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电企业的反窃电法律手段论文_叶翠婷

论供电企业的反窃电法律手段论文_叶翠婷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摘要:窃电行为本质上是盗窃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则构成盗窃罪。窃电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违法者应受到法律制裁。实施窃电行为者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供电企业应积极采取事前防控及事后救济措施,特别是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管齐下的法律手段,最大程度地遏制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合法利益。

1窃电的性质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办理窃电案件的意见》(粤检字[1999]第1号),窃电是指用电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蔽或其他非法手段窃用电能的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窃电行为本质上是盗窃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则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窃电主体的承责问题

电力,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能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要资源,电力因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人们应全力维护电力安全、稳定和合法的电力秩序,确保国家资源不被盗用。再者,窃电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违法者应受到法律制裁。

实施窃电行为者,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实施窃电行为者,需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窃电者只能承担其中一种责任,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能同时承担三种责任,所以,要求窃电者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是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另外,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窃电罪的主体,对于单位组织、指使窃电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关于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3 供电企业的法律救济手段

目前,窃电成本较低,窃电造成了国家电能资源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供电企业应做好反窃电工作,积极采取事前防控及事后救济措施,大力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合法利益。

3.1 事前防控

3.1.1 完好保存供用电合同

虽然《供电营业规则》是部门规章,效力位阶较低,但《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例如“用电方窃电,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等常被纳入供用电合同中,且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签订,这使《供电营业规则》部分条款的效力如同《合同法》效力一样。其次,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合同双方即供电企业及用电方的名称、用电地址和权利义务等,有利于双方互相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最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供用电合同用电方是能够承担违约责任的适格主体,如果交纳电费是第三人,该第三人只是代供用电合同用电方履行义务,该第三人行为不受供用电合同的约束,供电企业也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以,完好保存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追究用电方窃电法律责任的有效证据。

3.1.2 有效保全现场证据

第一,对于用电检查过程、窃电现场、涉案人员等信息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记录时应以违法标的物为中心,一并拍摄周边显著参照物,体现现场的方位和行为严重程度,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第二,现场发现窃电工具,应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关键证据进行保管;对于前期初步获取的涉嫌窃电资料也应一并提交给公安机关。第三,在用户代表见证下,拆除涉嫌窃电的计量器具,现场用封条加封,将计量器具送到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若公安机关对涉案电表进行封存的,则由公安机关将该电表送到计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或者由公安机关委托供电企业送检。

3.1.3 妥善处理停电过程

3.1.3.1用户签收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向用户派发窃电处理工作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窃电用户为单位,则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是该单位其他人员的,应要求该签收人员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并保留签收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工作信息资料。如用户为个人,则由本人签字,本人不在现场的,由其成年家属签字确认,并将签字人的身份证号码填上,同时留存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如用户拒签,应邀请第三方(街道、村委等机构)予以见证,同时对窃电地址、电表号、在场人员等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现场处理完毕后再向该用电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并保留好相关送达凭证。

3.1.3.2 现场停电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应当场制止并可当场停电。供电企业应对停电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如果用户不承认窃电行为并阻止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进行停电处理。

3.2 事后救济

3.2.1 “民事+行政+刑事”三管齐下

既然窃电者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供电企业可以采取“民事+行政+刑事”三管齐下的措施。

3.2.1.1 追究民事责任

供电企业在发现窃电行为后,应积极与供用电合同用电方进行协商,要求其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若供用电合同用电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供电企业则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若供用电合同用电方认为窃电者非其本人或本单位,而是租赁者或他人,则供电企业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窃电者承担侵权责任。

3.2.1.2 请求行政处罚

由于供电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发现窃电行为后,供电企业应立即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尽管电力管理部门很少使用该职权,但其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面对窃电等危害电力秩序的情形,于法于理,应主动给予行政处罚。

3.2.1.3 移送刑事立案

如果窃电者行为构成犯罪的,供电企业应联系公安机关对窃电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提供业务技术上的帮助,查明窃电情节,由公安机关对该窃电案件立案受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全力配合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窃电者刑事责任。

3.2.2 关键问题分析

3.2.2.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本人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主张“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违约金可与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但违约金与赔偿损害金并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全部损失。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方如有窃电行为,则需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该3倍违约金表面看似较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29条规定,结合电力的特殊性以及窃电的不良影响,该3倍违约金并没有过分高于窃电给社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反而涵盖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充分弥补了国家实际损失,并给予窃电者一定程度的惩戒。所以,供用电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无不妥。

3.2.2.2 犯罪所得与实际损失

刑事判决定罪量刑后,法院收缴窃电者犯罪所得,针对的是窃电者因犯罪而获利的标的物;而供电企业追究窃电者民事责任,针对的是窃电者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盗窃罪不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确有损失,需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所以,窃电者被判刑且被收缴犯罪所得后,供电企业也能依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责任,两者并不冲突。

以某制衣洗漂厂诉某供电局不当得利纠纷案[(2015)穗中法民—终字第59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例,2012年9月,供电局发现制衣洗漂厂有窃电行为,该厂签收了《客户违章用电处理意见表》等5份文书,且供电局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向其追收了窃电电费合计115万元。2013年底,检察院对该厂相关人员2人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2014年3月法院刑事判决该2人构成盗窃罪,并依照《两高关于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认定盗窃电力价值1.789万元。8月,该厂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供电局返还115万元。2015年3月,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驳回该厂所有诉讼请求。可见,窃电案件刑事判决并不排斥民事责任的认定,反而为民事案件提供了追责的前提,使国家既收缴了犯罪所得,又挽回了损失,依法维护国家合法利益。

4 结语

供电企业作为国家依法批准的电网经营企业,始终肩负着维护安全、稳定供用电秩序的重要使命。反窃电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供电企业宜采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不断完善用电检查等管理工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合法权益。

论文作者:叶翠婷

论文发表刊物:《河南电力》2019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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