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务论文,税收管理论文,居民论文,工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加以规范。
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办法》从非居民税源管理、申报征收管理、跟踪管理方面对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进行了规范。
非居民业务涉税各方应办登记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了非居民和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由于非居民大多数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具有承包工程工期短、流动性大的特点,因此从源头上进行控管非常重要。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的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和款项支付人,一般是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因此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备案。(一)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三)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四)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五)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与非居民发生业务往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业务变更时、取得付款时、项目完工时以及发现与非居民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如果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居民企业应自行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第三国跨国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某些不确定性以获取协定缔约国居民享受的协定优惠待遇,减轻或消除自己的纳税义务。滥用税收协定发生于协定缔约国双方的非居民身上。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税收关系的重要税收法律依据,签约国必须承担履约义务。一般来说,按照下述两个原则处理两者关系:(1)协定优先原则。凡国内税法规定严于税收协定的,应按税收协定规定执行。(2)孰优原则。择两者中规定比较优惠的执行。如果遇有国内法规定比协定更加优惠情况,仍按国内税法规定执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做法获取其本不应享有的该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是主体变相转移的一种特殊避税方式,一般是跨国纳税人设法获得或利用中介体的居民身份,“主动”靠上某国的居民管辖权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在另一非居住国中的有限纳税义务,这是对地域税收管辖权的规避行为。
为防范滥用税收协定,《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要认真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指定扣缴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三类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管理办法规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支付人符合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一步明确了扣缴义务未履行时的补救措施,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如果指定的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扣缴义务人如果接到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就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款项支付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扣缴相关税款,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如果非居民对付款差额有疑问,应向非居民出示通知书,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
非居民营业税和增值税缴纳应提供证明材料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如果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应附送下列资料:(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非居民发生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业务时,首先看是否设立经营机构,如果没有,则应当寻找代理人代为申报,如果没有代理人,则应在发生业务时注明允许付款人扣缴税款。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与非居民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如对方不能提供,则可以向对方明确自己的税款扣缴义务。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应及时取得非居民的各类证明材料,如果非居民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在款项支付时则要及时扣缴相应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税务机关多措并举跟踪非居民税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发生应税业务时对待税款缴纳不能存在“一走了之”的观点,税务机关将采取多项跟踪管理措施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税务机关将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税务机关将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发情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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