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项调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伤保险论文,煤矿论文,专项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调研中反映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认识问题
一是对开展工伤保险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缺乏细致的工作措施。二是部分统筹地区对将煤矿企业纳入工伤保险存在顾虑,不敢放手开展工作影响了工伤保险的推进。
(二)关于乡镇小煤矿参保的问题
要把非国有乡镇小煤矿纳入工伤保险,有几个难点,一是难以准确核定煤矿企业的职工。二是工人队伍极不稳定,季节性、临时性强。三是煤矿工人的工资难以核定。四是许多乡镇煤矿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煤矿企业缴费率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部分地区由于煤矿企业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高,按照现行政策征缴工伤保险费,则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对部分企业而言,收取的工伤保险费,远远不足以支付职工伤亡后应支付的待遇,虽然个别行业和个别企业的收支失衡是工伤保险的正常情况,但是,对于安全事故发生率高的煤矿企业,实际费用远超过费率浮动可调整范围。另外一种情况,主要是煤矿企业集中的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
(四)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问题
所谓的老工伤包括两部分人员,即条例实施前的工伤人员及工亡遗属和条例实施后至单位参保缴费前的工伤人员及工亡遗属。在起草贵州省实施条例办法征求意见时,大多数企业认为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将企业的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一些国有煤矿成立时间长,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多,企业的负担沉重,参加工伤保险后,既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又还要负担老工伤人员费用,负担并未减轻,会降低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有的企业濒临破产倒闭,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经办管理,可以为他们提供有力的待遇保障,也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减轻负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关于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职工赔付额不低于20万元与工伤保险的关系问题
当前较突出的问题是省政府文件确定的20万元赔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赔付项目、赔付主体和赔付资金的来源渠道,因此,引起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在理解执行上出现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主要是:第一,劳动保障系统认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20万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是错误的,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违背。第二,有的地区当地政府认为,既然企业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20万元就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有的地区认为,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工亡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赔付后,不足20万元部分再由煤矿企业方赔付。第四种认识,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赔付后,煤矿企业还要按照黔府办发的这个文件另赔付20万元。另外这个规定对工伤保险及工伤事故赔付方面,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引起工亡职工家属的相互攀比。二是该规定没有涵盖其他行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死亡赔偿,尤其是建筑施工、化学生产等其他高风险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职工家属,认为该规定不公平。三是由于该规定对于煤矿工人来讲,赔偿金额直观而且比较高,因此,煤矿企业职工易于接受,许多工人只知道20万的赔付政策,对工伤保险知道得少。这种认识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事故赔付中的地位。
(六)关于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的问题
目前,没有哪一个统筹地区完整建立了三套机构。由于没有机构、没有人员,统筹地区对开展此项工作压力大,制约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煤矿企业参保政策建议和措施
(一)关于乡镇小煤矿参保方式和缴费办法的建议
建议在征缴工伤保险费时,可以按吨煤工资含量相应计算出吨煤缴费标准。在征缴税费时一并征收,征缴费用额度确定为每吨煤2至5元。具体方法是由经办机构选取本区域内部分不同类型的煤矿对吨煤的人工成本、工资含量进行认真测算,以吨煤工资确定拟征缴费用对煤矿企业的负担程度,并结合基金收支及该煤矿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情况最后确定征缴费用。
(二)老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纳入管理问题
对煤矿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一是必须在工伤保险基金有所积累的情况下,再纳入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二是区别情况,逐步纳入。三是对于管理规范,已参加工伤保险,本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部门认定和鉴定,过去按照266 号文和条例给付待遇的逐步纳入管理。在支付待遇项目上,建议首先考虑纳入经常性待遇,主要是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条件逐步成熟后,再考虑将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项目纳入管理。
(三)关于地方政府出台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与《条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解决办法
从法律政策上说,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职工工亡的,应该优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待遇支付方法对工亡职工进行补偿,也就是工伤保险确定的补偿制度在煤矿安全事故的赔付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最基本的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亡人员家属进行补偿。对死者的赔付部分低于20万元的,建议由煤矿企业补足。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京),2005.8.19.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