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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的界定
在经济学中,“租”或者叫“经济租”,其原意是指在一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报酬中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那部分剩余。布坎南将其解释为在支付给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中,超过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所能得到的报酬的那一部分,是超过社会成本的收入。
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寻租不可能产生。因为在这两种制度下,几乎不存在协调问题,前一种情况,政府没有资源配置的职责,后一种情况,政府是资源的所有者,具有任意配置资源的权力。寻租活动只能产生于市场和计划并存的混合经济中。正由于政府承担了一部分资源配置的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影响资源所有者对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这种政府权力干预经济的行为才使得经济租金广泛存在。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承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许多经济职能的政府一时还无法完全将一切资源配置的任务下放给市场。另外,由于市场机制的有限性,政府干预市场在所难免。因而,现阶段我国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在于还权于市场和培育市场。在此过程中,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和作为利益追求者的企业就发生了超出单纯经济范围的联系。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手中握有企业有利可图的资源,用寻租经济学的理论来解释,即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租金。
界定租金存在的适当范围,是认识寻租活动的前提。具体而言,租金的多出领域、经济市场寻租活动的易发领域,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政府采购 目前虽有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出台,但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极不成熟的阶段,全国性的采购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政府所需服务主要由各地各部门分散采购,(注:牛海霞:《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载《浙江大学学报》2000年2期,127页。)这既不能实现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其采购方式又难以规范,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引发不可预料的政府行为后果和大量的寻租行为。当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出现时,有很多方面可能产生寻租活动。首先,一个企业能通过贿赂取得作为投标者的资格。其次,企业可能贿赂政府官员以取得签约资格。最后,一旦一个企业被选中,它将贿赂政府官员以抬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标准。在同政府打交道的合同、项目和订单中,由于租金的部分作为贿金支出,企业并不能获得最大利润,但此类活动却为企业其他方面的寻租活动开了方便之门。
特殊政策 政府经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商品和服务,因此就出现了双重价格:补助价格和市场自由价格。企业为获得补助价格的资源行贿雇员是很平常的事。当贷款的发放和利率的调整掌握在国家手中的时候,特殊的贷款利率对企业不能说不是件意义相当重大的事情。多重汇率和税率的存在对企业也意味着拿出预期利润的部分从政府手中“购买”优惠汇率和税率是件合算的事情。
国企私有化 国有企业私有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国企固疾,促进经济发展,也可以减轻由国企与政府的密切关系而产生的寻租腐败。但国企私有化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寻租”与“创租”并存的过程。如果缺乏合理的操作规程,国企私有只会导致更大量国有资金的流失。企业主可通过贿赂获知政策、消息,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者;可通过收买官员低价收购,变国家利益为私人利益。官商“合作”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原国有企业的命运。
超前信息的获取 不论什么样的政府计划,官员们都可能知道一些对外界有价值的消息。那么,个人和企业就有可能贿赂政府官员以得到或比别人早知道这些消息。诸如招标计划,即将被拍卖的企业的情况,或即将建设的工程的位置。这样的消息都是很有价值的。
此外,寻租行为还发生在其它公共领域与企业的交叉接合处。简言之,只要政府拥有向市场分配利益或分摊成本的权力,就会有寻租机会。并且,政府扮演的创租角色,不仅仅是被动的,在很多时候往往是主动的。这些都成为寻租产生的充分条件。
政府市场——寻租活动的温床
按照寻租经济学的解释,政府主动创租的行为源于政治人的“经济人”本性。“由于利益制约是对人类行为的最大制约形式,在政治市场上的政治人必然仿效经济市场上的经济人行为,以经济人的面目出现”。(注: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政治人被假定为选票的最大化者——正像厂商被看作是利润最大化者一样。我们不能指望他们一旦当选,就会改变原有的偏好体系、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把公共政策建立在对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仔细权衡的基础上。
尼斯卡宁认为,官僚在政治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不仅是政府所经营政策的执行者,还处于政治市场的需求方。官员为了保持政治地位和获得提升,常常会经营一些并不为社会需要的公共事务;并且与强势集团相勾结,为政治地位寻找经济后盾。与此同时,知识有限性和信息不对称制约着选民有效地监督政府。正因为政治与市场的同质性,以及政治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不平等地位,使得政府借助地位优势谋取私利成为可能。另外,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在一切可能的领域内,都有可能萌发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并运用手中权力和公民的“无知”实现这一思想。政府对公民的强制是寻租生成的土壤。
政府利用强制权力介入市场的两个惯用手段是垄断和直接干预经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与私营企业不同,它的产出具有非市场性质,即垄断性。和市场产出相比,非市场产出总的说来没有一个评价成绩的标准,所以官僚机构的活动大多不计成本,其效用只来自于预算。这个大缺口为寻租者提供了生机:政府产出的代理权中“含金量”很高。
当然,更重要的租金来源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分干预。在公共选择的研究纲领中,政府被看成是政治市场中提供财富转移的经纪人。借用塔洛克关于农业补贴计划的例子来说明这种寻租关系:农业部官僚、农场主游说组织和美国国会中的农业委员会紧密地勾结在一起,维持低效率农场,种植那些随后又销毁的不经济作物,向富有农场主提供比美国普通工人高出好几倍的个人收入补贴。官僚们从预算中得到的收入比美国农场主真正变成资本主义企业所获得的收入高得多。(注:本节讨论请参见〔美〕戈登·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2页,第65-72页。)
在官僚机构之外,利益集团和理性无知的公民是促成政治市场形成的两大核心要素。
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有关经济政策的决策并非由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作出,压力集团常常过多地对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政策实施的结果与原来的意图大相径庭。政府的最终决策取决于各个利益集团力量的对比,成为各利益集团之间妥协的产物。
政治市场是一个复杂的交易结构,很多因素使政治市场类似于一个普通的经济市场,它既存在需求的一面,也存在供给的一面。在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时,政治市场中的需求者或消费者(公民)与他在私人经济活动中表现的一样,在进行选择前,都是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进行计算的。在政治市场中,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因此,人们一般很少花费时间、精力、金钱去获取相关的政治信息。人这个天然的“政治动物”并不必然会卷入政治生活。这种政治信息的缺失对寻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是一种倾向性无知——个人对切身相关的问题拥有大量的信息:企业家拥有大量关于市场的信息;大学教授拥有大量关于教育的信息。在相当的程度上,公民“无知”是寻租活动的一个主要根源。民主的基石是理性而无知的选民,在政治过程中,他们一方面附和他所从属或利益相似的集团的选择(甚至干脆搭便车),并从中获利;另一方面又可能受到其他集团的伤害,结果净收益实际上比没有利益集团的活动还要糟。总之,受信息限制的选民是民主国家存在的、以全社会利益为代价的、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进行寻租的政治真空。(注:参见《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47至第50页。)
利润、文化——多维视角下的寻租
政治市场开辟的广泛存在租金的领域,并不天然地会使租金获得自我实现。经济市场的主体在将寻租思想付诸实现前,必定要对寻租活动本身作成本-效益分析。只有当寻租带来的利润高于通常生产利润时,企业才会千方百计地接近官僚,谋取租金。
那么,在现实市场中该如何衡量寻租成本呢?
现实情况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几乎不存在,存在的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且不一定达到市场均衡状态;信息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生产者不能获得或者不能准确获得租金的有关信息;社会上存在着反寻租、反腐败机制。现实情况中同极端状态唯一相同之处是生产者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现在我们根据市场垄断权力的大小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生产者所追求的垄断权力,并不能大到足以使生产者除了寻租以外别无它途以获得超额利润,至少,垄断权力并没有大到使生产者一旦没有获得它,就连正常利润也无法获得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对权力的依靠不是生产者获取超额利润、扩大市场份额的唯一途径。他可以投资于技术革新,采用先进技术以降低成本;或者加强管理、扩大生产规模等。这使生产者在作出寻租决定前,可以充分考虑寻租是否是企业最好的选择。
假设租金是R,除寻租外的一种最佳投资收益率是A,则企业愿意为寻租投入的成本不会大于R/1+A。同时假设企业自身尽最大可能寻租可投入的资源为T,若T≥R/1+A,则企业投入成本为R/1+A;若T<R/1+A,则企业会放弃寻租。因为寻租竞争中企业的寻租成本会随着对手投入量的增加而增加到最大值R/1+A。这样一来,企业因为参与寻租会得不偿失而放弃它,转而采取其他方式获取利润。
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性,生产者不能准确地得到存在着反寻租、反腐败机制的社会中租金的真实价值,只能大致估计其为R′。汇总生产者估计的R′值并加以平均,可以得出R≈R′。另外,由于有的企业无法获得租金的相关信息,以及畏于反寻租的惩罚机制,参加寻租的企业数量会大大减少。所以在第一种情况下,参加寻租的企业是能够获得必要的相关信息,经济实力雄厚,且对获得租金的期望大于对寻租失败的担心的企业,其数量小于市场上实际企业数量。
第二种情况,垄断权力一旦被某个生产者获得,其他生产者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不能获得正常利润。由于垄断权力大得使其他同类产品难以进入市场,所以,假如不尽力将该垄断权力消除或夺回手中的话,企业很可能被获得租金的对手消灭。为维持生存,生产者只有两种选择:参加寻租或者退出市场。经济实力小的企业没能力参加寻租,只有退出市场;参加寻租的企业要么拥有强大经济实力,要么拥有同政府官员的良好关系。后者可能经济实力并没有强大到足以抵制市场竞争,但它可以利用其成品同政府有关人员的密切关系花少量的资源而获得租金。
在第二种情况下,市场中参加寻租的企业将只有少数几家,虽然垄断权力的诱惑力比第一种情况要大,但是有实力参加寻租竞争的企业并不多。企业投入寻租的成本将接近于租金R(R>T)或达T(R>T),社会总成本至少将大于寻租竞争中实力最小的企业投入成本量与寻租企业数量的乘积。
寻租的经济成本是企业是否参与寻租的决定性因素。但在企业将寻租的触角伸入权力领域之前,还必然会考虑它所需付出的社会道德成本。在反寻租机制发达的社会里,官商结合的寻租受到来自多方社会压力的阻碍。但在我国现阶段,法治国家尚未成形,对政府的各项制约措施得不到有效实施,加上经济竞争的秩序尚未成形,企业都希望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寻租现象更为普遍。
有学者认为今日寻租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上的“贪渎文化”有紧密联系,且不论其合理性有多大,寻租虽是明显的非道德行为,但已形成一种文化,却是事实。没有企业会认为全凭实力就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几乎所有企业都会认为既然“大家都这么做”,我参与自然无可厚非。正因为如此,企业寻租行为的大量滋长,在我国很少遭到文化上的反抗。在沿海一些城市的招聘广告里,公开出现这样的词句:与政府部门有良好关系者优先录用。这意味着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甚至是港台商人,都认为其经济活动会因为拒绝寻租而受阻。
在这样一种环境里,有三方面原因促使企业大量花钱行贿。第一个原因是,任何人不支出巨额贿赂而想获得一项政府或由国家保护的合同、项目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第二个原因是,尽管大家认识到,任何形式的腐败在道德上总是错的,但因此换来生意的成功却可以原谅。第三种情况出现在生意清淡的公司里,他们为了制造生意的机会,向决策者提供诱人的贿金,以获准一些非必须的采购和工程项目。
企业在很多时候并不需要亲自与政府官员交涉,寻租和腐败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一些充当代理人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寻租活动通过中介人办理,企业老板更加问心无愧。
那么,在一个非道德社会环境中,一个讲究道德的企业又该如何生存呢?也许该企业会因商业道德而招来客户,会基于自身实力免于被市场淘汰。然而,觉得它会因此处于竞争的上风,那也未免太单纯。道理很简单:大宗的生意是被不道德的企业抢走的,与它处于竞争地位的其它企业会因贿赂官员而取得优先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会比道德更利于企业的生存。一个精明的、谙知人情世故的企业家若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的寻租机会,那都是令人难以想象的。社会道德的非规范性已使寻租成为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寻租的普遍存在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它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财富产出的减少;孳生了社会上的既得利益集团;毒化了社会风气。(注: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240至241页。)有效治理寻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源于寻租理论分析的寻租治理之道仍需不断地深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