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白还是辩白——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论文,告白论文,信息披露论文,关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披露是会计学与财务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从披露方式来看,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从信息内容来看,信息披露又可以分为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近年来,越来越多研究开始关注自愿性非财务信息披露。一方面,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且更能反映企业的透明度程度;[1,2]另一方面,随着各类相关利益者对企业信息需求的改变,非财务信息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3,4]国际上,如AICPA、FASB、CICA等机构,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鼓励企业自愿披露更多非财务信息的指引。[5] 环境信息披露在大部分国家属于企业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关于企业为何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来自两个不同理论阵营的研究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基于信息经济学的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拥有环境表现的私有信息,而环境信息已成为评价企业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企业会积极披露其环境信息以区别于环境表现不好的企业。[6-8]而基于政治社会学的合法性理论则提出,企业借助环境信息披露影响社会公众对其环境表现的认识,进行环境合法性管理。[9-16] 由此,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展开的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的检验得出了截然相反的证据。信号传递理论将环境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真实的告白,环境表现好的企业会积极地向外界表明其行为;而合法性理论眼中的环境信息披露则更像是一种辩白,环境表现差的企业会试图借助信息披露来为自己进行辩护。 那么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这是环境信息披露研究领域一个倍受关注且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基于中国的制度背景,运用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2008-2010年的大样本数据,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揭示:由于企业环境表现水平、环境信息类型以及企业所有权的不同,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会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本研究做出了三方面的贡献:第一,在自愿性非财务信息披露动机的研究中,引入制度因素并关注信息类型的作用,丰富了已有的研究文献;第二,在现有的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的竞争性假说中找到一种调和性的解释;第三,在衡量我国企业环境表现的方法和数据上为该领域的后续研究做出了基础性的贡献。我国有关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的实证研究至今还是空白,一个主要原因是无法获取我国企业环境表现的数据。因而,本文为解决环境管理学和环境会计学实证研究中的技术性难题提供了一种方案。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学者关注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Ingram等[17]是最早的研究,但没有发现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其后,Wiseman[18]设计出一个包含四大类共18项指标的评价体系对企业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分析。这一评价体系为后续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提供了有效的衡量方法并被广泛采用,但Wiseman同样没能发现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的环境表现存在相关关系。[18]早期研究发现的不明确性并没有阻挡后来者的热情,继续涌现了大量围绕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的分析与检验,并逐渐形成了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和合法性理论的两大研究阵营,各自得出了竞争性的证据。 1.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研究 信号传递理论[19-21]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解释。企业内部人通常比外部人掌握更多的企业信息,他们通过可观察的行为和适当的机制向市场以及外部人传递信号,使外部人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做出合理的决策,帮助企业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企业为了避免被投资者猜疑或者不信任,也存在强烈的动机将外部人无法获取的内部信号传递出去。企业自愿披露相关信息就是一种重要的信号传递行为,而企业业绩的优劣决定了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由此,基于信号理论的自愿性披露研究预示了环境表现与可选择的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种观点认为,环境表现较好的企业会通过将重点放在披露客观的环境表现指标来表现它们的“类型”,而这种指标是环境表现差的企业很难模仿的。环境表现差的企业会选择较少披露,或者保持沉默。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展开的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的研究相对出现较晚,如Al-Tuwaijri等、[6]Clarkson等、[7]Dawkins等[8]的研究。Al-Tuwaijri等将废物产生总量的回收率作为企业环境表现变量,采用对企业年报中四大类环境相关信息进行内容分析得出的结果作为环境信息披露变量。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披露的这些信息主要是一些规范性的信息。[6]Clarkson等通过对企业环境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以及企业网站上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分析得到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将TRI(有毒物质排放)以及其与收入之比(TRI/SALES)作为环境表现变量,结果表明,环境表现和自愿的环境信息披露成正相关关系。[7]Dawkins等用KLD指数和来自环境分析企业Trucost的环境影响评级各占50%的权重来衡量环境表现,用对气候变化问卷的反应来衡量环境信息披露,得出了企业规模的大小和环境事件的显著程度会与企业环境表现相互作用,进而对自愿披露环境信息产生正向影响的结论。[8] 2.基于合法性理论的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研究 对合法性进行系统研究并使其成为现代政治社会学核心概念与主流范式的,是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韦伯指出,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合法性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性资源。合法性有赖于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识和了解,而信息披露是企业与社会公众进行对话、帮助公众认识和了解企业的方式和工具。因此,信息披露在企业合法性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2-24] 由于环境表现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为树立良好形象会使用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合法性管理,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表现的认识,改善其环境合法性水平。Neu等甚至认为,“环境信息披露给组织提供了一种不必改变组织经济模式就可以维持组织合法性的方法”。[16] 合法性理论将信息披露看作是企业所面临的社会和政治压力的函数。环境表现较差的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社会、政治压力和合法性威胁,所以会试图进行更多的可选择性环境信息披露来改变利益相关者对它们实际表现的印象。合法性理论预示了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基于合法性理论展开的实证研究主要有Rockness、[9]Bewley等、10]Hughes等、[11]Patten、[2]Clarkson等。[13]Rockness用财务分析师、环境保护组织成员、环境相关法律制定者以及MBA学生对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的评价作为环境信息披露变量,以CEP的等级作为环境表现变量,发现环境表现差的企业更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9]Bewley等发现,污染倾向越高的企业越有可能披露常规性的环境信息。[10]Hughes等证实,CEP等级排名为优秀和中等的企业,其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表现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但是排名较差的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较多。[11]Patten在Wiseman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包含八大类环境信息的评价指标,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及数量进行评分,用收入标准化后的TRI衡量环境表现,研究结果表明,TRI与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成正向关系。[12]Clarkson等[13]采用Clarkson等[7]的方法衡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以NPI(国家污染物质目录)中的污染排放水平作为环境表现变量,来自澳大利亚的证据显示,污染排放水平越高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越多,尤其是“硬披露”水平与污染排放程度正相关。[13] 3.研究假设 自愿性信息披露属于非强制性行为,企业对于是否披露、披露什么以及如何披露有很大的酌定权和选择度,由此,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战略选择。Dawkins等认为,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战略有适应性和防御性之分。[8]采用适应性战略的企业会关注外部相关利益者并积极将自愿性信息披露整合到企业战略之中。适应性披露战略不仅仅是对需求和政策做出回应,而且会更关注环境问题以赢得更多关键相关利益者的支持,并通过自愿环境信息披露提高企业的竞争地位。采用防御性战略的企业试图用表面上的政策调整来维持与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关系,减少信息产生不利市场反应的可能性。因此,在防御性战略下,企业环境表现与信息披露之间呈现出负相关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面临的压力不同、性质不同以及信息的类型不同,企业会选择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战略。当企业环境表现较差时,面临的合法性压力较大,会倾向于采用防御性披露战略,即环境表现越差的企业会通过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来进行“辩白”,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而当企业环境表现较好时,更有动机转向采用适应性战略来向外部人进行“告白”,赢得支持和竞争优势,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本文预期,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并非如已有研究所假设的,是线性关系,而是U型关系。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1:企业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 环境信息作为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不同,有大量的定性披露。因此,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通常需要通过披露数量和披露质量两个维度来描述。环境信息披露数量主要通过披露的篇幅来衡量,质量则从披露的量化性、显著性和时间性方面来衡量。[12,25,26]环境表现较差的企业在“辩白”过程中会借助文字游戏做表面文章,如披露非量化信息、采用模糊性语言等为企业“漂绿”。此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数量较多,但质量相对较低。相反,环境表现好的企业在“告白”时会选择确切、客观、及时的“硬”信息传递不可模仿的信号,彰显自己的优势。此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则会较高,而环境信息披露数量可能相对较少。由此,本文提出: 假设2a:当企业环境表现处于较低水平时,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数量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假设2b:当企业环境表现处于较高水平时,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会更加关注自身的合法性,其价值体系与我国的社会制度更为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在制度设计、经营管理方针和目标等方面也会更为符合中国的制度背景。在环境保护方面,国有企业所受到的环境合法性压力显然会大于非国有企业。因此,当企业环境表现较差时,国有企业会更迫切地需要对外“辩白”,以消除不利影响。当信息披露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手段时,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4]相对于民营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融资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27-29]所以,在企业环境表现较好时,资源获取能力较强的国有企业并不会急于通过“告白”来寻求市场支持。由此,本文提出: 假设3a:当企业环境表现处于较低水平时,国有性质会强化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假设3b:当企业环境表现处于较高水平时,国有性质不会显著影响环境表现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二、研究设计 1.研究样本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按照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上市企业行业分类指引》,将环保部2008年公布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中规定的重污染行业合并为八类:采掘业、纺织服装皮毛业、金属非金属业、石化塑胶业、食品饮料业、水电煤气业、生物医药业和造纸印刷业。本研究选取了2008-2010年中国证券市场重污染行业的A股上市企业作为样本,在剔除了不完整的数据后,最终包括169家样本企业共计483个观察值。 样本企业的环境表现数据通过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各地区环保厅(局)网站以及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网站、中国资讯行——中国经济新闻库、企业网站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手工收集获得,环境信息披露数据和企业基本信息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企业网站上手工收集获得,行业特征、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等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 2.研究变量 (1)企业环境表现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环境表现的实证研究基本空白,主要原因是缺乏企业环境表现的数据库和公认的衡量指标。国外相关的研究采用的大多是单一维度的指标,[6,7]或是政府和机构已公布的数据,[8,17,18]国内的研究仅有吕峻[15]采用的是公司是否因过量排放受到处罚以及处罚类型。因此,本文在衡量我国企业环境表现的技术和数据方面进行了尝试,通过手工收集数据,从污染排放、环境管理和社会影响三个维度的八个指标较为全面地对我国企业的环境表现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依据是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后文简称《指南》),这是我国最为权威的评价企业环境表现的文件。① 本研究首先利用AHP层次分析法并根据《指南》计算各指标的权重,②接着参照《指南》中的具体评价标准对样本企业的各项环境表现指标进行打分,③最终加权计算样本企业的环境表现得分。评价指标的分类、定义、赋值标准和权重见表1。标签:企业环境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论文; 环境评价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