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农民政治动员中的性别与权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区论文,动员论文,权力论文,性别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 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574(2014)02-0044-10 一、引言 近代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乡土社会,能否有效动员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变革关系到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政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能在乡、村和市的层次上,进行管理、调动和支配人民的政权”①,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有效拆解了以宗族礼法为纽带的两性关系,成功将长期消失在政治领域之外的女性和分散于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动员成为“政治社会改革的积极参与者”②,有效增进了基层农民群体对革命的政治效能感和对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认知。 埃里克·霍夫曾指出:“人的不满程度,是跟他与他热切渴望得到之物的距离成反比”。③苏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建设的革命性探索时期,如何获得当地群众支持并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是革命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但早期苏维埃政权在农村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却并非一帆风顺:一方面大多数农民都不识字,以寻乌为例,“女子可以说全部不识字,全县女子识字的不过三百人”,男子不识字的人占到总人口的60%,在这种情况下,极少有人可以看得懂印刷文字的宣传品;另一方面宣传内容上也很难让农民理解,正如湖南省委所说:“开口共产主义,闭口阶级斗争,一句反对资本主义,二句主张马克思主义——实在说宣传这些话,完全是笑话。他们一天忙衣食,哪里管你这些不相干的事,而且未读过书根本不懂”④。那么,怎样通过缩短农民与他们“热切渴望之物”之间的距离来激发他们对现状的不满,并进而促成由不满转化成革命动力的实际行动,便是苏维埃政权早期政治动员工作的全部内容。 在封建传统的农业社会,“田产”是最具诱惑力的政治动员工具⑤,也是贫苦农民最基本的物质需求。但不能忽视的是,在封建势力盘根错节相互映衬的乡土社会,革命若仅仅通过从外而内的进行财产分配的方式重建新的社会秩序,几乎是不可持续的,只有激发起群众自身的内在欲求,才能从根本上瓦解乡土中国旧的封建秩序。虽然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已经开始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主张,但在当时的农村社会,这些思想还只是遥远的想象而已。特别是苏区大多地处偏远山区,信息相对更为闭塞。在经过反复的调查和讨论之后,苏维埃政权在提出进行“土地革命”的同时大力提倡“婚姻自由”,二者通过相辅相成的方式共同瓦解了传统家族和阶级势力在乡土社会的统治地位,成功地将个体农民和女性从旧有的封建秩序中解放出来,并以个体身份与苏区政权之间建立联系,苏维埃政权的这一探索则为日后进一步取得全国范围的胜利积累了有益的政治动员经验。 近些年对中国革命和党史党建方面的研究逐渐兴盛起来,根据地建设为什么能够发展?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在白色恐怖和日伪清剿等一系列的恶劣环境中取得最终的全国性胜利?有学者认为关键在于苏维埃政权适时的联合农民,建立工农武装政权。而在苏维埃政权是如何发动农民参加革命,又是怎样在复杂的战争环境中始终保证坚实群众基础方面的研究则显得较为薄弱。当前对根据地建设时期农民政治动员的研究多集中于土地革命和宣传教育两个方面⑥,而专门集中于针对农民政治动员方式和手段的研究,除张宏卿和肖文燕分别从农民性格和边缘群体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中共对苏区的政治动员策略⑦之外尚不多见。宋少鹏在对苏区妇女问题的研究中引入了性别视角,系统阐释了性别与阶级的相互关系⑧,但并没有对政治动员问题进行过多讨论。本文尝试在此基础上,从性别视角分析苏维埃政权在早期政治动员中的策略以及其中所体现的权力运行逻辑。 二、苏区融入性别视角的政治动员策略 在苏区革命根据地建立之初,中共中央反复强调,“不得以强迫的方式来动员群众……主张以利益引导和民主集中的方式来形塑群众的自发性”⑨。其中对共同利益的有效发掘是苏维埃政权能否充分动员起农民参与革命积极性的根本前提,毛泽东曾经指出:“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了”⑩。根据毛泽东20世纪20年代末在兴国县的调查,统计出兴国县永丰区一带的农村阶级结构为:“地主占1%,富农占5%,中农占20%,贫农占60%,雇农占1%;手工工人占7%,小商人占3%,游民占2%”(11)。除富农和中农之外,占人口60%多的农民群体不仅仅没有土地,其中百分之十的中农,百分之三十的贫农和百分之九十九的雇农却由于经济原因根本无法娶到妻子。在1930年10月,毛泽东通过对赣南苏区兴国县永丰区8位红军家庭的调查中提到:“讨老婆非钱不行,因此许多贫农讨老婆不到”(12)。没有足以维系生存的土地,没有足以娶亲的财资,是苏维埃政权到达苏区之后当地多数农民的最初生活状态。那么,为把这些似乎消极无为、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充分动员起来参加革命事业的建设,苏维埃政权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方式运用了多种动员手段,其中融入性别视角较为典型的方式主要包括苏区对婚姻制度的探索和在“扩红”过程中对“家属”的政治动员等。 (一)婚姻制度的探索:一种以性别为横轴的动员 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建立初期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以及后期的婚姻法令,并不是根据当地习俗及群众普遍信奉的道德规范制定的法律条文,而是具有极强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动员功效的“革命檄文”,将“夫妻”这个以性别差异为主的社会关系通过赋予政治身份的方式使之从传统家族势力中独立出来,并给予夫与妻同等的公民身份。“在抽象的法律层面上,劳动阶级的妇女获得了与同阶级男性平等的一切公民权利。”(13)根据地“婚姻自由”法令的广泛展开,不仅有效巩固了土地革命的成果,也颠覆了传统的“性”隶属关系进而激发出广大贫困青年女性与广大男性农民一起投入革命的政治意愿。“苏维埃政府之下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土地权,并且妇女亦与男子一样有独立支配自己所分配得来的土地的自由——她的土地或与父母舅姑兄弟的土地共耕或自己单独耕种都可以,依她自由意志决定。”(14)对于苏区革命根据地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推行的婚姻条例来说,充分调动起同一阶级不同性别以及不同阶级同一性别(特别是女性)群体对自我主体性的认同,重新整合苏区无产阶级群体的综合力量,进而保证革命队伍建设的稳定性,也是婚姻条例根本的政治目标。 1931年11月苏维埃政权中央正式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15)。这些措施对于当时农村社会无产阶级两性而言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益处,对女性而言,“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的制度废除了地主阶级及一部分富农阶级对女性的“性控制”,妾与媵获得了脱离“性从属”关系的法定理由;而“禁止童养媳”和“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进一步使女性获得了人身自由,走出旧有婚姻家庭关系的贫苦女性成为苏维埃政权忠实的拥护力量;对男性而言,处于“性从属”地位女性自由身份的获得无疑增加了贫困男性更多的选择可能,对婚姻聘金的废除措施更有利于中农以下农民对自身婚姻问题的解决。“过去讨一个老婆要费二百元内外,几乎等于中农的全部家产……假若一个妻子死了,再讨一个就非常之困难。现在婚姻自由,一个钱也不要,这是很大一个利益。”(16)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谈到“中农贫农从前无老婆的,多数有了老婆,没有的很少了。” 很显然,通过一系列促进“婚姻自由”的法律法规,多数男性农民拥有了解决个人婚姻问题的现实条件,一位参加革命的普通农民曾经说“(过去)我从来不敢想我会娶得上老婆”(17),革命现实利益的获得促使苏维埃政权拥有了以男性贫苦农民为主体的群众基础。在传统封建等级秩序下完全不可能娶妻生子的贫雇农在革命过程中意外的“讨”到了老婆,这种刺激所带来的革命动力是难以抗拒的。而对女性身体在法律和政治层面的解放,也促使“苏区的两性关系开始发生革命性变化”(18),女性从封建父权制家庭走出来之后,往往迅速对苏维埃政权产生了信任和依赖。《红色中华》曾指出,“壬田区政府成为老公介绍所:瑞金壬田区的妇女与丈夫离了婚,就到区政府去住和吃”(19)。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见苏维埃政权对苏区妇女的“倾斜式”保护,同时也恰恰说明苏区女性对革命政权从生活到精神的依赖。女性的“集体出走”对于长期处于“性从属”地位的各个阶级女性来说,“性”与“婚姻”第一次有了“选择”的可能,这种正向的激励在女性群体中所产生的巨大革命动力远远超过了农民基于土地占有和经济地位提升所产生的革命热情,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整个革命阶段,女性往往是革命最忠实的卫道士。 (二)家庭角色的政治赋权:一种以性别为纵轴的动员 在苏区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尽管婚姻制度与土地革命共同赋予了农村贫困群体的个体独立性,尤其对于青年女性的身体和政治身份所具有的解放意义是革命性的,但鉴于苏区婚姻制度与旧有的封建礼教观点冲突十分激烈,导致婚姻法令在推行过程中常常伴生各种阻力。在1932年《红色中华》的一段报道中提到:“对于妇女权利的拥护,不仅没有依照苏维埃政纲来保障妇女的权利……对于妇女的束缚,反而有些地方规定十八岁女子不分田,(如九堡)对于丈夫打妻子、虐待童养媳等等在瑞金是很普遍的,政府没有去制止或消灭这一现象,对于婚姻法的执行,更迟疑,甚至强迫妇女结婚,有意无意地保障过去买卖婚姻制度的存在,这是何等严重的现象!”(20)在某种程度上,通过法律手段对女性权利予以承认和保护,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环境下遭遇封建势力强势反扑;相对于法律手段而言,政治权力对家庭角色的介入则更加有效地巩固了两性(尤其是女性)在宗法社会中个体的独立性。 政治权力介入家庭角色最典型的实践表现,是苏维埃政权在苏区“扩红”动员中对家属的政治动员工作。“家属”这一称谓古已有之,通常指除家长以外的主要家庭成员,但多数不具有政治身份。《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中第一次明确承认了“家属”所具有的政治身份,将选举权扩大到“凡靠生产劳动或公益事业的服务而生活,以及替他们管理家务者”,从而进一步解决了“妇女无法依据社会职业来确定社会身份的问题”(21),建立起政治权力与女性家庭角色的直接关联。相对于婚姻制度而言,这无疑更加直接且深入地为女性作为独立的个体进行赋权,与其建立“点”对“点”的动员链条,权力经由女性的身体并通过一种政治身份得以表达。 另一方面,小农意识在苏维埃政权进行“扩红”动员过程中是制约农民参与革命的重要因素,大多数农民不懂革命的理想,也没有共产主义的信仰,很多农民参加革命仅仅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基本温饱,“家庭观念”是影响大多数农民生活的根本价值判断。在1932年,《苏维埃政权胜利县委关于七月份工作情形给苏维埃政权中央局的报告》中曾经谈到:“……有过半数同志,是不能脱离家庭……党内怕吃苦怕斗争怕当红军的和平绅士也还有不少”(22)。针对许多普通农民不愿当红军的现实情况,苏维埃政权通过在各村各乡组建突击队和组建积极分子的群众组织深入动员之外,还通过红军家属和其他女性团体的性别特征去实践政治动员。一方面“叫青年妇女不与当兵逃回之丈夫同床共眠,反要严格驱逐”(23),另一方面,“因政治觉悟不够而个人逃跑者,各政府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鼓励,组织优待他们家属的工作,使他们自愿归队”(24)。与此同时,苏区革命根据地建设的几年间,先后颁布文件规定对红军家属的社会优抚和组织动员,发动女性群体通过多种艺术形式表达红军战士只有消灭敌人才能回到故乡,然后才会“夫妻相爱正之长”(25)。女性包括其自身性别特征在内的家庭角色,在苏区时期通过法律途径赋予了与男性平等的政治身份,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苏维埃政权通过肯定女性家庭角色的政治身份来实现对革命军人身体的权力控制,进而在稳定军心的同时,保证革命始终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政治动员对苏区两性关系的影响 通过苏维埃政权在苏区推行有针对性的政治动员策略,极大地改变了苏区两性关系的原有面貌。从阶级的视角出发,地主和富农成为革命根据地被管制的对象,而占人口大多数的贫雇农成为革命队伍建设的主体。这样的阶级地位也同样影响到苏区的两性关系,贫雇农家庭出身的女性成为革命建设的主力,“家属”的政治身份得到政治权力的认同,青年妇女成为革命的忠实拥护者。苏区两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封建家族制度内夫妻关系的旧有秩序,但这种改变也不可避免地烙上了政治的印记。此时的政治权力渗入个体小家庭,拆解了两性传统上因“性”而缔结的性别关系而赋予其政治属性。所以,毫无疑问的是,性别因素在苏区早期各种社会动员策略中被深刻突显出来,而其最终目的却往往是尽可能地通过政治方式化解两性之间的性别矛盾。 (一)权力中的性别:婚姻自由中的性别差异与冲突 《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施行,配合土地革命一起为苏维埃政权在苏区迅速获得广泛群众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而与之相伴生的、也是无法忽视的情况是,其在突显性别差异的同时所造成的性别冲突。有学者指出:“中国人历来缺乏宗教信仰,所以性道德的维系一直靠三大法宝:第一是通过宗族、家族和家庭的‘规训’来生产内化了的‘性脚本’;第二是依靠本乡本土进行‘杀鸡给猴看’的威慑与恫吓;第三是依赖‘熟人圈’中的‘社会凝视’。”(26)通过婚姻自由而重新获得自由空间的“性”在革命初期作为一项重要的动力机制,使女性连同她所有的财产重新流向公共空间,并在本阶级内部得以再次分配。女性身体获得自由的同时,也满足了贫雇农阶级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二者共同保证苏维埃政权获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但伴随着“婚姻自由”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展开,“性”在“离婚自由”的制度规约下所释放出的破坏力也同时瓦解着苏维埃政权最主要的权力基础。 早在1929年赣西苏维埃的成立大会上,共青团赣西特委首次提出“婚姻绝对自由”(27)。1930年,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布告中继续提到“承认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与男子有同等权利,离婚结婚有绝对自由”(28)。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婚姻条例对“离婚”问题的阐释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女性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获得人身自由,闽浙赣苏区在1932年4月至6月的三个月中,全省统计离婚的有809件,结婚的656件,离婚数量远高于结婚数量。高离婚率逐渐引起了已婚男性农民的不满和恐慌,他们虽然支持“结婚自由”,但却不满于“离婚自由”。“离结婚绝对自由,更使一般农民恐惧其已有的老婆被小白脸的知识分子夺去,未婚妻子不肯来到自己家里,将有没老婆睡觉的危险。”(29)如果说高离婚率仅仅引起了农民对自身情况的恐慌和不满,那么伴随离结婚绝对自由而带来的“性解放”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贫雇农阶级内部的矛盾上升。“青年农民,爱狂高涨,毛毛雨、妹妹我爱你等类的恋歌,唱歌如醉如痴……少年先锋队本有女队员,因为爱潮高涨,闹出多少风流故事。……男女数人同床睡,几引起农民的反抗。”(30)农民不满固然有传统思想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对自身境况的担忧。同时,鉴于军人职业的不稳定性,“一些地方不嫁红军几乎成为女性的共识”(31),已经嫁给红军的女性则纷纷提出离婚。“受伤的红军士兵大起讨老婆不到的恐慌”(32),而随后苏区在1934年对婚姻法的修订,虽然进一步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基于生存条件的变化,部队战士的婚姻问题在整个战争过程始终大范围存在且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革命初期苏维埃政权在对根据地的“婚姻自由”推进过程中,通过强制手段和“无理由离婚”等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迅速打破了封建传统等级控制的“性”秩序,意在建立一种更为平等的两性关系,但实践证明,在破坏与重建的过程当中,两性冲突也同时刺激了阶级内部更多潜在的矛盾。毛泽东1930年对寻乌的调查中曾经指出在最初“婚姻自由”下乡村中出现的“性”乱象:“同时在法律外,申明禁止捉奸。……到今年一月,因为发生捉奸的事,反对捉奸的群众就去干涉,结果几乎弄成械斗。”(33)针对这样的情况,革委会进一步规定:“已结婚之男女,不准与另一男女发生性交,私奸者严办。”(34)“性”的无序状态还体现在两性对婚姻的随意,“牛山县有一妇女,三年结离了五次婚;长冈乡约百分之一的妇女革命后四年半中结过三次婚。”(35)因此,“婚姻自由”在很多地区遭遇到贫雇农的大力反抗,“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这是贫农对婚姻制度的无奈;而富农反应相对更强烈:“她要离婚,我就捂了渠”(36)。农民内部这种不同程度的抵制情绪使中共在很长一段时间面临着支持与反抗并存的尴尬。两性关系的不稳定直接冲击了根据地群众的基本“性”秩序,性别冲突逐渐越过革命初期的阶级矛盾而成为根据地建设的一种显性矛盾。在旧的秩序被拆解而新的秩序尚未建立的过程中,任何导致阶级内的矛盾和冲突都将威胁到新政权的基础。 (二)性别中的权力:性别差异被弱化 在经历过早期婚姻绝对自由引起的两性关系混乱之后,性别冲突所具有的潜在破坏性再一次在苏区革命根据地突显出来,鉴于革命的现实条件,苏维埃政府亟须将人们的注意力从两性利益冲突转移到阶级矛盾这一层面,通过政治手段弱化性别差异所伴生的不同需求。1932年2月24日《红色中华》曾经提到:“我们不应从男女双方来认识,应该从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解放妇女的意识来了解。”与此同时,随着阶级斗争持续开展,农村女性群体内部的阶级冲突也日益凸显,女性劳工团体迅速发展壮大,尤其是青年妇女政治地位空前提高,而地主与富农家的女性则在政治权力的规训下逐渐与女工团体拉开距离。另外,政治权力通过给予家属政治身份的方式走进家庭,强化了家庭的政治属性,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性别差异被“共同的政治立场”所掩盖。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动员的过程中,苏维埃政权也往往习惯性地将“女性”与“农民”截然分离,如在苏维埃政权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案中曾经指出:“……党也不要鼓励妇女离婚使农民恐慌”(37)。农民是苏维埃政权得以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最基本的群众基础,阶级矛盾则是对农民最有效的政治动员武器。与此不同的是,唯有通过婚姻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动员广大女性参加到革命队伍中来,并发挥其性别优势,为革命服务。但当性别利益的冲突与阶级的冲突同时发展,或者在一定时期超越于阶级冲突成为外显矛盾时,将对革命时期的政权建设造成强烈冲击,为凸显阶级矛盾这一根本的革命动力进而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对“性别差异”的政治规制将不可避免。 基于此,苏维埃政权在苏区后期的革命建设中,开始借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和家庭稳定的社会基础对“性别差异”加以掩盖和抑制,尽量弱化“性别差异”的现实意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向人们描绘了一幅没有贫穷、没有剥削与压迫、追求实质性平等的美好前景和理想目标”(38),这一理想对当时饱受封建剥削的贫苦大众具有强大的动员效力,也是转移两性矛盾焦点的最佳途径。同时,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正式解除了对婚姻单方不满即可无理由离婚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湘赣苏区婚姻条例》中又进行了补充:“男女因政治意见不合或阶级地位不同,无论男女可以提出离婚。”但苏维埃政权在鼓励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始终不忘同时对农村女性进行阶级意识教育,“党在此时特别向妇女群众宣传,使妇女彻底明白,压迫妇女的自由的不单是妇女的家庭,而是整个封建阶级”(39)。通过一系列补偿性的修补法案,离婚的绝对自由从法律上得以有效禁止,但“婚姻自由”所散发出的新鲜且强烈的“性”暗示并没有因为离婚条件的收紧而使人对“性伙伴”的自由选择有所停止。这往往在遭遇性压抑最严峻的女性群体中得到集中体现,女性争取的婚姻自主权与农民拥有的传统控制权之间产生了激烈矛盾,而这种矛盾伴随着革命过程的始终,区别只是随着政治权力的调整而变得或明或暗。 四、小结 革命需要性别差异碰撞所带来的强大动力,但又要避免其内生的自我瓦解力量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这几乎决定了权力与性别在整个革命过程中都将面临被发现、抑制和博弈的过程。虽然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在矛盾与冲突中理解历史,在战争与妥协中理解政治生活,但“公民具有性别的不同,这一关键点却常常被忽略”(40)。中共在革命根据地建设的早期动员当中,恰当的发现并应用了性别差异所内含的积极动力因素,又通过意识形态和政治权力抑制并整合了其对革命总体目标的破坏性因素,帮助苏维埃政权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最大限度的动员并维系了最广泛的社会认同。当前中国改革开放与城镇化建设浪潮促成了大批流动农民工群体,他们政治身份的边缘化和习惯性的政治冷漠成为我国社会民主化治理的难题,而缺乏对农民工群体性别因素的差异性分析更制约了两性农民工群体形成自动自发地政治权益表达和民主治理机制。以史为鉴,苏区对农民政治动员的实践能为当前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治理提供一些借鉴。革命常常意味着旧的结束和新的开始,纵然有不同的因素共同推动并主导着这一切,但权力与性别的动态博弈,不应被我们忽略。 注释: ①张宏卿,肖文燕:《农民性格与中共的乡村动员模式——以中央苏区为中心的考察》,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 ②关海庭:《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动员述论》,载《中共党史资料》2009年第2期。 ③[美]埃里克·霍弗:《狂人分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④中央档案馆、湖南省档案馆编:《苏维埃政权湖南省委宣传部讨论大纲第二号(1927年12月3日)》,载《湖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省委文件,1927年)》1984年版,第422页。 ⑤苏维埃政权最初在农村分配田地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多数农民因为惧怕地主及富农的报复,在早期根本不敢接受共产党从地主手中分配给贫雇农的土地。黄琨《革命与乡村:从暴动到乡村割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中有详细介绍,不赘述。 ⑥参见刘荣刚《中央苏区政治动员述论》,载《党史文苑》1997年第1期;钟昌火《论中央苏区时期政治动员的特点》,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2期;关海庭《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动员述论》,载《中共党史资料》,2009年第2期;陈世润、彭文龙《论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的产生》,载《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4期。 ⑦参见张宏卿、肖文燕《农民性格与中共的乡村动员模式——以中央苏区为中心的考察》,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 ⑧参见宋少鹏《苏区妇女运动中的性别与阶级》,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1期。 ⑨张宏卿、肖文燕:《农民性格与中共的乡村动员模式——以中央苏区为中心的考察》,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 ⑩《毛泽东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08页。 (11)《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0页。 (12)《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0页。 (13)宋少鹏:《苏区妇女运动中的性别与阶级》,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1期。 (1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 (15)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版,第195页。 (16)《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7页。 (17)[美]安娜·路易斯·斯特朗:《中国人征服中国》,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第164页。 (18)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95页。 (19)《壬田区政府成为老公介绍所》,载《红色中华》1932年5月25日。 (20)《中央执行委员会:检查瑞金工作后的决议》,载《红色中华》1932年4月6日。 (21)宋少鹏:《苏区妇女运动中的性别与阶级》,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1期。 (22)《苏维埃政权胜利县委关于七月份工作情形给苏维埃政权中央局的报告(1932年8月)》,载中央档案馆、江西档案馆编《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2(一)》1992年版,江西省档案馆藏,第372页。 (23)《团寻乌县第一次扩大会议决议案(1930年8月)》,载中央档案馆、江西档案馆编《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0(二)》1987年版,江西省档案馆藏,第25页。 (24)《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红军中逃跑份子问题》,载《红色中华》1933年12月20日。 (25)《欢送红色战士去前方》,载《红色中华》1933年3月3日。 (26)潘绥铭、黄盈盈:《性之变:21世纪中国人的性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页。 (27)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2页。 (28)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页。 (29)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3页。 (30)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3页。 (31)汤水清:《苏区新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载《党的文献》2010年第4期。 (32)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3页。 (33)《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9页。 (34)《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9页。 (35)郭静:《苏区的阶级与婚姻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34页。 (36)《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8页。 (37)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92页。 (38)郝宇青:《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再生产:中国共产党的重要课题》,载《探索》2007年第5期。 (39)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92页。 (40)[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标签: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论文; 政治论文; 红色中华论文; 苏维埃共和国论文; 苏区精神论文; 中央革命根据地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婚姻自由论文; 开放时代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