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尊重劳动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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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政策取向以来,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住房难、看病贵、上学贵等民生问题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深得民心的措施。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然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的良好风气,则是事关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正性的重大问题。

我国的劳动力价格被低估,劳动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已经基本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明确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出现了过分偏重资本、轻视劳动的倾向,造成收入和财富快速向少数资本要素拥有者集中,而作为价值源泉的劳动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却一直在下降,劳动力价格长期被低估,劳动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劳动力价格长期被低估,首先表现为劳动所得占GDP比重下降,资本所得占GDP比重上升。1978年至1983年劳动所得占GDP比重从42.1%迅速上升到56.5%,上升了14.4个百分点,但1983年至2005年,劳动所得占GDP比重从56.5%下降至36.7%,下降了19.8个百分点。与劳动所得比重下降相互补的,是资本所得与生产税净额比重的上升。1978年至2005年,资本所得与生产税净额合计占GDP的比重从57.9%上升到63.3%,上升了5.4个百分点。若根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并假定预算外收入与财政收入的比例关系大致稳定,估算出1978年至2005年资本所得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①数据表明,在资本强势和政府税收高增长的双重挤压下,劳动所得比重被不断压缩。劳动报酬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也是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率持续偏低的主要原因。

劳动力价格长期被低估,其次表现为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一直偏低。据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10省20市万名职工调查,2002-2004年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占34.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12.7%。2005年辽宁省对大中型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43.7%的职工位于最低工资边缘,46.8%的职工自2002年以来收入没有变化或收入下降,有的企业10年没都涨工资。2006年底,上海市一项针对100家国企、1000名一线职工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42.5%的职工从2003年起就没有加过工资。②而且,是否给职工加工资,加多少等,几乎完全由老板说了算,企业普遍缺乏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处在城市“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劳动力价格长期被低估的状况更典型,更令人忧心。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已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达到1.2亿左右,在加工制造业中农民工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农民工占到近80%,但是为社会创造大量财富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却处在最低层。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十一五”期间,与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速度相比,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微弱,2005年农民工人均年收入为8520元,仅相当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平均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平均每年仅提高5元,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只够一天吃四碗炸酱面”。据全国住户调查,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780元,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比例约占25%。农民工不仅收入低,而且超时劳动现象也较为普遍,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使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更低。

农民工的工资过低仅仅维持基本的温饱生活,劳动力再生产则难以保证。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就是劳动者维持他本人及其家庭物质、文化生活的过程,所以劳动力价值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二是劳动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三是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的农民工依靠现在微薄的工资是不可能完成劳动力再生产的,所以他们不得不压低生活消费支出。今年初,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每月平均支出为270元,其中食品费用168元,住宿费43元,其伙食标准已经很低,居住条件也很简陋,如果生了什么大病是根本不能承受的。

显然,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长期偏低,加剧了我国的贫富分化,使社会公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现阶段导致劳动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主要因素分析

上述现象在我国的转型时期比较突出,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存在着“强资本、弱劳动”的倾向。导致这种倾向的因素是复杂的,初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稀缺规律的作用使我国稀缺的资本等要素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普通劳动者则处于不利地位。多年的改革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市场机制在我国的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竞争性市场上,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价格。价格是交换商品或服务所必须支付的代价。价格既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又是决定要素所有者收入分配的工具。当供求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时,价格乃是稀缺程度的度量。③即在商品或劳务市场上,越是稀缺价格就越高;反之,越是过剩价格就越低。稀缺规律决定着市场价格,也决定着要素收入分配水平。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基数大,劳动力资源丰富,13亿人约有8亿劳动力,特别是普通劳动力供过于求,而资本相对来说是稀缺要素,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充满了投资机会。稀缺规律的作用决定了资本的收益高,劳动的收益低,由此拉大了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的收入差距。并且,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结构上失衡,管理、技术、创新型等高素质人才稀缺,而普通劳动力大量过剩,同样,稀缺规律的作用决定了高素质劳动力的收益高,而普通劳动力的收益则低,由此拉开了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稀缺规律在我国国情条件下发生作用的结果。

第二,我国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使资本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投资是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随着最终消费率的不断下降,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投资和出口,2001年以来,投资和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在50%-60%以上,2005年投资和出口的贡献率达到63.9%,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6.1%。④投资和出口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增加了对国内外资本的双重需求,无疑使资本处于更有利地位。这意味着,我国的普通劳动者不仅相对于国内资本、而且相对于国外资本均处于不利地位。劳动力资源过剩使我国的出口以发挥劳动力低成本比较优势为主,改革开放以来引进的外资约有70%流向了劳动密集的制造业,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虽然大量增加了就业,但是以劳动力低成本为比较优势的中国制造业只能处在世界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中国的产品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低价竞争,就在于中国的劳动力廉价。世界劳工组织的统计分析指出:如果把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定为1.0,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力成本分别是,香港为4.6,印度为2.5,韩国为2.6,南非为3.4,日本为2.9,美国为2.6。⑤一架欧洲空客A380价格为3亿美元,中国生产的牛仔裤在欧洲超市仅卖3欧元一条,大约10亿条牛仔裤才能换一架飞机。中国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几乎被压到最低水平,而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也几乎达到最高水平,劳动力价格被严重低估,使劳动力再生产难以持续,所以才有近年来出现的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民工荒”等现象。中国劳动力廉价的实质是对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透支消耗,将我国的出口主要建立在发挥劳动力低成本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是难以持续的,最终会影响我国的综合国力。

第三,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及其现代劳动制度的不健全,使普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改革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形态正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已经基本完成,劳动关系基本面的特征已演化为劳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1)在劳动关系的性质上,由国家作为全社会代表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企业和劳动者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所构成的,以资本为核心、以劳动为从属的雇佣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逐步由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手段的控制,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机制的调节,表现为劳动关系的归属企业化和劳动关系的规范契约化。(3)在市场化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差别、利益分化乃至利益冲突会不断扩大和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力不断增长,他们拥有对劳动者的雇佣和辞退、劳动条件和工资报酬标准的确定、劳动管理和奖惩等权利,在非公企业中经营管理者的这种权力更大。企业经营管理者已成为一个具有特定的社会地位、权力和利益的社会阶层。⑥强势资本拥有劳动关系主动权的同时,在产权改革中劳动者对公有资产所有权的变化,以及在非公企业中,普通劳动者主要凭借自身的劳动力挣钱,他们事实上处在从属的雇佣劳动地位,体制转型时期的制度真空使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他们对自身收入分配等权益几乎没有发言权,导致劳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据2006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最低工资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显然,在我国“强资本弱劳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劳动制度的缺失使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更趋弱势。

第四,重视效率、轻视公平的思想认识和一些做法,在客观上助长了“强资本、弱劳动”现象的发展。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为了尽快改变生产力落后的状况,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的前提下偏重于效率,所以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行过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往往变成了重视效率、轻视公平,处在兼顾地位的公平变的可有可无。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只关注GDP的增长,把保持低劳动力成本作为扩大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增长的法宝,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并且认为这是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必须付出的代价。为了加快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嫌贫爱富的不在少数,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中,有些政策或措施往往更多地倾向于资本所有者,而对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却不能保护。并且,在市场初次分配中资本已经占有强势地位的客观条件下,能够弥补市场失灵、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的政府再分配体系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迟迟不到位,甚至选择了公共服务的过度市场化,医疗、养老、教育等改革变成了政府向市场、社会卸包袱,以致出现看病贵、上学贵、住房难等民生问题。⑦这些做法无疑在客观上助长了“强资本、弱劳动”现象的发展。

尊重劳动,政府要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1.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劳动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资本、弱劳动”现象的出现虽然与我国普通劳动力资源丰富、资本等资源缺乏的基本国情有关,并且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根本扭转,但是这不能动摇或改变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源泉这一科学结论。

财富是收入分配的来源,财富的创造是生产要素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当今,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管理、科技、信息等,它们在财富的生产中,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为此,各要素的所有者就有权从它们参与创造或生产的财富中分得与自己的贡献相对应的份额,这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生产要素的共同努力是财富(使用价值)创造的源泉,而劳动即活劳动则是价值的源泉,这个活劳动在本质上就是一般人类劳动,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观点,也是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层次理论依据。当然,要坚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还要能够用它来说明资本要素的收益来源问题。

笔者认为,资本的本质是追逐更大的价值,资本的增值是将资本投入生产活动,在市场运作中实现的。资本追逐利润的过程可概括为:货币资金→投资决策→形成资本→分割利润。从表面上看,资本似乎在自行增值;而从本质上看,资本的增值受到活劳动即高级脑力劳动的控制。资本所有者要获取更多的财富就要进行投资(或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投资活动要面临着对象的选择,时机的把握,风险的承担等,为此要收集信息、签订和履行合约、监督合约的执行,要准备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等等,这种投资劳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即需要付出大量艰辛的脑力劳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同量的资本投入市场运作得到的收益是不会相同的。资本能否增值,以及资本增值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资本增值背后控制资本运作的投资决策者的能力及其付出的高级脑力劳动的质和量。因此,资本的增值仍然源于人类的活劳动,资本分割利润现象的背后,是为投资而进行的高级脑力劳动在创造价值。⑧

既然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那么劳动就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我们不仅要尊重复杂劳动,而且要尊重简单劳动。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出现“强资本、弱劳动”的情况下,应当倡导全社会尊重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工人、农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改革的基本动力,要提高工人、农民的收入,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应当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立足点。

2.政府应当成为广大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者

劳资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经济关系,2005年,我国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增加到65%左右,在二、三产业中民营经济的就业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高达75%。⑨因此,劳资关系的和谐事关全局,是社会最基本的和谐。当前,在我国已经形成“强资本、弱劳动”的利益格局下,政府应当成为广大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者,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直接受益者是处在最基层的农民、工人等全体普通劳动者。

当前,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政府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增加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收入比重符合国际惯例,资料显示,美国在1870-1984年的114年中,英国在1860-1984年的124年中,劳动始终处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主导地位,资本要素收入则始终占小头。⑩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中央的重要决策将使凭借劳动力获取收入、处在中低收入水平的普通劳动者能更多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应是当地最差企业的工资标准,但许多企业不顾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劳酬,并且最低工资标准长期过低,前些年沿海发达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只有500-600元。近来党中央十分关注民生问题,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渐提高。要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使最低工资标准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第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民主的重要表现,它有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劳动者在工资水平确定中处于弱势地位。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维权组织,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政府要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科学的指导。第四,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职能转换中,要促进公共财政制度建立,提高公共支出水平,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体制转型阶段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重要作用。目前尤其要加大对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要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为重点,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劳动执法监督。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也薄弱,致使大量的劳动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为此要加快完善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利益。第六,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人力资源强国,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逐渐改变中国劳动力廉价的不利地位和国际分工格局。

注释:

①卓勇良:《关于劳动所得比重下降和资本所得比重上升的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②《关注收入分配 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4月21日。

③[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5页。

④《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国家统计局网站。

⑤李军鹏:《质疑“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4月29日。

⑥乔健:《略论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及当前特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⑦沈卫平:《关于“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及其核心问题》,《学海》2006年第6期。

⑧沈卫平:《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辨析》,《深圳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⑨黄孟复、胡德平:《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3(2005-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⑩王振中:《劳动与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http://www.edu.cn/20030403/30814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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