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难点、误区与新思路_全民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难点、误区与新思路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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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0)04-0079-07

一、问题与辨析

问题之一,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在社会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形态里都有。“在国家所有制外,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也还有各式各样的公有制”。(注:《上海综合经济》,1997年,第12期。)因此,应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同一般公有制区别开来。

对此,笔者的意见是:

(1)从理论逻辑上讲,公有制与私有制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既对立又统一。公有制与私有制都是所有制的一般存在形式,没有私有制无所谓公有制,反过来也是一样。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私有制的一统天下。只是到了无产阶级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依靠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在资本主义废墟上建立起公有制。据斯大林的解释是,公有制与私有制是根本对立的,它不可能在私有制的社会里萌芽产生。问题在于,公有制何以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而消失。这是难点之一。至今还很少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公有制作为所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既然最早出现在人类历史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具体存在形式、它在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会改变,但没有理由认为它会自行消失。所以,认为公有制可以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下的观点,应该是合乎情理的。

(2)理论上的又一个难点是依据什么来划分公有制与私有制。这个问题解决了,公有制在历史上的存在问题便不难明确。马克思讲过:“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注:《资本论》:第1卷,第829-830页。)这是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前资本主义私有制如何区别来说的。但有普遍意义。这说明所有制性质主要由其主体的身份来决定,主体身份的差别是区别所有制性质的基本依据。据此,可以认为,划分私有制与公有制主要是看产权主体是谁。如果产权主体是个人,或以个人为基础的联合(不管这种联合采取什么形式,只要是个人产权主体地位没有改变),则是私有制。如果产权主体不是以个人为基础,而是集体、集群、国家或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团体等,则可视为是公有制。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形态中都存在。所以,认为在社会主义前的各个社会形态下都存在公有制,便不足为奇。

(3)难点之三是,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和国家所有制本质的论述。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和国家所有制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了的形式。“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主义属性……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可见,他们认为资本主义股份制和国有制本质上都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或者说资本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公有制,显然是一个二律背反的命题。笔者倾向于把它看作是公有制可能更好些。

(4)如何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讲好讲清楚,又是一个难点。这个问题看起来不难回答。我们的教科书、工具书一句话就把它解决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或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形式”。这样讲没有错,但很不够。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是一个系统的关系体系,三言两语是讲不清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具体的历史形态,笔者以为它的本质特征,大致可以做如下概括:它的客体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它的主体是劳动者集体,或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合法的组织机构;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体,或者说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它的关系体系中排除了特权和剥削,其运营的目的是满足人们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社会生活素质;它的运营方式具有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特点。

这里在认识上有两种倾向要注意:一是完全否定在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下存在公有制,以为那样会混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界限。二是以资本主义等社会也存在公有制为理由,否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本体地位和作用。

问题之二,股份制是否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有同志认为:“股份制应该属于社会所有制,由成千上万而又不断变化的股民所有,因此也完全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注:《与总书记谈心》,1996年版,第154页。)

十五大报告对此已做了明确的回答。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要看由谁控股。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主要是混淆了产权社会化与社会所有制两个概念。产权社会化,是相对于产权主体集中而言,它的具体内容无非就是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分散化。一个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主体往往成千上万。而每一个主体依然是独立的资产所有者,都可以凭借其对资产所有权参与分配,享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至于社会并没有因为产权主体社会化而占有什么,它没有成为任何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它没有直接从股份制经济中得到任何东西。因而不能认为社会化就是社会所有制。

问题之三,“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适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的是社会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于历史上任何社会制度的最根本的在于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注:于光远:《关于“社会所有制”》,《学术月刊》,1994年,第2期。)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理论误区。

生产资料所有制,不管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怎么不同,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毫无例外地包括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以及它们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所有制的本质问题是,主体占有客体并利用这种占有牟取经济利益。在一种所有制形式中,主体与客体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不存在无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无客体的所有制形式。社会所有制的主体当然是社会,但是,社会能成为所有制的主体么?不能。没有主体的所有制,那是子虚乌有。

从所有制的历史实践中,可以看到作为所有制主体,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它必须是客观和合法存在的实体,能依法实施对客体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二是必须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否则占有生产资料是没有意义的。而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马克思说:“社会是联合起来的单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0页。)而这“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联合起来的单个人”,各有自己的利益;单个人形成许许多多的利益各异的群体,它们之间的利益有联系,有差别,甚至有对立。在这些基础上又形成各自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政治观、文化观等。可见,社会在客观上是不可能成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的,它根本不具备所有制主体的条件,无法实施所有制主体的权责。

我国经济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同一的概念”。(注:蒋学模:《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我认为这一观点难于成立。无论是社会所有制还是全民所有制,都不是客观存在的范畴。社会所有制已如上述,它是不存在的。全民所有制本文第二部分将涉及。社会所有制在实践中是彻底失败了,为什么现在还要提倡,并把全民所有制也攀附上去,实在令人费解。

问题之四,公有制在西方国家不仅“越来越多”,而且“公有制救了资本主义”。(注:《与总书记谈心》,第145页。)

笔者认为西方国家是存在公有制的,但到底有哪些具体形式,是不是越来越大?都还是有待研究的问题。这里涉及到的首要问题还是对公有制的内涵如何界定。以西方国家的国家所有制来说,它应该是西方国家公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近一个多世纪来,它时而扩张,时而收缩。80年代在西方国家还掀起了非国有化浪潮。而且国家所有制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程度也不一致。资本主义最发达的美国,国家所有制则是最不发达,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最小。至于说“公有制救了资本主义”,很有些一厢情愿,立论者的愿望可能是良好的,想以此说明公有制的强大生命力。但真理是有分寸的,多跨出一步可能成为谬误。

二、对全民所有制的再认识

关于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近几年陆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观点:

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已逐渐从党和国家重要的文件和报告中淡出。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已经不再使用这一概念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去我们实行的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失败的财产制度。改革二十年的实践也已证明其是不成功的。我们出台的众多改革措施,都是要改变过去全民所有制的内容和具体做法。所以我们国家现在不再提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是换了一种说法,叫做国有企业。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改革,对公有制这一块来说,实际上是在塑造一种新的所有制,即是国家所有制”。(注:武虹光:《华人月刊》,1999年,第4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的全民所有制是不全的,存在着诸多局限,与其勉强称全民所有制,名不副实,不如实事求是,还其本来面目,称国家所有制为好”。(注:钟贤宾:《所有制观念亟待更新》,《经济体制改举》,1998年,第8期。)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全民所有制是“全民虚拟占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实际上仅是徒有虚名的虚拟占有,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亏损却负有无限责任。国有企业的亏损全由国家财政背起来,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也都由国家包起来。意思就是说全民所有制是虚的,国家所有制才是实的。

笔者很早就认为,在现阶段我国不存在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只是理念上的,客观上并不存在,实际存在的是国家所有制。首先,“全民”跟本文前面所谈到的“社会”一样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条件,它不能行使产权主体的职能。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全民所有制有名无实,有全民所有之名,无全民所有之实。“全民”的内涵至少应该包括3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属于全民所有的必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生产资料,而不应该是局部的,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必须是单一的;(2)全体人民对生产资料拥有同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3)全体人民对经济成果拥有同等的分配权、受益权和享受权。对于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来说,这3项内容都不具备。这是不争的事实。

第三,如果承认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势必有一部分人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具有二重或三重身份。如有些人会同时成为个体所有制所有者、集体所有制所有者、全民所有制所有者。三种所有制所有者身份集于一身。从理论上讲这些人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他们的经济地位理应优越于只拥有单一层次所有权的所有者,否则就是悖理的。

第四,让国家所有制戴上全民所有制这一套光环,既无必要也没有积极意义。国家所有制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给国家所有制戴上全民所有制光环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好处,徒然引起概念上的混乱。概念的混乱,实践上没有不出乱子的。已有学者说,全民所有制是好的,就是国家所有制这一形式不好,改革就是要改变这一形式。这就是由于概念的混乱带来的似是而非的观点。请想一想,若把这一观点付诸实践,保留全民所有制,改掉国家所有制,会带来什么结果呢?前南斯拉夫就是前车之鉴。

以上分析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全民所有制客观上并不存在,真正存在的是国家所有制,明确这一点意义重大。意义之一,在理论上澄清了长期以来含糊不清的概念;意义之二,在实践上可以避免由于概念不清带来的麻烦。有的学者说:“社会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同一的概念”。(注:蒋学模:《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其实这两个概念同是主观臆想的产物。

  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概念,是理论上的又一次重大突破,突破了长期以来公有制形式问题上的思维模式,对公有制本身的发展和对生产力的促进都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如何定义,如何把握其实质,与过去公有制两种形式的讲法有什么不同,如何去发现、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等等问题都有待研究。在人们的脑子里最先出现的问题,恐怕是什么叫公有制实现形式,以及由此引发的公有制有哪些实现形式,它是如何发展的等等一系列问题。

十五大以后,陆续发表了不少论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文章,但存在不少分歧。

下面介绍一些文章对所有制实现形式内涵的界定。

1.“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指一定的所有制存在形式的财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2.“所谓所有制实现形式就是指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的方式,具体表现为所有者投资企业的组织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运营效率及对剩余产品的索取问题”。

3.所谓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剩余价值分配方式和结果,相对于占有来说就是实现形式,实现才有意义,不实现则没有意义,”“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探索得还很不够,甚至可以说还没有真正找到”。

4.所有制实现形式,“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企业根据资本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同一种所有制在不同企业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可以采取同一种实现形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采取独资、控股和参股的实现形式。”

对所有制实现形式内涵的界定远不止这些,但已足以说明到底什么叫所有制实现形式,仍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在对所有制实现形式内涵作出界定之前,必须先弄清楚“所有制存在形式”以及它与“所有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必须区分为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公有制也不例外。只讲实现形式,不讲存在形式,实现形式无法讲清楚。只讲存在形式,不讲实现形式,存在形式便失去存在的意义。过去只是笼统地讲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理论上有很大的缺陷,它们究竟是存在形式还是实现形式含混不清,束缚了人民的思想,限制了公有制的发展。

所有制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有制存在形式反映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客体由谁来占有、支配和使用。本质问题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存在形式的差别和变化,主要通过所有权主体的差别和变化表现出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它们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所有权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一个是集体。如果把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国家所有制,或者把国家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这就是所有制存在形式的变化。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相对于所有者的目的来说的,古今中外不存在无目的的所有,而且对任何一个所有者来说都存在其目的如何实现,用什么方式手段去实现的问题。同一存在形式,其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不同存在形式,其实现形式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前者如个体土地所有者,他占有土地的目的假定是为了维持家人的生活,他的目的如何实现呢?可以有多种选择。可以种粮食,可以做牧场,可以挖成池塘养鱼;他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出租,等等。后者如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前者是不同的。但就其实现形式来说,同样可以有多种选择,可以选择与前者一样的形式如种粮食来实现他占有土地的目的,也可以选择与前者不一样的形式,如用来盖厂房开商店等。

有的同志把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企业等都说成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以为不妥,混淆了存在形式与实现形式。

可见,所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实现形式并不是一回事。但两者又有联系,所有制存在形式是实现形式的前提和基础。公有制是所有制形式一般与私有制相对应,只有解决了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公有制才是现实的。当公有制有了明确的主体以后,才谈得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尽管在实践上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存在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三者,在时间上、空间上难以截然分开,离开了公有制存在形式,公有制就仅仅是一个理论概念;离开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存在形式就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但在理论上必须明确它们的含义和理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以避免由于概念上的含混给实践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无论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还是它们的实现形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变化不会影响公有制的性质,而是公有制发展完善的表现。比较而言,存在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实现形式的变化则较大较快。“三个有利于”原则既是公有制存在形式变化发展的依据,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变化发展的出发点。

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同所有制存在形式密切相关,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一般不影响所有制结构。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先后采取过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两权分开、租赁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措施,这些都是国家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实现形式的变化。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为了优化国有制产权的实现,即投资收益最大化,都不会影响国有制的存在和性质,因而不会影响所有制结构。如果是把国有企业拍卖的话则涉及到产权主体的改变,这就属于公有制存在形式的范畴。建国后,我国所有制结构发展变化的过程是,由多种所有制并存结构改变为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再由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改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多元结构。这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还是所有制存在形式的变化?显然,是所有制存在形式的变化,而同所有制实现形式无关。

十五大报告中说“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说“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这里把“努力寻找”改为“积极探索”,改得好。在有些人的脑海中以为实现形式是一个简单的模式,只要发现或找到这种模式,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这是不切实际的对实现形式的误解。前面已说过,任何一种所有制都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实现形式模式,可以随意套用,找,那是找不到的;任何一个所有权主体在实现形式上都可以有多种选择,选择何种实现形式才能使所有者主体的目的的实现达到最佳状态,这是所有者主体审时度势做出选择和决策的过程,这也是探索过程,充满曲折和风险。甲地的个体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土地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对乙地的个体土地所有者来说最佳的选择可能是把土地租赁出去。甲地的个体土地所有者今年最好的选择是自己经营土地,明年则不一定。

到此,我们可以给所有制实现形式内涵给出一个界定: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指生产资料所有者(或产权主体)为使自己产权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方式方法等的总称。以国有经济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采取的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向股份制企业参股控股等,都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这里必须明确几点:(1)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单一的,几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存;(2)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变化的出发点或目的,是寻求国有产权收益的最大化,实现国有经济的良性循环;(3)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变化,不会也不能影响国有资产产权的归属。因为产权归属的变化,发生的是产权主体的转变,与产权主体利益实现形式没有联系。国有产权主体的变化,说白了就是非国有化,这不属于国有经济实现形式范畴。

收稿日期:200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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