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版权平衡理论谈数字时代图书馆权利的彰显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图书馆论文,版权论文,理论论文,数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时代的来临,图书馆各项工作都有了许多新的变化。数字技术更是改变了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本来面貌,版权人权利的扩张以及传统版权授权通道狭窄等问题引发了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严重冲突。图书馆版权平衡是解决这种冲突的理论基石,在利益平衡核心理念下,在社会各界强调版权保护的论调下,图书馆权利的彰显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1 图书馆版权平衡理论分析
1.1 图书馆版权平衡的含义
图书馆版权平衡指的是图书馆本身以及图书馆所代表的公众读者与版权所有者(著作者和为作品的传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出版者)之间在互动的过程中各自利益的均衡和协调。它是版权平衡理论在图书情报领域内的运用,也是解决图书情报领域版权问题的基本原则。图书馆版权平衡所讨论的利益是一种信息获取与使用方面的公共利益,因此图书馆的版权平衡突出表现在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的平衡。另外,从国际角度看,版权平衡又是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为实现信息自由交流,为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与战略利益而表现出来的版权利益上的斗争。
1.2 图书馆版权平衡理论提出的意义
图书馆版权平衡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是改变了图书馆在版权平衡中的被动地位。版权平衡的实现,实质上是不同集团利益的牺牲和争取的产物,由于图书馆并非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部门,因此在经济成为社会生活的热点时,图书馆事业很难成为立法部门所优先考虑的利益,而往往成为版权利益平衡中的牺牲者。再加上图书馆在版权平衡中并非完全代表着广大用户的利益,使得版权人和版权产业集团在对待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上,往往一致“枪口对外”,主张限制使用,共同指责图书馆侵权,导致了公共利益空间进一步被侵占。(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图书馆版权平衡理论使得图书馆在版权平衡体系中有一席之地,能够在版权利益争夺中,积极参加版权问题争论,登上立法舞台,与版权人和版权产业集团直接交锋,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争取到更大的利益空间,使图书馆在版权平衡中的被动地位能够得到改变。另外图书馆版权平衡的实现对其它利益集团的版权平衡的实现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主要是因为图书馆的公益性角色和在坚持公益性主体前提下开展一些有偿服务的双重特点,决定图书馆版权平衡对版权体系中所有利益集团的版权平衡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 数字时代版权人与图书馆利益冲突及解决的理性思考
2.1 数字时代版权人、图书馆、读者的权利变化
数字时代,版权人、图书馆和读者的权利变化首先是版权人的权利呈扩张趋势。网络的技术特征为版权人的权利扩张提供了前提条件,网络传播权和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使版权在数字时代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版权扩张使得原来图书馆享受的“优惠”政策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加上一些版权概念的变化以及权利限制原则的不再适用,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的相对缩小。对读者来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文献的阅读和浏览变得便捷,但同时也意味着侵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加上一些技术措施的限制使得读者的阅读行为受到制约。
2.2 数字时代版权人、图书馆、读者利益冲突的系统性思考
从法律伦理的角度看,法律要体现正义。首先,正义要求满足需求的愿望具有正当合理性,例如满足个人利益需求不得侵害他人利益,损人利己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其次,正义要求满足需求的手段具有正当合理性;第三,正义要求利益的分配和义务的负担也具有公平合理性。一方面,目前版权法保护的版权仍应得到保护。版权理论的核心是:保护作者的专有权利,同时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毫无疑问,网络著作权是必须保护的。因为数字作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为基础的,因此要求保护劳动者对这种产品的所有权、支配权、交易权、报酬权等,这是正当合理的。另一方面,要看到使用者不断增长的知识需求又刺激了网络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和繁荣,保护过甚只会让互联网这把人类有史以来最为锋锐的创新利器黯淡无光,为了维护互联网的创新,必须保留足够的共享空间。因此,为了平衡公众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除运用技术措施保护有关数字作品的版权外,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版权法。
2.3 数字时代版权人、图书馆、读者利益冲突解决办法
明确界定合理使用范围。当前,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模糊性,使利益各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经济利益冲突,不利于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发挥经济利益对人行为的导向作用,个人将会丧失创造作品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发挥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终将会损害国家和整个民族的利益。因此,对我国而言,要从利益均衡原则出发,细化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避免法律用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来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
引进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就数字图书馆而言,电子商务有助于实现著作权人和社会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又兼顾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数字图书馆通过实行电子商务方案,能产生新的增值服务,降低成本,用户也能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得益,从而在数字图书馆与用户之间形成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消费方的良性循环。数字图书馆引进电子商务模式,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数字图书馆自身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集体管理制度框架内,图书馆与权利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率地签署版权协议。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充当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的“均衡器”,并且可以避免数字条件下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过渡垄断滥用。集体管理制度对消除授权阻碍和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很好的作用,它可以提高授权效率和解决“一对多”的授权模式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实现版权资源配置优化时的问题。
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图书馆是版权制度中的利益“均衡器”,其利益均衡功能的发挥有赖于版权在图书馆中限制与反限制关系的和谐。如果说版权限制体现了版权法对作品使用者法定利益的保障,那么反限制则确保了权利人对其私人专有利益的维护。只有版权限制和反限制在图书馆实现了真正的互动与协调,才能使利益平衡机制得以维系,才能使版权问题得以解决。在图书馆引入补偿金制度,一方面可以弥补纯粹的合理使用而对权利人利益弱化的缺陷,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不致使图书馆和社会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使版权资源及其相关利益得到合理配置,从而实现版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统一。
3 关于数字时代图书馆权利彰显问题
3.1 坚持在数字版权中图书馆享有的自身权利
图书馆要坚持在数字版权中享有的自身权利。首先要进行图书馆馆藏的版权评价。馆藏版权评价至少应包括馆藏版权状态评价(主要有馆藏版权取得方式、版权保护期、作品类型、版权归属几个方面)和图书馆获得权利种类评价两方面的内容。图书馆在清晰评价出馆藏状态的前提下,尽到保护数字版权的义务(合理注意、技术保护、阻止侵权、告知等),同时应该强调自身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包括图书馆对原创作品享有的版权和邻接权;图书馆在网站内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权;版权法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而赋予信息传播媒体的“特别许可权”;在坚持公益原则前提下的特殊服务收费权等。
3.2 发展数字化图书馆的自主著作权
图书馆在信息之集成、整理、加工归类等方面拥有其他信息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结合现代网络技术,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数字图书馆完全有能力在原有信息之基础上,编辑、演绎出符合著作权创作高度之新作品。国际上早已承认,数字图书馆通过对馆藏和其它文献的数字化编辑而形成数据库,从而成为因特网内容服务提供者——ICP(intemet concent provider),进而成为该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同时它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前述作品的传播人——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者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从而成为著作邻接权人,进而在与作者的谈判中取得更为主动的地位,为读者争取更有利的阅读条件。
3.3 坚持图书馆合理使用
图书馆是科学、文化教育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政府,是公益性服务事业,“公益性”是机构的主体性质,是图书馆立足于社会的根本点。图书馆的职能是从事文献信息交流活动,将读者与文献知识联系起来,促进社会公众对信息知识的获取和利用,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数字环境下图书馆也没有改变非营利性这一根本性质。为保证图书馆信息服务的顺利实施和实现其社会使命,合理使用原则是“公益性”服务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管理层面应考虑图书馆在坚持公益性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保护劳动创造,维护各方利益,共享智力成果。
3.4 加大版权限制力度
权利限制(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的扩张)以及集体管理之中的作者的身份权能的转移及诉权向集体管理机构的让渡,本身就是在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下导致经济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应做出的权利分配的适当调整。在这种调整下,有效地缓解了因权利无效而导致的经济利益分配的失衡问题。这种选择无疑是多元利益调衡和普遍主义要求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剥夺原本属于作者的一部分人身权和请求权的内容,就是为了防止由于这部分权利在新的环境下的无效而导致的作者经济利益以及著作权相关的整体利益的损失。在达到上述一系列目的之后,我们实际上得到的就是一种建立在经济利益平衡基础上的暂时稳定的权利平衡状态。
收稿日期:200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