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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参与和政治发展界说
政治参与是指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其形式主要有选举活动、院外活动、组织与表达活动、个别接触、暴力等。①政治学家普遍地将政治参与扩大化看作是政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
政治发展既可以用来指某种过程,又可以作为政治变迁的结果。作为过程,政治发展是指政治目标的运动或政治运动的方向。作为结果,政治发展是一个复合概念,即与政治现代化、政治稳定、政治民主等密切相联的一个概念。综合性的政治发展概念或特征包括:权威合理化、结构区分化、参与扩大化、运行法制化、文化世俗化、治理效能化,等等。本文围绕制度化和再制度化来看政治发展。
政治参与根源于作为和政府构成矛盾统一体的民众由于对现实社会经济利益格局或政治权力格局不满而产生的希望改善的动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权利或利益诉求。而政治发展指向某种秩序,是不同政治参与者之间、政府内部各系统之间以及参与者与政府之间达成的暂时均衡态,又以后者最为重要。这种发展秩序是各自理解与表述的,即这种秩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秩序,是自己能接受的经济与政治格局。这就需要人们之间特别是公众与政府之间基于利益、尽可能遵循法律地进行互动与博弈,达成妥协。而妥协的结果又需要固化,即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政策、程序、规则等,并在这一制度框架内获致各自利益,有预期、有序地进行活动。所以,政治发展是公民参与和政府应对的双向影响经由“再制度化”而达成的状态。
二、制度化视角:政治制度化与“再制度化”
要谈“再制度化”,必须从亨廷顿的“稳定公式”和制度化概念谈起。亨廷顿在讨论后发国家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现象时加入了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化”概念与变量,并提出了著名的“稳定公式”: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②他将政治制度化定义为“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并用四个指标来衡量一国的政治制度化水平,认为“任何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都可根据它的那些组织和程序所具备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③。
将政治制度化和政治参与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变量来研究固然需要,但不能因此忘了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制度可限制、保证、规范参与,而参与又能促进制度化或破坏制度化。亨氏在公式中讨论的重点是如何在政治参与扩大的同时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以确保政治稳定,强调政治精英的合理制度安排以规范参与,认为制度化是精英主导的、对政治参与起限定作用的既定因素,忽视了民主政治参与对制度化的主动影响以及提升制度化水平从而实现政治稳定的重要甚至主要作用。④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恰恰是政治参与的扩大促进了政治制度化水平提高的现象。另外,亨氏的所谓制度化及其测量体系混杂了制度化和“再制度化”的概念,将制度创设及初始运转和制度改进及发展(主要是民主化、效能化等)混为一谈,制度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协调性皆属政治制度发展范畴(即“再制度化”)而非制度化本身应有含义。
笔者尝试将政治制度定义为:它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利益分化格局及利益共存关系,直接受不同政治力量的互动活动影响,蕴含了一定的价值理念,直接体现为一套规范体系与组织系统。也即狭义的政治制度(典则)及其规约下的政府体系与政府行为的总和。制度化即制度创设,社会政治运行因此有了一套明确而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内含价值、组织与程序),强调制度的现时性、规范性,在此制度下将产生亨廷顿所说的“稳定的、受尊重的、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制度化创设了规则与组织框架体系,初步树立了制度精神,政治活动开始有了制度规范的大体约束,制度具备了浅层效力。而“再制度化”大致是指制度的有效落实及制度改进两个方面,是制度终极理想一步步被实现的过程。制度化只强调规范强制性,而“再制度化”是对政治体系的全面要求,还包括开放性、回应性、效能性、适应性、凝聚性等。
“再制度化”的形式表现,即制度体系的激活及完善。制度由束之高阁的静默文本转换成实际运转的行为实践,规范由口头约束转换成切实的强制力。人们看到制度确实运转起来了,各类政治主体的行为着实遵循法律规范了。同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制度体系随着社会政治生活的需要变化而变化以保持适应性,不断地、渐进地获得“后置性认同”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再制度化”的实质,政治本来就是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政治“再制度化”深一层的意涵是政治权力格局发生了变化,各政治主体的力量对比打破了原有的平衡状态,进入到新的平衡,因此通过制度这一规范的、稳定的手段加以固化。更深一层的意涵是政治主体的经济利益格局及对它的认知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对原有社会财富分配体系出现了大量不满,因此用制度这个普遍的规范性手段加以调整和确认,释放“新阶级”的获利空间。不管这种经济利益格局的重组是多大规模群体的诉求,它都要通过制度来加以认定,体现为一种公共性安排。制度的功能结果是公共政策和集体行动以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常态认定主要是靠公共机构或曰权威结构,而这一结构根源于利益格局,直接取决于政治力量互动,在它重组之后,制度的资源与价值分配预期也将重置。这可以称作是公共性再生产,也是公共利益的再认定及再实现。就当今中国而言,其实质即是精英主义的利益与权力结构向民主主义过渡。
“再制度化”的动力,其深层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公民文化的自觉。而政治参与是直接动力。“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改变……会导致政治制度内部传统权力结构的变动。”“制度不能被理解为一成不变的结构,而是不断变化的规则,它决定参与者的行为,并通过其重新自我塑造。”⑤制度从创设到基本完善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初创期较多体现精英的作用,他们或深思熟虑地创设或对原有历史经验惯例的总结提升或者只是偶然的决定,给制度带来了萌发的生命。而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主义的力量越来越凸显,民众的觉醒成为推动政治制度走向更加合理公正的重要力量。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是较为普遍的。在民主化浪潮汹涌澎湃的现代世界,以政治参与的扩大为主要标志的民主化进程成为各国特别是后发国家“再制度化”的主要推动力。民众以公民行动的现实压力一方面要求统治精英切实遵循宪法法律框架,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求立法者对制度改进负有新的责任,按照或至少考虑到大众的意愿进行必要的修正。与此相对应,制度的主要的、直接的“监护人”即政府也不得不或多或少地对大众诉求加以回应并予以满足。在两者的博弈与互动中,制度获得刷新。所以,“再制度化”的动力可总结为民主参与在先、政府回应在后。当然,我们不可忽视或轻视原体制的动力潜力,它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要尽可能充分地利用其积极因素。
“再制度化”的目标价值,即民主和法治。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政治的两大核心价值维度。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包括“民有、民享、民治”。“再制度化”的民主目标意味着民主制度要解决好自身的矛盾——民主制度和精英体制的矛盾,使民主主义得以抗衡精英主义,使多数人摆脱少数人的绝对控制而形成多数决议与少数代理的分工,政治精英代议制和民众直接民主制相结合,使公共政策最大程度地体现广大民众的利益,防止公权力和政治制度异化为少数精英谋取私利的工具。法治即法律权威得到普遍承认与遵从,一切政治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约下进行,民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不得任意侵犯,政府权力在法律轨道上运行而获得承认和尊重。良好的法治秩序是政治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基石。所以说,“再制度化”的最终目标就是经上下联动使民主制度安排在法治保障下顺利运转。
三、当前中国的政治参与、“再制度化”与政治发展
政治“再制度化”的直接动力是政治参与。政治参与促进“再制度化”过程与制度发展。中国当前的政治参与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传统动员型政治参与;监督制约型政治参与;政策创制型政治参与;挑战性政治参与;准政治参与;虚拟政治参与。
1.传统动员型政治参与。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人大代表选举和党代表选举。这种政治参与除个别试点地区外基本上还是较为被动的,很大程度上是被安排的参与,主要功能是政权的“合法性装塑”,即在形式上实现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为政权提供程序意义上的法理型权威资源。此种参与由于缺乏积极主动性而前景不令人乐观,对“再制度化”贡献很有限。当然,在选举活动中近年来也出现了新情况,已有“公推公选”、“公推直选”式选举试点,在传统的选举中加入了一定的竞争和公开因素,也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创新。
2.监督制约型政治参与。在当前主要表现为信访、行政诉讼、诉诸媒体等活动。信访是中国独具“特色”的政治行为,与集权的“压力型体制”高度相关。信访将体系外的政治诉求转化为体系内的行政压力,将民众话语转换为官僚话语,既满足正义价值,又满足效率和稳定价值,调解矛盾,维护权益,巩固合法性。民众意识到,在司法独立和正义还没有真正实现的今天,法律在很多情形下无法战胜权力,那么依附权力就是弱势群体最现实和最有效的维权手段。他们摒弃了暂时不太现实的民主选举和弹劾方式,转而选择将权利“粘贴”在权力上,通过上级权力来制约下级权力。这就使政治民主的权力转移诉求(还权于民)变为“行政民主”的权力参与诉求(民众参与决策或提出修改意见)。信访制度力图通过行政组织体系内解决问题,但它毕竟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制度”,和“人治”密切相关,难以体现法治权威,不利于制度化建设,且此种解决方式成本很大,也是对民主的扭曲,应尽量避免依赖。
行政诉讼是上世纪末以来快速兴起的政治监督制约活动。《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在国家制度层面确认和保护了公民依法与国家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结束了不能在正式司法制度上“民告官”的历史,意义重大。而近年来此种“民告官”的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民众依靠司法途径来制约行政行为,迫使其修正错误,停止侵犯,并可能做出赔偿或补偿,促进了依法行政。但当前对其评估不能过于乐观,因为行政诉讼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即使官司打赢了,司法执行力也往往成问题,法制的权威仍时常受到损害。
第三种是特别要重视的诉诸媒体而意图影响政府行为的参与活动。人们选择诉诸媒体来陈布冤情、提出抗议、引起关注,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但实践证明这却是相当有效的,特别是在大众媒体多元化发展、言论空间进一步宽松的今天,大众媒体作为公共传播媒介,日益发出普通民众的呼声,反映他们的诉求,报道和评论时政,在市场化、开放化的背景下其“党和政府的喉舌”的职能定位逐渐发生重心偏移,评论时政内容版块纷纷设立,声音越来越响,批评的事物繁杂,批评的政府和官员层级也日益上升,内容越来越尖锐和大胆。而一旦民间政治诉求和政治批评进入媒体议程,往往会形成声势浩大、众声喧哗的“广场效应”,作为“单个的马铃薯”的人民大众通过媒体聚合起巨大的力量,并以自由、民主、人权、正义为旗帜,以强大的舆论力量给一贯强势的政府施以压力,使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皆处在“公共舆论的法庭”之下接受审视与批判,迫使其修正行为,改进制度,践行履职承诺。除了普通民众通过媒体表达意见、进行参与外,掌握媒体资源的媒体人也常常以新闻报道和社会时评的形式影响政治进程。这些“公共知识分子”对社会各方面事物特别是政府决策和官员言行提出独立的意见和看法,有着大量或温和或尖利的批评,在许多议题上甚至直接剑指体制。媒体的这种监督对“再制度化”的贡献是重大的,如政府一次次地纠正执法错误,创制听证、社会协商、信息公开等新制度,修改或制定选举法、拆迁条例等。
3.政策创制型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听证、协商、征求意见以及个别接触或利益集团游说等。听证、协商、征求意见等政策创制型政治参与是带有较强体制吸纳性与主动性,主要从正面意义维持体制运转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建设性的参与形式。听证原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接纳其提供的证据的过程。现在听证含义已扩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特别是价格、公共工程等都往往采取听证形式以吸收民众意见,各方共同参与政策制定。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但现实中也往往存在听证程序被架空、听证会“走过场”的现象,引起群众不满,也导致民众参与公共政策创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协商多指地方政府与当地民众就一些公共问题进行平等的商谈、讨论和妥协,共同实现政策产出。协商式民主参与的方法并不是靠上级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靠公众的理性能力来解决问题,是公开的、民主的、审议的、理性的、科学的决策过程。具体形式有政协会议、市民论坛、民主恳谈等。征求意见主要指立法和国家发展规划等议程中广泛听取和吸收普通民众意见,如物权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以上各种参与的功能主要是在提升政策水平、完善工作机制和维持体制方面。
个别接触或利益集团游说等政策创制型政治参与是非正式的、制度形式上不鼓励不支持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又是普遍存在甚至起很大作用的参与形式。对此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此类非正式行为在任何民主制度下都是难以避免的,它有积极的一面,即利益相关者积极主动地影响政策制定者以实现其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决策者信息不足、受单一影响、间接代议的民间意见忽略等缺陷;另一方面,此类行为往往隐藏着黑色腐败或灰色人情因素,很可能导致政策制定呈现“马太效应”,即愈有权势或资源者可以通过主导政策安排维持其原有的不公正的优势地位和创造新的更大的利益,或者,个人或集团通过寻租活动获得不法收益,腐蚀体制,危害社会。所以,关键问题是要使此类活动有益的部分公开化,或加强体制的容纳性与代表性,实现合理博弈,同时加强监督和增强透明性,力图杜绝黑色腐败,减少灰色因素,让利益协调和政策创制更加公平,保持大众对体制的忠诚。个别接触中还包括一种中国特色的参与形式,即“上书”。这种“上书”常常体现为知识界、有强烈责任心公民向高层政府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或意见,出于公心而欲推进公益实现,对制度发展的积极作用明显,如建议废止原收容遣送条例、参与物权法的创立等。
4.挑战性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选举方面的“自由选举”和公民自荐竞选,以及以暴力或准暴力形式提出政治抗议的参与活动。“自由选举”指一些地方将选举法律较好地落实,实行区域性的公开、竞争性的选举,力图真正选出民众普遍认可的领导者,从而带领民众摆脱治理困境或获得合理政绩。这类选举是个别地区大胆地突破现有体制安排或潜规则约束而做出的行为。国家层面对此已有一定回应,并已选取更多地方进行试点,这充分体现了体制的自我修补能力与一定的改革突破意愿。公民自荐竞选近年以2003年的北京、深圳等地的自荐竞选人大代表行动而兴起。现有法律是支持或者至少是容许独立候选人自荐竞选的,但体制安排却高度官方主导化,一般多为“内定”。而2003年以后的公民自荐竞选给原有选举体制以一定的冲击力,对完全官方控制和精英主导提出了公开挑战。有人研究了2003年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热现象后发现:“自荐竞选者的出现激活了现行体制文本制度内在的民主因素”,“用自己的理性参政行动来唤起更多公民的民主竞争意识和权利维护意识”,对传统的强烈组织意愿、指派色彩明显的“确认型选举”或曰“安排式选举”提出挑战,“也迫切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渠道”。而后2004年,全国人大针对现阶段公民意识觉醒、参政需求增长、政治博弈能力增强的现状,对《选举法》作了修订,适当放宽了对选举工作的控制。⑥
以暴力或准暴力形式提出政治抗议的挑战性政治参与近年来也在不断增多,主要表现为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个体抗争。按照其激烈程度不同,分为激烈的、暴力的抗争和平和的、非暴力的抗争。前者以瓮安事件等为代表,出现了打砸抢烧等暴力现象,直接危害和负面影响都很大;后者以多地出租车罢运、厦门“PX事件”为代表,属于和平抗争,直接危害和负面影响较小。这种抗争大多数都有合情合理的因素,反映了政府某些部门不依法行政,或政策不公正与腐败,或体制的容纳力、调和力不够。这种挑战性总体上是健康的、具有建设性潜质的,⑦是对原有政策和体制的缺陷的批判,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大调整和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尚未健全的背景下是难以避免的。我们需要看到,这种挑战性参与虽然挑战了政府的权威,但未动摇;虽然挑战了部分,但未动大局;虽然是以政治形式提出的,但绝大多数都是可以解决的经济纠纷;虽然有少数暴力激烈事件,但人民民主政权依然稳固;虽然有部分违法行为,但大多都属于“法的参与”⑧;虽然暴露了大量问题,但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政府的掌控能力和改革潜力还是相当可观的。其中的许多事件恰恰推动了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或改进,使公共治理更加公正。当然,在正视和包容合理政治参与的同时,也须对少数带有特别政治目的、恶意挑动社会争斗、拒不服从公开公正的法律判决的行为给予依法惩处,维护法律权威,保持社会安定。
5.准政治参与,即社会性公民参与。政治参与作为公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而与国家权力相关的政治行为,社会参与作为公民试图影响社区决策而与社会性公权力相关的非政治行为,二者都属公共参与,都是公民行动,都指向公共权力,目的都在于维护公民福利与良善生活。社会性参与虽然只是在社区层面而非大局,只针对社区具体“细微”事物而非政府宏大决策,但它也会间接影响政府行为:一是社区参与的增多会形成政治上的“挤出效应”,使得原有停留在社区基层层面的政府权力不得不收缩,还权于民,让自信自立的社区公民自主决定自身事物,政府退后而作为必要的监督者和服务者,同时减少国家政治事务,从而减少可能的政治冲突;二是社区事物也可能经过聚合而成为公共政策议题,政府也须加入其中而共同努力解决一些问题;三是社区参与将基层变为公民锻炼和民主演练的场所,在基层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过程中,进行了“政治学习”,学习“社会交往的艺术”和形成“正确理解的利益”观念,养成了现代公民人格,市民也成为公民,为以后可能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打下基础,其品格将会影响未来国家的政治品质乃至前途走向。社会性公民参与其实还有一种形式,即公民结社(非社区性质的)。公民因利益、兴趣等加入各种社团,参与社团事务,参加公民行动,对社会事物产生影响,也成为国家与民众沟通的桥梁与互动的中介。这种社会性公共行动是政府公共行动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也是重要的权利。这两种社会性公民参与(即准政治参与)有助于落实宪法的自由、民主等价值,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形成了群体保护性支持性力量,并可能与体制的某些错误或强制形成抵抗力,其运作经验还可能上升为政治经验,社会行动中发展的“社会资本”亦可成为宝贵的政治资源。
6.虚拟政治参与,即网络参与。互联网政治的有效机制在于,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草根”话语,利用正统意识形态和政府及官员的宣传口号与公开承诺,“倒逼”政府言行一致,迫使其走在依法办事、切实为民的执政道路上。多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均发端于网络,并在事实不断公开、民意不断发酵的同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了问题的解决,显示了信息公开的互动性和有效性。当然,我们也应认识到,网络监督毕竟是虚拟的,本身不具有有效力量。另外,舆论监督本身也常常受到挑战。网络作为虚拟议场,主要功能是交流、讨论、协商,议决和操作还要靠现实途径,需现实体制性行动对接,借助层级行政压力而得以发挥作用。网络监督效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政府内部传导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人治色彩,体制内部是否处理、处理程度如何都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并且,民众的外部要求压力与体制之间还存在张力。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政府似乎意图通过相对放开网络监督而帮助净化体制,更加注重依赖大众性的、具有相当偶然性而非常态制度化的“挑刺”方式,这其中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弊大于利。因为我们不能只看到这种类似于“群众运动”的监督形式带来的反腐成果,也要看到,民众每发现并检举一桩腐败案件或指出政府及其官员错误的同时,也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了一分,即使后来大多数案件都有了相应的惩处和补救行为,但政府信任资源也在不断流失,制度权威仍弱,可能会使人们对体制产生“千疮百孔”的感觉,这就侵蚀到了政治的根基。我们应将主要注意力放在制度性预防上,依靠常态制度的力量使官员的日常行为得以约束和规范,使其不能腐败,减少网络批评和抨击,维护宝贵的政治合法性资源。
综上,当前中国的政治参与有支持制度的力量,有挑战制度的力量,也有改进制度的力量。政治参与总体上作为一种民主化潮流在履行着它的历史使命。这种潮流已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进程中产生了历史性的经验与贡献,客观上推动了历史进步,实现了制度变迁与阶段性的政治发展。当然,作为中国政府而言,并不是也不应该被动地旁观政治参与的扩大及其对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可以也应该做些积极能动的努力,毕竟单方面的公民政治参与本身并不能改变政治而必须通过政府这一环节来实现。美国学者塔罗认为,社会矛盾引发的行动反过来也为最初的参加者,最终甚至是当权者创造了新机遇,斗争的“结果取决于它们的广度和社会精英及其他群体的反应”⑨。亨廷顿也强调,政治参与将受到政治精英态度和领导者选择的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⑩人民政府应正视并重视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增多的政治参与现象,认识到政治参与增多的根本原因,认清不同政治参与的损益影响,积极回应,依法回应,创设理性规范约束,做好整合引导工作,凭借宪法精神共识而力促良性互动,实现持续的更加公正的制度变迁。
正如文章开始所指出的,政治发展是公民参与和政府应对的双向影响经由“再制度化”而达成的状态,“再制度化”是中国政治稳定发展的保障与特征。尽管目前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再制度化”成果,但我们也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成果是有限的。制度化的解决手段还往往是非常态的、滞后的。这种制度成果,一是需要上层次,即从最低层次的具体诉求的满足与矛盾的解决,上升到较高一层即相关政策产出的改变,再高一层是政策制定过程的开放与民主,再高一层是体制层面的修正与部分突破,而最高层次是法律甚至宪法制度的一定程度的修正。也就是说,不仅要有策略性的政府管理改进,也要有战略性的政治制度改进,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的改进,“全能型政治”的修正等。二是需要政府更加积极的配合和更加自觉的行动。政治制度或曰政府制度犹如一架机器,贵在自动运转,即按照给定的程序和指令合乎规矩地自动运行。政府只应在外部弥散性的社会监督下按照法律进行一般性、例行性的行为运转,而不是事事处处都要受到民众的外部压力推动,这种在外压的推动下才能“正常运转”的现象显然不令人满意,不是民主制的常态,代价较大,也会对民主机器造成信任度损伤,另外解决的问题和事项也总是有限的,许多事务还在处理的界域之外。所以,关键问题是让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制度切实地、自动地运转起来,从而赢得人们持久的信赖和拥护。
注释:
①⑩[美]亨廷顿、纳尔逊:《难以抉择》,汪晓寿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4、30页。
②③[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2、10页。下文若无特殊说明,引用亨廷顿的观点皆出自此书。
④正如学者所批评的,亨氏的制度化是精英主义取向的,强调规范性而轻视合理性,以为“系统的国家如简单的机器一样,精英操纵,民众是零部件,按照预期运转”。杨光斌:《制度的形式与国家的兴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页。当然,亨廷顿后来也在《第三波》等著作中强调了民主参与的重要性,认为确保制度化从而实现稳定的权威主义只是权宜之计,民主制度是最可取的、最能保证政治持续稳定的政治制度。
⑤[德]托马斯·海贝勒、君特·舒耕德:《从群众到公民——中国的政治参与》,张文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3页。
⑥黄卫平、陈文:《公民参政需求增长与制度回应的博弈》,载唐晋主编:《大国策——民主参与》,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⑦政治学家塔罗指出:“我并不把社会运动看作偏激、贫困和暴力的表现,而是更合理地把它们定义为群众在与社会精英、对立者和当局的不断相互作用中,以共同目标和社会团结为基础发动的集体挑战。”[美]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6页。另,著名学者科塞认为,政治冲突是新制度、新规则诞生的催化剂。“冲突在两个相关方面可以说是‘建设性的’:它们导致法律的修改和新条款的制定;新规则的应用导致围绕这种新规则和法的实施而产生的新的制度结构的增长。”[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12页。
⑧“法的参与”是笔者尝试提炼的概念,受“法律化的政治行动”(王锡锌,2008)、“依法抗争”(李连江,1997)、“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宪法变通”(张千帆,2009)的启示,是一种遵从宪法法律精神却又可能违反具体条文规定的政治行动,最终将促进法治。
⑨[美]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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