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欣[1]2003年在《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的若干理论研究——兼论中国产业政策的转型取向》文中指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显着加快,当代各国的产业政策出现了转型,由以往的传统产业政策转型为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本文在回顾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定义为以全球资源为基点,以世界市场为导向,以本国产业为主要调节对象,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博弈,所制定和实施的旨在提高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推进本国产业进步和结构升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总和。其总体特征是政策作用客体与政策制定及实施的主体出现二元化、横向政策手段和政策工具的运用成为主流、由于国家战略利益凸现而呈现出鲜明的民族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战略性产业技术政策、产业技术标准竞争及其国际协调、产业环境标准制定及其国际协调、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与产业安全保护的前置化、放松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能源问题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等。这种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有经济性政策手段、法律与信息性手段和行政性手段等。此后笔者将欧盟产业政策作为典型的新产业政策进行了案例分析。进而,指出传统产业政策转型为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的内在动因是:政策作用的对象——当代产业发展出现了新趋向,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体——政府的宏观调控理念出现了新变化,并以哈马达模型说明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政策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进行了假定的两国产业政策相互作用机制的模型分析,并运用合作博弈模型解释了产业政策国际协调的内在形成机制。最后,在总结我国以往产业政策实践中的问题后,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了中国产业政策转型的内在要求,提出其转型的基本取向,即中国特色的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并进一步分析了该产业政策的总体特征和主要内容。以期能对我国制定和实施与经济全球化时代相适应的产业政策有所裨益。
邱兆林[2]2016年在《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中产业政策的绩效研究》文中提出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普遍采用的干预经济运行的手段,在各国经济发展初期,政府通过产业政策保护和扶植特定产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大量的产业政策文件,从产业政策的范围来看,制造业是政府实施产业政策较多的领域,可以说,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制造业转型升级都是在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完成的。对于中国产业政策的有效性,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论,很多学者从中国产业政策的特征出发研究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认为中国的产业政策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传统,阻碍市场竞争,产业发展滞后;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对经济转型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认为,要对产业政策的绩效进行评价,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将产业政策划分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拉尔(Lall,2003)关于选择性产业政策和功能性产业政策的划分。我们界定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中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包括:结构调整、组织优化、技术进步和就业稳定四个方面,并运用理论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最后基于实证分析的结论,指出了传统选择性产业政策存在的缺陷,以及实施功能性产业政策的政策建议。主要内容分别如下:第一,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了产业政策在制造业结构调整中的实施效果。根据耗散结构理论,产业发展的动因源自分工网络内部的自发演进,产业结构变迁是在市场条件下自发实现的,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转,产业政策的作用方向与产业自身发展规律相一致。中国传统的“选择性产业政策”倾向于挑选规模较大且国有资本比重较高的特定行业进行扶持,这种选择性行为违背了市场规律,产业政策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我们选取了2004—2014年中国工业34个细分行业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产业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把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作为资本投入,政府研发资金投入作为技术投入,以要素投入倾斜来衡量产业政策偏向。结果发现,固定资产投资倾斜与行业产出增长率之间存在负向关系,政府投资倾向于规模较大且国有资本比重较高的行业,这些行业的产出增长率较低;固定资产投资倾斜对全要素生产率和技术改进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对技术效率的影响不显着,中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主要得益于技术改进,技术改进则表现为对国外先进机器设备的引进,这主要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来完成的。研发资金倾斜对产出增长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都不显着,表明中国政府研发支出的利用效率较低1。第二,对比分析中国钢铁行业和家电行业的产业政策特征及产业政策的绩效。首先系统梳理了1994年以来的钢铁产业政策,分析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和特征,发现钢铁产业政策的最大特点是政府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强势干预。通过测算钢铁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和生产效率来反映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结果显示:钢铁行业市场集中度偏低,2012年钢铁行业的集中度CR4和CR10分别只有27%和45.9%;钢铁企业空间分布比较离散,各地区重复建设严重;钢铁行业的生产效率呈下降趋势,从2006年的0.617下降到2012年的0.586。中国钢铁产业政策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制定不合理和执行不到位两方面的缺陷:钢铁产业政策延续了计划经济的传统,政府选择代替市场竞争,不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扭曲了企业的投资行为,导致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2。作为对比,我们以家电产业的发展历程为起点,探讨家电产业政策的特征及其对家电产业发展的影响。总体来看,家电产业政策遵循了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产业发展的特点采取扶植和诱导的政策手段。选取了18家家电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实证分析家电企业的市场结构和技术进步:首先,采用新实证产业组织方法测算家电企业的市场势力,结果显示市场势力溢价为0.842,说明家电企业不存在很强的市场势力,属于竞争型市场结构;其次,采用DEA-Malmquist方法测算了家电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结果显示,家电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高,这主要得益于技术改进,而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还不高。家电产业政策以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前提,充分的市场竞争促使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宽松的外部环境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引导共同推动家电产业快速发展。第叁,基于行业和区域两个层面实证分析了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以及产业政策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的绩效。借鉴余泳泽(2010)的研究,价值链视角下,高技术产业的创新过程可分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两个阶段,采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SFA)研究中国高技术产业研发效率和转化效率及产业政策的绩效。行业层面:2000-2012年中国高技术产业16个细分行业两阶段创新效率水平总体偏低,2012年两阶段创新效率分别为0.41和0.25,相对而言,研发效率高于转化效率;从动态趋势看,两阶段创新效率都处于不断提升过程,研发效率发展更快,2000-2012年研发效率的平均增长率达到8.36%,转化效率年平均增长率只有0.3%1。区域层面:2000-2012年中国23个省份高技术产业的研发效率总体偏低,转化效率相对较高,区域层面上两阶段创新效率与行业层面截然不同,说明大部分省份的高技术企业还不具备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新产品销售的利润率较低,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组装工作,依靠资源和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来获取微薄利润;分区域来看,不同省份研发效率差距较小,但转化效率差距较大,东部发达省份在成果转化阶段优势明显,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等省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较快2。我们用政府研发支出和知识产权保护来表示产业政策,实证分析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对两阶段创新效率的影响,结果发现:政府研发支出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两阶段创新效率都有正向影响,但政府研发支出的贡献度较小,知识产权保护对研发阶段创新效率的正向影响更大;比较发现,企业研发支出对技术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比政府研发支出的效果更大,市场竞争对两阶段创新效率的正向作用显着。因此,市场机制下,企业应该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政府构建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机制,间接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而不是主导企业的研发活动。第四,基于财政支出的视角分析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中产业政策的就业效应。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制造业转型造成经济增速下滑,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趋弱,稳定就业必将成为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财政支出对就业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基于财政支出的增长效应和社会效应将财政支出分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支出、技术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四类,理论分析不同类型财政支出对就业的影响机制。然后采用2007-2013年中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对就业的影响。研究发现:中国财政支出对就业的影响存在滞后效应,滞后一期财政支出规模对就业具有正向影响;不同类型财政支出的就业效应差别较大,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对就业的影响不显着,技术支出只在当期对就业有正向影响,而教育和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的长期正向影响显着。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来实现“稳就业、调结构”的目标,提高政府在教育、技术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比重,改善教育支出结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缴费体制1。第五,在实证分析产业政策绩效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了选择性产业政策存在的缺陷,以及功能性产业政策的转型方向。选择性产业政策体现出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政府选择代替市场竞争的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其阻碍竞争、创新激励不足和维系行政垄断等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制约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长期增长。因此,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制造业转型的需要,产业政策应该由选择性产业政策向功能性产业政策转型,形成竞争政策优先、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互补的公共政策体系。产业政策的作用范围应局限在市场失灵和社会服务领域,政策手段由直接干预向市场监管和间接引导转变2。
陈颀[3]2016年在《“公益经营者”的运作逻辑与困境》文中提出为了提高农村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有效塑造其服务者角色,近年来中央政府通过“项目制”,即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向地方下拨了大量民生资金,并力图以严格的项目执行规范,推进基层服务型政府的转型。由此“项目制”是否能有效实现国家目标,便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湖北省楚华市南岭管理区危房改造项目的实践为个案,研究项目制下基层政府的角色-行为特征及由此决定的项目运作逻辑,以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引发的民众反应,进而揭示民生项目在基层社会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该个案所揭示的基层政府角色-行为特征及运作项目逻辑可能具有的普遍性,进而分析项目制下,基层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困境。研究发现,民生任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形塑出南岭管理区“公益经营者”的角色类型,并引导管理区实施“以公益促发展”的“经营策略”:管理区不仅对危房改造进行市场化运作以推动集镇开发,还将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投入当地工业园建设,以带动本地经济。由此,管理区放大了项目资金的效用,但是,也因此将项目运行置于经济发展与社会风险共生的困境。即政府虽然以民生项目带动了地方经济,但“公益者”与“经营者”的角色张力,却导致其难以协调由此而生的商民和官民纠纷,酿发社会冲突;市场化运作难以普惠大众的矛盾,也导致“民心工程”因此遭遇得不到项目优惠的民众的抗议。将个案研究置于更加广阔的时空场域,笔者发现,上述发现具有超越个案的启示意义。当前国家推动的民生项目大多具有市场化动员的潜力,这决定了基层政府在施行项目中角色与行为的可能趋同。而且,中央民生任务压力巨大与地方资源短缺的矛盾,以及民生项目与地方经济发展不可能时时处处兼容,实际上也是当下各地基层政府在项目运作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公益经营者”的角色一行为特征极可能普遍凸显于各地,而相应由这一角色一行为所形塑的“公益”与“经营”的内在矛盾,由矛盾引发的纠纷,由纠纷带来的冲突,也因此可能普遍存在于各地的民生项目实践。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项目制下,基层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存在困境。作为“公益经营者”,基层政府不但难以避免“经营者”与“公益者”的角色张力,也难以满足民众对政府“父爱主义”的角色期待,乃至面临合法性建构的困境。而且,本文又提醒,如果国家力图依赖“压力型体制”推动民生工程,那么基层政府作为“经营型政府”与“父爱主义政府”的双重角色的矛盾就更为突出,其转型空间就更为局促。
王慧娴[4]2016年在《中国旅游政策的经济效应及空间分异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迫在眉睫、新的旅游需求不断涌现,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问题和矛盾也急剧增加。有些问题和矛盾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解决,而有些问题和矛盾则需要国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或出台新的旅游政策。学术界对于旅游政策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研究的深度还不够,研究的手段也较单一。旅游政策的经济效应及空间分异研究有助于旅游政策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旅游政策科学决策,对于优化旅游生产要素的空间布局、改善地区经济结构、促进旅游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遵循"现象梳理——问题分析——规律探讨"的研究思路,在国家旅游局项目(KBI14001531)支持下,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旅游政策和政策空间差异的研究,基于生产函数、非均衡发展、政策有效性等理论,对我国旅游政策的有效性及政策经济效应的空间分异进行研究。一方面,扩展经济学的生产函数模型,构建旅游政策经济效应评估模型,研究旅游政策经济效应的测量问题。采用"投射-实施后"对比分析法分析旅游政策的有效性,以31个省区市的旅游发展统计数据为基础,测算出两类旅游政策经济效应的大小,对该理论框架进行实证分析。另一方面,运用地理学的空间统计方法,探讨旅游政策经济效应的空间分异及时空演进规律。借助ESDA-GIS方法直观展示我国旅游政策经济效应的空间分布、空间联系及空间差异特点,综合收入水平和闲暇时间两个因素将研究时限划分成两个阶段,分析旅游政策经济效应的演化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旅游政策的配置建议。通过分析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纳入研究的我国旅游政策对旅游业的发展均产生了正效应。其中,制度性旅游政策比措施性旅游政策更有效。制度性旅游政策从宏观角度决定着旅游业的发展方向,措施性旅游政策从微观层面解决了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两类旅游政策从不同角度弥补单一政策的缺陷,相辅相成地为扩大旅游需求、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平稳增长提供政策支持。(2)旅游政策的经济效应具有空间差异性。总体而言,两类政策对东部地区的作用最强,而对中部地区作用最弱。31个省区市制度性旅游政策变量弹性系数和措施性旅游政策变量弹性系数均为正,但各省区市两类政策变量的弹性系数大小各异,相同的旅游政策在不同的空间作用效果不同。(3)制度性旅游政策和措施性旅游政策的经济效应均不存在全局空间自相关关系。资源丰富的地区对制度性旅游政策的响应度高,经济发达的地区对措施性旅游政策的响应度高。不同的发展空间需要不同的旅游政策支持,应根据地方旅游业发展实际来制定并推行差异化的旅游发展政策,从而提升旅游发展质量。(4)旅游政策的经济效应具有阶段性特征。总体上来看第二阶段制度性政策和措施性政策均比第一阶段更有效,应按照市场规律来制定旅游政策。统一的旅游政策作用在不同的空间上产生的效应不同,应正视旅游业发展地域差异的影响,特别是在不同发展阶段更要注重旅游政策与国民旅游需求的良性互动,依据市场变化来制定旅游政策。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从定量研究的角度对旅游政策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避免旅游政策经济效应定性评价的单一、片面,使得研究结论更为科学可信,准确呈现旅游政策与旅游经济发展之间的数量关系,独特的研究视角在旅游政策研究中具有新义。(2)构建旅游政策评估模型,使得旅游政策经济效应变得可测量,利用可以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及相关计量手段加以分析并对计算结果科学阐述,以检测旅游政策的实际效率,使生产函数理论在旅游研究领域得到进一步的验证与发展,同时弥补了旅游政策理论研究上的不足。(3)从地理学的视角分析旅游政策经济效应的空间分异和演进规律,判断全国颁布统一的旅游政策其政策经济效应是否相同,有利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高效率的旅游政策,引导旅游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升旅游业产业地位。
毛志文[5]2007年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国际产业合作研究》文中指出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为了更好地应对全球化竞争,绝大多数国家都参加了一个以上的区域经济组织,以期通过区域成员体之间较WTO多边框架下更紧密的经济合作来达到产业优化和经济增长的目的。而区域经济合作实质上是成员体之间以叁大产业为内容的全面合作。本文旨在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国际产业合作问题,尝试用理论与事实相融合的方法对区域产业合作现象导出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并得出自己的结论与建议。首先,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新型国际分工的理论借鉴着手,研究当代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产业合作的内涵、特征与现实意义,指出区域产业合作是以企业为基础、产业为内容、政府为主导的全面合作;接着,对区域产业合作的内在动力机制(市场机制)和主体组织机制(政府机制)进行功能剖析,指出以区域协调型产业政策为载体的政府机制旨在为成员国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区域竞争环境,以便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区域内各成员国产业共同发展;然后,通过大量详实的数据资料,分别对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叁大典型区域经济集团的产业合作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分别从贸易、投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揭示出不同区域政策框架下农业、工业、服务业这叁类产业的合作状况;最后,对叁类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的国际产业合作进行一一总结,得出相关启示,并就我国如何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平台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合作、加速产业优化升级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
林坚[6]2009年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承接台湾科技产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等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以科技产业对接为切入点,探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台湾产业转型、结构升级之间的关系,并尝试从博弈的研究视角来揭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良性互动范式。通过规范分析,本研究揭示了台湾科技产业投资大陆的现状、区域演进和发展趋势,总结了台湾科技产业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区位选择因素,并在两岸学界研究成果和台湾地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台湾科技产业在中国大陆投资的环境需求、风险顾虑进行深入的解构分析。研究中,重点选取经济环境和经营环境两个方面对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大陆其他叁大台商聚集地的投资环境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海峡西岸经济区承接台湾科技产业转移的内外制约因素,并结合区域内福建、浙南、赣东南、粤东各地区的情况论述了各自的具体约束性条件。基于理论和实证分析结果,结合国家关于海峡西岸发展的相关战略指向,本研究就海峡西岸经济区承接台湾科技产业转移的区域梯次、区域布局、产业定位和承接战略、承接模式进行了规划性论述,并就海峡西岸经济区以“硬环境”、“软环境”和“竞争性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环境建设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认为,科技产业转移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海西区与台湾区域经济整合的必由之路,而将海西区科技产业发展作为整体来描述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本文的研究仅止于对海西区(尤其是区内各次区域)统筹发展、战略定位和承接重点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作为整体的海西区科技产业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贾希凌[7]2006年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及其他管制措施急速增加,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在这种情况下,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以协调、统筹为基本理念,突出管制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谋求涉外经济管制与经济自由、涉外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平衡。围绕以上核心观点,本文分为六章,前叁章为总论,其中第一章为引言,论述了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第二章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变,并对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第叁章承上启下,讨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既是前叁章的总结,又提出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思路。本文后叁章为分论,选取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竞争规律出发,研究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第五章则论述了与竞争政策相对应的另一个基本经济政策即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第六章则以资本账户管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以及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例,研究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这是从第四、五章对实体经济问题的探讨过渡到对金融经济问题的分析,目的是力求在尽量广阔的视域内进行论证。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本文在研究中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别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力求结合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方法,努力贯彻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科学发展观,运用所能收集到的相关国内外理论,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提出自己初步的观点。以下是对本文各章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一、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改革应建立一个协调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我国现代化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基础上。涉外经济管制是以涉外法律和涉外政策为主要媒介的经济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具有长期过渡性。一方面,涉外经济与国内经济在一段较长的阶段各自具有特点,涉外经济还有相对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对涉外经济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另一方面,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越来越充分地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涉外经济管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越来越少。通过分析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背景,本文第一章进一步讨论了其历史使命。作者认为,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善治”,即协调的涉外经济管制的体制和机制。涉外经济管制改革本质是改变管制的规则和运行模式。在后WTO时代,涉外经济的因素的比例在逐渐增大,内外经济一体化反映了中国版的经济全球化现象,在经济管制上的要求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长期发展需要的涉外经济管理规则体系以及精细化的管制体制。笔者主张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协调的涉外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所谓“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是包含了狭义的公司治理、村落(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性治理、政府治理等各类以公开的根据程序形成的、具有惩罚强制的规则和纪律为基础(规范性的连接要素)并以公开的组织(社会性的主体要素)和制衡的结构为依托(民主性的体制要素)的治理模式。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求我们能够持久地通过法律为主的制度规范把各种资源有效配置起来。二、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本文第二章着重论述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换。经济管制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涉外经济管制是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它是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又是国家对涉外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综合,其具体作用表现为贯彻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失灵。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制原则、适当管制原则、协调管制原则和效率管制原则。与上述涉外经济管制的作用和基本原则相适应,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应体现法律政策中心的理念、统筹协调的理念、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竞争性管制的理念,其理念革新的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其中的“法律政策中心”理念并非是针对人治与法治的紧张状态而评价中国特色“政策法”的概念。“法律政策”是一国在某个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长期遵守的基本政策、原则和纲领,是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并长期保持的精髓。在涉外经济领域,所谓以“法律政策”为中心就是以法律政策为指针和总纲的治理理念,笔者建议在对外经济管制中应确立一套稳定的基本的法律政策,使涉外经济立法系统化和透明化,并长期指导管制的活动。这是我国法治理念在对外经济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应进行下述模式转换:(1)法律形式要从“分而治之”向“内外融合”转换,共同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外向型”,促进内外经济法律体系同步发展。(2)法律政策要从自由贸易政策向自由与公平贸易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转换,从限制性投资政策向自由投资和投资管制结合的投资政策转换,从鼓励出口创汇向内外经济平衡政策转换。(3)法律功能应实现从防御型法律向防御与进取结合型法律的转换,尤其是争取合法的国际利益和服务国内经济,做到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结合。(4)体制架构要从集中管理模式向协调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有机结合转换,管制手段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中心向规范、新型、长效和多样的手段集合运用的模式转换。(5)法律价值应从“以政府为导向”向“以市场主体为导向”转换,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动为媒介促进市场化管制的建设。叁、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信息技术发展、金融全球化、国家主权削弱、国家安全问题等都对涉外经济管制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第叁章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要理清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之间的关系,力求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并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涉外经济立法的整体规划和立法适度超前,使涉外经济管制具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其次,涉外经济管制不但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且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扼制涉外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上。另外,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包括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统一性问题、透明度问题、一致性问题、充分利用WTO规则问题、国民待遇问题、运用协调型创新性管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要求我们加快多方面的制度层面的深度结合,把发展对外贸易、资本引进、技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制度创新、体制改革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对外开放政策的宗旨简单地停留在机器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引进的低级层面。总之,全球化的利益并非自动、均匀分配的,我国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充分、合理地运用WTO规则空间,在全球化进程中为我国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四、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四章选取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为例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协调问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和维护自由开放的具有竞争性的贸易制度来保证市场的自由运作,最终使消费者获利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经济得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如何将我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有效地通过法制手段处理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持续和强大的竞争力,成为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服务于统一的国家发展战略,而竞争政策与WTO规则下的贸易政策的原理又同出一源。然而,两者之间又有冲突,主要表现在空间适用、保护对象或政策目标、利益保护的对象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冲突。因此,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非常复杂,处理两者关系并无固定的模式。协调二者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创造能够促进我国竞争和贸易政策辨证或柔性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相辅相成的政策协同效果。笔者认为,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必须在战略与战术上配合无间。在战略上,无论竞争政策还是贸易政策必须符合某个阶段国家总体经济和政治的战略性目标并始终围绕增进综合国力和战略性利益这个轴心,而在战术上必须动员各种专业力量参与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的制定,尤其在制定国内法规时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惯例、案例的经验以及他国的经验,巧妙利用各种规则的优惠、空间甚至漏洞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方式包括(1)扩张贸易政策的功能边界以便代替竞争政策或弥补竞争法的不足;(2)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个别制度之间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协调;(3)通过国际立法协调两者的冲突。笔者以欧盟与美国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以WTO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多边协调进行了探讨,说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在国家利益差异面前,各国政府立场迥然,因此国际协调过程困难重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抽出那些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概括为一个政策法律群体,即“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其内部各组成部分各有不同的规范对象、逻辑和方法,但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较长历史时期内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属于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笔者主张对法律政策的分析应遵循规范分析、利益分析要服务于和从属于价值分析的观点。五、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五章讨论贸易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其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考察产业政策法与贸易法、外资法的相互制约和作用的过程和机理,为我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产业政策法以及协调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见解。贸易、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在透过产业政策后仍然可以反射到竞争政策,并最终对竞争政策施加作用。因此在本章中,竞争政策仍被提出作为讨论的参照体。贸易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表现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缓和,外资政策与贸易政策在实现、促进、替代产业政策方面逐渐突出。笔者从政策之间的联系性出发,提出“经济政策魔方”的概念,解释多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应系统和动态地对待经济政策的关联效应,经济政策需要搭配组合,协调经济政策群体需要法律的系统支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魔方达到最佳状态,经济管制机制应发挥出高超的平衡和协调能力。本章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框架,尤其是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性的集团化战略,并对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评述。本章第叁部分探讨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包括以贸易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幼稚产业政策、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关系。然后在第四部分探讨考察了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实证角度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历史变迁及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协调,探求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政策路线的转换,并分析了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效应,包括技术外溢效应与核心技术空洞化、税收损失、产业结构不合理与减缓产业结构优化以及挤出效应、锁定效应与产业空心化等。本章第五部分讨论了外资政策与产业安全的关系,认为鉴于产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主张为了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应实行外资利用的中性化政策。笔者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提出“制度的生产力比之制度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政策组合才能发挥实效。为此,应以法治为中心,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多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协调机制,在吸收外资中应以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外资结构的总体优化。六、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当前银行引入外资、人民币汇率改变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以这些热点问题为主要例证,初步研究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过程中的管制协调问题和金融资产(金融市场)价格管制过程中的协调问题。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协调的中心问题是适应金融全球化、信息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需要,理性对待金融风险和金融效率,建立一种适当的协调体制与机制,并适时制定和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厘清不合时宜的金融行政法规、规章,形成金融法律系统不断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金融组织再造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涉外金融管制应以追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性为目标。本文第六章初步探讨了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强调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必要性,研究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问题。外汇管制的现实驱动资本项目自由化。笔者回顾了资本管制的进程,论述了资本管制变化的条件性,分析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及其风险,并总结金融资产价格、金融发展与资本风险管理的关系。这些探讨佐证了外汇管制、外贸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本章还探讨了WTO有关规则与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问题,包括WTO有关规则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以及WTO规则适应与运用的协调,介绍了国际政策的背景,为研究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打下基础。本章还以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例讨论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问题,包括银行改革、外资金融机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政策目标、原则与标准的讨论。经过对银行业开放的深层分析与法律对策分析,从金融开放的角度看,本文认为金融属于一国重要资源,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适合国情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外资银行进入要谨慎地权衡利弊,加强监管协调。最后,本章分析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问题,包括金融安全的内涵、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注意金融安全、开放条件下更应防范金融危机、辨证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以及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需要协调性金融管制等问题。从体制建设上,本章认为应建立金融协调管制的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局以及强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的配合。七、总结本文第七章对全文做了简单总结。通过对在WTO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的分析研究说明,涉外经济管制需要一种综合配套的协调的治理理念与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战略性法律体系。文章强调涉外经济管制的核心是互动性治理而不是永远依靠强制性惩罚。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并不是仅仅在经济领域内的协调就能提供充分的条件,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是相辅相成的,笔者认为应创造多层次、立体多元化的综合协调模式,把资源、权利和责任统一整合起来。另外需要把握管制的“度”,包括角度、限度、深度、力度、速度、广度、频度,防止对经济实体、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防止经济效率与经济安全的片面化、绝对化。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是辩证关系,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变革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作为本人一个阶段的学习小结,尚有缺漏,期待方家不吝指正。
张侠[8]2009年在《都市旅游发展与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都市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形态。随着旅游需求的变化和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都市旅游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和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已经普遍受到关注,尤其是都市凭借多元的文化内涵、强大的城市功能和巨大的包容性,推动旅游方式由传统观光型向复合型转变,体现了旅游的多重功能,不仅吸引了众多专家学者的眼球,也对完善政府职能的提出了更多要求。本文以政府经济学、旅游学、产业经济学、行政管理学和城市发展理论的多重视角,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数据分析法,开展了都市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的综合研究。从泛旅游社会发展观出发,辨析了旅游发展与旅游业发展的区别;分析了旅游发展与都市发展的相互关系;提出了行政运行职能在我国都市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运作的重要性;提出了都市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优化的模式;通过对武汉都市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实证研究,提出了武汉市优化政府旅游行政职能的对策建议。全文共八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论文研究的背景、论文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及本文的思路框架进行了阐述。第二章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对都市旅游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都市旅游竞合背景下政府职能的演变规律进行了阐述;以政府职能理论、产业经济学理论、城市发展理论为基础阐述了相关的理论依据;着重解析了都市旅游发展观。第叁章分析了旅游发展对都市发展的影响,重点阐述了旅游发展对都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影响;提出了旅游发展与都市发展的系统关系和互动关系。第四章分析了政府职能对都市旅游发展的作用,在阐述部分国家以及我国旅游发展中政府与产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旅游产业政策、政府投入与税收、管理体制等与都市旅游发展的关系,对都市旅游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范围、强度以及政府行为“泛化”现象等进行了初步研究。第五章对都市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的运作进行了研究;从基本职能、运行职能和部门职能叁个方面界定了旅游发展中的政府职能;阐述了都市旅游发展中政府主要职能之间、政府职能与都市旅游发展阶段之间、都市旅游发展战略与职能运作之间的关系;总结了我国都市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运作的主要经验与不足;提出了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的主要发展趋势。第六章研究了都市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的优化路径;提出了优化的总体原则;着重阐述了行政运行职能的优化思路;总结了政府管制、政府主导和自组织叁种职能模式;阐述了政府职能优化的政策保障、法律保障、财税保障和危机管理体系;根据都市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提出了产业一体化、价值一体化和社会一体化叁种职能优化途径。第七章分析了武汉市都市旅游发展和政府职能运作的现状,提出了政府职能优化的基本对策和建议。第八章提出了论文研究的基本结论。
刘苇[9]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叁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韩小威[10]2006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产业政策有效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业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对“政府有无必要,有多大必要,以及该如何干预产业活动”这样的问题,在学术界是存在严重的分歧的。囿于产业政策必要与否的争论,很难看清问题的本质。产业政策的必要性取决于其是否有效,因而,增强产业政策有效性才是根本性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升产业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应该更加关注产业政策有效性问题。本文在梳理产业政策有效性相关理论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相关问题,界定了什么是有效的产业政策,尝试构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并以此检验我国产业政策在不同时期的效果。在分析我国产业政策效果难如人愿的主要原因,进而在借鉴其他国家产业政策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增强我国产业政策有效性的若干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的若干理论研究——兼论中国产业政策的转型取向[D]. 钱欣. 浙江大学. 2003
[2]. 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中产业政策的绩效研究[D]. 邱兆林. 山东大学. 2016
[3]. “公益经营者”的运作逻辑与困境[D]. 陈颀.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4]. 中国旅游政策的经济效应及空间分异研究[D]. 王慧娴.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5]. 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国际产业合作研究[D]. 毛志文. 广西大学. 2007
[6]. 海峡西岸经济区承接台湾科技产业研究[D]. 林坚. 厦门大学. 2009
[7].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D]. 贾希凌.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8]. 都市旅游发展与政府职能研究[D]. 张侠. 华中师范大学. 2009
[9].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产业政策有效性问题研究[D]. 韩小威. 吉林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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