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贤日[1]2002年在《中国村民自治法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如何解决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如何在国家控制管理农村社会和村民自治的张力中达致平衡,是当今法学和社会理论中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问题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不断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客观地审视现行村民自治立法的得失,确立村民自治的正确理念,构建适合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的重要任务。目前学者有关村民自治立法的研究,几乎都是在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框架内论述,笔者尝试突破旧框架,探讨新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概述中国农村社会70年代末期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实践,推动了国家农村管理模式变革,引出本文论述课题。第二部分,简述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过程,分两个层次论述农村村民自治产生和发展的五个阶段、村民自治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实践探索。第叁部分,对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理论再认识,分叁个层次论述村民自治权的立法空位、对村民自治权的理论再认识和对村民自治权的再定位。第四部分,论述村民自治的立法和制度完善,分叁个层次论述村民自治与国家立法的关系、村民自治地方法规规章、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第五部分结束语,作者归纳了文章论述要旨,提出了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一些村民自治重要问题。
胡建华[2]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指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李桂东[3]2003年在《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在本质上是一个农民国家。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互动的成果体现。 历史上,中国的村级治理体制经历了前国家化时期的乡里制、乡亭制并各有特色。到北宋时期,保甲制的推行意味着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的一种努力。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思潮又一次影响着行走在现代化边缘的中国的政治格局,中国的村级治理体制也深受影响,山西村治对于近现代中国的乡村治理有很大的示范作用。但是,国民政府为了对付红色反抗再次推行保甲制,新中国建立后在现代化和政权稳定的压力下同样将国家权力下沉乡村,直至建立起对乡村实施完全国家控制的人民公社体制。 但是,民主的理念和探索在中华大地上从来没有停息过前进的步伐。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推进,农民经济上自主权的实现为政治上的民主化提供了可能。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国家权力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干群关系紧张、国家政权组织无力、乡村基础建设缺乏等冲击着既有的乡村秩序,农民再次自己组织起来拯救自己,在实践中诞生了村民委员会这种村民自治组织形式。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国家权力基于经济人角色和推进民主化的考虑,最终以立法形式认可了这一发端于中国乡村的政治制度创新。 但是,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发展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在国家立法中,尽管国家权力力图以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障它的正常运行,然而国家主义的立法观又让村民自治面临操作困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作为村民自治核心环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虽然保障了村民选举权的实现,但是组织动员程度、政治功效感和政治义务感等因素又深刻影响着村民的选举心态和行为。尤其在当前的环境中,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只是解决了民主的形式问题,民主的其他环节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它集中体现在村民自治权力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中。首先,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间的冲突关系就是一个焦点。由于自身的特殊功能和拥有广泛的国家权力资源,乡镇政权在处理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由此导致了村民委员会在现实中的双重角色失衡问题。而在村政一级,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也面临挑战,建立完善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或许是协调二者关系的一个途径。农民毫无疑问是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现在,农民的政治参与非常积极,但是,他们的家族观念、模糊的政治角色意识和宗派行为又给村民自治染上了沉重的色彩。 当然,不管怎样,村民自治在中国的推进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国际社会,它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被视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但是,对它的怀疑与责难也是很多,其中的核心就是怀疑农民的民主能力,质疑村民自治能否为中国走出一条民主化的路径。对此,诺斯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提供了一个解释的框架:村民自治这一初始制度形式的选择决定了制度变迁以后可能选择的路径,而制度的报酬递增机制则是该制度进行自我强化的基础。当前,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就是为乡镇民主化建设提供了路径依赖,特别是步云乡长直选和杨集书记直选更是预示着中国民主化的春天。
路玮[4]2013年在《宪政视域下的村民自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宪政是以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的一种政治运行方式或制度。宪政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国家的民主、法治,保障人民的权利,收到了全世界的普遍认同和遵守。然而,宪政的实施也必须与该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具体情况相契合,以适应该地区的发展。我国拥有九亿农民,解决好农民、农村问题是国家稳定和繁荣的关键。而村民自治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在农村实施的宪政制度,赋予并保障了广大农民村民自治权,限制了国家权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地位。在村民自治实行的叁十多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因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了村民自治在实施中遭遇了法制困境。而且,随着民主法治建设地进步和时代地发展,以前有关村民自治的研究可能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了村民自治理论支持不足,不利于村民自治地实施和发展。本文首先对村民自治理论基础进行阐述,进而分析了村民自治的立法现状。按照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效率等级,将我国村民自治立法分为《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自治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村民自治的地方性法规四个层次,并分析了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的不完善之处。在此基础上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与现实的反差、国家法与村法之间的矛盾、村民委员会对其法定职能的背离、村民自治法律救济的不足、村民自治民主监督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解决上述不足的建议。希望本文能对我国村民自治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王海胜[5]2011年在《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创举,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重要制度。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历史的传统社会,农村的发展和兴衰历来都与国家的稳定和秩序紧密相联。本文以中国农村改革前后的时间为序列、事件为背景,重点研究和探讨农村经济改革即联产承包、政治改革即村民自治对农村社会生产及村民自治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公务员行为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的行为在制度变迁中究竟会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趋向产生怎样的反作用。理论指向是要明确宏观改革与微观行为的关系和作用,揭示基层行为人在区域政治制度变迁中的主体作用,以提供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方法或范式,为最终融合宏观与微观视角的各自优长,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以丰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和知识内涵。本课题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等叁个部分,其中第二章——第八章为正文。绪论部分介绍本课题的选题依据与研究对象,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章用历史、发展、动态的视角,梳理、分析、研究村民自治的起因及其主要内容,突出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以明确其实质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进而明确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阐明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及其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概括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性意义,对乡村治理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寻找村民自治的理论根据,从学理及逻辑上奠定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叁章重点梳理、分析村民自治的主要成就、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成因。肯定村民自治所取得的成就,在概括其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秩序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还需要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修正和改进,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上,分别研究、分析和探讨村民自治过程中,理性设计中的优势和不足,实践中自发秩序的创造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在考察多重因素影响作用后,把理论与实践融合起来,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中寻找突破口,把握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耦合点,明确理论与实践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建构、相互依赖共同演化的关系,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寻找契合点。第四章从农村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出发,重点探讨村民自治与社会秩序及农村稳定的关系。以历史的角度,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传统农村的社会秩序、村民自治前的农村社会秩序、村民自治后的农村社会秩序研究,把握中国农村社会秩序发展、传承的传统文化和历史的脉络,强调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国家发展和兴衰的重要意义,是任何统治者都必须高度重视并严肃对待的政治问题。明确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石和可靠保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保障广大农民基本权益,实现人民民主政治,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第五章社会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及其载体是社会资源。从权力与资源的关系即村民自治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借鉴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的中轴原理,通过对村民自治后村庄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以及掌握社会资源的权力对社会资源(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资源)配置、占有和分配的分析,研究社会资源在农村改革后的重新组合、配置,及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的比较,来透视农村内在社会秩序根据和原因,以及农村社会资源是怎样对社会发展和稳定,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和作用的。第六章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研究村民自治与农村法制体系建立的关系问题。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使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但要保障它的运行、发展和完善,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法制体系,才能使农村社会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动力。由于我国农村法制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践中会出现许多困难和问题,而使其社会效用大打折扣,甚至会被一些黑恶势力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的法制体系,这既需要国家和政府从上到下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又需要地方政府和农村从下到上的全面“接口”和配合,因为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村民自治与农村法制体系建立是相互依存、互为促进的关系,巩固农村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及全面发展都离不开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第七章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使基层农村政治权力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原来的集权的、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权力结构,转化成基层政府权力与农村自治权力并存的“国家与社会”或“乡政村治”的格局。而这种权力结构的改变,又是在执政党和各级政府领导下,在农村基层社会成员自发创造性的基础上,附以强大的政府主导和推动的双向构建过程。一是建构全新的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农村自治权力即一种社会组织的权力;二是建构与人民公社不同的代表国家政治权力管理本地域(乡或镇)事务的基层政府权力。考察村民个体、基层自治组织自发行为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原生态”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在社会秩序建设中的正式制度安排,政府在建设和管理中如何对待个体及基层自治组织的自发行为与自发秩序,如何实现政府建设与民间自发的统一。从村民自治与基层政府改革的互动关系入手,分析农村社会权力结构以及权力结构变化后村民自治的社会权力与基层政府权力之间的博弈关系。即两个同时存在、又相对独立,即相互影响、又相互渗透,且仍在建构、完善中的权力及其结构,在基层农村的社会生活中相互合作、相互博弈,但又不可避免地相互磨擦、碰撞而出现矛盾和分歧。第八章探讨、研究村民自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与时俱进、互为推动和促进的关系。虽然实践证明了村民自治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基础社区管理、乡村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问题,也开创了中国社会民主实践和建设的先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打下了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但村民自治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即缺失经济发展动力。因此,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为了实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面巩固、完善和推进,是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动力不足,全面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拉近城乡差距的战略举措;是改变长期以来城乡条块分割、二元社会结构、经济社会发展不对称,完成国家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
李志军[6]2007年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法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新农村建设为背景、村民自治为载体,通过历史考察、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等方法对村民自治相关法制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通过历史考察认为,无论清末推行的地方自治还是民国时期实行的乡村自治,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基层,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共产党真正代表了群众的利益,在其活动区实行战时民主,不但在形式上实现了普选制,而且在实际行动上落实了民主精神。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整合乡村的能力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强化,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自治与普选色彩不复存在。村民自治是在经济、政治、现实等多种原因的作用下产生的,其发展经历了产生和萌芽、巩固和扩散、深化和完善叁个阶段,现在刚刚步入第叁阶段,它是村民自治的高级阶段。村民自治的这一发展历程也是村民自治法制的发展过程。其次,对村民自治的法律渊源进行了系统探讨,认为村民自治的法律渊源是指村民自治法律的表现形式,即村民自治法律规范借以存在的载体。当前,村民自治的法律渊源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两部分,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权解释、村规民约以及习惯等。再次,分析了村民自治法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村委会的定位不准确、两委的权责界限不清晰、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权责不明确以及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机制欠缺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最后,结合相关理论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法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明确规定村民是自治的主体,村民自治共同体属于“自治法人”,赋予村委会“自治法人”代表兼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二,依法确立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责界限,党支部负责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等方向性大事,村委会办理发展生产、修路架桥、教育卫生等具体事务;探索改善两委关系的新路径,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出民主化、程序化要求。第叁,按照宪法中的无授予即无权利原则与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合理划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边界,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明确做出规定,反之则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规范乡镇政府的政治行为,乡镇政府应实行“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相结合的行政策略;依据权责一致原则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指导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此外,还须强化和完善对乡镇政权的监督。第四,拓展行政机关侵权的救济渠道,增设村委会不履行职责的司法救济措施,创制村委会选举司法救济法律,建立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的审查机制,将侵犯自治权的行为纳入司法轨道。
郭亮[7]2011年在《桂西北村寨治理与法秩序变迁》文中提出本文选取被誉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广西宜州合寨村为个案,以“小社区、大历史”为视角,以回归实践为目的,通过追溯历史上(尤其是清代以来)桂西北村寨治理和法秩序的变迁,强调村民自治在合寨村及桂西北地区诞生的历史必然性;同时,又从近叁十年来合寨村民主治理兴起、深化的实践出发,着重分析村寨变迁中的权威、规范与秩序,厘清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二元互动关系,最后回到转型期村寨民主与法治的现实困境,探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法秩序的重构,进而为民主治理和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经验事实和理论思考。在此基础上,把握村寨民主治理的内在逻辑和乡村法秩序变迁的脉搏,探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体性问题,进而提出“从书斋到田野”方法论转向,实现法律史研究的“自我”。笔者无意建构一套村寨民主治理的理论体系,也不打算为根治村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病症开出一副良方。这既非本文的主旨,也不是能用简单的逻辑论证概括或解决的。笔者将微观叙事与宏观视角结合起来,希冀通过合寨村这个普通而又典型的个案,展示桂西北国家与乡村、农民与政府、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之间互动关系的一种形态,进而考察村寨法秩序的变迁状况。由此,我们或许可以获得关于转型时期中国民主、宪政与法治的一点新的认识。笔者浅薄的研究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言之,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导论,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包括问题的提出、主要概念之界定、相关研究的回顾与总结、研究的路径、方法与材料四个方面的内容。笔者从认识中国问题着手,指出法学研究的真正问题,不仅产生于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的深入理解和发现,也来源于对中国农村9亿农民生存感受和未来希望的真情把握。而现实与历史又是难以分离的,即使是一些十分急迫的现实问题,也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和生成、演进的轨迹。因此,我们在认识和理解中国乡村问题时,需要走一条“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道路”。法律史研究也不例外。本章还对一些重要概念,如“治理”与“民主治理”、“秩序”与“法秩序”,以及“桂西北”、“乡村”等研究区域、时段进行了界定和说明。继而笔者从“对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史的研究”、“对村治和基层政权建设的研究”、“对乡村社会规范与秩序的研究”叁个视角对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有关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都没有成为中国乡村治理和秩序变迁研究的终结者。学术界对桂西北村寨治理的实证研究非常少,将历史中的地方自治与现实中的村寨治理勾连起来加以对比研究更是付之阙如。这一领域的研究仍富有激发性和挑战性,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这个学术富矿。笔者采取“小题大做”的写作方式,坚持个案分析与区域比较相结合、文献解读与田野调查相结合、“过程一事件”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强调在宏观历史的大背景下对个案进行深度描述和解读,力图打破画地为牢的学科分类。第二章追溯桂西北村寨治理与法秩序的历史变迁。旨在说明国家对乡村不是完全的控制,村寨社会也不是完全的自治,而是一直处于互动状态。自秦汉实行郡县制以来,古代中央王朝无不重视政令的畅通无阻和律法的基本统一,但受诸多因素限制,“皇权止于县政”,国家通过某种中间阶层对乡村社会实施“间接管理”。中间阶层有如天枰中的支点,使乡村权力结构错综复杂、纵横交错。国家政权在向乡村社会不断渗透的同时,也受到了绅权、族权等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的平衡和约束。晚清民国时期,中国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革。在现代化的冲击下,桂西北乡村社会新旧权威进行了新一轮的组合,村寨法秩序格局呈现出新的态势。国家企图通过权力下沉,加强对乡村社会控制和资源掠夺,但反而助长了地方自治力量的兴起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晚清团练的兴起和绅权的扩张;二是近代乡村治理改革与族权、绅权的异化;叁是共产党发动的红色风暴与村民的苏维埃追求;四是新桂系“叁自政策”与“叁位一体”制。即便如此,乡村治理模式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1949年以后,共产党对桂西北乡村社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造,摧毁了旧的乡村治理模式,完成了社会权威的一体化,但其中也矛盾重重,为其日后瓦解种下了“祸根”。总之,厘清桂西北乡村治理及法秩序变迁的历史脉络,对于找到一把认识桂西北开创村民自治制度之必然性的“钥匙”,进而为下文分析村治背景下国家与乡村的互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参照系,无疑有重要意义。第叁章以合寨村为个案论述了村寨民主治理的兴起与深化。与桂西北大多数村寨一样,合寨村民们过着“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生活,但又因其“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典型身份,有着特殊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对合寨村的经验描述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村民自治在桂西北诞生的历史必然性。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合寨村时空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村民的生活世界,对合寨村的大致轮廓作了一个简单素描。文章指出,因土地贫瘠,交通闭塞,加之英雄崇拜和对勇敢、强健、勤劳之品性的认同,合寨村民自古便具备了强烈的自主选择和需求意识。接下来笔者描述和展示了合寨村民自治诞生、普及、推广的全过程。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包产到户打破了原有的乡村利益格局,村寨秩序受到强烈冲击,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出现“六多一少”的失范状态。合寨村民自发组织起来,成立治安联防队,民主选举村委会,并制定了新中国第一份村规民约。合寨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治理模式迅速影响到桂西北宜山、罗城等地,并得到自治区委和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不久便被正式纳入“八二宪法”,村民自治得以合法化。再次,文章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角度展示了合寨村民主治理的主要绩效。村民们通过“小票箱”、“小人大”、“小宪法”、“小纪委”,改善了农村治理状况,获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最后,笔者简要探讨了民主治理的合法性问题。第四章为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本章将合寨村权威、规范与秩序放到叁十年来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中,并站在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对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互动关系作简要描述,从中进一步窥视出合寨村民主治理的基本逻辑和法秩序变迁轨迹。主要,考察叁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权威与村寨权力结构。合寨是一个聚蒙、韦两个族姓而居的壮族村寨。新中国成立后,“都老”、“寨老”、“族长”等传统内生性权威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通过问卷统计和访谈调查,笔者发现合寨村民虽仍重视历史文化传统,但宗族意识及其影响与桂西北乃至全国其他村寨相比并不算太强。代之而起的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为代表的掌握村寨正式权力资源的体制内权威。合寨村实行支书主任“一肩挑”,提倡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体制内权威集政府命令与村庄利益于一身,是国家与村民互动交汇点上的中间人。此外,贤人、知名人士、经济能人等体制外权威及普通村民的力量也不容忽视。二是规则之治与乡村社会控制。叁十年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同时,乡村社会也复活和发展了许多古已有之的规约、习俗或惯例。为论述方便,笔者将民间规范分为“制度性规范”与“习惯性规范”两大类,前者以工作制度、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形式表现出来,更容易成为国家在乡村社会进行法制现代化改造的生长点。后者涵盖了风俗习惯、惯例常规、道德伦理、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宗教禁忌等非正式规范,很难基于文字加以真切言述,但却赋予村民信念和情感上的归属感,是村寨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这些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相互作用和纠结,共同构成一个多重的乡村社会控制模式。笔者进而分析了法律规范与民间规范在村寨治理中是如何实现良性互动的。叁是纠纷解决与村寨秩序的维系。合寨村的纠纷分为“接触性纠纷”和“侵害性纠纷”两类。前者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事领域,如婆媳纠纷、夫妻矛盾等,在村里发生比例较高。这类纠纷是个“面子”问题,一般通过争执、吵架、骂街等情绪发泄方式,即可自然平息。后者发生在不同家庭之间,大都由人身或财产等侵权行为所致。此类纠纷解决途径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如调处、和解、行政救济或诉讼等,但村民更愿意选择非讼方式。接下来笔者以林权纠纷案为例重点分析了合寨村民主协商的解纠机制。该案是宜州市1999年六大纠纷之一,体现了合寨人“解决自己的事情就该由自己作主”的真谛。最后,文章就埃里克森所谓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作了简要探讨,指出和谐秩序并非没有法律存在,更不是不要法律,而是强调法律都并非保持社会秩序之核心。由此,合寨村民不愿打官司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第五章探讨转型期村寨治理的困惑与选择。本章试图找到当下桂西北村寨整体机能当中的健康状况及其蕴含的病症,并分析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法秩序的重构问题。在这种全面而剧烈的变动之中,村寨民主治理面貌得到进一步型塑,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的困境。如现代文明带给村民传统价值取向的整体性颠覆和诘问;乡政对村治的侵蚀与自治权的行政化;农民大规模和持续不断地被卷入现代化、城市化浪潮,致使村治参与凸显不确定性;民主法制意识亟待提高等。另一方面,如今的村寨是个半熟人社会,伴随国家“法律下乡”的加剧,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民间规范已被赋予了“现代性”因子,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亲和力越来越强;但国家法并非一路高歌驶向村寨社会,它会受到来自于村寨社会各种内生性力量的阻碍或“筛选”,甚至必须依靠民间权威和规范才能真正发挥调控作用。事实上,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互动一直就没有停息过,只不过互动的结果时好时坏、互动的程度或轻或重而已。研究者很难用“传统——现代”、“国家法律——民间规范”等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将村寨法秩序准确描述出来。文章指出,解决转型期村寨民主治理困惑的关键之道,在于如何将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协调起来,让国家与乡村这两种力量相互平等、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互利共赢,最终实现互动中自治的良性局面。当然,“互动”结论并没有宣告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冲突的消失,也不否认转型期村寨社会可能出现的“失范”状态。村寨社会的民间规范与现代国家法律难免隔阂甚至冲突。这又是另一方面的问题了。最后,对这种村寨治理方式的价值及发展前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赞美者有之,否定者有之。文章指出,尽管村民自治与我们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这并不能掩盖叁十年来它取得的成就。村寨民主治理越来越不是个“摆设”,相反它有力地证明了“民主是个好东西”,并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最真实的“民主操练”,为推动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村寨民主治理提供了中国民主宪政之路的另一种思考。第六部分为余论。讨论至此,文章已从国家与乡村互动的视角阐释了村寨民主治理与法秩序状况,又从村寨经验反观国家民主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笔者希冀通过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这个平台,唤醒更多的学术同人在理论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发现中国问题,研究中国经验,从而获得认识中国的一种方法论的自觉。余论从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丧失起笔,提出中国从西方引进社会科学,要有一个深刻的本土化过程;不经历“本土化”,中国法学及法律史研究就只能是空壳和修饰,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文章指出,法学研究必须从空洞的法条或范式中走出来,消化、吸收西方理论学说并将其运用到理解中国经验中去,服务于中国社会实践,换言之,就是要走一条“从书斋到田野”的研究之路。这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从“逻辑推演”走向“实证调查”,也有助于拓宽传统法律史文献的范围,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视野,从而进一步激发法律史研究的生命力、批判力和创造力。这不仅能为中国法治建设及法学发展提供丰富的历史资源和学术智慧,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史的史鉴价值。由是,中国法律史不再是“博物馆内的珍藏品”,相反却变得有血有肉起来,法律史乃至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也就有了希望。
吴永刚[8]2007年在《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文中认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村民自治制度也在广大农村兴起、发展,村民自治的实施,对保证农村地区的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在村民自治的实行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成了乡镇政府的下派组织,是乡镇政府的“代言人”;村干部借口行使自治权,非法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而村民受到侵犯的权利无处救济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目前村民自治中最重要的课题。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发现,虽然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中一项重要的组织形式,在宪法中的定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在法律上尤其是行政法上的地位不明确,导致了目前村民自治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将从村民委员会面临的问题入手,然后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目前为什么村民委员会面临这么多的问题;探讨了行政主体理论,考察了行政主体理论的变化和发展,以期从行政法的角度解决村民委员会在法律上的定位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说明了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意义,并提出了行政法上的构想。为解决村民自治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结构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的概念、原则以及意义;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地位和性质、选举、自治方式、自治权以及其职能等等。简要介绍了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第二部分论述了目前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困境,并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困境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行政法意义上说,没有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是目前村民自治面临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第叁部分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探讨,首先探讨了行政的发展历程,然后比较了西方国家和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笔者认为,在行政分权的基础上,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一些承担公共职能的非政府组织也应该被纳入行政主体的范围是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大趋势。第四部分从理论分析和实践依据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应当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并阐述了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之后对村民自治的意义,笔者根据上述论述说明我国应当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第五部分提出了行政法上的构想,要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如何规范好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是结论部分,村民委员会在行使其自治职能时,由于其是一种承担公共职能的公共行政行为,可以确立其行政主体地位。而确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还能够解决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王喜庆[9]2017年在《治理转型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村民自治,来自于中国农民的创举,来自广于大农民群众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其历史经验、探寻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在中国农村大力倡导和推广的政治成果。当前,我国也逐渐进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阶段,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转变国家治理方式和创新国家治理模式,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在治理转型过程中,中国农村的治理同样需要转型,为占全国人口的2/3以上农村提供政治保障和社会保障。论文以河北省农村地区为调查对象,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以调查问卷中的数据为基准,通过对这些农村案例进行研究,进行归纳总结。论文分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内容包括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创新点与难点、研究方法等方面内容。第二章为村民自治的理论基础,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自治的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村民自治思想。第叁章为河北省村民自治相关概述,内容包括河北省村民自治的历史渊源和产生背景、河北村民自治发展历程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形式、内容及组织原则。第四章为河北省村民自治发展成果,内容包括以调查问卷所得出数据以及对河北省村民自治发展以来的取得成果和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归纳与总结,详细阐述河北省村民自治在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政治素质、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成果和成功经验。第五章为河北省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内容包括根据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河北省村民自治取得成果之余,面临的处处难题,尤其在治理转型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比如说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宣传内容失真;依法治村不到位,执法力度较弱以及法律与村规民约存在相互抵;中国农村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情”文化制约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自治发展不平衡凸显;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和运行过程贿选和监督结果不实,民主管理和决策专治化突出。第六章为完善村民自治路径探析,内容包括针对河北省村民自治出现的问题,可以从法律、村规民约、村民政治意识、农村经济等角度出发,不断优化促进村民自治发展的条件,使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服务农村发展。
刘梅[10]2009年在《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开展的充要条件》文中研究说明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由于村民自治法制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法制建设。通过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制体系,实现村民自治的法制化是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开展的充分条件。不断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建设,依法实践村民自治,是保证村民自治实践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中国村民自治法制研究[D]. 周贤日. 华南师范大学. 2002
[2].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3]. 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研究[D]. 李桂东. 四川大学. 2003
[4]. 宪政视域下的村民自治研究[D]. 路玮. 宁夏大学. 2013
[5]. 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D]. 王海胜. 吉林大学. 2011
[6]. 村民自治进程中法制问题研究[D]. 李志军.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7
[7]. 桂西北村寨治理与法秩序变迁[D]. 郭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8]. 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D]. 吴永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9]. 治理转型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研究[D]. 王喜庆.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17
[10]. 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开展的充要条件[J]. 刘梅.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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