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运行机制_农产品论文

论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运行机制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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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场体制已在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中整体推进的今天,农业的市场化却迟迟没有进展。其中,又以农产品市场运行中的问题最多、也最严重。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市场没有起到联结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其表现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流不畅,即农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过渡的过程受到阻滞。造成物流不畅有多方面的原因,有农产品市场中有形市场规模过小的问题,有农产品市场运行中交易规则不完善的问题,当然还有市场行为中利益协调不顺的问题,等等。不管原因如何,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农民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利益无法顺利实现,因而不能维系其农业生产的热情。其二,信息流梗阻。农产品市场一方面是实物交换的场所,另一方面也是信息传递的场所,由于现行农产品市场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行机制,因此,它不能给出准确和客观的市场信号,从而导致“市场调节生产”的功能被严重扭曲。

一、关于农产品市场经营主体问题

所谓农产品市场经营主体,即是指农产品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人。那么,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在经营主体方面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呢?简单地说,就是在农产品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极为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经营的现象,即农产品的经营权被少数国营商业部门(主要是粮食部门)所垄断,其它经营主体由于受政策甚至制度的限制,很难进入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由于这种垄断经营排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因而农产品市场已不成其为真正意义的“市场”。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形成了一种由国营商业部门进行统收统购的基本格局,其实质就是对农产品的一种市场管制。在过去农产品相对紧缺的产品经济时期,这种市场体制对于合理分配有限的农产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整体推进,特别是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大规模提高,行政性垄断经营的格局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因此,继续沿用原有的市场体制和市场管理方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1.行政性垄断经营与市场经济原则相矛盾。市场经济是从根本上反对行政性垄断经营的,因为行政性行为会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调节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失效,或者说,由于行政性行为带有鲜明的主观色彩,因而会导致市场的运行过程出现混乱和无序。另一方面,市场中的垄断经营又会毒化公平的竞争气氛,它使得垄断者在市场中处于一种免受一般市场规则约束的优势地位,从而严重损害了市场应有的公平。正因如此,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认识到反对市场中垄断经营的必要性,并制定了严厉的限制措施,如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等。西方国家对那些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跨国公司所从事的垄断经营尚且严加限制,我们通过行政手段所维系的垄断经营更无长期存在下去的理由。

2.行政性垄断经营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效率。公平和效率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宝,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具有活力的基本保证。行政性垄断经营不仅从本质上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原则,而且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市场运行的效率,这一点在农产品市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以国营粮食部门为核心的垄断性经营,其它经营主体无法对粮食部门构成现实上的利益威胁,因此,粮食部门在农产品市场运作中自然会表现出它的惰性和不思进取,它没有那种动员全部资源(资金和人力、库存和运力等)进行高效运作的动力和紧迫感,从而导致粮食部门在市场运作中的长期亏损。其次,粮食部门的长期垄断性经营,形成了农产品市场资源的高度集中,而由于粮食部门自身的低效率运作,决定了整体农产品市场运转中市场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农产品流转过程中的低效率,因而决定了农产品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过渡受到严重的阻滞,并导致了我国前几年屡次出现粮食等农产品的“买难”和“卖难”交替出现的现象。再次,粮食部门的垄断经营使农产品市场表现为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这一市场所发出的市场信号往往是不真实的,这样,经由市场来调节和分配农业生产资源的功能必然被大大削弱,也就是说,农产品市场调节农业生产的效率也是极为低下的。

3.行政性垄断经营无法保证农民利益。在行政性垄断经营的条件下,粮食部门可以凭借其在市场上的特殊地位,强迫农民接受各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从而在交易双方间建立起一种不平等的交易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近几年来出现的各种如压级压价、“打白条”等不正常现象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因为“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农民没有选择,只能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农民利益在产品流通领域遭受极大的损害。

4.行政性垄断经营不利于农业的长期发展。这一点是由上述几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产业,要保证其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建立起完善、公正的市场环境,必须构建其有效的市场运转机制,从而在生产与消费之间搭起一座通畅的桥梁,并通过市场的中间媒介作用,建立起能使生产者与消费者都能受惠的利益分配机制。而现行的农产品市场中的行政性垄断经营,既因压级压价等行为而伤害了农民利益,消费者又没能从中受惠,而最不能令人理解的是,粮食部门不仅没有获得因垄断而带来的“超额利润”,反而因其无效率的市场运作而亏损连连,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双败”结局。可以想象,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肯定是一种巨大的障碍。

鉴于此,我们必须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彻底的改革,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扭转国营商业对农产品市场的垄断性经营局面。其思路大致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彻底改变粮食部门等国营商业在农产品市场中既经营又管理的矛盾局面,剥离粮食部门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将庞大的粮食部门彻底推向市场,实现其经营职能,并让其在农产品市场中与其它经营主体进行完全公平的竞争。第二,培养农产品市场中的其它经营主体,实现农产品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多元化,以便创造竞争氛围,提高农产品市场的运行效率。所谓培养农产品市场的其它经营主体,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变从政策和制度上限制其它经营主体,为从政策和制度上允许并支持其它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竞争;二是不仅要允许和支持其它经营主体对农产品市场的参与,而且还要有意识地培养一些有竞争力的其它经营主体,使其有能力与原有的粮食部门等国营商业展开真正的竞争,打破国营商业在农产品市场中的一统天下,从而真正实现农产品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多元化,并在多个经营主体之间展开良性的市场竞争。

二、关于农产品市场建设问题

迄至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运行不畅及效率不高除了在市场中缺乏良性竞争这一重要原因外,农产品市场本身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运作体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农产品市场建设问题。从总体上讲,农产品市场建设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农产品市场建设问题,即农产品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农产品市场中的交易形式和流通渠道等交易体系建设问题。

(一)有形农产品市场的建设

有形农产品市场的建设,构成农产品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因此是农产品市场建设最重要的任务之一。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农产品的流通能力和交易规模。

1.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匮乏。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市场化水平的制约,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基础设施一直非常薄弱,而由于对农产品市场建设与农业发展的关系认识模糊,农产品市场的建设问题又一直没有引起重视,更加加重了基础设施的瓶颈效应,从而使农产品市场设施薄弱的问题更显突出。大致来说,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匮乏表现在三个方面:

(1)市场规模。 这里所说的市场规模是指有形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规模及装备水平。以前,我国农产品的主要交易渠道是国营商业部门,所以当时的有形农产品市场就是指各级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形成的购销网,而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粮食部门和供销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其有形资产的更新和扩大受到资金上的限制,因此其设备老化的现象十分严重。最近几年虽然部分放开了对农产品购销上的限制,但粮食部门以外的农产品交易,其规模极为有限,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的集贸市场。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地区的集贸市场十分零散且市场规模极为有限,市场建设离现代化农产品市场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所以,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装备水平十分落后,吞吐能力相当有限。

(2)仓储能力。 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与社会对农产品消费的均衡性的矛盾,决定了对农产品仓储能力的极高要求。多年以来,由于我国农产品仓储能力的不足,已多次出现了“买粮难”和“卖粮难”交替循环的局面,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利益的顺利实现,进而影响到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加大对农产品仓储设施的投资力度,增加农产品仓储能力,已成为完善农产品市场配套设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3)交通运输能力。农产品是一种体积大、 单件价值低的物品,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异悬殊,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必须进行地区间的专业化分工,因此对交通运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事实上,我国交通运输业很不发达,是国民经济中除农业之外的又一个重要瓶颈,因此,农产品的运输必然受到极大的制约,不解决农产品运输能力过低的问题,农产品市场的现代化就永远是一个梦想。

2.农产品市场结构不合理。我们不仅要想方设法扩大农产品市场的规模,同时还必须注意农产品市场的结构优化。我国农产品市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地理分布不合理和批零市场结构不合理。所谓地理分布不合理,主要是指现在的农产品市场(或者说较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过多地集中在沿海较发达地区,而广大的西部地区和农产品集中产区的中部地区,却很少有较现代化的市场;所谓批零结构不合理,主要是指我国农产品零售市场多而批发市场少,批零市场的比例失衡,导致农产品的流转出现结构性障碍,最后还是限制了农产品的流通总量。

由此可见,必须加大对有形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投资力度,增加农产品市场的吞吐能力,为农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的顺利过渡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二)农产品市场交易方式

开展多样化的农产品交易方式,实现农产品交易方式现代化,是使农产品市场真正做到“货畅其流”的又一必要举措。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非常单一,交易方式也比较落后。目前的交易方式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同时,在现货交易中,大量的是零售交易。这种落后的交易方式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影响到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因此已成为农产品市场改革的重要任务。

农产品交易方式现代化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全国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所谓全国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就是要在全国农产品的主要产区和主要销区,建立起联结产销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和对口交易。这种全国性的批发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合理流动,有利于在产销地区间建立起比较固定的产销联系,从而消除农产品在地区间由于交易不畅所形成的地区差价,以及为追求这种地区差价而进行的投机买卖所带来的市场资源的浪费,同时尽量消除由于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给农民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使农民能安心地发展农业生产。

2.开发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一种即期成交、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这一交易方式已在西方国家非常普遍地得到推广和普及,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最近几年,我国也开始在诸如芝麻、绿豆等农产品交易中试行了期货交易,但最近由于它们在农产品总量中只占有极小的比重,属非主流农产品,因此从总体上看期货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在我国农产品市场基本上仍然算是空白。期货交易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货交易的价格对于农民了解农产品价格的未来走势提供了较好的依据,农民可据此安排其产品结构,从而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二是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最后多采用对冲了结的方式完成,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农产品在不同地区往返运输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提高了农产品市场的运行效率,增加了农产品市场的实际流通能力。因此,积极开展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期货交易,对于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三、关于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制度法规问题

如果我们把农产品市场建设比作完善农产品市场的“硬件”的话,那么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制度法规建设则可理解为给农产品市场运行配备必要的“软件”。当然,这两个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缺一不可的,而在既定的“硬件”水平下,如何提高农产品市场的“软件”水平,就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和规范,市场的正常运转就无法得到保证。在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法制化还显得十分薄弱,“粮食紧张由‘省长负责’,粮食剩余由‘农民负责’”这句谚语形象地说明了我国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事实上,在1985年以前农业大丰收时,农产品“卖难”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而在1985年农产品(特别是粮食)歉收时,各级地方政府又对粮食等农产品的正常流通横加干预,在公路沿线设卡,严禁粮食出省、出县,农民的利益无法从正常的市场行为中得到体现。直到现在,农民售出农产品后,无法得到现金而大量收回“白条”的现象还十分盛行。可见在流通领域的确存在着大量的混乱现象和行政行为,农产品流通的法制化还有相当的缺陷。

农产品市场缺乏制度法规约束,会给农产品市场的运行带来多方面的问题:

1.不用“法治”,便用“人治”。在农产品市场的运行和管理中用“法治”还是用“人治”,似乎只是治理或管理的形式不同而已,实际上,这却是一个事关本质的重要问题。我们长期以来信奉计划经济,其实质就是推崇“人治”,相信人的主观判断能力能够更合理、更有效地理顺各种经济关系并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几十年的实践证明,用“人治”其愿望是好的,但就效果而言,“法治”却更科学、更有效。如果我们在农产品市场的运行和管理中,不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我们自然会再次回到“人治”的传统模式中去。

2.缺乏法规,则农产品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收益无法得到保证。缺乏法规,实质上就是缺乏规则和秩序,也就是农产品市场的运行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其必然结果就是农产品市场的参与者的预期收益无法得到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是以利益为终极目标的,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益的可获得性,即利益的量的界限;另一方面是利益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其中,利益的可获得性是由社会资本的市场竞争所决定的,而利益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则是由市场环境所决定的,其中经济制度和政策法规是市场环境的最本质性的内容。如果“粮食紧张由‘省长负责’”,则意味着此时的农产品市场是一种受管制的市场,其经营者的权利受到限制,收益没有保证,那么,当“粮食剩余由‘农民负责’”时,农产品经营者已不敢放手进入市场,最后形成谁也负不了责的局面。

3.缺乏法规,则无法保证农产品市场运行中的公平和效率。有了法规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也只有依照法规办事,才能保证农产品市场的效率。法规与效率的关系,颇有些辩证的意味。从局部和短期的角度,我们会发现法规时时表现出其僵硬和死板的特征,有时会使一些问题不能遂人心愿地得到迅速解决,而采用“人治”的方法,则常常能通过“变通”的方式使很多问题得到迅速解决。可是,从长期和全局的角度看,结论却恰恰相反。严格遵循法规,会以较少的牺牲换来全局和长期的效率,这已是世界各国经过长期的实践得以证明的铁的规律性。

制定农产品市场的制度法规是一件长期而复杂的任务,因为它需要经验和教训,需要我们不断地总结并逐渐完善。根据迄今为止我国农产品市场运行所提供的经验,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重视的:

1.交易资格的界定。即对于农产品市场参与者的资格应该给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且一经确定,则应保持一个相当长的稳定期,以便保证农产品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对非法交易行为的惩处。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非法交易行为的认定,即哪些行为属于非法交易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合法交易行为,应有明确和公认的标准;另一方面是对非法交易行为的惩处,即明确惩处的方式和手段,且应做到在时序上前后一致、在对象上左右一致。

3.对市场行为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制度法规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在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坚决维护和保障农产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市场参与者的热情,才能倡导合法经营,才能保证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权利方面的一致性和平等性,也才能维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性并促进其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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