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理论和政策上的新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会论文,三中论文,试论论文,十五届论文,贡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久前由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行动纲领。《决定》的内容不仅全面、系统,充分体现了它的纲领性、政策性和指导性,而且在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些重要理论和政策问题上,与以往相比有不少突破和创新。本文试图从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角度,论述三中全会《决定》在理论和政策方面的贡献,以期引起有关方面同志的关注和深入研究。
农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领导广大农民经过长期探索、付出巨大的代价后,才在改革的实践中寻找到的既符合客观规律、又符合具体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对于在改革中实行的我国农村的这一基本经营体制,在以往的党的文件中,已经有过大量的理论论述,并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而《决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论述和政策规定,又有了重要的新发展。这可以概括为四个主要的方面:
一、关于对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表述
对于改革后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以往长期的表述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则将其表述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显然,不同的表述,决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变化,而是有其深刻的实质内容的。首先,新的表述更加符合改革后农业经营体制的实际状况;其次,新的表述更加突出了家庭承包经营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决定》的这个新表述,对于人们更准确地理解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表述变化的着重点,在于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它所反映的实质,是在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包”的内涵确实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农村改革初期,多数地方实行的是“包产到户”。在包产到户中,农户所“包”的,是承包土地上的产量指标。达到了这个指标,农户就可以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从生产队得到事先约定的工分和口粮。之所以要规定产量指标,是因为农户承包土地上的产出仍然是属于生产队的。因此,尽管实行了包产到户,但生产队在农业上仍然是一个经营主体,它仍然具有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职能。而农户并没有从包产到户中获得独立和完善的经营权,因为他只得到了在承包地上的生产操作的自主权,但还并没有得到承包地上的产品的支配权。因此,在包产到户中,农民的家庭既不是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更不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包产到户”实际上仍然是在人民公社的制度框架内实行的经营管理体制方面的局部性的改革。而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则是“包产到户”向“大包干”的转变。在“大包干”中,农户所“包”的,已经不是承包地上的产量。用农民的话讲,大包干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因此,“大包干”中农民所“包”的,是向国家的交售任务和集体的提留任务。只要能够完成这两项任务,农户在承包地上种什么、产多少、卖给谁都和生产队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所以,实行大包干后,生产队在农业经营上,已经不再具有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职能,而农户却由此而成为具有经营自主权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正是发生了由“包产到户”转向“大包干”的变化,才使得人民公社制度得以顺理成章地被废除。而实际上,改革后,农村中实行包产到户的时间并不长,很快就转为普遍的大包干了。因此,联产承包地上产量的责任制,就总体而言,早就已经不存在了,家庭承包经营也早就已经成为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了。可见,从当前农业经营的实际状况而言,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基本经营体制的正名,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
二、关于对我国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必然性的论述
我国农业为什么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前的政策文件对此的理论性论述,基本是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性来展开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大多数地方基本还是以手工劳动为主、靠天吃饭为主,因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极为重要。而人民公社制度剥夺了农民家庭的经营自主权,又不能解决对农民付出的劳动进行准确计量的问题,因此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民付出的劳动与他的最终收益直接挂起了钩,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双层经营体制,使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解释对于回答农业经营体制为什么会发生改革,无疑是足够的。但它还没有回答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农业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经营体制问题。因此,将来还会不会再回到“一大二公”的体制去,对农村干部和群众来说还并不是很踏实的事情。
三中全会对此的理论论述有了新的发展。《决定》指出,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符合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普遍规律,而且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殊规律,因此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后又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农业有着两个不同于其他产业的显著特点,一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在农业中是一个相互交织的过程;二是农业中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业自身的这种特殊规律,决定了农业的经营决策机制和生产组织形式也都应当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农业的劳动对象都是有生命的农作物或畜禽,它要求人们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象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精心照顾它们。这就不仅要求农业生产者随时随地掌握农作物和畜禽的实际生长情况,而且要求农业生产者能够自主、及时地作出各种有针对性的生产决策,以满足农作物和畜禽在自然环境变化中产生的各种生理要求,否则就会贻误农时,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农业的特点决定,农业直接生产者同时也应当是经营的决策者,这样才能减少决策的层次和环节,最快捷地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二,农作物和畜禽的生命活动是一个连续的、不可逆的自然过程,这也使农业与工业产生了很大的区别:在工业中,可以把整个生产分成若干工序和工段,可以把最终产品分解为若干零部件和半成品,相对独立地进行生产。只要对每个零部件的生产制定出数量和质量标准,就可以对工人所付出的劳动进行准确的计量。但在农业中则不同,农业的生产规模(如土地的面积)可以分割,但被分割后的生产仍然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农业在空间上可分,但在时间上不可分。这就决定了只有在获得最终产品后,才可能对农业生产者付出的劳动进行准确的计量。因此,农业生产者必须独立地对整个生产过程负责,这样才能把生产者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付出的全部劳动,与他的最终收益直接联系起来。否则就不可能对他的劳动进行准确的计量,也就不可能调动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农业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不需要人们一刻不停的劳动。也就是说,在农业的生产时间中,人们必须付出的真正的劳动时间只占其中的一部分,这就产生了人们常说的“农忙”与“农闲”的区别,形成了农业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马克思把农业中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这个规律,称作是农业与副业相结合的自然基础。只有使农业劳动者同时也是自主的经营者,他才能自主、有效地安排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使“剩余劳动时间”也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扩大就业的空间,增加自身的收入。
由此可见,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确实绝非偶然。农业实行家庭经营,既是古老的历史现象,又是广泛的世界现象;它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因此,农业实行家庭经营,主要是由农业自身的特殊规律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农业的家庭经营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而不是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家庭经营。显然,从农业自身的特殊规律来论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就进一步把握住了事物的本质。以此作为制定政策的理论基础,也就使农民对家庭承包经营的政策真正具有了长期的稳定感。
三、关于对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要性的论述。
中央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问题历来高度重视。但过去主要是从稳定生产关系、促使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阐述这一问题。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有着许多特点,如土地不可移动、难以再生,但可反复使用;只要不断追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培肥地力,土地可以在不断使用的过程中提高产出的能力;对土地的投入只能按农业的生产周期在较长的时间过程中逐步回收和受益,等等。这些特点决定,土地的承包期过短,或在承包期内频繁地调整土地,都不利于调动农民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因此,要不断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就必须延长土地的承包期、稳定土地的承包关系。正因为如此,中央才在第一轮15年承包期到期前,及时作出了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决定。
三中全会的《决定》,不仅从保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角度论述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进一步从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地论述了这一问题。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只能是一个渐进的、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就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了这个生活保障,农民在分工分业的过程中就可以进退有路,就不至于象有些发展中国家那样,在工业化过程中出现大批破产的无地农民不得已而沦为大城市中的贫民。因此,长期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客观上也是从实际国情出发,所采取的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社会政策。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它的使用权应当也可以流动和集中。但土地使用权流动和集中的前提条件,是要为农民提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途径,否则农村社会就难以保持稳定。当土地的使用权具备了流动和集中的条件后,也还是要由农户之间依法自主地平等协商。这样做,不仅易于解决好土地使用权流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问题,而且也不会使农民产生怕政策变的心理。农户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并不会妨碍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和集中。事实上,也只有保持农户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才能在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培育起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机制。因此全会的《决定》才明确,要在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政策的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对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实现农业现代化之间关系的论述。
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大课题,那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关于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问题,在经济发达国家早已作出了明确的回答,那就是家庭经营绝不妨碍农业实现现代化。迄今为止,凡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实行的家庭经营。这个问题本已非常明白,但为什么在我国这似乎仍是一大有疑问的问题呢?主要是由于我国受资源禀赋的制约,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过小。按目前的统计资料计算,我国每一农户平均的土地经营规模仅不足0.5公顷。
农业经营的规模过小,必不可免地会面临三个主要的问题:一是不利于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二是不利于农户进入市场,三是不利于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农业经营规模过小的问题,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不是短期内就可以改变的。只要农业富余劳动力没能大规模地转移,即使不搞家庭承包经营,人均的土地经营规模实际上也不可能扩大。将来农业劳动力转移了,在人均土地经营规模上,我们也不可能与人少地多的国家相匹敌。因此,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必须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来。
近年在农村方兴未艾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实际上为农业经营规模过小所带来的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途径。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企业按照市场的变化用经济手段来引导农户的生产。为使农户的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龙头企业向农户提供成套的先进适用技术,不仅使农户解决了小规模生产进入市场和采用先进技术的问题,而且使一家一户的农业经营走上了分工协作的社会化生产道路,通过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使农户的生产技术和经济效益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农民之所以如此欢迎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就在于产业化经营不仅不改变农业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基础,而且为家庭承包经营创造了更加适宜的运行环境,使农业可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因此,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绝不会妨碍我国农业的逐步现代化。
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的经验证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那就是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不断得到加强,而农业的家庭经营这个基础却既无必要也不应该被改变。农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农业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绝不是仅仅为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我们要从客观规律性的高度来认识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增强贯彻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把中央关于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承包关系这两个“长期稳定”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努力开创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