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区域治理环境下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论文,公司业绩论文,集中度论文,区域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司治理问题源自现代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股东将资金委托给具备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决策权和专业知识得以结合(Jensen and Meckling,1995),专业化分工提高了公司的运作效率。但是,那些代理股东管理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常不以股东利益或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由此,委托代理导致了代理成本。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适度的股权集中能提升大股东监督管理层自利行为的动力和能力,有效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因此人们把焦点转向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这也是本文的研究内容。 目前学者们大多从代理成本的角度研究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与此不同,本文认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是有条件的,会随公司所在地区的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目前相关文献还未检索到。虽然我国不同地区上市公司的国家大环境一致,但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并不相同,市场竞争程度、法制水平等外部环境相差甚大,很不平衡,这是因为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不同地区开放时序不同,如最早在深圳等东部沿海地区设立经济特区,后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导致不同地区市场化程度差异显著。樊纲等(2011)在《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中指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在市场化进程方面差距明显,东部最高,西部最低,体现为西部地区的市场竞争程度、法制水平等外部环境方面劣于东部。我国东、西部区域外部环境的差异为我们提供了天然的机会,来检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是否依赖于外部环境。笔者认为,东部区域更高的市场竞争程度和法制水平等外部环境因素会约束管理层的自利行为,降低代理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大股东的监督行为,导致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发生变化,由此假设,区域外部治理环境会改变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文打算检验该假设是否成立,以从外部治理环境的视角为股权集中度影响公司业绩提供新的理论解释,由此设定的研究主题是,从不同区域治理环境角度讨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文首次从市场化进程、法律制度和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环境角度研究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发现法律制度和市场竞争等外部监督是大股东对管理者监督的一种替代机制,从外部治理环境的视角为股权集中度影响公司业绩提供新的理论解释。 二、文献综述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影响的研究始于Berle and Means(1932),他们发现,公司绩效与股权结构的离散程度负相关。此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成为公司金融领域一个极为重要的话题,并引发了大量争论。基本结论包括: 第一种观点: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正相关。理论解释包括:(1)股权集中能够减弱中小股东的“搭便车”现象,防止管理层作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降低股东和管理层间的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1986;许小年和王燕,2000;Claessens et al.,2000;Singh and Davidson,2003;Ma et al.,2010;贺炎林,2014);(2)大股东能控制董事会,挑选能力较强的管理者,并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Hosono et al.,2004)。 第二种观点: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负相关。原因在于:(1)在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地位从事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掏空”行为,引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和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1997;唐宗明和蒋位,2002;杨德勇和曹永霞,2007;谭兴民等,2010);(2)大股东在日常经营中往往过多干预管理者,不利于管理者创新能力的发挥(刘秀玲,2012)。 第三种观点:两者不相关。Demsetz(1983),Demsetz and Lehn(1985),Morck et al.(1988)认为,股权结构是一个内生变量,是股东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进行交易决策的结果,股权结构无论是集中还是分散,都应该与股东的利润最大化相一致,因此,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间不相关。Holderness and Sheehan(1988)选取绝对控股与股权非常分散的两类公司,发现它们的绩效差别不显著。朱武祥和宋勇(2001)发现,在竞争激烈的家电行业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没有显著关系。肖淑芳等(2012)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发现了两者不相关的证据。 第四种观点:两者呈正U型关系。Jensen and Meckling(1976)、唐清泉等(2005)、徐向艺和张立达(2008)研究表明,当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时,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和程度随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增大,产生“壕沟防御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但当持股比例达到某一阈值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获得的收益就低于利益侵占致使上市公司绩效下降遭受的损失,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形成“利益协同效应”(Alignment Effect),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正相关。支持证据包括:Tian(2001)发现国有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呈“U”型;Claessens et al.(2002)考察东亚八个国家的家族上市公司,通过衡量现金收益权和控制权之间的关系证明了这两种效应是存在的。陈德萍和陈永圣(2011)发现2007-2009年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正U型关系。Su and He(2012),Liu et al.(2012),徐文学和陆希希(2014)等基于中国数据也发现了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间的正U型关系。 第五种观点:两者呈倒U型关系。股权分散时,第一大股东对管理层监督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监督成本,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监督管理层,代理成本高,绩效低;股权集中度的提高,降低股权分散引致的管理层监督不足,减少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代理成本降低,公司绩效提高;当股权集中度提高到大股东能有效控制公司时,代理问题就从股东与管理层间的利益冲突转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Shleifer and Vishny,1997;Morck et al.,1988),代理成本高,公司绩效低。孙永祥和黄祖辉(1999)、施东晖(2003),苑德军和郭春丽(2005),Chen et al.(2014)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间存在倒U型关系。 上述结论显示,虽然股权集中度影响公司绩效的研究文献众多,但所得实证结论并不统一,对此的理论解释也各执一词,因此存在巨大的研究空间。现有的理论解释主要基于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第一类代理成本和大股东与小股东间的第二类代理成本,认为股权集中度通过改变这两类代理成本来影响公司业绩。在股权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时,第一类代理成本居主导地位,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有助于产生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管理层的大股东,大股东的监督能阻止管理层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公司绩效提高。在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时,第二类代理成本上升居于主导地位,股权集中提高了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常利用其控制权地位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壕沟防御效应”,第二类代理成本增加,公司绩效降低。 事实上,两类代理成本都受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影响。在法律制度和市场竞争等公司外部环境良好时,两类代理成本会降低。一方面,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会受良好的外部环境的约束而减少,比如竞争激烈的经理人市场会对管理层形成压力,促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约束其自利行为,第一类代理成本降低。另一方面,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也会在良好外部环境的作用下而减少,比如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环境会对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促使其减少掏空等犯罪行为,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 因此,要想深入理解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很有必要引入区域治理环境变量,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治理环境下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但目前还未检索到相关文献。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基于东西部地区虚拟变量和各省份市场化指数数据,研究不同区域治理环境下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这有利于理论上从外部治理环境的视角为股权集中度影响公司绩效提供新的解释,实践中选择恰当的股权集中度指标以提高公司业绩。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两类代理成本的存在,意味着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当股权集中度的积极作用大于负面作用时,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业绩表现为正相关;反之为负相关。在目前中国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全流通条件下,大股东(原非流通股股东)越来越关注二级市场股价的高低,大股东与小股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这减弱了股权集中导致的利益侵占等负面效果。并且目前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的提高可以约束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行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成本也因此增加,大股东的控制权对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也会减弱。所以,在股份全流通和投资者保护水平相比以前提高的条件下,第二类代理成本会显著降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负面作用较弱。因此当股权集中度提高时,大股东更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管理层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由此提出: 假设1: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显著为正。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与公司所处的外部治理环境有关,本文所指的外部治理环境包括法制水平和市场竞争两个方面。首先,如果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或监管政策比较完善并能被严格执行,那么该地区会有较高的投资者保护水平。通常,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知情权、收益分配权等投资者的基本权利行使能否得到保障,监管机构对董事会职能建设、内部控制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是否设置了严格的要求等等。可见,较高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改善了公司治理,降低了股东与管理层间的代理成本。此时大股东会选择降低自己对管理层的监督力度,因此,较高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是大股东对管理层监督的一种替代机制。这与王克敏和陈井勇(2004)的研究一致,他们发现,投资者保护增强时,大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力度降低。 其次,市场激烈的竞争可以对经理起到威慑作用,激励经理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常,上市公司处在不同程度的市场竞争中,包括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接管和并购市场等。如果管理者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公司业绩和股东的利益,则公司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会逐渐被淘汰,也可能会面临接管或并购的风险,从而自己在经理人市场的声誉下降,影响未来发展。所以市场竞争的威慑机制是股东对经理人监督的另外一种替代机制,会降低大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力度。 综上,降低股东与管理层间代理成本的途径有多种:第一种是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第二种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第三种是具有威慑作用的市场竞争。股权越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这样就更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但当上市公司处在一个法制水平较高、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时,第二、三种降低代理成本的途径可以作为第一种途径的替代,法律制度和市场竞争替大股东做了原本他应该做的事情,所以大股东选择降低对管理层的监管力度,从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会减弱。相反,当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环境较差时,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会增强,大股东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 中国东西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还存在很大差距,体现在法制水平、市场竞争程度、投资者保护水平和政府干预等方面(樊纲等,2011)。通常来说,与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法制水平较高,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由此提出: 假设2:东部地区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要显著低于西部地区。 虽然东西部区域间的差异可以作为外部治理环境的代表指标,但是东西部区域间的差异所涵盖内容远远不止法律制度与市场竞争环境这些方面。因此为了更为直接地反映外部治理环境,本文引入了市场化程度指数指标,樊纲等(2011)给出了各省份市场化程度指数的总体评分。通常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外部治理环境越好,体现为法制水平越高,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由此提出: 假设3: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会显著降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 樊纲等(2011)的市场化程度指数中有3个分项指标可直接用作市场竞争变量和法律制度变量。产品市场发育程度由“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和“减少商品市场地方保护”两个指标衡量,该指标值越高,则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越高,地方政府对商品市场的保护越少,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激烈。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由“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和“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等指标衡量,该指标值越高,则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比重越高,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越少,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激烈。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由“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分项指标衡量,该指标值越高,则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越高,说明企业所处的法制环境越好。 因此,为了更为直接地反映市场竞争和法律制度水平,本文用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两个分项指标来直接充当市场竞争变量,用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这个分项指标来直接充当法律制度变量。由此把假设3细分为: 假设3.1:产品市场发育程度、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标值的提高会显著降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 假设3.2: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值的提高会显著降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 四、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公司业绩(TOBINQ) 国内的许多研究使用会计收益率(包括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衡量公司业绩,因为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上市公司不满足“市场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的前提条件,但中国股市的有效性程度是逐步提高的(史永东等,2002),中国股票市场基本上可以认为是有效率的(杨俊凯,2005)。但是在我国,企业对ROE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ROE并不能准确衡量上市公司绩效。其他盈利能力类指标也存在会计操纵的问题。同时,经济学意义上的利润和会计利润有所不同。经济利润是收益与投资于相同风险程度项目的机会成本的差额,因此,我们必须知道一个项目未来现金流和资本机会成本的信息,而托宾Q值恰恰反映了投资者对公司长期经营绩效的预期,因此本文采用托宾Q值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即公司权益市场价值与公司负债面值之和除以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 2.解释变量 股权集中度等于上市公司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比例越高,股权越集中。参照国内外相关研究,本文选取的股权集中度指标包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OC1)、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OC5)、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OC10)。 区域治理环境基于两类指标来度量,一是地区虚拟变量(district),即district=0代表西部地区的上市公司,district=1代表东部地区的上市公司。 二是市场化指数(MI),用樊纲等(2011)中最新的2009年各省份市场化指数来表示。同时,用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product)、政府与市场的关系(gov)来直观反映市场竞争,用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law)来直观反映法制环境。 3.控制变量:参照国内外相关研究,本文选取的影响公司业绩的控制变量包括: 资产负债率(Lev),用总负债/总资产来衡量,可用于度量外部债务治理的有效性。 经营杠杆(Fixed),用固定资产/账面总资产来衡量,可用于度量公司经营风险的高低。 公司规模(Size),公司规模与公司业绩紧密相关,用账面总资产取对数来衡量。 (二)模型设定 为检验假设1,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如下,对应的实证结果报告在表3中。 模型中,若显著为正,意味着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假设1得到证实。可见检验假设1的关键是考察模型中是否显著为正。 为检验假设2,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如下,对应的实证结果报告在表4中。 其中,district是股权集中度OC1与地区虚拟变量district的交叉项。对模型(4)整理得到: 由于district=1代表东部地区的上市公司,district=0代表西部地区的上市公司,因此若显著为负,则意味着,东部地区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系数显著地低于西部地区的影响系数,即东部地区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正向影响要显著低于西部地区,假设2得到证实。 为检验假设3,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如下,对应的实证结果报告在表5中。 对模型(7)整理得到: 若显著为负,则随着MI的提高,OC1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系数显著降低,即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显著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从而验证假设3。 分别用product、gov、law来代替模型(7)、(8)、(9)中的MI,就可用于检验假设3.1、3.2,结果报告在表6中。同理,若模型中的β[,5]显著为负,则假设3.1、3.2得到证实。 (三)样本和数据 以2013年年末在沪深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类公司、每股净资产小于1的公司和某些变量缺失的公司。参照樊纲等(2011)的东西部划分方法,东部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海南、河北、江苏、山东、浙江,共10个省份1392家上市公司;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新疆、西藏、青海、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广西、贵州,共12个省份307家上市公司。东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共计1699家。 本文市场化指数数据来自樊纲等(2011),其余数据来源于瑞思金融数据库。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1的描述统计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中位数)为36.97%(35.49%),可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54.32%)与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58.43%)相差不多,说明股权主要集中在前五大股东手里。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对假设1的检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表2中,TOBINQ与OC5、OC10相关系数为正,表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产生了正向影响,与假设1一致。 用于检验假设1的回归结果报告在表3中。结果显示,OC1在10%、OC5和OC10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正向显著影响,即模型中显著为正,这验证了假设1。 表3控制变量中,SIZE、LEV、FIXED均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负向显著影响,表示公司规模越大、负债比率越高、经营风险越高,则公司业绩越差。 (二)对假设2、3的检验——区域治理环境因素的影响 1.假设2的检验——引入东西部地区虚拟变量 用于检验假设2的回归结果报告在表4中。表4回归结果显示,OC1、OC5、OC10均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验证了假设1。 模型4、5和6中,交叉项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负向显著影响,即模型中显著为负,验证了本文的假设2,表示东部地区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要显著低于西部地区。因为东部地区在法制水平和市场竞争方面都要优于西部地区,所以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提供的有效监督作为大股东监督管理层的一种替代机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因此以东西部地区虚拟变量所度量的区域治理环境是大股东对管理层监督的一种有效替代。 2.假设3的检验——引入各省份市场化指数 用于检验假设3的回归结果报告在表5中。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OC1、OC5、OC10均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即模型中的显著为正,验证了假设1。 模型7、8、9中,交叉项均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负向显著影响,即模型中显著为负,这验证了假设3,表示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显著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因为市场化程度越高,法制水平和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环境越好,外部治理环境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越强,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因此以市场化指数所度量的区域治理环境是大股东对管理者监督的一种替代机制。 用于检验假设3.1、3.2的回归报告在表6中。表6的回归结果显示,OC1、OC5、OC10均在1%水平对公司业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验证了假设1。 表6的模型(1)~(3)中,交叉项均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负向显著影响,即模型中显著为负,表示产品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显著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表6的模型(4)~(6)中,交叉项均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负向显著影响,即模型中显著为负,表示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标值的提高显著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综上,假设3.1得到证实,表示市场竞争越激烈的区域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越低。 表6的模型(7)~(9)中,交叉项均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负向显著影响,即模型中显著为负,表示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值的提高显著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假设3.2得到证实。这意味着法制水平越高的区域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越低。 (三)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本文所得实证结果是否稳健可靠,下面从横向、纵向和面板数据三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 1.东西部地区分组的横向对比 把所有样本按照东部和西部地区分为两组,分别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通过横向比较进行稳健性检验。对应的实证结果报告在表7中。 表7的实证结果显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产生了正向影响且都显著,即模型中显著为正,这验证了假设1。 在模型10中,西部地区OC1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而东部地区OC1则影响不显著,这验证了假设2。表明西部地区更需要强有力的大股东来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公司业绩随OC1的增加而显著增加;而东部地区由于法制水平、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环境更好,替代了大股东的监督,因而OC1对公司业绩影响不显著。东部地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低于西部地区的假设2在模型11和12中也得到了证实,表现为模型中东部地区OC5、OC10的正值系数均低于西部地区。可见,本文的研究结论稳健。 2.年度分组的纵向对比 始自1978年的改革提升了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并且市场化程度的提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提高。因此存在某个时间点,在该点前后市场化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我们把2002年视为这样一个临界点,因为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此后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把该点前一年即2001年作为一个样本时间点,与2013年进行对比,因为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年的市场化程度还较低。与2001年相比,2013年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意味着市场竞争水平更高、法律制度也更加完善,即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更为完善,外部监督约束增强,这样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力度降低,因此理论上可预测,2013年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低于2001年。下面对该预测进行检验,引入年份虚拟变量(Year=0代表2001年,Year=1代表2013年)对2376家上市公司进行回归(其中2001年677家,2013年1699家),通过纵向比较进行稳健性检验,模型如下。对应的实证结果报告在表8中。 表8的回归结果显示,OC1、OC5、OC10均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验证了假设1。 模型13、14和15中交叉项均在1%水平下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负向显著影响,即模型中显著为负,说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年份差异。由于Year=1代表2013年的上市公司,Year=0代表2001年的上市公司,因此可以得到:2013年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要显著低于2001年。由于2013年包括法律制度和市场竞争在内的外部治理环境优于2001年,这表明当市场竞争水平较高、法制较完善时,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提供的有效监督可以作为大股东对管理层监督的一种替代机制,从而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进一步验证了假设3,本文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 3.基于面板数据的稳健性检验 上面基于东西部地区分组的横向比较和年度分组的纵向比较的稳健性检验中,以东西部的区域差异和年度的时间差异来度量外部治理环境,存在问题,因为东西部的区域差异不仅体现在外部治理环境上,而且还包括许多其他因素,同样年度的时间差异所涵盖的内容远不止法制和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环境。因此为了直观反映外部治理环境的影响,我们引入市场化指数来度量外部治理环境,进行稳健性检验。 用2001年677家上市公司和2013年1699家上市公司构成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稳健性检验。其中,2001年数据中的市场化指数MI来源于樊纲等(2011),采用2001年的数据;其余数据来源于瑞思金融数据库。对面板数据模型通过F检验、BP检验和Hausman检验后,选择时期固定效应模型,采用经时期加权的EGLS估计。实证结果报告在表9中。 表9的回归结果显示,OC1、OC5和OC10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这验证了假设1,即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交叉项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即模型中显著为负,这意味着,随市场化指数的提高,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显著降低,这验证了假设3,本文实证结果具有稳健性,表示以市场化指数表示的外部治理环境能对管理层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替代大股东的监督功能。 股权集中度会如何影响公司业绩,目前所得实证结论并不一致,本文从外部治理环境的视角对此提供新的解释,依据中国东部10省份和西部12省份共169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如下: 第一,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说明目前我国股权集中度的提高能增强大股东监督管理层的动力,减少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业绩。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适当提高股权集中度,发挥大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作用。 第二,在不同的区域治理环境下,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其中东部地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要显著低于西部;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显著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包括产品市场发育程度、政府与市场关系在内的市场竞争变量指标,基于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的法律制度变量指标值的提高,显著降低了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这些实证结果意味着,法制水平、市场竞争等外部公司治理环境可以作为大股东对管理者监督的替代机制。也就是说,当外部治理环境较差时,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可以作为对法制水平和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环境的一种替代机制,东西部横向比较、年度分组纵向比较及基于面板数据的稳健性检验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从区域治理环境的视角对股权集中度影响公司业绩不一致的实证结论提供了新的解释。 因此,减少大股东对公司监督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完善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一是要提高法制水平,即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并且要保证有良好的实施效果;二是加强市场的约束,提高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发挥制度和市场的威慑机制,降低代理成本,替代大股东的监督功能,提升公司业绩。 结果也表明,股权结构没有统一的模式,这取决于企业所处的外部治理环境。所以我们在选择公司治理模式时决不能刻意模仿和盲目照搬,只有很好地适应经济、文化、历史、政治、法律等环境因素的公司治理模式才能实现其最佳治理效率,才能在机遇和挑战面前迅速做出反应,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本文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不同区域治理环境下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_代理成本论文
不同区域治理环境下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_代理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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