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反腐败斗争理论创新的认识_十六大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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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腐败问题,直接关系到党的两大历史性课题的解决。很显然,一个不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腐败问题的政党,就没有资格承担执政为民的重任,同时也表明它根本不具备治理国家的能力。共产党执政以后,以毛泽东和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一、二代领导集体,始终对腐化变质的危险性保持高度的警觉,并为此作了不懈的努力。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反腐败提到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的高度,郑重宣布: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一定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并在实践中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路子,形成了重要的认识和经验。经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对此,透明国际组织在去年公布的《全球腐败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采取的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使人们对有效地反腐败抱有信心”。

但同时也要看到,党员领导干部中的违纪犯法、腐化堕落案件仍时有发生,“有些腐败现象还有变本加厉之势”。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消极腐败仍处于高发阶段。反腐败斗争的成就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相当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不仅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不坚决打击腐败现象,反而假借发展、搞活经济之名或出于人情私利、去纵容、包庇腐败分子。对此,江泽民曾痛心地说,这些年来,在打击经济犯罪和反腐败的问题上,虽然做了不少工作,花费了很大力气,但总的还是手软。十多年前小平同志就指出的这个毛病,至今还没有改掉。针对这种情况,江泽民告诫全党:“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必须高度关注党与群众的关系问题、人心向背问题。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政风廉洁,从来是赢得民心,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繁荣的重要一环。这是对兴亡规律的一个重要经验总结。中国历史上一个个王朝的覆灭,世界历史上一个个不可一世的大帝国的崩溃,当今世界一些长期执政的政党的下台,都与人心向背的变化有很大的关系。”(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473页)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十六大报告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异乎寻常的、极为严厉的口吻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这是对全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再次敲响警钟,也是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随着对新时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复杂成因认识的不断深入,十五大明确提出了解决腐败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总体思路,这就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十六大报告坚持了这个基本方针和总体思路,但有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前提下,作出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重大决策。从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看,我们党打击腐败的力度要远远大于改革开放前,但为什么腐败现象在一个时期会越打越多,甚至是前腐(赴)后继呢?根本原因在于存在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隙,因此加大治本力度,也就抓住了遏制腐败的关键。

第二,在坚持教育、法制、监督治本思路的基础上,增添了发展民主、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等新的内容。

这是十六大报告关于反腐败斗争理论创新的主要内容,也是新阶段加大治本力度的具体体现,尤其需要我们全面地、深刻地去学习领会。

关于发展民主。大量的事实说明,党内民主不够,确实是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影响法制、监督的深层次原因。在反腐败思路上强调这个问题是完全正确的。发展党内民主,对于反对和防止腐败具有重大意义,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个崭新的命题深刻揭示了党内民主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邓小平曾把民主集中制比喻过党的生命,指出,这个制度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可以变质的,干部也是可以变质的,个人也可以变质的。那么十六大报告为什么又特别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呢?我个人理解:其一,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来看,民主是基础,更具有决定性。党内民主是从国家民主引进来的,民主的党就意味着党的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党员是党的主人,党的意志体现的是全体党员的意志。党内民主应该由一系列的观念、原则和制度所构成,主要是多数原则,即决定问题应少数服从多数;尊重少数原则,即尊重少数不同意见和持少数不同意见者的权利;言论自由原则,即在党内允许党员发表不同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选举原则,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法制”原则,即党规党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自视特殊,凌驾于党的法规之上;集体领导原则,即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任期制原则,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并且逐步实现任期制度化、法制化,等等。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才能调动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将治党治国治军能力强、自身形象好、群众威信高的人推选到党政军的领导岗位,才能使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自觉地维护所委托的上级组织和领导人的权威并贯彻真正体现全党意志的决策、决定,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使党的集中统一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其二,从历史和现实看,由于种种原因,如长期进行战争,实行计划经济,受封建主义和苏联模式影响,我们党关于集中方面的制度比较健全,关于民主方面的制度相对来说不够健全,如果领导人的民主意识不强,就可能导致个人专断、权力无法制约。这是党执政以来,多次出现问题尤其是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的重要原因,也是新时期以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一直比较突出,解决得不够理想的重要根源。其三,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看,党作为执政党,党内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必将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因此,十六大报告把发展党内民主突出起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具体目标是:“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其基本思路是分别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逐步扩大民主范围,提高民主程度。当务之急:1、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关于发挥党代会的作用。从实践上看,党代会作用发挥不好主要原因是五年开一次会议,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党代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因此马克思就主张党要充分发扬民主,应该实行党代会年会制(见2002年4月29日《学习时报》)。建国以后,党的八大提出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即常任制,这种制度“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改革没有实现。改革开放不久,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在11个市县区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了试点地区党内民主的发展。十六大决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发挥党代会作用除了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外,十六大报告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如及时征求代表对党的重大问题的看法,组织代表调查研究,建立代表监督、批评的机制等。关于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全委会作用发挥不好的主要原因是议事和决策范围较小,因此要适当扩大全委会议事和决策的范围。例如,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步做到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就是扩大全委会的议事和决策范围的有力措施。关于发挥常委会的作用。常委会发挥作用不好的主要原因是不能严格执行制度,因此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2、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选举是民主的基本制度,选举范围和质量是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应该看到,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条件限制,当前党内民主程度还不高,主要表现在党的领导干部直选范围很小,差额选举比例较小,任命制采用过多,选举透明度不高,等等。这些需要改革和完善制度逐步解决。近年来我们党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大胆的探索。例如,近年山西、安徽、福建、四川等20多个省区市在中组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农村进行“两推一选”基层党支部的尝试。“两推一选”是指,选举党支部成员,要由党员公开报名、公开答辩、公开竞争,在村民和党员过半数推荐的基础上,再经过组织考核确定候选人,然后按党章规定进行党内选举。从实践上看,新当选的党支部群众基础好,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了基层干部作风的转变。尽管这仅仅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直选,但确是我们党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昭示着党内民主发展的一个方向。3、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我国的国情、党情决定了我们党将可能长期实行多层次的间接民主,因此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对于弥补间接民主之不足,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具有重要作用。关于创新体制。就是“要着重抓住那些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工作,特别要搞好人事、财政、分配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478页),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具体地说,1、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那些应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项目,就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项目,要建立科学的机制,以堵塞漏洞,减少钱权交易的机会。2、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凡是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经济方法解决的问题,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就是需要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的问题,也必须有公开公正的程序。3、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制度上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4、加快财政制度改革,强化管理和监督。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严禁党政机关自行“创收”,设“小金库”。5、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这是被世界各国实践普遍证明了的有力反对和防止腐败的重要制度,虽然十六大报告没有提到,但2000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已经明确作出决定首先在省(部)级现职干部中实行,也应视为创新体制的重要举措。关于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就是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都要对是否有利于反腐倡廉进行论证,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都必须把反腐倡廉寓于自己的日常工作之中。反腐倡廉与日常管理,不能搞成“两张皮”,而应该统一起来。总之,“要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把反腐倡廉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大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效对策。”(同上第476页)

第三,在加强教育、法治、监督上,提出了新的举措。在这方面,应结合报告的其他方面特别是第五部分来理解。例如,报告第五部分第八点“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了以下重要举措:1、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2、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3、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4、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5、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治本,决不是忽视治标。十六大报告指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正是表明了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的明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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