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府属地方土司制度
——以司寨互动为中心的考察
杨森井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 作为中央王朝的民族治理典章,土司制度有其一般性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土司制度的运行在不同区域和不同时间会呈现出一定差异。黎平府属地方土司制度的运行不仅仅受到中央王朝的制约,同时要受到村寨地方社会的影响,司寨互动背后体现出土司制度的运行逻辑和具体实践。纵观历史,土司制度走向终结是一种必然,但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值得研究总结,从中总结民族地方政治运行、发展的历史经验。
关键词: 清水江;司寨互动;黎平府;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央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制度安排,一般认为,土司制度在元朝开始被确定为正式的典章制度[1]23。究其特色,一方面,中央王朝试图通过任命少数民族头人充任土司来“以夷制夷”,稳定边疆民族地区;另一方面,土司只要拥护中央王朝便可获得合法的统治权,在其辖地内部“自王其地”,形成封闭的族群治理结构。自有元以至清末,土司制度被广泛施行于边疆民族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中央王朝通过土司制度推动着边疆治理和民族融合的历史变迁。需要注意的是,土司制度的核心是人,是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少数民族,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不同时空背景下的族群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和变通,而这种差异和变通恰恰正是土司制度丰富的内涵所在。
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司寨互动的角度出发,通过挖掘地方史料并结合官方典籍和文献记录,在整体的时空背景下研究区域地方的土司政治实践,具体来说,是以基层土司、所管辖村寨作为研究主体,围绕司、寨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变化展开论证,探寻基层土司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而管窥古代王朝国家的民族治理经验。
一、黎平府属土司的历史概况
黎平府地处湘黔桂三省交界地带,主要包括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剑河县和湖南靖州县部分,境内历史上主要以苗族、侗族为主体原住民族。在唐宋以前,黎平府属地方虽在版图内,却多属化外,只事羁縻。宋景定辛酉年(1261年),靖州徐知府在锦屏亮江一带巡边时被当地苗民(1) 本文所谓“苗民”不仅仅指当下的苗族,而是对当地少数民族的概称,具体在本文的语境中,主要包括苗族、侗族人民。 诱杀,继任的张开国将军率领军队进兵招讨,并刻下了训诫文:“大观初元,筑隆州于湖耳,道(越)十年而废之,自是不沾王化几二百年……弃尔弓弩,毁尔牌甲,卖剑买牛,卖刀买犊,率丁男少壮,从事田亩,男耕女桑,各从圣化,永为良民。”[2]1“大观”是宋徽宗在位时的年号,大观元年(公元1107年),宋王朝试图在这一带建政施治,曾筑“隆州”于“湖耳”,但却“十年而废”。而“湖耳”即是后来的湖耳蛮夷长官司之地,后为黎平府的辖地。由此可知,迟至南宋末年,黎平境内尚处于化外之地,仍是边疆之“外”。
亦正是在这个时期,黎平地方的土司制度开始初现雏形。据中林验洞长官司《杨氏族谱》所载:“叔玉宋时随征武陵诸洞,招抚三百七十余寨,栉风沐雨,勤劳有功,除授正长官承直郎职事。自宋受封,累代承袭,远不可考。”[3]根据族谱记载,杨叔玉于宋嘉泰元年(1201年)生于江西泰和,宝庆乙酉年(1225年)举贡元,后征战西南,“自宋受封,累代承袭”。从民间史料来看,黎平地方自宋末已有土司制度的雏形。(2) 关于中林验洞长官司族谱所载的真实性,作者是持肯定态度的,在实地调研中,笔者发现中林杨氏土司后裔现在仍与江西泰和县族人有联系,两边族谱世系亦对得上,并于近期参与江西泰和杨氏修谱等诸活动。 当然,也要看到,历史并非是单线发展的,在特定时空下,该地区的制度发展和社会演进并非是一体性的,亦会存在一定的先后性,如此方能更好地理解上述材料。
元明时期,土司制度成为中央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正式制度。洪武三年(1370年),辰州卫指挥使刘宣武率兵招降湖耳、潭溪诸峒,(3) 峒,亦称“洞”,可指村寨单位或小部落。 于是诸峒长官皆来朝,命仍其原职,共设置了14个蛮夷长官司,先隶辰州卫,后隶思州宣慰司。永乐十一年(1413年),析原思州宣慰司之地设黎平府,由永从福禄、潭溪、八舟、曹滴洞、西山阳洞、古州八万和洪州泊里等7个蛮夷长官司组成。明宣德九年(1434年),原新化府因“地狭人稀”裁撤,并入黎平府,所辖7个蛮夷长官司:湖耳、亮寨、中林验洞、赤溪湳洞、龙里、新化、欧阳等长官司亦俱归黎平府管辖,从此黎平土司尽归知府管辖,形成“流土并治”的政治格局[4]卷六下:92-93。这些土司中,除了永从司、赤溪司、西山阳洞司、曹滴司在明末清初被革除之外,其它长官司一直延续到清末,甚至民国初年,前后近700年的历史[5]。土司制度在黎平府属地方从“化外”到“内地”的转化过程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土司制度肇始
一般来说,土司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以夷制夷”,通过设立“土人”为土司来对土民进行统治,但从笔者在黎平府属地方的调研结果来看,当地的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在土司作为话语主体的叙述中,除了西山阳洞蛮夷长官司是由当地“酋长”韦万木聚族请报设立土职之外[1]925,黎平府属其他土司的宗支图册都记录了其先祖乃内地汉民,且他们的世袭职位是来源于先祖“因功授予”,强调汉族血统的正统性。乾隆三十四年(1768年),中林司时任土官杨大灿在向朝廷具呈的应袭文书中仍然将自己的官籍写为江西泰和人,而此时距离其先祖叔玉公宋朝年间来此开疆辟土已近500年[2]491。土司身份的话语叙述将其描述成为帝国边疆的守护者和开拓者,一开始就区分了土司与土民族群上的差别,这种身份的差异为司寨之间对立冲突的互动关系埋下伏笔。
黎平府所在的苗疆地区既无君长,亦不相统属,总体来说呈现一种自主散漫的社会形态。土官们是以平乱的方式来到苗疆,并由此扎根苗疆。由于“我者”与“他者”的不同身份,武力征服成为黎平府属土司获得统治权的一般方式。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土司的势力范围予以追认,这样就形成了土司政治的合法性来源。这种合法性的来源是基于中央王朝的授予,而非土民的认同,因此,在“汉”与“苗”的身份互动中,土司的权力常常受到村寨的制约。兹引龙里长官司的族谱叙述为例:
至万历十六年,婆洞苗民作反,杀死龙起官,又杀杨威、杨显,又杀族内通彪爹,又杀家丁长脚、银保、进禄七人。百姓连夜攻司,要来夺印。起风请房族商议,详文报上朝廷到旨。三房共请弯曲兵马征不服婆洞。三房着饷,上下三等铺摆,一等四两,二等三两,三等二两,着银已定,又去请蒙家兵复征苗民,服管也。三房着饷一等五两,二等四两,三等三两,又康熙三年请麻阳并破美罗苗民,未曾服管也,是通族复征,方才服管,纳粮上草。又于康熙七年请冶家兵打稳斗,苗民不服,后又请总库兵马并三房齐去方才平服,纳粮上草[6]。
对文献中数据分析观念及相关概念的内涵分析发现,这些研究中的概念内涵大多是在分析课标中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或具体化,或操作化.
该族谱记录了龙里司“三大房”为了“保全官印”的具体经历,可以看到,土司在其统治过程中,最主要还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控制所属村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就需要对土司的身份做进一步的探究。作为长官司的长官,对于苗民来说该司长官是作为“他者”的汉族统治者,是外来的“侵略者”,他们之间语言和习俗都不一样,村寨受到土司的武力征讨而被迫每年“纳粮上草”,一旦村寨能够自立摆脱土司的治理,他们就不再服管;而作为管理苗民的土司,在土司制度中,土司之设就是为了“以夷制夷”,他们被中央王朝视为是管理“夷人”的“夷人”。当遇到苗人“作反”之时,土司虽“详文报上朝廷”,但朝廷认为土司治理苗民乃是分内职责,需要靠他们自己的力量去解决。所以,龙里土司只能自筹粮草,自费请兵去征讨。龙里长官司依靠“弯曲兵”“蒙家兵”“冶家兵”“总库兵”“麻阳兵”这些类似于雇佣军的军事力量来征讨婆洞、稳斗这些原属村寨,又着饷去征讨未曾管服的地方。这种身份的差异使得孤身处于苗疆的土司及其族属在统治过程中的处境十分尴尬,统治能力亦大为消减。
从村寨的叛服抉择可以看到,当时黎平府属土司遭遇了严重的身份认同危机,身份与血缘的二元性导致了其与所辖村寨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一种结构性的冲突。由此可以看到,基于身份的差异,征讨与叛服的互动成为土司权力嵌入之初的常态,司寨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对抗与冲突。
三、土司治理与司寨互动
对立与冲突不能成为司寨互动的常态,中央王朝设立土司的目的就在于使苗疆地区变得有序,这是土司制度存在的根本意义。随着土司制度在黎平地方不断铺开,为了维持自己有效的统治,在长期博弈的权衡下,土司会由一开始掠夺式的暴力统治转向技术性管理,司寨之间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因而,在这个治理过程中,土司和村寨之间的控制与反馈方式呈现出柔和化、均衡化趋势。
(一)设款规制
广义Gauss-Seidel迭代法的预测-校正方法 伊马木·麦麦提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外力 娜扎开提·阿迪力 (1) (13)
这一次,青辰再也招架不住。面对压下来的血盆大口,他瞪起双眼,恶狠狠地与那对幽深而邪恶的狼眸对视。从对方的眼中,他看到了自己狰狞的脸,那张脸龇着牙,瞪着眼,被搏斗时飞溅的鲜血染红了半扇,恐怖而凶戾。
咸同时期,平鳌寨姜海闻在《山林纠纷杂记》中写道,“今之十二司,乃昔之二十款头......屡侵平鳌地界,彼恃其爬结款头,有所争兢,平鳌人次次失理,次次失业......时至康熙,已立十二款头为十二司”[7]。这里的十二司指的就是当时黎平府属的土司,姜海闻将“十二司”称作“十二款头”,这反映出当时土司的治理是通过作为款头来起款的方式,将所辖苗民纳入到他们所习惯的款约组织当中。姜海闻是平鳌寨人,平鳌寨是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才向黎平府输粮纳籍的生苗村落[4]109。该叙述的主体是苗人,该文还记载了文斗上寨人因为与作为龙里司长官的“款头”关系好而“暗约款众,定期挞伐平鳌”的历史。在这个“我者”的眼光里,因为文斗上寨人与“款头”关系好,所以有能力约款众“挞伐平鳌”,使得平鳌最后不得不投向黎平府而非龙里司的怀抱。
在课堂中学生用手机进行答题,并且反馈相关问题,教师注意力在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的总体表现上较多,容易乎略某个学生用手机进行娱乐活动,影响学习效果。
二抓报账资料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流程。项目招标开工前,组织相关中标单位进行报账培训,详细讲解报账所需的资料和附件,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的资料、档案管理,逐步建立了以财务资金管理制度为依据,以县级财政报账制为主线,以工程预决算管理为手段的资金运行监管体系。
亲族枝派为契,立印信合同,八阳亲族子孙永远收留存照。
(二)家族共治
土司孤身悬于苗地,最亲近的只有自己的亲族。在前文中已经提到龙里司为了平复叛乱而多次集齐三大房的力量一起面对,家族互助模式在黎平府属土司的治理中是一种常态。根据钟灵新司《杨氏族谱》记载,洪武时期,土官杨盛贤在“招抚十排四洞”之后,将自己的兄弟分散到各个地方去镇守。盛贤“迁居中林”,开辟新的司署地,将其弟盛科移住稿丙,盛德移住羊艾,而继任的土官杨秀通又将胞弟移居清水江畔,镇守附近一带。而原来验洞(4) 即中林验洞长官司最初的司署所在地。 地方仍有亲族留守,现在这些地方都有中林长官司杨氏的后代。通过分派亲族镇守的治理方式,中林司的疆域从此就固定了下来,直至民国初年才裁革。对于该族谱的记载,可在一份中林长官司的家族契约中找到凭证。
中林司长印正堂杨燿环,为因先年高祖杨秀通胞弟亲枝迁移清水江八洋寨,住坐为民,昭依前世宗祖一派源流,原系本司胞弟手足矣!日后官舍子孙不许莫作民人看待,昭依印信合同相认。
宗祖原系枝派,舍族一家,若二家有事,生死相顾,协力同行,二家不得推闪,不得许二家勒索银两之惠。若是官舍有事,八阳来顾,若是八阳有事,本官恩惠向官理落,不得难他银两。
本司立印信合同,族谱一般,世代子孙永远悠长,如有人心不古,自此立合同对天盟誓:上凭天神,下有鬼神,有印信可证,世代莫忘根本。
即便是进入了土司时代,土司权力的施展亦依然要受到村寨款约组织的制约,需要“入乡随俗”。在这种治理方式中,长官司做为“款头”倡导起款,所属各属寨共同参与议定规则,形成公议。从这里可以看到,面对强有力的村寨风俗习惯,土司亦不得不改变斗争的策略,在款约组织中,土司作为“款头”处于主导地位,在个体对比中能表现出一定的话语权优势。但对于整体来说,土司对于款约组织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土司能融入其中,并作为“款头”,自然是一定实力的表现,同时亦是一种合作的态势,它需要得到其它小款的认可才行。为了生存并履行统治职责,土司并非“自王其地”而为所欲为,乃是通过“款”组织的方式与苗民属寨相互合作,这种情况在初期表现的尤为明显。
对民俗学者新的身份合法性的确认,同样来自于实践本身。我们相信,民俗研究者与民俗传承人双方都具有主体性与反思性,理性只能在沟通与协商中才能产生。因此,研究者的任务不再是代替传承人去描写民俗行为与事象,因为着眼于“事象”的描写,本身就会将主体物化、生活静态化;民俗学者也不应该只是民俗事象生产的利益相关方或者契约制定者,他更重要的任务在于通过提供时间上、空间上、社会阶级意义上的“他者”的知识,使行动者的思考有机会摆脱思想传统(既可能是当地惯习,也可能是精英偏见)的局限,引动他们发展自己的反思能力。这是一种“思想启蒙”,但不是“眼光向下”或“眼光向上”,而是与行动者的相互启蒙与共同成长。
中央王朝设立土司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治理边疆民族地区,最大的困难就是文化习俗和社会结构的差异。款约组织是黎平地方少数民族的自我治理方式,是苗侗民族村寨内部以及村寨之间特定的文化习俗和控制冲突的保障机制。在推行土司制度之后,“款”仍是土司治理中的重要手段。
凭族合祖叔:
南汉太爹 启环二爹 印环大爹 龙塘爹 襟环大爹 合楼爹 楚林舅爹
康熙六年六月十五日立印,合同永远存照
代笔 杨启俸
2.3.5 对中性洗涤纤维含量的影响 氮、磷、钾肥单施处理,N0P0K150和N0P60K0处理与对照N0P0K0相比无显著差异,其他单施处理均显著降低了中性洗涤纤维含量,下降为0.74%~7.95%,其中N30P0K0的中性洗涤纤维下降幅度最大,含量下降至36.01%;氮、磷、钾交互配施,中性洗涤纤维含量均显著低于对照N0P0K0,下降为3.86%~13.55%,其中N30P180K50的中性洗涤纤维下降幅度最大,含量下降至33.91%。氮磷钾配施处理的酸性洗涤纤维下降幅度大于氮肥、磷肥、钾肥单施处理。
进存后方远(5) 该契约为2017年笔者在贵州省锦屏县调研期间,锦屏县八洋村杨涵治先生所提供,“八阳”即今锦屏县平略镇八洋村。
随着土司制度发展,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地的少数民族采取大治化苗的策略,意在使土司地方实现从“外”到“内”的转变,(8) “外”和“内”是指苗疆地区由化外转变到化内的历史进程过程。 纳入到大一统王朝国家的治理体系中来。在中央王朝的介入下,司寨二元互动的政治边界不断被打破,原本封闭的村寨社会拥有了越来越广阔的互动空间,原有的司寨互动方式亦悄然发生改变。
黎平府土司孤悬于苗疆边地,面对“习性凶悍”“叛服不常”的苗民,依赖于家族共治能更好地分担其统治压力,分散风险。通过类似于分封的方式,将亲族派到难以管辖的地方去镇守,把最值得信任的亲族放在最不安全的地方,共同维护土司家族的统治,形成一定的利益共同体,如此控制方式显得更为有效。同时,也可以看到,在家族联合的司寨互动中,身份差异所形成的族际政治背后是土司自身力量不足的表现。在这种治理方式下,司衙与亲族属寨之间处于近乎平等的地位,此时的司寨之间表现为亲密的家族合作关系。
(三)委任治理
在黎平府属土司的治理方式中还会出现委任乡约来代理村寨事务的情况,尤其是对于距离司治较远的村寨,山高菁深,道路难通,土司对于村寨的控制实在是鞭长莫及,不能亲力亲为。于是,对这些土司的控制所不及的地方便只能通过委任的方式,即通过委任属寨的头人来进行管辖,赋予他们一定的管理权力。委任的方式在减轻土司管理成本的同时,亦能更好地发挥村寨头人的自主权,是土司制度下的村寨自治。此时的司寨互动主要就在土司和乡约之间展开,兹引一则委任状为例。
对于以机械炉排炉为主的垃圾焚烧行业,各种炉型的控制理念差异较大,目前国内也有尝试将控制系统完全纳入DCS的实例。如贵州黔西项目等,其系统如图5所示。
署贵州黎平府龙里长官司正堂杨为给委乡约以口责成事,照得佳池寨路通河道,公事烦殷,不有乡正,难以统帅。兹查尔姜佐章为人诚实,办事公平,合行给委为此牌,委尔姜佐章执照,俟后凡有公务,务需上紧办理,无得委靡不前,亦不许勾唆讼词,欺压善良,经发觉,决不姑宽,凛慎勿为,须至委牌者 慎
正如《礼记》所述,“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在帝国政治权力的保障下,汉文化输入成为了中央王朝进行苗疆再造的重要任务。有明一代,在土司社会中,几乎只有土司子弟才能接触到文字,他们必须入学才能承袭土职,(9) 明朝规定,凡土司子弟必入学习礼仪文化方可承袭土职。 而土民没有科举之途。划历史的事件出现在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时任贵州巡抚的于准上书康熙皇帝,请建苗学,让其与土司子弟、汉人一道“一体科举、一体禀贡”[4]卷四上:77-80。这就意味着苗民亦受到了和汉人、土司子弟一样的政治地位。自此疏之后,清王朝随即在贵州地方设立府学、县学,并在此基础上又设立义学、社学,以满足各个村寨民众的求学需求[4]卷四上:116-118,其效果十分卓著。
科思创中国区总裁盛秉勇(Bjoern Skogum)表示:“可持续发展是科思创的核心战略支柱之一,中国正对化工行业进行大规模整治重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成为行业榜样意义重大。作为一家跨国企业,科思创将继续为中国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贡献,到2025年将生产每吨产品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较2005年降低50%,利用我们全球化的专业知识让中国更美好。”
建章立制,将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等全过程的纳入制度的笼子,是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最根本保障,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乡镇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特别是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2〕28号)等文件,进一步做好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制度建设,逐步构架好“乡镇资金监管的制度牢笼”。通过制度的完善,把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责任层层分解到岗位、到人员,努力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的全方位、无缝隙监管。
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日[8]
龙里长官司的这通委任状制定于乾隆四十五年,亦就是公元1780年,此时距离雍正皇帝1728年开辟苗疆“新疆六厅”已经过去50余年。(6) 雍正六年开始开辟“新疆六厅”,分别为清江厅、丹江厅、都江厅、古州厅、台拱厅、八寨厅。 此时的清水江木材贸易正当其时,雍正末期便开始疏通的清水江流域早已成为山客和水客的天堂。佳池寨坐落于清水江边,是木材生产的重要村寨,围绕木材贸易所带来的一系列种植、砍伐、运送等事务对于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佳池寨去司治近70里路,全程跋山涉水,这个距离在车马不通的年代着实是一段非常遥远的距离,“公事烦殷,不有乡正,难以统帅”,因而不得不委任一个为人诚实,办事公正的人来管理。
此外,土司统治的势力范围之内往往存在很多的“飞地”(7) 所谓“飞地”就是指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 或者距离司署很远的地方。中林司的验洞寨即系孤悬于侗族地方的一块“飞地”,其周围是曾经隶属于赤溪司和黎平府经历司的北侗“九寨”大款。潭溪司的黄岗侗寨、亮寨司的苗皂寨等都是“飞地”。同时,由于土司驻地多与村寨相去甚远,土民多在山高菁深的地方居住,司寨之间联系困难。这时候,出于对管理的需要和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委任村寨有名望的人来代行管理之职权成为了必要。土司对于村寨乡约进行分权,对村寨放权,乡约假土司的权威来管理村寨事务;土司借乡约的管理来维持地方秩序。在委任管理中,司寨互动虽然还是以土司起主导作用,但是村寨乡约的重要性亦日益凸显。此时,土司对村寨的弱控制显露无疑。
四、国家主导:后土司时代的司寨关系
(一)多元互动下的村寨变迁
八洋寨是中林司的属寨,该契是中林土司与八洋亲族之间签订的互助契约,目的是为了使官舍与亲族之间“生死相顾,协力同行”。作为中林司所辖的一个村寨,八洋寨地处于中林司和湖耳司、龙里司、赤溪湳洞司势力的交汇地带,对于中林司来说,其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因而委派胞弟前去镇守。该契约立于康熙六年(1666年),而迁居始祖秀通胞弟乃明初时期的人物,因而,从迁居八洋寨到立该契约,前后已隔近300年的时间,此时的八洋亲族早已被当地苗人同化,至少语言上是这样,至今八洋寨仍有大部分人操苗语。尽管八洋亲族早已被“苗化”,中林司官舍却依旧不将他们当作“民人”看待,仍视之为官族,其背后的意图就是为了以“宗亲”之名团结家族力量来管理“苗人”,维持自己的统治。中林司的策略无疑是成功的。自此之后,八洋和中林司之间的联系就变得更加紧密,多次参加到中林司所组织的家族活动中去,连同其它分支一起形成紧密的家族关系,而中林司的统治亦得以直维持到了民国初年。
1.由上至下的政治推动
政治推动的关键点有二,一是设立流官、“改土归流”;二是文教的推动。正如前文所写到的,黎平地方自洪武年间开始设立卫所、府县,并从万历年间开始“改土归流”,逐步从数量上和职能上限制土司,不断压缩土司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入清之后,官府可以直接干预村寨事务,原本的司寨封闭边界被打破,建立起来统一的地方秩序,中央王朝对于不断加强苗疆地区的法制推行力度,国家存在不断得以加强,黎平地方从此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毫无疑问,官府、卫所的设立给黎平地方带来了秩序基础,在管理土司、维持地方稳定上面具备了强制力量的保障。当然,仅仅依靠暴力并不能化解苗汉之间的文化差异和认同差异,唯有统一的意识形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一统秩序的长久运行,二者需要中央王朝推动文教的发展。
右牌委佳池寨乡约 姜佐章 准此
根据光绪十八年(1892年)刊刻的《黎平府志》记载,明清时期黎平府司寨地方一共考取贡生62人,文举9人,武举5人。其中,明朝时期仅有贡生18人;到了清朝,尤其是康熙后期到光绪时期的两百年间,一共有44个贡生,9个举人,并出现了5个武举[4]]卷七上:13-90。这些变化反映出中央王朝对于土司地方文教的强力推行,考取功名的这些人逐渐成为地方的文化士绅,获得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受到府县流官的礼遇,一个新生的士绅阶层正在苗人村寨崛起。
贵州黎平府龙里司长官委佳池寨乡约状
2.由外而内的流域开发
Active Efforts to Construct the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of Socialist Eco-civilization:An Overview of“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Global Vis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text of Socialist Eco-civilization” Ren Ling
中央王朝政治权力的推动将大一统的国家意识形态和儒家文化持续向村寨地方输入,不断提高的文化同质性和对王朝国家的归属感使得土司地方不断“内地化”。同时,清水江木材市场的开发给予村寨社会变迁强大的推动力。
清水江的疏浚原本是为了中央王朝“改土归流”时征讨苗疆运输粮草之用,然而却意外地打开了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市场,造就了一批经济士绅。木材市场的开发将苗汉边界从湖南托口一直上延到了贵州锦屏卦治一带,汉苗的交往成为了不可避免事情。文化涵化和空间开放使得苗疆社会的封闭性被打破。在这个过程中,木材贸易所催生的经济利益改变了土民社会原有的生产方式,围绕木材贸易进行的买卖、种植等流程使得地方出现了分工和管理的需要,催生了一大批经济精英,他们中因木材贸易而家财百万者亦往往有之。同时,高频率的买卖、租佃行为产生了对契约文书的高需求,从而亦产生了对文字的高需求,这种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行为最终不自觉地促使当苗民加强对文字的学习和掌握。清水江边的文斗寨曾经是木材贸易的重要据点,村内留存至今的契约保存量可达近万份。由此可见,当时的木材贸易是多么兴盛。火爆的市场之外同时孕育着文明的传播,真可谓是润物细无声。可以看到,这是一个经济推动的过程,同时亦是文化推动的过程。
物业管理公司部门错综复杂,对于成本的管理上比较困难,往往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同时对工作中的细节也不能忽视。具体来说,造成物业管理公司成本的来源多,管理困难,这就要求对公司的成本管理设计要从根本上进行,除了对制度和政策上成本的控制外,还要对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细节成本进行具体研究,改进细节成本管理的不足,把微小工作中产生的成本降到最低。
政治权力与市场开发的共同作用成为黎平地方社会变迁的两大基本力量,村寨内部的头人逐步成长起来,形成有文化的士绅阶层;村寨外部的政治空间不再只有土司,而是更广阔的大一统国家体系。司寨之间封闭的二元互动边界被打破,形成新的多元互动方式,土民通过提高经济地位和文化地位而享有政治地位。要言之,在国家主导下,村寨士绅群体不断发展、壮大。
(二)士绅崛起与司寨关系变化
封闭的政治空间一旦被打破,随之而来的不仅仅是文明和开放,还有一系列矛盾纠纷等社会管理的复杂局面。随着大清帝国王化进程的推进,尤其是雍正用兵西南、武力开辟苗疆(10) 雍正六年开始在黔东南苗疆地区设立“新疆六厅”,分别为清江厅、丹江厅、都江厅、古州厅、台拱厅、八寨厅。 ,包括黎平府在内的苗疆地区相继爆发了“雍乾苗乱”“乾嘉苗乱”和“咸同苗乱”三大苗乱,导致了苗疆地方社会秩序紊乱,一时间奸盗横行,社会溃散,苗民不堪其乱。时任知府胡林翼曾言:“黎平盗贼情形,惨无天日。大约三百六旬之中,每日不止一案,每案不止一命,恃其鸾远,一味隐匿,势必至成粤西之续矣。”[9]对于严峻的治安局势,仅仅依靠官府的力量是不足以抵御叛苗和应对日益繁杂的地方事务。为了更好应对“改土归流”后的紧张局面,有效组织起地方社会的防御力量,道咸年间,时任黎平知府常恩与其继任胡林翼先后在黎平府属司寨屯所地方推行保甲团练,招募乡勇以保境安民[10]。
地方团练是一种由官府倡导,村寨士绅主导的民间武装组织,其职责在于外攘敌寇,内安民众。团练组织受制于黎平知府,而非土司。土司所委任的乡正只是作为土司的代表,自身并没有力量保障,而团练组织由官府所组织和支持。在保境安民这方面,地方团练确实发挥出了非常大的功效。以咸同兵燹为例,(11) 即“清台苗乱”,咸丰五年(1855年),以张秀眉为领袖领导的苗民起义,前后长达10余年。 在各土司都没能有效抵御“苗匪”的时候,以文斗、平鳌、加池等“上至瑶光,下至平略沿河一带”苗寨为首的三营在此次战斗中战功累累,维护了地方的安全。据《三营记》记载(12) 《三营记》记录了咸同“苗乱”时清水江下游地区少数民族抗击“苗乱”的具体过程,详见姜海闻著,王宗勋点校,《三营记》,贵州档案史料,2001(1)。 ,参与三营的村寨一共26寨,含湖耳司、中林司和龙里司属村寨。在战斗结束后,一大批地方人士因功被授予各种嘉奖,成为官府的座上宾,一时间显贵无比。
此时,随着村寨社会的不断改变化,司寨之间的互动亦逐渐由土司主导转向村寨自主,土司的影响力不断减弱,取代土司权力真空的必然是村寨士绅的治理,地方权威由土司向士绅倾斜。这些士绅凭借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在村寨中进行组织和动员,提供公共服务、维持地方秩序,而这些是土司所不能办到的。正因为如此,在此时司寨互动中,土司权威一再降低,甚至大有被取代之势。在湖耳司属高柳寨的《永定江规》碑中记载有相似的例子,湖耳司的判决不为高柳寨和鬼鹅寨所服从,遂又继续上诉至官府,由黎平府衙来判定此案,方才止讼[2]54。土司权威之沦落,可见一斑。需要指出的是,村寨士绅不仅仅只是进行地方团练的首人,还包括地方有影响力的富贾,考取功名、步入仕途的士人阶层等,他们在村寨地方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倡办学校、修建庙宇、改革风俗以及地方诸事务多由他们来组织,成为村寨地方的中坚力量。
在村寨社会变迁中,尽管土司还存在,但是二元的互动边界被多元互动所取代,国家权力不断介入并主导建构了新的互动格局。此时,村寨士绅的崛起使得地方能够更好地自我管理,土司遂而逐渐缺乏权威,逐渐被村寨士绅所超越、甚至取代。最终,司寨之间的关系逐渐趋于解构,形成了实质上的权力转移,亦即,土司制度走向了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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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司寨互动关系是基层土司权力运行的缩影,亦是研究土司制度的关键。从黎平府属土司的历史变迁来看,从土司进入苗疆、维持土司制度到最后走向历史的终结,司寨互动关系真实地反映着权力的嬗变过程。此外,从土司制度的肇始到终结,在近700年的历史中,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和苗疆开发并没有终结黎平府地区的土司制度,部分土司甚至在其间做出了一定的贡献,(13) 亮寨司和中林司的土官在雍正开辟“新疆六厅”时都有参与这场战事,在战事结束后获得官府嘉奖。 土司之职一直留存到民国时期。这体现了土司在治理苗疆社会中的重要性,土司制度作为研究区域历史变迁的政治因素具有着重要价值。
本文重点关切土司制度下的司寨互动,以一种内部的视角来观照土司制度的运行逻辑和具体实践。从整体历史进程来看,土司制度走向终结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是具体的区域历史可以呈现出制度变迁的真实进程。在司寨互动的历史中,土司权力的进入、维持和统治的崩溃都能在村寨的反馈中解读到,司寨互动关系反映的是区域中的微观族群政治,从司寨之间互动的历史变迁来还原基层土司制度的历史实践,进一步窥探地方政治权力运行的历史经验。总的来说,这样的研究思路赋予了土司制度研究不一样的视角关怀,司寨互动关系的视角很好地将黎平府属地方土司制度的变迁的过程真实而又鲜活地呈现出来,这种研究范式值得进一步推进。
需要指出的是,从治理主体来看,黎平府地方权力的运行具有多元性,除了土司,还有府、县,五开、铜鼓二卫及其所辖所、屯。就基层土司制度的研究视角而言,除了司寨互动关系,还有土司与流官机构的关系、与卫所之间的关系。总体来说,卫所、司寨、官府之间的互动都对土司制度的运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对土司制度的研究需要对这些多元权力主体进行综合,将多族群政治关系纳入考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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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usi System of Liping Prefecture :An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Interaction of Sizhai
YANG Sen-jing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2,China )
Abstract : As a institution of the central dynasty, the Tusi System has its general rules. However, in specific historical practice, the Tusi System shows certain differences in different regional and different time.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operation of the local Tusi System in Liping Prefecture is not only restricted by the central dynasty, but also affected by the village society. The operation logic and concrete practice of the Tusi System are reflected behind the Sizhai intera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end of the Tusi System is certainly, but the process of its emergence, development and change are of great value to research and summary. This paper intends to study the true history of the grassroots Tusi System from the historical changes i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izhai, and try to summarize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ocal politics.
Key words : Qingshuijiang river;the interaction of Sizhai; Liping Prefecture; Tusi System
中图分类号: C954:D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21X(2019)06-0034-07
收稿日期: 2018-05-22
作者简介: 杨森井(1994- ),男,苗族,贵州锦屏人,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民族法制。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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