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510630
摘要:分析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简称劳保用品)产品认证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建议加强使用单位的监管。
关键词:劳保用品;现状;监管;建议
一、产品认证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特种劳保用品的产品认证制度先后采用四种管理方式: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制性安全标志和自愿性安全标志。其中,生产许可证管理一直没有改变。产品认证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1991年—1998年,特种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阶段
1991年,我国政府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然就纳入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足见其重要。特种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劳动部归口管理
(二)1999年—2004年5月,特种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保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阶段
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负责管理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职能,划归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设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98年11月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143号)要求,“原劳动部负责发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改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放”。
1999年5月19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规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三)2004年6月—2005年8月,特种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阶段
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特种劳保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2005年9月—2015年7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保用品强制性安全标志阶段
2005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1号令)第六条指出,特种劳保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五)2015年7月至今,特种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愿性安全标志阶段
2015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总局第80号令),决定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1号令)。
2015年7月9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关于继续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公告》(第1号),决定对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安标中心以第三方志愿的模式继续开展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2015年8月2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指出由国家安监总局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2015年12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第七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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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管
当前,我国政府对特种劳保用品的监管方式是两个部门进行双重管理,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由国家安监总局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笔者认为,对特种劳保用品的生产企业,管得较严;但是对特种劳保用品的使用单位,失之于松。对生产企业的监管,驾轻就熟,无证便罚;对使用单位的监管,千头万绪,无处下手。产品质量两张皮,生产质量好的产品用于取证;生产价格低的产品用于销售。低价中标,导致市场无序竞争,特种劳保用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令人担忧。建议加强对特种劳保用品的使用单位的监管。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从劳保用品选择、采购、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及报废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为了将规范落到实处,建议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管。一是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二是引导劳保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三是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保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保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保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抽查
特种劳保用品的使用单位众多,数量庞大,政府在监管上,不可一蹴而就。建议先从国企开始,从使用量大的重点行业开始。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要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建议政府购买服务。
(一)制定科学的抽样检验规范
抽样检验规范的核心是抓住产品主要安全性能的牛鼻子,具有可操作性。抽样检验如果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与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无异,不能体现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特点,难以实施。
抽样方案应简明可行。以保护足趾安全鞋为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数量为“每规格三种鞋号,3双/每鞋号,0.5m同材质帮衬,0.5m同材质内底,同材质皮革1块200mm×200mm,中号非金属包头5个”。在实际抽样过程中,要抽齐这些辅料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辅料,要做完标准中规定的全部强制性条款,至少要抽50双鞋,使用单位难以承受。如果只检抗冲击性能和耐压力性能这2项主要的安全性能,只抽2双鞋就够了。
检验周期应缩短可控。监督抽查检验均有时间要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对一些费时的项目,即使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也必须进行取舍。例如:在GB2811-2007《安全帽》中,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都是强制性条款,需分别进行高温、低温、浸水和紫外线预处理,紫外线预处理需400小时,所以在CCGF602.1-2015《安全帽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舍弃了紫外线预处理。在GB 5725-2009《安全网》中,耐老化性能为强制性条款,需260小时,所以在CCGF602.2-2015《安全网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也未体现。监督抽查如果适当偏离标准要求的检验环境条件,在常温下进行检验,就能大大缩短检验周期。
(二)严格抽检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按照抽样产品范围和程序进行抽样,仔细填写抽样单,认真做好关键程序的拍照留证工作。不能提供样品的,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经当地安监部门予以确认。检验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受检单位。特别是对检验不合格的单位,3天内要以书面形式送达,并告知单位复检的权利、程序及要求。检验机构送达检验结果的履行情况,要保留可追溯的证据。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要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最有效的做法是将监管的重点由源头变为终端,即由对生产企业的监管转变到对使用单位的监管。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管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使用单位配备的特种劳保用品进行监督抽查。
论文作者:陈莉,刘宏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25
标签:劳保用品论文; 特种论文; 防护用品论文; 生产许可证论文; 单位论文; 用人单位论文; 劳动部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