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我国和谐纳税环境所需的税收信用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需论文,浅谈论文,税收论文,体系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我国和谐纳税环境应具备的税收信用体系应从征税、纳税、用税三方面加以建设。
一、完善征税信用
第一,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框架。这种框架应当包括:1.修订完善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将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写进宪法,而具体细则由税收基本法完成。2.制定税收基本法。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情况来看,税收基本法的框架大体应包括总则、税收立法程序、管理体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税务执法以及税务司法、税务违法处罚、税务争议处理、税务中介机构等部分,把税收诚信写入基本法。3.提高税务实体法的立法层次,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行政规章,尤其是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税收政策。4.完善税收程序法。除《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还应制定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法律。5.建立健全税法公开化机制,完善税法的公布、宣传制度,增加税法透明度。
第二,完善现有税收法律,做到执法严格与透明。1.对纳税人、税务部门人员而言,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是遏制逃税、避税、税务腐败的有效途径。2.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避免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等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避免权利滥用和执法随意性。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做好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严格行政复议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自觉性,整顿税收秩序,4.完善税务信息公开披露机制,以获取公众和纳税人对政府和执法人员的信赖;完善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长效沟通机制,完善纳税人评议制度。税务机关要把评议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工作质量和晋级升迁的考核标准。
第三,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并加强对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运转,防止政府的不正当干预,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利用“第三只眼”,客观、公正、独立地为企业和个人传导信息,为税收信用提供理性支持。同时税务部门对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信用管理健康发展。
二、完善纳税信用
第一,加强税法宣传,使全体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的重要意义。要把诚信纳税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建设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要把税法宣传与文明执法,纳税服务结合起来,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思想。
第二,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登记制度。为加强税源监控,税务机关全面搜集整理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资料,建立纳税档案。前提是全国实行统一的信用登记代码制,企业信用登记代码可以由国家统一编制,各部门通用,作为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账号和其他号码的唯一代码,不得改变。对于居民个人而言,可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位公民的信用代码,并当做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银行账号、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严禁一个纳税人有多个信用代码,保证纳税人信用代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促进税收信用的科学运作。我国要在短期内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税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要建立供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税收信用数据库,给予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税服务。税收信誉资料应包括欠缴税记录、偷逃税记录、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记录、出口骗税记录、做假账记录、接受或贩卖假发票记录以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记录等。
第四,进一步扩大纳税人信用管理的范围。一是转变纯行政管理的方法,强化税收信用意识,树立纳税信用管理观念,使税收信用不仅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通行证,更重要的是使税收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二是成立信用等级评定机构,负责综合评定纳税人在办理各项税收事务中的信用程度。三是通过征管系统对日常申报、发票管理等自动跟踪管理,自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调查,并逐步实现从出口退税、稽查等不同税收管理角度向日常税收信用管理延伸,向综合税收信用管理过渡。
第五,建立纳税人信用激励机制,让纳税人享受到诚信纳税的实惠和失信所受到的惩罚。一方面建立诚信纳税奖励制度,将其纳税记录作为纳税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依据,诚信者可以在经商、信贷、求职、购(租)房、受教育等方面给予优惠,并与社会保障体系挂钩。另一方面建立失信处罚机制。纳税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同时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不能在规定期间转为正常的信用纳税人,再次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建立纳税失信公告制度,将失信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在税务网站及其他网站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并使失信纳税人不得享受社会公共优惠,这样既失名又失利的失信行为就会逐渐减少,纳税信用体系将尽快建立起来。
第六,加强对纳税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介信用机制。中介机构要加强对自身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准确定位,明确信用才是自身生存发展的资本。另外,财政、审计等部门也要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或重点抽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控,对失信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给予通报、取缔等惩罚。
三、加强用税信用建设
第一,用税信用表现之一是合理用税。税款的使用应当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使纳税人清楚地看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状况,确保税收重点用于确保国家对基本公共品的提供,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将政府公共支出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包括支出的项目、资金的多少、使用的进度等均应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率。为纳税人创造较高的社会福利,并使税款支出覆盖公民和社会所需要的方方面面,尽可能使公众的基本公共需求得到满足,减少政府政绩项目支出,缩减政府行政支出费用,加大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支出项目。
第三,规范用税。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使用税款,保证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利益。同时加大税收社会意义的宣传,从税款使用效益角度进行“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思想宣传和教育,使纳税人明白税收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宏观和微观效益,从而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政府的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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