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国特色与国际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企业会计制度论文,特色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民经济十五计划已拉开帷幕,经济结构调整正处于关键时期,WTO的挑战即将来临,客观上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下,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既考虑了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国特色
各国会计存在差别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环境因素所决定的。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是中国特色的重要表现。从该制度所依存的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教育发展水平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新制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1、《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相适应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较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会计管理体制上的特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作为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必然会关心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而且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对会计规范的制定来体现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立法规范会计行为是中国会计的重要特征。新《会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说,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作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其制定权限是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其定位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文件,与西方国家的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有本质差别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执行;公认会计原则不具强制性而是作为公众普遍接受或认可的会计惯例。行政法规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明确规定企业该怎样做及不该怎样做,一般不允许企业更多的选择会计政策;公认会计原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实际执行中很大程度取决于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职业判断。
2、《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存是由我国教育文化发展水平和文化习惯所决定的
随着即将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将与全球化经济更好地融合,为了进行国际间的沟通,用会计准则的形式来规范我国现代企业的财务会计是有必要的。但是会计准则通常只做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像会计制度那样具体。以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规范的唯一或主要形式,需要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素质,以在会计和审计具体工作中根据准则的原则性要求发挥专业判断。从我国已发布的具体准则的执行情况看,大部分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对准则还比较陌生,仍然习惯于操作性较高的会计制度。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取代会计制度不太可能。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实行会计规范的“双轨制”,即在推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继续制定、完善和推广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并非是互不相容的体系。两者的功用一致,都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两者的目的和出发点都是确保企业依此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为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当今世界会计标准表现形式并非唯一,有些国家表现为会计准则,如英国、美国,也有一些国家表现为会计核算制度,如法国、埃及。准则和制度无所谓孰优孰劣,实质重于形式,只要在内容上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吸取世界上先进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技术,即使采用我国会计界喜闻乐见的制度作为形式也未必能降低它所能起的会计规范作用
3、《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决定的
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与会计发展程度直接相关。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在发育、发展阶段,规模不大,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理性,市场融资功能不足,缺乏足够的资源配置引导能力,而且上市公司多半由国企改制而成,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内容很多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比方说“公允价值”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计量属性,但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规范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以此操纵利润的情况。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尽可能的避免使用“公允价值”,而改用账面价值入账。
第一、债务重组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债务人直接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要求债权人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等。
第二、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针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的现实情况,《企业会计制度》不再进行“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货币性交易”划分的规定,而改为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在资产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一般情况下不确认收益。这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之所以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秩序,遏制资本市场中利用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相互参股等包装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加以制定的。这些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1、积极贯彻国际通行的稳健会计政策
数百年的会计实践证明,反映经济真实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但是自90年代以来,会计作假的现象愈演愈烈。东南亚金融危机进一步向世人警示,资产的泡沫最终是要破裂的,制定更加反映经济真实的会计计量标准才是会计界的明智之举。为了挤掉资产泡沫,国际会计界近期纷纷行动,继美国财务会计原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长期资产的减值及拟处置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后,1998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该准则要求企业确保其资产按不超过可收回价值的金额进行计量。
现行行业会计制度体系下,除上市公司外我国其他企业还没有充分重视资产减值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等现象。《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稳健原则的要素,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对那些不符合资产定义、不符合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规定企业对不实资产必须提取减值准备。从会计规范的角度,努力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促使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
2、实行国际通行的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
会计核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信息;而税法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税负、培植税源以及引导社会投资等目的。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是,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制度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例如,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损益;而税法一般情况下对于未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对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国际上一般先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我国也将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时,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原则将无法实施。
3、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
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制度只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虽然1993年进行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但是,当时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的确认、计量等问题,仍然只规定会计计录和报告,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而不是“会计”。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国家实行统收统支,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产品由国家统一定价,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主要完成国家计划,很少有财务自主决策自主权,也就谈不上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是记录和报告。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之后,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会计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客观上要求恢复会计的本来面目,即: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此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与国际惯例中的财务会计概念是一致的。
4、专门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有关《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则把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而可靠性包括真实、中立、完善、实质重于形式。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首次提出“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1998年以后陆续发布的具体准则,也多次提到运用这一原则判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此次,财政部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将实质重于形式明确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既与国际会计惯例保持了一致,又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表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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