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部分先富”政策的真谛和导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谛论文,导向论文,先富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共同富裕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他首次明确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进入80年代以来,邓小平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多次深刻论证了社会主义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他多次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达到共同富裕,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1992年初,他在视察南方谈话中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共同富裕的科学构想所包含的内容。他说:“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来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374页)以上邓小平的这些论述,精辟地概括了我们党实行这一政策的根本目的,科学地阐明了全社会走向富裕的发展规律,即通过“部分先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在我国现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和支持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会不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会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呢?回答是:“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可能会出现,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9页),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允许和支持“部分先富”,人们的收入差距会有所扩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会出现明显的差异,今后这种差距还要进一步扩大,这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但是,这种差距只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发生的先富与后富、快富与慢富的差别,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聚敛大部分财富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困变成被剥削者,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
第一,我们提倡和支持“部分先富”,是在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和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下进行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保证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和发展,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与此相适应,个人收入分配有多种方式,但按劳分配占主体地位也不能动摇。有了这两条,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不会发生两极分化,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必须看到,“部分先富”和共同富裕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实现富裕的道路与目标之间的关系。“部分先富”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共同富裕则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本质和目标之一,是“部分先富”的必然结果。没有目标,“部分先富”的道路就会失去方向和归宿;没有道路,共同富裕的目标就成为空中楼阁,不可能实现。因此,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离开了共同富裕的原则,孤立地、片面地把“部分先富”强调到不恰当的程度,那就是对党的政策的误解,对邓小平思想的歪曲,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它必然导致认识上的混乱和行动上的失误。
第二,我们允许和鼓励“部分先富”,提倡的是靠勤劳致富、守法致富,也就是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这是允许和鼓励“部分先富”的前提条件。在我国,任何公民和各个地区、各个企业都有按法律和政策争取先富的权利,但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为手段,以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妨碍实现共同富裕为原则来取得收入、增加收入。任何靠以邻为壑、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巧取豪夺、搞歪门邪道等手段发财致富的行为,都是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许的。我们的方针是,既要切实保护合法的、正当的收入,又要防止和克服分配不公的现象;既要通过改革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格局,又要使分配差距适当、合理拉开,在坚持共同富裕的前提下,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合法的过高的个人收入应予允许和保护,并依法通过税收等形式加以必要的调节和控制;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能让这类情况泛滥起来,引起群众的不满。“部分先富”是一项完整政策的内容之一,又是有其前提条件的。只讲先富,不讲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这个前提,不讲共同富裕这个根本目标,是片面的。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拥有百万元、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一个时期内的特殊现象。党和政府能够引导他们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生产经营,为促进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因此,从总体上看,只要我们通过正确的政策加以调节和引导,是不会引起两极分化的。
第三,我们允许和支持“部分先富”的目标是为了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允许和支持“部分先富”,必须时刻不忘共同富裕,因为共同富裕规定了“部分先富”的性质和方向。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主张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6、172、111、142页)提倡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提倡和鼓励先富帮助和带动后富,这是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措施。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以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利益都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都同国家的逐步繁荣富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所以能够先富起来,既有自己主观努力的因素,也有地域环境和历史积累方面的原因,同时也与国家、集体的支持和全国各地、全体人民提供的许多条件分不开,有的还受益于国家实行的某些优惠政策。因此,先富起来的应该富而不忘国家和集体,要照顾整个国家和左邻右舍,大力扶贫,不忘记共同富裕这个根本目标。
第四,我们对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实行必要的限制和调节。这就是,在不伤害先富裕起来的个人和地区积极性的前提下进行有益于共同富裕的引导。主要是:其一,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征收所得税。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其二,可以让“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不过不能过早这样办,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否则会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至于“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4页)。从战略上讲,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现在的政策是不能动摇的。因为,由于历史的、自然条件的、经济条件的原因,国家投资于沿海地区确实比投资于边远内陆地区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只有等到沿海地区大发展了,才有可能实行战略转移,帮助贫困地区大踏步前进。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可以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地区间贫富差距的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促使之富裕起来。
第五,为了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党和政府在提出允许和支持“部分先富”的同时,还采取宏观调控的措施,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对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倾向加以关注和进行政策调整。诸如,通过建立和健全集体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实行社会救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生活有困难的劳动者提供社会帮助,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积极扶持;对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还很落后的一部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给予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帮助这些地区发展生产,增强自力更生、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使之形成致富活力,早日脱贫,逐步跨入富裕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