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主治理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有效落实,一方面能够有效将工程施工与后期维护隔离,以此分辨出盈利与非盈利的管理性质,使水利资源更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借助自主管理的平台,能够有效的根据农户需求提供水利管理制度,以此更贴合了农业经济发展需要。本文基于自主治理模式特点展开分析,在明确存在问题与对策同时,期望能够为后续农田水利工程体系的构建提供良好参照。
关键词:自主治理;小型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主治理模式概述
自主治理模式又称为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其是由单条或多条水渠控制区域内用水户通过选举、参与和协商组成的管理团体,在组织架构内具备法人资质与相应责任制度,因此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许可下,能够将工程建设管护工作交给地方协会,以便明确的分开盈利与非盈利管理性质,使自主治理模式更贴合用水户的使用需求。在此种自主治理模式环境中,并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协会与用水户之间更应该归属于合作伙伴。而从农田用水决策角度来看,多数水利调控与管理问题都需要协会内部进行讨论,以便更充分的体现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避免水利工程治理出现经济纠纷。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存在难题
1. 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1)利润空间狭窄,利益冲突难以解决经营方之所以进行投资和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但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政府对农业水费实行价格管理,在定价时,往往将水费标准压得很低,而又不提供相应的补助,致使经营方往往处于微利或无利可图的境地,甚至有时是负债经营。即使是政府未干预投资者定价的个别项目,也由于农业生产收益过低,在水费过高的情况下,农民会负担不起,为了使项目能够实施下去,经营者不得不被迫将水费标准制定在较低水平,以致自己无法单单依靠水费就能获得合理收益。要想获得收益,经营者往往要进行水面养殖等与农业供水无关的增值项目。这些增值项目常常与农业灌溉相冲突,对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2)水利工程设施具备垄断性特点,若经营者未能遵照用水守则为地方供水,则势必会影响地方农田供水质量,甚至会为地方养殖与种植业带来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根据以往资料可知,经营者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输水设备检修工作不到位,水质处理不合格与垄断供水索取高额回报等,都会对用水户的经济权益带来极大的伤害。
2. 自主经营管理模式问题
自主治理模式主要是地区农业用水户组成的管理形式,因为其中多是当地农民,所以在农田水利工程修筑过程中,对于如何运行与检修便有更多的发言权,以便借助协会保障农业经济体系的稳定。但从农户思想水平与操作能力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管理势必会面临一系列难题,若一直将其视为忽略状态,则势必会导致农户经济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根据行政干预的现状来看,用水户协会具备完善的法人制度,所以应该有独立经营与管理的权利,但实际在水费缴纳与检修等工作开展时,却往往有地方乡政府等机构参与,不但使得协会工作很难独立落实,同时也在扼杀了自主治理的独立性与积极性,使自主治理模式仅停留在形式。
(2)自主治理本应由农民推荐出适宜的人选,以此保障协会正常运行同时,能够更全方位的考虑到水资源的利用。但从实际管理者选拔的撞款来看,多数乡村负责人竞选多为村干部,部分具备管理条件的农户对此并不知情,这便极大侵犯了农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使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落实潜在较多隐患。
(3)水利系统构建具备连贯性的特点,而在乡村水利工程管理期间,必须知晓水利区域划分与不同乡村功能需求量的差异性,才能确保乡村水资源需求能够被更细致化的统筹。但凭借自主治理模式的落实,多数乡村仅对自身用水需求有大概了解,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其他乡村的水利需要,无疑加大了工程管理难度,极易因为水资源的应用产生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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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主治理模式在运行与维护期间,也需要相应的运营资金使管理工作能够持续落实。而从现阶段协会经费渠道来看,主要是通过水费收缴的措施保障协会的基本运行,但由于不同地方水费收缴数量有农田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多数协会资金运转困难。
三、自主治理应遵循的管理原则
1. 明确自主治理的用水范围
用水户协会应有完整的水文边界,同一渠道不应划分给不同的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协会原则上以支渠为单位划分,每条支渠划分为一个用水户协会。如果支渠控制的灌溉面积较大,可将一条支渠划分为2个或2个以上用水户协会。
用水户协会规模不宜过大。协会规模越小,协会成员之间的目标利益越容易统一,越容易采取共同行动,管理就越有效率。也可以有效地降低协会的管理费用,减轻协会会员的经济压力。世界上节水灌溉管理最先进的以色列,其基层用水单位莫沙夫的规模大约有40~50户,可作为参考。
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用水户协会应该从建立最小规模的基本组织做起,使群体中的人们在社会资本参与的基础上,通过更大、更复杂的制度的建立,来解决较大的问题,成功的较小基本组织是较大组织建立的基础。在良好的运行效果、社会资本的积累、经济实力和制度供给能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组织规模会不断壮大。
2. 完善自主治理分层管理体制
在同一协会内部,结合实际,根据斗渠、农渠、毛渠等的水文边界,建立不同层次的用水户小组,对协会内部进行分层管理。原则是尽可能地使基层小组成员具有共同利益,便于内部意见的统一与协调。
3. 保障用水户在治理中的自主权
由于历史影响,协会成员之间往往有地缘和血缘关系,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明确,而且正常情况下,这些关系将长期保持不变,因此,他们在规则制定与实施中,不会只顾眼前利益,往往会有长期衡量,而且他们对当地情况最为了解,所以制定的规则将会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 政府应保障用水户的基本权益
国家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支持应落实到用水户协会,防止中间截留与挪用。用水户协会应有权进行水费标准的制定,有权进行水费的收取。国家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财政资金拨付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直接交付协会。
协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由成员自行讨论、制定,政府可以进行指导,但严禁强行干预。协会成员设计和实施用水规则所付出的努力不会被外部权威所削弱或改变,关于用水规则的协商与调解才能起作用。
四、结语
自主治理模式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有效利用,不但能够更清晰的划分出工程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关系,使水利工程更便于精细化的管理,同时根据乡村用水需求,此类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农户需要设置供水时间与供水量,如此更优化了地区水资源管理的质量。故而,在论述基于自主治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研究期间,必须明确自主治理模式的特点与难点,而后找寻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为后续农田水利工程的构建质量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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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冬雪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3
标签:用水论文; 协会论文; 自主论文; 水费论文; 水利工程论文; 农田水利论文; 农田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