阶段;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近日,我国江苏、广西等地的小学周边地区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使得校园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了全民热议的话题。据媒体调查,每天发生的伤害事故涉及学生人数约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几乎有一个班的学生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其中小学阶段的受害者占的比例最大,事故发生后,明确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它是解决事后责任划分和各方赔偿问题的关键。
一、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概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定义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本文所讲的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仅指小学阶段,针对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只是从适用范围上划分的。
小学阶段的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思想意识尚未成熟。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有以下几个:一是伤害对象特定。主要是普通小学的在校学生,年龄处于7岁——12岁之间;二是事故发生率高。小学阶段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能力差,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比较弱;三是事故处理难度大。当前的小学阶段的学生大部分属于独生子女,且其父母的年龄处于30岁——40岁之间。事故发生后,对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其加大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四是学校经济压力大。小学阶段的学校本身的教育经费紧张,事故后很难承受巨额的赔偿。
应于小学阶段学生的特殊性,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特点同样也可归纳以下几点:第一,过错责任承担;第二,过错推定责任承担;第三,无过错责任承担;第四,公平责任承担。
二、明确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重要性
首先,有利于加强对小学生的法律保护,促进校园和谐稳定。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及时清晰地划分法律责任,对于受害学生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所属权益在第一时间受到法律保护,对受害者学生是一种莫大的精神安慰,有利于受害学生往后阶段的校园学习和生活。
其次,有利于提高小学阶段学生和教职工的法律责任意识。小学阶段的学生的意识不够成熟,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薄弱。教职工由于所接受到教育所限,法律观念普遍不强。明确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加强小学生和教职工的法律意识,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积极主动承担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思想意识。
再次,有利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一旦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可能此次事故的直接导火索就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失责和不作为,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有助于该部门的内部工作管理,同时也有助于外部学校及学生家长的监督。
最后,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国家相当重视教育法律的发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教育的法律。但是到目前为止,除了2002年颁布的《办法》外,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律,所以明确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学生人身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清晰。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基础,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存在着“监护说”“行政管理说”“特别权力关系说”等多种关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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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式不合法。当此类事故发生后,其中有些学生为家中的独生子女,失孤之痛沉重打击着整个家庭,家长自然成为了舆论同情的焦点,失去理智的父母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就会采取聚众到学校闹事甚至更为极端的行为,在舆论的巨大压迫下,责任方可能会接受这些不合理的要求,以求息事宁人。从而助长事故发生后想通过闹事来得到赔偿的不良风气,藐视法律的权威。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不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式都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事故发生——家长闹事——学校为难——上诉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赔钱息事宁人。这反映出了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并没有一套合理合法的处理机制。其实很多家长之所以会这么做,无非是因为自己的孩子事故后身体或心理上受到伤害需要拿钱去治疗,而自己的家庭负担不起,孩子又是因为在学校而受伤,自然而然首先想到向学校索要赔偿,有时候学校在本身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也会给予家长相应的“赔偿”。没有一个彻底解决问题关键有效的办法。
(四)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法规不健全。上文我们分析了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处在这一阶段的学生带有很强的特殊性,根据教育部网站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小学在校生人数有9692.18万人,急需为其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虽然教育部已在2002年颁布了《办法》,但是经过十几的实践,专家发现《办法》中存在很多问题,且针对性不强,没有突出小学阶段学生群体的独特性,因此急需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小学阶段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划分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公益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生,我们一般解释为受教育的在校学习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监护权的取得只有设定了三种模式:一是法定监护;二是制定监护;三是裁定监护。且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监护权的取得同样设定这三种模式。根据学校学生的职能来看,我们通常认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
(二)尽快建立小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机制
在事后的处理方式上,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事故调解纠纷机制。一方面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调解,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小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伤害事故发生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走司法程序。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主持下,使得纠纷调解更有公信力,有助于取得家长的信任,以便纠纷得到顺利圆满的解决。
(三)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制度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始终是风险的承担者,学校并不是盈利机构,公立学校办学运营费用为国家财政拨款,如果事故发生后都这样不问青红皂白的向学校索赔,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会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碍教育的长远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学校应该学会分散风险,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保险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钱,学生一入学就为其购买人身伤害险,另外学校要鼓励学生家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双管齐下。
(四)逐步制定一部法律效力更高的专门法
2002年颁布《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学生伤害事故的法规,经过十几年的检验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代表性和针对性不强,没有体现出小学阶段学生的特点,因此《办法》的适用性不强。且《办法》的法律位阶比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的效力,因此急需制定一部法律位阶更高的专门法。
参考文献
[1]邢冰:《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分析及相关制度设计——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为考察视角》,《法学论坛》,2014 年第 1 期。
[2]贾宁:《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教育教学论坛》,2016 年第 14 期。
[3]倪卫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年.
作者简介:黄娜(1994年5月—)女,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学历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
论文作者:黄娜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5/8
标签:学生论文; 伤害事故论文; 小学论文; 阶段论文; 学校论文; 法律责任论文; 事故论文; 《知识-力量》2018年2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