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竞争政策冲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竞争论文,启示论文,冲突论文,政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世界航空工业的最大一起并购诞生了,占世界航空市场份额第一位的波音公司与占世界市场份额第三位的麦道公司合并成为一家企业,同为世界航空制造业的领头羊。这两家美国企业的合并,制造出了美国乃至全世界航空制造业的“巨无霸”。并购之前,由于这两家企业的相互竞争,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尚能在二者你争我夺的夹缝中拥有一些竞争优势。并购之后,空中客车公司的优势便被大大削弱。因为相对合并后的企业来说,空中客车公司无论在开发、制造、市场方面都明显地处于劣势,这无疑将使其在今后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对此,欧盟反映强烈,当即威胁说要制止这项交易,并由此差点引发了与美国的贸易大战。
美欧关于这桩合并案件的争执已经过去两年了,但是关于这场冲突的启示却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这场激烈斗争的背后,实质是世界两大经济用各自的竞争政策争夺世界市场的争斗。以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效率为目标的竞争政策,正在实现着它的另一种功能,即在国际竞争当中为一国谋求或争夺经济利益。
一、国际竞争政策分析
竞争政策是为了保护并促进竞争,以此来达到有效配置资源以及保证社会福利不会受到损失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消费者的竞争使得企业与消费者的行为符合效率原则。各国政府通过贸易政策、国际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和其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来保证其市场的有效竞争性。这几种政策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通过优化组合可以保证市场有效运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当今多数国家经济具有集中性的情况下,竞争政策对于保证市场效率十分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适当的竞争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可以防止并制裁可能出现的某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
竞争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域外效力,对于来自本国以外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也同样具有预防和制裁的效力。原则上,在进行有关竞争分析时,它并不对国内公司和国外不同公司加以区别对待。也就是说,竞争政策除了保证本国内部的公平竞争之外,还保证这种公平竞争不会受到来自外部反竞争因素的影响。由于竞争政策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种对来自外部的竞争因素的限制与干预往往会带上施行国的主观意愿,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政治因素的影响。
竞争政策以维护竞争的自由和公平为目标,通过其域外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竞争秩序。由于竞争政策适用范围广泛、制裁严厉,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并采用。但是,竞争政策的功能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某些与其目标不太协调的一面,具体表现为各国竞争政策大都为“宽出严进”,即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从而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允许出口卡特尔的存在;英国《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允许某些出口方面的限制性协定的存在;美国《韦伯·波默林法》、《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良法》、《出口贸易公司法》等出口贸易方面限制竞争行为实行反托拉斯豁免。这种“宽出严进”的现实,使得在某一经济区域内维护竞争的政策能够成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限制竞争的工具。
二、国际竞争政策现状与冲突问题
随着全球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蓬勃发展,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竞争政策都将会对全球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一国政府对竞争所持的态度,如冻结某项兼并,同意某种有垄断嫌疑企业的存在,或者禁止某一项限制性商业惯例等等,都将对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并有可能对其它国家的经济造成损害。这样,一国的反垄断政策由于这种在经济上的国际影响便可能造成贸易争端。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拥有竞争法的国家总数在不断上升,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这样,在各国经济贸易往来不断深化扩大的情况下,造成竞争政策冲突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大。
在这种竞争政策冲突的背后,潜在的可能性就是利用竞争政策来妨碍贸易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深化的今天,随着各种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各种相关的经济贸易制度的完善,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都在透明化,一国想要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将会越来越难,传统的可以适用的保护主义工具也越来越少。但是,在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各国又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寻求一些冠冕堂皇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以求在已有的经济贸易格局制度的安排下设置各种隐性的壁垒,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竞争政策的根本目标是保护竞争的效率,但是,所谓的效率到底是什么?各个国家由于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结构不同,在效率的标准问题上肯定也就存在差距。而存在这种差距,就会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寻求贸易保护手段提供机会。
此外,各国竞争政策都有一种新的扩大适用的趋势,尤其对于大的经济实体来说更是如此。在他们争夺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对于某些市场(如航空器等高技术、高投入产品),由于缺乏竞争政策(在某种情况下,即使该市场存在竞争政策,但由于该市场无法提供某种产品,而且该市场的竞争政策对这种产品的供给影响也很小,因此,对于该类产品往往不会有当地竞争政策的影响),因此,就存在一个是否可以将其它国家的竞争政策适用到这个市场上的问题。供应该产品的企业所在国自然希望将自身的竞争政策适用到这个市场上,就象本文的案例所表现的那样,并且希望通过其他的类似“交叉报复”的形式对违反这种规则的企业或其所在国其它企业进行制裁,这就是新形式贸易战的导火索。
因此,随着各种新形式的贸易保护方式的抬头,国家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政策冲突便显现出来。波音、麦道合并案件只不过是一个具体表现而已。
三、我国在国际竞争政策格局中的地位和任务
既然竞争政策作为一种具有域外效力的制度,是一种潜在的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那么,作为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我国来说,这种竞争政策能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以求最大限度地促进自由贸易。为此,世贸组织制定了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来限制各种贸易保护主义做法。可以说,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各种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都将受到限制。但是,在这些严密的制度安排下,不存在漏洞吗?答案是否定的。1998年2月, 在调查日本政府是否通过让富士公司垄断胶卷分销渠道的方式来挤占美国柯达公司在日本的胶卷市场一案时,世贸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得出的结论认为,世贸组织对于涉及竞争法的纠纷不享有管辖权。这个结果就意味着存在这种可能:即当一成员国政府依照本国的竞争政策(法律)以垄断或者是其它妨碍竞争为理由对某些涉及到并购的国外企业的经营(往往是以进出口等贸易形式)进行干涉或限制时,该国政府就可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同时又不会违反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制。因此当受到反竞争制裁的企业所在国政府欲对这种隐形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作出还击时,便无法借助于世贸组织相对有效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只能诉诸其他的可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手段来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而如果一国存在相关的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话,那么当他国在对本国企业实行反竞争制裁时,则他国就不得不考虑这种制裁的后果,即是否可能因此招致被制裁企业所在国对制裁国企业适用严格的竞争政策标准而招致制裁国企业受到损害。这样他国也才可能加强与本国在竞争政策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因此可以说,竞争政策在世贸组织主导全球贸易格局的形势下,将是一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利武器和必备工具。
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重要的另一部法律《反垄断法》至今尚未出台。在涉及到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竞争政策的法律也只有一部《反倾销法》,而且还很粗糙。总之,在涉及到有关对域外企业适用竞争政策的法律规定还很少,尤其是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反倾销法》涉及到的只是企业在销售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销售之外,例如生产、原材料供应等最终将影响到市场效率的企业反竞争行为,缺乏能够起到预防与限制作用的法律依据。
从微观角度来讲,目前国内某些带有垄断性质行为的豁免,大多是通过行政措施实现的。这些垄断行为与企业经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行为不同。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行为是不被允许并将逐步取消的。但是,在这些垄断行为被打破之后,我国又如何保证本国企业不会受到外国企业垄断行为或带有垄断意图的行为的威胁呢?这就必须由本国的竞争政策,尤其是反垄断政策来予以保证。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融合的加深,我国在防范或对付其他国家的不公平待遇时将面临更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尽管能够在受到歧视性待遇时寻求有关规则的救济,但是在新的竞争形势下,某些“歧视”不会以传统方式出现,而会以所谓维护竞争的形式出现。这时,我国可能就无法通过简捷有效的世贸组织规则获得救济。同时,由于我国承担了不对其他成员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义务(尤其是在使用传统贸易保护措施方面),这样,如果一些国家对我国企业适用竞争政策,那么我国在无法获得世贸组织规则保护的同时,还有可能面临无法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的处境。那么,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以竞争政策对付竞争政策是一种在规则之外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而缺乏健全的有关竞争政策将可能使我国在这种格局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为此,我国必须尽快准备好迎接来自国际竞争政策方面的挑战。
首先,尽快制定我国的竞争政策,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倾销法律,健全各种相关的市场分析标准。在反竞争预防方面,反垄断法将起主导作用。尽管我国目前尚处在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反垄断立法与鼓励大规模企业(企业集团)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反垄断立法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有关的冲突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性措施(如特殊豁免)加以解决。在反过度竞争方面,要加强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的完善,尤其加强在有关域外适用方面的规定。
当今世界各国在世贸组织下的竞争,不仅仅是实力的竞争,很重要的一点还有在运用规则方面的竞争。在已有的制度下,如何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加强对各种规则和制度的研究运用。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培养一批懂经贸、懂法律的专家,并且必须加强对竞争政策领域的研究。
同时,我国还需加强国际竞争政策方面的协调与合作。竞争政策问题,尤其是反垄断问题由于其国际影响而成为一种棘手的贸易争端。市场不断扩大和日益国际化的趋势要求加强就竞争问题的国际合作,并最终制定有效的竞争规则。对于竞争政策来说,世贸组织的132 个成员国之间恐怕也很难找到一个共同的基础。比较现实的方法就是通过双边协调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国际上进行这类合作的例子不少,如美欧、美加的协作。我国要为这类协作和谈判做好准备。
附带说明的是,现代的跨国公司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它在向各国经济渗透的同时,本身的性质也起了某些变化。在国际间扩张并为东道国和母国带来利益的同时,它们的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一些知识经济下的新霸权有可能形成,而且这种霸权可能并不一定代表某个国家的利益,可能脱离某个国家的范畴而仅仅是代表某个企业的利益并产生对全球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加之国际间的一些竞争政策冲突,这种新形式的潜在垄断更容易有存在的空间。因此,在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融入世界竞争政策一体化过程将是一个大趋势,是为了保证新形势下的竞争秩序而对我国提出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国与国之间既会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合作),也会有利益矛盾的一面(冲突),而且在目前的形势下后者的可能性更大。我们现在要解决的是,如何在这种过程中,让竞争政策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制度工具和对外经贸交往中的法律武器,以保证本国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或者将可能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