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军事行动———种新的安全政治现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防性论文,军事行动论文,现实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在乔治·W.布什于2002年6月对美国西点军校学生讲话后,“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这一选择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鉴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无赖国家”和全球恐怖组织网络造成的危险,美国总统指出了极端情况下,在对手发动进攻之前使用军事手段的必要性。对此持批评态度的人认为这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及禁止发动进攻性战争的原则,因为这样一来,法治将被强权所取代。
伊拉克战争的爆发似乎证实了人们对布什当局肆无忌惮地违背国际法使用军事手段的最坏担心,与此相应,公共舆论也一致反对通过军事手段实现伊拉克政权的更迭。当然,争论主要集中在伊拉克问题上,因而大大削弱了赞成还是反对预防性军事行动这一原则性的问题。德国的大多数政治决策者回避确认“先发制人”打击可能具有的合法性。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人认为,因为出现了新的威胁,对部分国际法的理解(注:Wolfgang Schuble," Lektionen aus der Krise," KAS-Auslandsinformationen,Nr.4,2003,S.14.)已经过时,必须对此进行重新定位。这些人因而被指责为对军队和美国惟命是从。
虽然受到这些指责,我们还是无法回避就赞成还是反对预防性军事行动进行一场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辩论。在伊拉克取得军事胜利之后如何在该地区赢得和平,这是美国面临的巨大难题,它有可能使美国在以后采取军事行动时不再那么乐于冒险。但是,九一一事件之后美国政策的总体趋势并未因此而有任何改变,即赋予自身安全预防最优先地位,甚至将诸如军事第一打击这样一些存在争议的战略一并包括在内。无论如何,“先发制人”的想法并非布什当局的发明。美国以前就数次酝酿过采取预防性军事行动以排除迫在眉睫的危险。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曾认真地讨论过从军事上摧毁(注:William Burr,Jeffrey T.Richardson," Whether to' Strangle the Baby in the Cradle'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hinese Nuclear Weapons Program 1960-1964," International Security,Winter 2000/2001,p.54.)中国日益增强的核武器潜力的可能性。1989年,美国威胁针对利比亚在拉卜塔的一家化学工厂进行军事打击,因为,根据美国情报部门掌握的情报,那里在生产神经毒气。随后,利比亚国家元首卡扎菲关闭了这家工厂,其官方做出的解释是工厂被烧毁了。考虑到朝鲜可能拥有核能力,克林顿政府早在1994年就探讨过使用常规精确制导武器摧毁宁边核设施进而阻止其继续生产可用来制造核武器的钚的可能性。(注:M.Elaine Bunn," Preemptive Action:When,How and to What Effect," Strategic Forum,No.200,July 2003.)
然而,怎样才能为预防性军事行动辩解呢?这将产生哪些法律和政治上的问题?如何才能阻止滥用军事力量呢?
美国对预防性军事行动的看法
布什总统在西点军校所阐述的一些考虑,体现在2002年9月份公布的美国国家新安全战略中。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这一战略文件是美国单边主义政策的蓝图,它看重的不是外交与威慑,而是着眼于采取军事上的第一打击——无论是否得到联合国的许可。在此,人们完全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布什政府在该文件中承认多边主义以及将伙伴与盟友一并纳入进来。此外,军事行动也只是安全预防与确保稳定的诸多措施中的一小部分,因此,采取预防性军事手段只是一种选择,绝非美国未来安全政策的一项原则。(注:Karl-Heinz Kamp,"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Kurzanalyse der neuen amerikanischen Sicherheitsstrategie,Konrad-Adenauer-Stiftung,September 2002.)
在美国看来,如果想对九一一事件以后所面临的新安全形势做出反应,采取“预先自卫”行为是必需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日益扩散以及远程运载系统(如导弹、巡航导弹)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非国家组织能够从远距离发挥毁灭性力量。与此同时,防御方做出反应的时间则越来越短。冷战时期,北约的原则是静候对手发起进攻的证据,然后才进行军事防御(例如当华约组织的部队开始行军时),但该原则现在越来越受到质疑。在目前的条件下,发动进攻的证据可能是化学炸药在某一个大城市发生了爆炸。鉴于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坐等这种情况发生是无法接受的。相反,在极端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些威胁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之前就将其铲除。根据这种逻辑,威慑战略绝非没有任何价值,但鉴于某些狂热的政府或者看不见的对手(如恐怖组织),其效用则受到限制。导弹防御等自卫系统也同样如此,它们只能针对某些特定的威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当然,恰恰是美国的语言惯用法将“先发制人”和“预防性打击”区别开来。“先发制人”式的进攻指的是在预计对手即将发动进攻之前就发起进攻,而预防性战争行为指的则是此种行为仅仅建立在下述假设的基础之上,即估计对手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动军事攻势。(注:Walter B.Slocombe," Force,Pre-emption and Legitimacy," Survival,Spring 2003,p.124.)从直接抵御危险的角度来看,“先发制人”完全可能是合法的,而预防性战争通常则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因为它是从预防性角度采用军事手段来贯彻自己的利益。事实上,这种区分只在相当有限的程度上才是合适的。一方面,这些概念都颇具争议性,有些欧洲的国际法学者是在内容完全相反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的;另一方面,一些具体危险与场景极少能够明确归属这两个范畴中的一个。采取军事行动的国家始终会将自己的军事行动描述为“先发制人”性的,而批评者则会谴责这种行动是预防性的甚至就是赤裸裸的侵略。(注:Richard K.Betts,Striking First:A History of Thankfully Lost Opportunities,New York:Carnegie Council of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3.)
德国不愿不带任何偏见地对“先发制人”的问题进行讨论,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它目前同伊拉克问题的关联。美国在伊拉克的行动通常被(在上述意义上)定义为预防性的因而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即使承认萨达姆政权的危险性,伊拉克在军事上既未对美利坚合众国也未对其盟友的安全构成过任何直接的危险,没有必要进行迅速的预防性的军事打击。因此,对巴格达发起的进攻正如1981年以色列战斗机对伊拉克核反应堆的预防性轰炸一样是非法的。(注:1981年6月7日,以色列的F15和F16战斗机摧毁了伊拉克一座在建的500千瓦的核反应堆。以色列担心该反应堆将为伊拉克的核武器计划提取钚。)
但是,这一非常流行的论据没有承认的一点是,至少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恰恰没有将其对伊拉克发动的进攻解释为“先发制人”或者预防性的自卫。对于这场战争所给出的政治上的理由反复变化,一会儿是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造成的危险,一会儿又是萨达姆政权可能同基地恐怖组织有联系,但其国际法的合法性却建立在联合国1991年第687号决议的基础之上。安理会的这一决定是同在第二次海湾战争中被打败的伊拉克实现停火的基础,它责成巴格达政权放弃所有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设施并且允许进行全面核查。美国采取这一行动的合法性还来自于此前的联合国第678号决议,该决议是将伊拉克从被其占领的科威特驱逐出去以及允许动用武装力量以支持“以后所有相关决议”(注:Ruth Wedgwood," Legal Authority Exists for a Strike on Iraq," Financial Times,March 15,2003.)的基础。
无论人们如何评价对国际法所做的此种解释以及美国在伊拉克的行动,伊拉克危机并没有提供就“先发制人”问题进行实事求是讨论的基础。
“先发制人”——一个国际现实?
除了就伊拉克战争是否有意义进行激烈争论之外,有一点值得关注,那就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与组织赞成在极端情况下预防性使用军事力量这一原则,这其中不乏某些坚决反对美英对伊动武的国家,还有一些人们几乎无法指责其采取某种军事上的基本态度的国家。例如,法国(它不仅反对针对萨达姆·侯赛因的军事打击,而且拒绝在北约范围内就“先发制人”的原则性选择进行讨论)在其新的军事纲领中明确提及“参与能力”以及可能不得不进行“先发制人”行动的必要性。(注:M.Elaine Bunn," Preemptive Action:When,How and to What Effect," p.6.)澳大利亚总理约翰·霍华德明确表示支持修改《联合国宪章》以对恐怖主义威胁进行“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注:John Shaw," Startling His Neighbors:Australian Leader Favors First Strikes," New York Times,November 2,2002.)俄罗斯也同样保留了在面临生死攸关的威胁时采取“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权利。(注:Martin Anderson," Zum Prventivschlag bereit," Rheinischer Merkur,Nr.46,2003.)就连以往承诺对自卫进行极为有限解释的日本,在此期间也在政府层面上开始讨论预防性军事行动的问题。(注:日本防卫厅长官石破茂2003年1月份表示,如果朝鲜明确准备发射其导弹,日本也将发起“反攻”。石破茂表示,如果朝鲜准备发起进攻,日本将予以“反击”。可参考The Yomiuri Shimbun/Daily Yomiuri,January 25,2003。)
不仅是各国政府,某些联盟和组织在此期间也承认了“先发制人”这一问题。北约在2002年11月召开的布拉格峰会上通过了一份文件,该文件至少间接提及“先发制人”问题。但传媒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尽管在联盟发表的关于反对恐怖主义的新军事纲领中(MC472)并未出现“先发制人”或者“预防性自卫”的概念(主要由于法国、部分也是由于德国的敦促),但从该文件上下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北约原则上并不排除对恐怖主义威胁采取预防性军事行动。
欧洲联盟也在其新安全战略中对“先发制人”进行了研究。2003年6月的欧盟理事会萨洛尼卡会议通过了欧盟安全战略文件,并且建议在2004年12月最后通过以前继续进行讨论。该战略文件的草案也明确指出,欧洲联盟原则上不排除预防性动用军事力量。即使欧盟内部在最终文件中达成一致的相关表述被明显弱化,但还是对新的安全政治现实及其后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在此,“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观念不再像经常被讹传的那样仅仅是一位美国总统对九一一事件那场灾难做出的过度反应。相反,鉴于新型威胁而重新定义“防御”,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回应。
国际法的问题
即使安全形势变化能够为预防性军事行动提供可信的论据,这种行动依然存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问题。《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即开宗明义地指出禁止使用武力,第七章规定只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才有就使用军事力量做出决定的垄断权。
当然,各国在实践中接受这些规定以及在严格意义上解释国际法的有效性等问题,不是在美国对巴格达发动空中袭击以后才出现的。早在1999年,北约就对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政权发起进攻,尽管安理会并未就此授权,而且也没有任何塞尔维亚的直接军事威胁能够支持预防性自卫。根据那些倾向于对《联合国宪章》进行严格解释的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北约此举明显违背了国际法。当然,这些对北约采取的行动持批评态度的人通常忘记告诉我们,如果不这样做,如何才能结束科索沃发生的无可争议的践踏人权的情况。
塞尔维亚和伊拉克的情况均表明了《联合国宪章》在国际法上所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鉴于其诞生的历史,《联合国宪章》依然将国与国之间发生的冲突视为危及国际安全的主要根源。它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解决目前国家内部使用武力(如驱逐、大屠杀)的问题,如何解决国家权威的丧失(如失败国家),或者消除来自非国家行为体(如恐怖组织、贩毒集团)的威胁。摆脱困境的出路不可能是蔑视联合国的国际法框架,即使美国和反伊联盟的盟友们也并未像其批评者假设的那样摒弃国际法。相反,美国的新安全战略完全是在国际法秩序的范围内进行论证。此外,任何一个参与对伊战争的国家都没有对《联合国宪章》所具有的约束力提出质疑,当然,各方对国际法的解释各不相同。目前面临的挑战是,在对成文法进行新的解释并且使其适应变化了的政治条件方面如何达成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数年来所进行的一种进化式的调整与适应。(注:以下论述建立在马蒂亚斯·海尔德根教授有关思想的基础之上,海尔德根博士是波恩大学公法与国际法学院的院长,引自他在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2003年11月21日在波恩举行的“联合国与国际法的未来”研讨会上所做的报告。)现代国际法秩序建立在一系列基本价值的基础之上,诸如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它们均有权要求领土不受侵犯(包括禁止使用武力和禁止干涉);国家的自卫权;尊重基本人权;各民族的自决权;保护自然生活基础等。
受具体情况限制,这些基本价值有可能相互竞争,例如保护人权与禁止干涉。《联合国宪章》将其中的一个价值也就是保护国家主权不受干涉置于所有其他价值之上而对这一竞争性问题避而不谈。按照对《联合国宪章》所做的经典解释,任何一个国家都受到保护、免遭外来干涉,不论它是一个侵略性的以及蔑视人民的独裁政权或者是一个失败国家。在最近几年中,这种过于严格的解释越来越被软化。几年来广为人知的“无赖国家”的概念已经打破了国家主权的优先性。其背后的理念就是,如果蔑视最根本的基本价值,就有可能丧失国家权利。北约对科索沃进行的人道主义干预也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经典解释,制止巴尔干发生的明显侵犯人权的情况获得了相对于禁止使用武力以及禁止进行干预的优先权。(注: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对附加的联合国决议的表决情况以及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接受了这些决议,该行动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合法的。由此,尽管“人道主义干预”这一事实情况没有写进《联合国宪章》,但国际法还是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拥有采取预防性军事行动的权利,这表明人们在放弃对国家主权提出绝对要求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国际法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正在于此。今后必须更多地进行斟酌与评判,而不是遵守表面上的规章。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在不同的国际法基本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因此,不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造成的危险或者人道主义要求可以成为“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理由,在极端情况下,保护自然生活基础也同样能够成为进行干预的理由,例如,当生态上不负责任的大坝工程或者不安全的核电站在离边境很近的地区构成生死攸关的威胁时,进行干预同样是可以想像的。
放弃对国际法进行形式上的解释,转而引进一种解释与权衡机制,这几乎必然会导致较大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此,具有霸权思想的国家必然同样从中受益,因为它们拥有相应的政治、军事和法律手段,能够让人们听到它们的解释。当然,伊拉克战争表明,像美国这样具有霸权思想的国家,在令自己的解释与行动具有可信性问题上也可能遭致完全失败。
在实施军事上的“先发制人”行动时,如果动用军事力量的决定能够同特定条件相联系,就会降低法律的不确定性。这些条件包括:(1)危险迫在眉睫。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并且消除危险刻不容缓。(注:Armin A.Steinkamm," Der Irak-Krieg-auch vlkerrechtlich eine neue Dimension," Neuer Zürcher Zeitung,16.Mai 2003.)在此,尽管使用军事力量是政治与外交手段未能奏效后采取的“最后手段”,但它不一定非得是时间上最后采取的措施,因为,完全能够想像得到这样一些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及早动用武装力量能够避免更大的损失。(2)威胁的可信性。迫在眉睫的威胁必须是第三者也能够明确看得出来的威胁,采取军事行动的国家必须能够以合乎逻辑与令人信服的方式让人看到威胁的存在。在轰炸了奥西拉克核反应堆之后,以色列借助科学分析与指标详细阐述了伊拉克核武器计划的危险。当然,这种举证始终只具有限的说服力。1967年,以色列对埃及采取了军事行动,法国总统戴高乐视其为赤裸裸的侵略,而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法学家则认为埃及军队在以色列边境地区的集结对以色列的安全构成了明确的威胁。(注:Jochen Frowein," Ist das Vlkerrecht tot? "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23.Juli 2003.)(3)手段的适度性。不言而喻,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程度必须以受到威胁的程度为准,它只能包括排除该危险所必须的那些行动。
这些标准中没有任何一个是可以精确测算或者可以诉求的。此外,有关前提的清单也不完整。因此,必须在各个国家内部以及联合国进行讨论,这样才能就如何能够对未来几年发生变化的安全形势做出适当的反应这一问题达成尽可能广泛的共识。然而,即使达成这样一种共识也无法完全避免滥用军事力量的情况发生,无法完全排除下述危险,即为了能够对某个国家或者某个非国家行为体采取军事行动而有意做出牵强附会的解释。当然,通过对《联合国宪章》做出严格的解释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在最近数十年中发生过许多这样的例子,即某些国家在颇为令人生疑的合法性基础之上动用了自己的军事力量。
“先发制人”军事打击的政治问题
与“先发制人”行动合法性相关的是这种行动的实用性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就使用预防性武力做出政治上的决定,怎样才能将这样一个决定介绍给公众呢?
(一)选择“先发制人”行动的可能性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围绕“先发制人”武力行动展开的辩论集中在对某个国家进行全面军事打击上,但可能的选择范围却要广泛得多,例如反政府的非军事或者“半军事”行动以及非国家行为体。这些行为可以发生在一国领土之上,或者发生在公海水域,它们可能包括切断信息流、拦截船只、大规模抵制以及破坏行动等内容。采取这些行动的可能是常规武装力量、特种部队或者情报部门。“先发制人”行动的目标既可能是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工厂或者存放这些武器的仓库,也可能是恐怖组织的指挥中心或者国家机构。这些可能性被认可及被介绍的程度各不相同。摧毁恐怖主义训练营地较之推翻一个政府更能够获得一国及国际上的支持。
至少从理论上看,“先发制人”的核打击是一种可以想像的选择。因此,美国在其有关计划文件中(例如2002年的《核态势审议报告》)没有从原则上排除先发制人地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此外,布什政府可能针对深埋地下的地堡炸弹研发新式核武器的考虑(克林顿政府就已经有过此类考虑),对美国可能进行“先发制人”的核打击的猜测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然,预防性使用核武器更多基于假设而非事实。赋予使用核武器以权威性属于一国总统最难做出的决定之一,因为这样一来,五十余年来有关不使用核武器的禁忌将被打破,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只有在极端条件下才能想像采取这种步骤。仅仅为了有效摧毁地下武器库,远不足以构成使用核武器的动机——无论是否是“先发制人”。
(二)紧迫性问题
如果说,使“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具有说服力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是威胁迫在眉睫,那么就产生了如何能够对迫在眉睫做出定义以及加以确定的问题。一般而言,当对方即将发动进攻,而只有通过“先发制人”才能够避免造成巨大损失时,一种行动才是迫在眉睫的。可是,恰是在面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这一问题上,这种理解导致了后果严重的两难境地。因为,如果我们决定尽可能晚地实行军事打击,以使人们明确地看到威胁已经迫在眉睫并且不容怀疑,那么行动的成果可能会非常小。进攻者可能已经完全开发了自己的武器库,并且通过将其分散及埋在地下而将其很好地保护了起来。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等到问题的严重性得到证实再进行打击或许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了。相反,如果及早排除威胁,那么持续性的成果或许会大得多。当然,使问题的紧迫性令人信服并赢得公众的支持显然困难得多。
鉴于这一难题,对迫在眉睫做出被各方接受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早在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就“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进行讨论时,就有人建议不要将即将发起的进攻作为衡量自己采取的军事行动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而应将足够大的威胁作为衡量标准。(注:Michael Waltzer,Just and Unjust Wars,New York,1977,p.81.)虽然这种界定同样只能是模糊的,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某些标准:(1)对方加害的意图必须是明显的,例如,有关国家领导人或者恐怖组织的领导层表明此种意图。(2)必须能够识别出将这一意图付诸实施的措施与准备活动。在此,技术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导弹射程的提高使潜在目标国家做出反应的时间越来越短,那么容忍进攻准备的门槛也将相应地降低。(3)不采取行动将大大加剧自身的风险,或者使晚些时候再排除威胁几乎不再可能。这一点必须是明确的。
(三)决策的情报基础
就支持还是反对“先发制人”行动做出决定通常以情报部门提供的可靠情报为基础。这一方面涉及“战略智能”,即有关威胁的规模与强度的情报;另一方面则涉及“战术智能”,即实施问题和预防性军事打击取得成功的希望。一幅符合实际情况的形势图,不但要尽可能具体地描述敌方的“硬件”,即武器、运载系统和兵力,还要如实反映对手的意图和“战略文化”:真的存在进攻的意图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会扩散到第三方(恐怖组织)吗?敌方将对“先发制人”打击做何反应?
决策中的问题之一可能是过多的局部情报,这使得那些重要的线索被淹没了,九一一恐怖袭击之前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如果面临的是像朝鲜这样的几乎与世隔绝的国家,那么缺乏情报基础同样是令人棘手的一个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挑战在于对已掌握的情报进行筛选与解释,这必然产生某种不确定性。在动用武装力量这种关键性的决策中,应尽可能降低这种不确定性。
最近发生的伊拉克危机表明,在实践中满足这种要求是何等困难。尽管美国拥有最为发达的侦察能力,但它迄今未能就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能力找到任何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相反,却一再证实美国做出了错误的解释。纵使我们承认存在着将武器装备隐蔽和埋藏起来的巨大可能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借助萨达姆一个逃亡的女婿提供的情况,核查人员才在一家养鸡场发现了用于制造生物武器的材料),这种判断也令人怀疑。从情报角度来看,伊拉克是一个容易对付的目标。(注:Gregory F.Treverton," Intelligence:The Achilles Heel of the Bush Doctrine," Arms Control Today,July/August 2003,http://www.armscontrol.org/act/2003_07-08/treverton_julaug03.asp.)这个国家在对伊朗的那场战争中得到了美国的支持(结果是双方情报部门建立了联系),并且在第二次海湾战争战败以后的数年中一直受到美国与国际社会的监督。当然美国情报部门在做出这种判断时并非孤立,2003年9月,(德国)联邦情报局的一位局长还“信誓旦旦地坚信”伊拉克境内藏匿着生物和化学物质。(注:联邦情报局提醒人们防范新的恐怖活动,参见Tagesspiegel,27.September 2003。)
结论
国际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以及运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所造成的危险使安全形势发生了变化。这要求我们对预防性使用军事力量做出新的理解。“先发制人的打击”只是穷尽所有危机预防和外交可能后才使用的一个特例,但在极端情况下,进行这种打击可能是必须的。至于何时可以被视为发生了这种极端情况以及应当满足哪些标准,则必须由各国和国际上就此展开广泛讨论。恪守对《联合国宪章》的形式主义解释于事无补,并且国际上也不再完全赞成这种解释。联合国秘书长非常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提议在安全理事会中就使用强制手段的标准进行讨论。(注:Tomas Valasek," Pre-empting Trouble at the United Nations," CDI Update,Brüssel:Centre for Defence Information,8.August 2003.)鉴于安理会中有影响的一些成员国(如美国、法国和俄罗斯)已经明确表示有权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联合国的立场也将逐步摆脱对禁止使用武力所做的严格的解释。
德国迄今为止一直拒绝就预防性军事行动进行辩论。原因之一无疑在于,美国的新安全战略所引发的“先发制人”的大辩论同伊拉克战争这一极为特殊的例子交织在一起。然而,正视“先发制人”问题的国家与联盟越多,德国就越不能够回避这一问题。将“先发制人”问题仅仅归咎于“法治国家的盲目性”或者美国“智力平庸的政府”(注:这是莱茵哈特·梅尔克尔的评价,参见Reinhard Merke," Was Amerika aufs Spiel setzt," Die Zeit,13.Mrz 2003。)则无法满足这个题目的广泛性。
因此,从禁止滥用“先发制人”军事力量的角度来看,进行这场讨论实属必要。即使能够确定预防性军事行动的标准,也必须对事实上采取这种行动的合法性与适度性做出解释。滥用不会因此而从根本上被排除,然而,如果政治决策者——至少在民主国家里——必须向持批评态度且了解情况的公众就自己的行动做出解释,并且承担决策失误的政治后果,那么,较之几乎肆无忌惮地使用军事权力,前者便构成了一道门坎儿。公众如果拒绝就此进行讨论,他们就错失了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