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内部产权、公有产权和私有财产权_重复博弈论文

再论内部产权、公有产权和私有财产权_重复博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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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回顾

笔者提出内公外私产权的主要含义是:以是否具有排他性定义公私产权的区别,公私产权分别是签订了非排他性和排他性契约的财产权利。从资产角度说,任何社会生产组织的建立都是由出资人分两步达成的契约而建立的。在它建立过程中若第一步是由出资人一起建立了全部或部分的非排他性公有契约,而第二步是由他们作为整体对外,共同和社会其他人建立了排他性私人契约(最简单的如工商登记);那么,所构成的产权其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而对外具有私人产权的排他性,从而能同市场结合。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的上述产权称为内公外私产权或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而后者也称为公私合营产权。

广义的内公外私产权在古今中外从来都是普遍的存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加特诺·莫斯卡(1939)、布坎南(1965)、奥尔森(1995),以及张军(1997)、樊纲等(1994)一些学者以各种语言表达了他们对此的观察。他们的提法虽然比较接近内公外私产权概念,但还是同它擦肩而过。不同人的观察却产生相似的感觉,可见这种产权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并具有存在的必然逻辑。

笔者近3年经大量研究查阅,2005年发现两个文献。一是骆耕漠教授在1957年所著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和价值问题》中有一段话说:“集体所有制经济虽然是社会主义经济,但毕竟是一伙人、一伙人的公有,它们并不是全民公有;——我认为甚至可以这样说:那一伙一伙的集体公有制是‘内公外私’的,即它对内为公有,对国家就比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企业和个人还含有更多‘私的残余’”。骆耕漠教授当时就具有这样的洞见实属难能可贵,但笔者的研究与论文同该观点存在重大区别:①当时骆教授认为私的因素是贬义及落后的残余,而笔者将公、私都视为客观存在的中性因素。②骆教授只涉及集体企业,而笔者认为包括国有单位在内的一般公有单位普遍都有存在或向内公外私产权转化的可能性。③骆教授只指出这种企业对国家而言含有私的成分,而笔者指出内公外私单位对单位以外所有经济主体都具有私的性质。④骆教授仅指出集体企业互相间或对国家是商品买卖关系,而笔者指出普遍存在的内公外私产权已广泛地同市场结合并参与竞争。⑤骆教授只是简要地指出内公外私现象,而笔者深入系统地研究了其内在结构与规律等一系列理论。⑥骆教授所处的时代随着计划经济完全占据统治地位,“外私”存在的环境已基本不存在,故其后的几十年内公外私产权在中国已基本不存在。只有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大量的公有产权单位演化为内公外私产权,笔者才有幸从现实生活中概括出较为系统的内公外私产权理论。二是金东春(2003)的论文,其内容与经济学及产权理论没有关系,与我提出的内公外私产权理论完全不同。

对照所有上述文献或提法,笔者研究的内公外私产权理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建立了关于内公外私产权的理论体系并加以系统论证,并从理论上证明了这种产权存在的可能性。二是论证了这种产权在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中普遍产生的由来和现实必然性;“中国初期市场经济”概念系笔者最早提出并进行了系统理论分析(何晓星,2003)。三是从理论上证明了,内公外私产权因为对外具有排他性竞争性的私人产权性质,所以才能同竞争性市场相结合,从而为中国当代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这个中国初期市场经济重大的理论之谜提出一个新解释。四是扩展了内公外私产权理论的适用范围,笔者指出在古今中外,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本质特征的社会生产组织都是非常普遍的重要存在,除具有这种特征的企业、单位、团体、地方、城市、部门、行业、社会群体,还有国家、民族、家庭、合伙企业等“组织”,都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产权。现实中多数单位、组织部属于内部公有程度不一的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笔者已将这一理论系统运用于解释中国初期市场经济各个重要方面的问题。除企业外,笔者已将这一产权理论延伸运用到企业经营者、地方政府、土地、城市、广义网络组织、就业与收入分配、经济增长方式等问题的理论分析方面(何晓星,2002)。这就把特殊、个别和暂时的现象,上升到普遍、一般和长期的存在,从而有助于更客观地认识规律性的事物。经过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有必要运用较新的理论工具更深入地挖掘内公外私产权的内在逻辑。

二、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推出内公外私的内在逻辑

内公外私作为产权形式,必然以组织为载体。组织所谓采取集体行动就是提供公共产品,采取私人而非集体行动就是提供私人产品。组织的“内公”性质,就是组织从内部采取集体行动、提供公共产品的性质,组织的“外私”性质,就是组织从对外同其他组织的私人性质的竞争行动中取得私人产品的性质。

M.奥尔森多次论述了集体行动的“逻辑”。逻辑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时,组织规模越小,集体行动越容易发生;组织规模越大,集体行动越难发生。之所以会有这种性质,从必要条件来说,凡由集体利益中获利的个人或企业数目愈少,则参加集体行动的每个人或企业所分得利益越大(M.奥尔森,1995,1999)。即在没有采取“选择性激励”等其他措施的条件下,组织规模越小,每人收益份额越大,则提供集体行动公共物品的动力越大。反之则反是。从充分条件来说,组织的规模越小,提供公共产品的协调即交易成本越小,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较小的组织就容易产生集体行动。反之则反。从以上逻辑可以推论: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动力,即利他主义倾向,随着组织规模减小而增强,随着组织规模增大而递减。对较多的人享用公共物品排斥性大,如形成大团体人数就多,则不易提供公共物品而易提供私人物品;对较少的人享用公共物品排斥性小,如形成小团体人数就少,容易提供公共物品。这样就给出公私产权性质强弱是组织规模大小的函数关系。

再将组织“内外”同组织“规模”的联系表述为函数关系:相对来说,组织内的规模小于组织外,组织外的规模大于组织内。故可进一步推论:组织内延伸越多等于组织规模越小,利他主义倾向或公有性质越强;组织外扩张越多等于组织规模越大,利他主义或公有性质越弱,也即利己主义或私有性质越强。由此可以论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在组织内相对组织外来说,公有性质概率相对较大;在组织外相对组织内来说,私有性质概率相对较大。因此,就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推出内公外私产权的逻辑。

三、从重复博弈的逻辑,推出内公外私的内在逻辑

从集体行动的逻辑得出,凡采取集体行动都必须达成有形或无形的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公有契约。那么对于内公外私产权就需要进一步回答:为何在组织内——相对规模小时容易达成公有契约,而在组织外——相对规模大时不容易达成公有而容易达成私人契约?博弈论是具有广泛而深入解释力的较新理论。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任何契约都是交易博弈的均衡解。在本文中把博弈达成集体行动——提供公共产品的解定义为达成公有契约,把博弈达成非集体即私人行动——提供非公共即私人产品的解定义为达成私人契约。

1.集体行动公共产品是重复博弈频次的函数

博弈论中最基础的经典案例是“囚徒困境”,其实,涵盖更广的“霍布斯困境”同囚徒困境的实质相同。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若干囚徒在被警察隔断的条件下,一般都采取了坦白揭发即背叛的行为,原来人们对囚徒困境的认识只是到此为止。2005年诺贝尔奖获得者R.奥曼先后分别提出了完整详尽的无限期重复博弈理论和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理论。他指出,囚徒困境博弈的短期与长期结果是不同的,局中人可以通过在未来拒绝合作来威胁今天的背叛;换言之,今日从背叛中所得的短期收益是以未来合作的减少为代价的(R.奥曼,1964,1966)。我们假定反向思维,则囚徒困境可以变成囚徒“顺境”,即允许囚犯们互相沟通,特别是允许多次多时的串供,则他们大都会选择合作而不是背叛。M.奥尔森(1995)、K.宾默尔(2003)和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等也都指出,多次的重复博弈比单次或少数的非重复博弈更容易达成合作解,博弈次数越多则产生公共产品——集体行动的概率越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以说博弈频数是决定行动由私人向集体、由私向公、由外向内转折的关键变量。重复博弈次数多容易产生公共产品的理由,可以从收益和成本,即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这两方面来讨论。

2.收益或必要条件

如果单次博弈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则博弈的次数不会增多也不会持续。如果博弈是持续和多次重复的,则博弈双方或各方一定会形成某种均衡。即重复博弈次数多了,会形成较为稳定的一种博弈结构,形成较为固定的参与人及其相对实力和博弈方式等,每个博弈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自己而是取决于对方,博弈各方的互相依存度大大提高了。由于博弈各方的实力达到某种均衡,谁也吃不掉谁;形成某种共存共荣关系,谁也离不开谁;那么对各方最有利的选择是各方长期共存下去,而各方长期共存的持续取决于相互依存的持续。这样博弈各方达成非排他性契约的需求,生产集体行动这种公共产品的必要性大大增加了。正如K.宾默尔(2003)认为,在一个单次博弈活动中,是不可能出现互惠行为的,如果我们的生命博弈真是单次囚徒困境,我们永远也不可能进化成社会性生物。

3.成本或充分条件

(1)重复博弈促进形成共同的知识结构。要使提供集体行动这种公共产品成为可行,从某种意义上说需要“组织”成员普遍认同的“合法性”,这用汪丁丁(1995)的话来说,就是需要有共同的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的理论框架可以描述为一个由一系列博弈均衡定义的传统。这表明,一系列重复博弈可以形成共同的知识结构,共同的知识结构促成重复博弈不断持续。这样,互动的演进过程形成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合法性,导致产生集体行动和公共产品。总之,重复博弈的次数多了,必然信息沟通多,知识交流多,相互“学习”、“试错”、“校正”多,使共同知识与文化大大增加,从而有助于提供集体行动这样的公共产品。

(2)重复博弈降低单位交易成本和增强未来预期的确定性。要克服参与人的利益分歧,达成协议提供集体行动这种公共物品必然要支付交易成本。支付交易成本同样也有规模经济效应。多次或重复博弈的每次单位成本显然低于单次或较少次数的博弈,这除了为这场或长期博弈所必须一次性投入的大量固定成本分摊的原因之外;还有学习成本,即博弈的次数越多,所获经验、知识越多,越到后来学习成本就越低。其次是重复博弈会提供足够的时间进行互相了解,对相互的承诺也有了确定性预期,这就可以显著减少博弈各方的交易成本和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众所周知的一个例子是人们得益于长期客户或供应商关系。正如R.艾克斯罗德(1996)指出:合作的基础不是友谊和信任,而是持续性。

(3)重复博弈有助于形成有选择的激励机制。提供集体行动公共产品除了是规模大小、交易费用的函数外,还是选择性激励的函数。M.奥尔森、K.宾默尔、青木昌彦、A.菲尔德等都指出,荣誉、社会地位、社交圈子、精神和物质奖赏等正面激励,批评、抗议、威胁、报复、彼此监督、孤立排斥、开除、道德指令和谴责、物质和行政法律惩罚等负面激励,无论由组织成员(“非正式警察”)还是他们的代表执法者或首脑(“正式警察”)来实行,都会促成形成集体行动。然而这种激励机制在单次或较少次数的博弈中很难形成,只有在多次的重复博弈中,使组织成员通过学习、试错、相互交流等达成有形或无形的规则性契约才能形成。正如A.菲尔德(2005)指出,重复博弈次数多了,偶然利他增加了,互惠就增加了,这就形成必然利他,从而形成互相的利他激励。

A.菲尔德具体分析了合作者的适应性同合作者的频次和惩罚背叛者机制之间的函数关系。借鉴菲尔德的分析方法,笔者将“合作者频次”改为重复博弈的频次,将惩罚背叛者机制扩展为选择性激励机制,就可以描述合作者或背叛者的适应性同重复博弈频次及选择性激励机制的函数关系。选择性激励的收益(主要来自背叛者的损失)和成本主要是由合作者获得和支付的,在博弈频次很低时,选择性激励机制给合作者带来的成本大于给背叛者的损失,合作者的适应性低于背叛者的适应性;但当博弈频次提高到一定数量时,即通过一定的转折点即“鞍点”之后,由于通过学习、交流、建立制度等降低了选择性激励成本,选择性激励给合作者带来的成本就会小于给背叛者带来损失,这时合作者的适应性会大于背叛者的适应性,使合作能持续下去。

(4)重复博弈形成有利于合作的权力结构。博弈达成的均衡中,有一种是“智猪博弈”或是“君臣博弈”,还有如股份公司公共事务中的大小股东博弈。它们的含义是强者具有统治权力,他们享有集体行动的大部分收益并承担大部分成本,因此,强者就有动力也有义务去促成集体行动;而弱者只是搭公共便车,虽然收益少但支出成本也少,这就是弱者的“智慧”。尽管如此,因为前者具有主导权和实力,故仍能促成提供集体行动的公共产品。以上这种权力结构也是一种博弈均衡,然而这种均衡如要能形成并且持续,显然要获得大多数组织成员的认可,而这种认可的共同知识,正如前所述要经过多次重复博弈才能形成。

总之,重复博弈能够达成较多合作解这一逻辑,是进一步开启内公外私产权内在逻辑的钥匙。提供集体行动公共物品对于博弈频数具有高度依赖的特性,表明了组织内产生较大概率公有因素的理由,反之也表明了组织外产生较大概率私人因素的理由。笔者此前(2002)指出,企业等组织就是一系列多边契约的稳定组合。引伸用博弈论的术语说,企业等组织的产权契约就是多边多次博弈均衡的稳定组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在组织内外博弈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组织内相对组织外,参与的人数或单位少,博弈参与人互相间的平均接触机会多,相互博弈多,则博弈的密度(每人每单位平均博弈频次)高、强度(博弈触及的利益深度力度)大,即博弈的重复程度大,因此,达成合作即集体行动的概率较大,产生公有物品和性质的概率较大。相反在组织外相对组织内,参与博弈的人数或单位多,博弈参与人互相间的平均接触机会少,相互平均博弈少,则博弈的密度和强度小,则博弈的重复程度小,因此,达成合作即集体行动的概率较小,产生私人行动、物品和性质的概率较大。由此可以论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在组织内博弈的重复程度大,相对组织外容易达成非排他性公有契约;在组织外博弈的重复程度小,相对组织内容易达成排他性私人契约。总之依赖重复博弈的性质,一般组织具有形成内公外私产权的内在逻辑或一定的概率。

4.重复博弈程度决定组织边界

据此推论,重复博弈的程度也是区别组织内外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界限,正如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何者多一些是区别组织内外的另一个标志与界限(科斯,1937)。依本文的说法,之所以需要组织,是因为需要重复博弈,如果只是单次或非重复博弈,那就无需组织。还可以说,重复博弈达到一定鞍点或阈值,博弈就会产生稳定的合作与集体行动,因此,这种鞍点或阈值,就是组织的边界。重复博弈达到什么程度,就达到组织的边界,还可以用另一个标准,即用重复博弈的收益与成本平衡的那一点界定。这可以从组织规模扩大的成本与收益的讨论中说明。当组织规模逐渐扩大时,收益与成本都会增加,但成本增加的速度开始小于后来会大于收益,这就产生了组织规模先是扩大的空间和后来终止的边界,显然成本收益的变化会导致组织边界的移动(何晓星,陈亚亚,2005)。同时指出,由于观察的角度和层次不同,组织的边界也可以不同,例如,小组、车间、企业、企业集团、集团联盟、地区、国家、国家联盟等不同层次、角度的组织边界,这也都体现了不同层次、角度重复博弈的边界。

四、从存在对内利他对外利己行为的生物学逻辑,推出内公外私的内在逻辑

经济学是研究人的行为的科学。笔者早先提出人具有经济人、社会人两重性的论点仍需在本文加以深入。内公外私的内在逻辑归结为:对内的利他行为和对外的利己行为如何能通过生物自然选择而得以进化?

所谓“对外利己”,就是生物与人类的种群与部落对外的排他竞争性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人类的由来和性选择》早已阐述了组织——种群和部落为了在自然选择中生存发展,必然要同其他种群和部落以及其他物种争夺稀缺的自然资源,以及同大自然恶劣的环境作斗争,由此产生的排他性竞争性,就是种群和部落整体对外的利己主义。生物学界对于群体选择理论中整体对外利己的论点从达尔文之后至今尚未被推翻,近年来许多学者仍都指出这是自然选择进化的重要动力之一。

所谓“对内利他”,达尔文早在1871指出:道德水准较高、多数人奉行道德规范的部落,绝对比其他部落更为有利。无疑地,一个部落若有许多热爱忠于和服从群体,既勇敢又体恤他人,随时准备互相支援并为共同利益自我牺牲的人,必能战胜其他大多数部落,这便是天择。达尔文此语既指出了“战胜其他部落”的对外利己性质,又强调了对内利他性质同样是群体自然选择进化的重要动力之一。G.贝克尔(1993)在指出“通过亲戚的共有基因发生作用的群体选择”之后又强调:利用利他主义的经济模型,通过利他主义的经济优势说明了当存在自然与社会相互作用时利他主义的存活……经济模型要求相互作用而不要求共同基因,所以经济模型不仅可以解释亲戚之间,还可解释非亲非故的邻里同事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存在。然而随着英国生物学家L.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提出: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是个体基因,而个体基因凡适应进化的都应该是自私的。道金斯等一批生物学家据此否定了群体内利他行为的依据。这样就对群体内利他的选择理论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人们一直在寻求利他行为进化的基因层面的微观基础,怎样解释能够给群体带来利益却导致个体适应的利他行为,怎样才能在严酷的生存竞争中对利己行为保持相对的竞争优势,从而使自己得到进化(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

近年来桑塔费学派通过一系列博弈实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所取得的突破(Gintis and Bowles,2004)。他们以已知的更新世晚期人类狩猎采集族群的生活为背景,运用计算机仿真技术模拟了距今10万—20万年以前游猎—采集社会的人类生活。仿真结果显示:在演化2500代以后,族群中三种人的比例及平均卸责率(逃避合作责任的比率)就基本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其均值为:自私者占38.2%,合作者占24.6%,强互惠者占37.2%,平均卸责率为11.1%。而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强互惠者,即在团体中与别人合作,并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破坏合作规范的人,哪怕这些破坏不是针对自己,甚至在预期这些成本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也这样做(叶航等,2005)。强互惠所施加的“利他惩罚”能抑制团体中的背叛、逃避责任和搭便车行为,有效提高团体成员的福利水平。在演化中由突变产生较小数量的强互惠者,可以侵入自私者人群,使族群内的合作行为与适应性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是一个稳定进化策略(ESS)(A.菲尔德,2005)。

实现强互惠的利他惩罚能否从神经生物学微观层面得到预期满足的激励,由桑塔费学派的E.费尔等提出假设并通过实验获得证明。他们运用正电子发射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对人脑中整合激励信息与行为信息的关键部位进行观察,发现利他惩罚行为的强弱与这一脑区的活跃与行为激励相关。总之证明了,人们可以从这种行为本身获得满足(Fehr et al.,2004)。我们从中得出的结论是,先天的唯基因决定论不能解释包括种群内利他行为在内的人的全部行为,“远亲不如近邻,家人不如朋友同事或战友”这类事例表明,后天的人群利他互动效应具有神经生物层面受到刺激导致结构变化这样的微观基础,正如利己效应也有神经生物学微观基础一样。

叶航等(2005)提出的理论解释是:一个利他者的生存适应性不仅取决于他与自私者的个别交往,而且取决于他与其他利他者的交往,这些交往更容易达成合作从而使双方享受到合作剩余,只要这个剩余足够大,就能弥补利他者损失的进化优势。同理,一个自私者的生存适应性不仅取决于他与利他者的个别交往,而且取决于他与其他自私者的交往,由于这些交往很难达成合作,从而使双方无法享受合作剩余,如果这种损失足够大,就会使自私者攫取的进化优势丧失殆尽……任何一个生物种群中,由突变、迁徙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利他者,若超过一个阈值,就有可能得到进化。

上述对利他主义的解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笔者则更强调它们无一例外都有最重要的前提,是发生在种群或部落之内的。这表明了种群内的利他倾向是在一定条件下促进整个种群、部落进化的重要动力之一,即促进包括整个种群、部落在内的各类组织战胜其他对手获得存续进化的竞争优势之一。而对外排他竞争恰恰表明包括种群、部落在内的各类组织对外的私人性质。可见,通过解释种群、部落在自然选择中的生物进化历史与现实,从理论上将组织的对内利他和组织的对外整体利己结合为统一逻辑。

五、从路径依赖的逻辑,解释市场经济现实中内公外私产权存在的理由

中国国有企业历经诸多重大变革,其格局目前已开始趋向稳定。据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2004年末全国企业法人中的国有资本占全社会企业法人资本的比重为48.1%,仅比2001年下降6.3个百分点(杨宽宽,2006)。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2004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资产、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应交增值税、从业人数分别占全部上述指标的52.03%、42.36%、38.04%、76.54%、46.84%、54.33%、33.58%(国家统计局,2005)。这表明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以后,国有经济,其中大部分是内公外私产权,仍然较多存在并具有重要地位;同时许多经济指标已显示现存大部分国有企业运转基本正常。

在经过近30年变革以后,仍有一部分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的中国依然存在并运转正常,这同传统或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恰好相悖。为什么在中国当代市场经济中一部分国有资本能够存在?这是中国经济学者必须回答的问题。更何况,在各国市场经济的现实和历史中,也重复多次出现和存在这样的国有资本——其中大部分可称为内公外私产权,因此,上述问题也是世界经济学者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既然存在国有资本,则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将公共领域的国有资本剥离出来,这运用主流经济学的一般观点即可解释其存在。在这一领域市场机制基本上不能发挥作用,该领域中存在的少量国有企业可以说是纯公有资本,也可称之为“内公外公”产权。然而主流经济学不能解释在市场经济中的非公共领域,为何仍有不少的国有资本,即内公外私产权或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亦称公私合营产权)继续存在?多次重复出现的事物必有其内在规律,前面笔者已运用若干基本逻辑作了解释,以下再运用演化经济学中路径依赖的逻辑,来解释在中国市场经济的非公共领域中,国有资本——内公外私产权的存在。

1.路径依赖理论的解释

D.North(1990)指出,我们赖以达到今天的制度的过程是相关的,并限制着未来的选择;制度变迁受到四种形式的制约:重新设立的建设成本、学习效应、协调效应、适应性预期,制度矩阵相互依赖的网络产生了大量的递增报酬。David(1985)从技术变迁角度提出路径依赖的三个机制;技术相关性、规模经济和投资不可逆性。Vincemsini(2001)提出决定制度性路径依赖有三种机制:经济体制(制度惯性和历史规则)、认知能力(意识形态等)和政治因素,政治因素是寻求保护其利益和思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互动与冲突的妥协(刘汉民,2003)。总之决定路径依赖的因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模经济和网络相关的技术因素,其中网络相关是广义的规模经济;另一类是集团利益和共同认知的制度因素,其中共同认知是集团利益的反映。以上诸因素导致对路径依赖的影响是:制度变迁需要支付很大的交易成本。Schmidt和Spindler(2000)指出制度变迁需要支付很大的调整成本或转换成本(刘汉民,2003),笔者认为广义地还可加上机会成本。罗纳德·科斯也曾指出,因为有巨大的交易成本存在,所以初始条件对于制度变迁的道路至关重要。

再来看中国的非公共领域。将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全国巨大的统一公有产权转换为市场主体,会遇到制度性、技术性等种种重大的障碍,克服这些障碍需要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因此,只能在既有公有产权的基本框架里,遵循初始条件约束的路径依赖道路过渡。中国自然形成的改革路径是,在不改变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开始一段时间表面上不是从产权角度,而是从缩短国有产权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入手的,这样就必须实行“决策管理重心”下移,从而导致了对全国统一公有产权大部分权利历史性的大规模“放权让利”。全国巨大的统一公有产权必须分割后才能下放。这就是将全国统一的决策中心分割为无数分散独立的小决策中心,将统一的剩余分配或索取中心分割为无数分散独立的小剩余分配或索取中心。这就是将全国巨大的统一公有层级组织分割为无数分散独立的小公有社会生产组织,由于它们都拥有分散独立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则它们对外或相互之间产生排他性,并且在分割后将外部效应内部化,故每个组织整体对外都具有私人性质。同时这些“小”社会生产组织内部由于路径依赖各因素的约束,仍然具有公有性质。总之分割下放后每个“小”社会生产组织都分别对外具有私人性质而对内具有公有性质,这样对外就能够适应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从而使公有产权同市场经济能够结合,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创造了无数个内公外私产权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以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即内公外私股权——国有持股的公私合营产权形式存在。这恰好印证了曼昆(2000)所说的,将集中决策分散化,就是推进市场配置。

2.技术性因素

国有资本由于具有公共性质,这同规模经济、广义的网络性经济、自然垄断行业有着天然联系,因为后面这些经济形态包含一定的公有因素,即共享因素,故而能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何晓星,2005)。从而在市场经济的非公共领域,在其中具有规模经济、网络性经济、自然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中,国有资本即内公外私产权可以相对较多地存在。以大型企业为载体的规模经济、网络性经济表明较高的市场壁垒。由于国有产权的公有性质及同政府的天然联系,它能迅速集中调配大量资源来突破较高的市场壁垒,因而国有产权能迅速建立起大企业,并长期保持规模优势或网络优势。大型国有企业既具有对内的公共性质又具有规模或网络优势,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优点同大型企业的规模、网络优势天然结合,其公共性的缺点也可由大型企业的规模、网络优势所掩盖、补充,这样,大型国有企业的微观效应和盈利能力可以持续存在,从而使这类企业有能力支持其在非公共领域长期存在。

另一方面,较高的市场壁垒也阻碍了国有产权退出(张军,1999)。许多原来的国有专用资产需要转换成通用的国有资本,由于专用资产的锁住、套牢性质和投资的不可逆性,这种转换会产生重大的财务成本。非国有资本也要积累起大量资金、人才、技术、关系、品牌等资本才能突破较高的市场壁垒,从而产生很大的新生成本。此外如丧失规模、网络优势和自然垄断地位也会产生很大的机会成本。总之规模经济和网络优势以及自然垄断行业造成的高市场壁垒,使国有产权退出这一领域的综合转换成本非常大。当然,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有许多非公有产权建立的拥有规模经济、网络优势以及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而那是他们的初始条件所约束的路径依赖造成的。

部分国有资本还能保留至今,另一个技术原因就是某些国有企业保持了相对比较优势。相对比较优势原来是国际贸易中的专有概念。这一理论完全可以延伸到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延伸到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之间。某国有企业做甲产品优于做乙产品,某非国有企业做乙产品优于做甲产品,在产权因素影响相对较小的前提下,这种按自己相对比较优势专业化分工之后的市场贸易,对各方也都是有利可图的。在国有企业转换为内公外私产权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在对外市场竞争中它同非国有企业的差别不大,换言之产权因素影响相对较小。则此时某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即多家对多家在地区、全国或国际大市场上的交易,能够适用于国际贸易的相对比较优势理论。某些国有企业由于历史遗留或其他原因具有的技术、人才、文化、经营者、管理、品牌、市场网络和市场或行政垄断等种种相对优势,并由于路径依赖至今保留这些优势,使得这种优势的影响在一个时期大于产权带来的影响,这些国有企业就可以在一个时期里正常参加市场竞争,或有时在一定条件下优胜而非劣汰。

3.制度性因素

此即集团利益和相应的认知观点。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事实上已形成各种范围的集团利益。国有大企业的存量利益必然较大,其对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敏感性也必然较大。集团利益一旦形成,重新分配它必然要支付极大的调整成本。国有产权转换为非国有,则往往要改变较高的垄断福利和特权,支付工人下岗、失业和再就业的成本,经营者可能失去职位、级别、声望、利益及再上岗的成本,专用资产报废和不良债务核销的成本,以及企业新生等一系列的成本。在一段时间里对这些成本的补偿往往很难达到或超过原有存量利益水平,或者是不确定能否达到。因此,利益集团成员总体上本能地阻碍改变现状,而集团原有的共同认知——理论、观念、习惯、关系、制度等其实就是原有存量利益的反映和保护者。

总之,原有一部分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企业在市场经济的非公共领域存留下来,除了技术上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还是由于已经形成巨大的利益集团及其相应的观念,从而形成对于在更大程度上改变大型国有企业现状的强大阻力,使大型国有企业在不改变根本格局与结构的前提下,沿着路径依赖的道路实行局部变革。另一方面,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规模经济、网络相关性等技术性因素相对较小,其存量利益、认知观念等制度性因素也相对较小,使得锁住改变的阻力较小,故而路径依赖程度较小,则中小型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非公共领域存留下来的数量很少。同理,由于路径依赖的逻辑,中国市场经济现实中已形成或部分形成了诸如单位、团体、城市、城乡、地区、行业、部门、社会群体等大量其他形式的内公外私产权。

六、结论

本文分四个层次,研究了内公外私产权存在的内在逻辑。一是公、私产权的载体即组织层面。由集体行动同组织规模的函数关系推论,相对来说集体行动在组织内比在组织外容易产生,从而论证公共产品在组织内比在组织外容易提供,反之私人产品在组织外比在组织内容易提供。二是公私产权契约的博弈形成机制。由提供合作行动公共产品同博弈频次的函数关系推论,相对来说重复博弈频次在组织内比在组织外明显增多,从而论证公有契约在组织内比在组织外容易达成,反之私人契约在组织外比在组织内容易达成。三是公私产权作为人类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在种群、部落等组织内的利他同组织外的整体利己相结合,在神经生物学层面上已被证明是人类稳定进化的途径之一。四是从初始条件同路径依赖的逻辑关系,论证了在市场经济现实中内公外私产权存在的理由。总之,从组织的集体行动、博弈形成、人类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和路径依赖的逻辑四个层次,论证了内公外私产权存在的内在逻辑,从而证明它是在各种产权形式中具有一定概率的重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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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内部产权、公有产权和私有财产权_重复博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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