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印度关于西藏币制改革的交涉及影响(1959—1962),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币制论文,印度论文,西藏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K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3815(2012)-05-0064-13
作为平叛后中国政府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藏区进行币制改革,收兑藏钞、藏币,禁止外币主要是印度卢比的流通,禁止金银出境。这一举措不仅对印藏贸易产生了直接影响,而且对中印关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印藏经济关系而言,通过币制改革,长期在西藏地区流通的印度卢比、银元等货币遭到禁止。同时,随着中国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进行外贸管理,藏印贸易的传统模式基本宣告结束。中国的政策虽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印度政府在平叛后对西藏再次实行的贸易管制和禁运政策的反应,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中印关系来说,中国通过币制改革,以及迫使印度撤销其驻西藏的商务代表处,达到了清除印度在西藏的政治和经济影响的目的。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货币统一措施和过程、藏币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关于中央解决藏币问题的决策①,而对中印两国围绕着西藏币制改革进行的外交交涉和斗争及其对中印关系的影响,尚未展开讨论。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近解密的档案,结合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央对藏币的政策和中印在西藏货币流通问题上的矛盾
西藏和平解放之前,在藏区大量流通的货币主要是藏钞、藏币、藏洋和印度卢比②。历史上,西藏许多地区的贸易基本上是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自16世纪中叶开始,尼泊尔一种银币“章噶”(tramko)流入西藏,作为交易媒介开始流通起来。章噶是一种银币,因铸造时掺铜而成色不一,在使用中经常发生纠纷③。英国自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不断向西藏扩张,通过1890年的《中英藏印条约》、1893年的《藏印续约》、1904年的《拉萨条约》等,迫使清朝在西藏开放了江孜、噶大克、亚东等地为通商口岸,并规定对英印商品不抽税。这些条约为英印商品大量倾销到西藏地区打开了大门,东印度公司制造的印度卢比也开始在西藏地区流通。当时在西藏流通的卢比,质地较好,含银量达80%以上,“在藏行市与我国大洋相若,藏境各地一律行使,信用之高藏币莫及。藏中僧俗多感藏币之不可靠,富有之家咸藏卢比。智识较新者,且多以卢比存入印度之外国银行中。至我国现行之法币,在藏非惟根本不能使用,亦且无汇兑之行市也”④。西藏当时计算进出境物品的价值均以卢比为单位。卢比成为西藏阿里、亚东、帕里和山南部分地区交易和金融市场的主要货币,在拉萨、日喀则、江孜等地也有流通。西藏地方政府在20世纪初期设立扎其列空(金融管理机构),建造造币厂和夺底电站,开始铸造货币,后又印发纸币。藏币主要有银币和铜币两种,藏钞为1913年开始发行的纸币,有单色和套色印刷各五种,也称为藏银。藏币和藏钞的面值从100两到1钱不等。
从解放军进藏开始,中共中央和西南局就高度重视藏区的货币流通和兑换,并把这一问题同团结藏民以及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战略密切结合起来。时任中共西南局第一书记的邓小平在1950年6月曾严厉批评西康财委“不收兑藏洋”的决定,指出“对藏洋不兑的政策是脱离群众的……对于藏洋与银洋兑换的比价,可按照历来习惯不宜变更”⑤。他在1950年6月21日的另一封电报中,再次批评康定地区的金融税收政策,明确了康藏地区财经工作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所有其他区域的税收金融等项办法,绝不能搬到少数民族区域去用,而应另订适合于该区的办法,以不致引起藏民绝大多数人的反感为原则”。正确处理藏区的经济问题,是同中央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央看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政治要以经济做基础,基础不坚固还行吗?如果我们只给人家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空头支票,而把人家的粮食吃光,这是不行的”⑥。
由于康区的经验教训,中央在解放军进藏前后,考虑到西藏特殊的政治经济状况,特别是藏印贸易的特点,决定不改变藏钞的地位。1950年10月27日,西藏工委致电中共西南局,对在昌都地区流通的藏钞,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原则上让其自由流通,不禁用;军队以银洋为通用货币,对拉萨纸币不支持。邓小平在10月29日回复西藏工委的电报中同意其处理意见,认为“对西藏一切原有措施一律采取稳重的步骤是正确的”,电报同时强调西藏纸币问题将来必须采取妥善办法加以解决,并指示西藏工委多征求藏族人士的意见⑦。1951年4月12日,陈云签发中央财委复西南财委关于西藏解放后藏币是否另印或改为推行人民币的请示电,复电指出:“藏币发行总额仅相当于银元二百八十万元,数目甚小,故不急于推行人民币或另印纸币。要先把旧藏币稳定巩固,把贸易工作做好。”⑧
从历史上看,西藏地方政府由于增发纸币,造成信誉不高,物价上涨,政府开支入不敷出。根据中央军委联络部1952年4月的一份调查报告,在当时西藏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年实物收入200万卢比,现金收入30万至40万卢比;而在支出方面:寺院160万至180万卢比,军费200万卢比,政府开支100万卢比,约合480万卢比,不足部分靠增发纸币弥补。这样,由于“历年来所发通货数量甚大,因之信誉不高,物价也随之上涨”⑨。鉴于此种情况,1953年7月22日,西藏工委向中央提出实行藏币统一的意见。中央财委在8月12日的批复中,指示西藏工委不要急于实行藏币统一,强调“对藏币问题的处理要十分慎重”,“西藏货币与内地币值统一暂无可能也不必要”,“对藏币以采不理态度,逐渐削弱的方针,俟削弱到一定程度,各方面条件具备,西藏上层当权派主动向我们要求统一时,再考虑解决藏币问题。”⑩因此,解放军和进藏工作人员在进藏之初使用“袁头”银元,对藏币不理、不用、不支持。195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拉萨建立西藏办事处,随后在昌都、江孜、日喀则、亚东等地也建立了人民银行分行;西藏工委在4月成立西藏贸易总公司,以上各地也都成立了分公司。这些机构以银元为本位,以外汇支持银元,开展内外贸易工作。当时“为了采购急需物资,国家向西藏提供了上千万银元。因银元需求量大,国家还在重庆建立银元造币厂,还从吉林、广西等地调拨了一批银元”(11)。
从1953年开始,中央开始考虑发行新版人民币。1953年9月,中央财委向中央报送由陈云主持起草的《关于发行新人民币的请示报告》。报告指出: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保留有过去通货膨胀的痕迹,票面额很大,单位价值很低,名义上以元为单位,实际上市场商品最低的标价也在百元以上,1元的价值在计算上已完全失去作用;同时,印制的纸质不好,破损严重,对国内人民心理和国际观感都有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发行一种单位价值较高、印刷质量更好的人民币,收回市场流通的旧人民币。这次发行新币,不宜采取苏联1947年的货币改革形式,而应采取等价划一的兑换方式(即换得新币后,仍一律保持原有价值)。我国工农群众生活尚不富裕,而现钞持有者多为职工、农民、市民和小商人,如果采取贬值兑换方式,将使职工、农民、市民受到损失,势必引起他们的不满。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私人资本仍须存在,如采取苏联的办法,对私人资本打击过大,再加上物价下跌的结果,将导致私营工业萧条、倒闭和职工失业。另外,采取苏联的办法,也必将引起国家工资政策、物价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很大变动。而采取等价划一的兑换方式,可以避免调整物价和外汇牌价,使发行新币在风平浪静中进行。新旧货币的比值,以新币1元比旧币1万元为宜。发行时间可定在1955年1月。(12)由于当时人民币已在除西藏之外的中国大陆地区流通,新人民币的发行是否包括西藏地区,中央决定在征询西藏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再做取舍。
另外,西藏地方政府为维持其财政,从1951年到1959年,共印刷发行藏钞9290多万两(其中从1951年到1955年,发行6330万两),导致藏钞进一步贬值。为此,中央和中央军委在1953年11月指示:严格控制银元投放,以免引起货币贬值,影响群众工作(13)。在此背景下,1955年1月2日,达赖喇嘛就藏币问题向周恩来作了汇报,他说:过去西藏地方政府为解决本身的财政问题发行藏钞。由于时间长,发行数字大,逐渐贬值,造成物价上涨。今后随着两路通车,商业必定日趋发展,藏钞也将更加贬值,故拟停发藏钞。但停发后地方政府本身的财政将收不敷支,每年约有60万至70万银元的赤字,希望国务院予以补助。另外,过去发行约值400万银元的藏钞,由西藏地方政府收回处理,但地方政府没有这笔财力,请国务院借给银元400万元。这些意见,是地方政府在京官员一致同意的,如果噶厦同意,则向国务院正式作出书面报告。(14)周恩来原则同意达赖喇嘛的汇报意见,并着重指出:财政问题是关系西藏建设的大事,停止发行藏钞和在过渡期间用银元收回藏钞的原则是对的,同时全国统一的人民币将来也会在西藏逐渐流通。交通便利,商业发展之后必然产生这个结果。但照顾到西藏人民习惯于银元,相信银元,所以可先用银元把藏钞收回来,等习惯于使用人民币之后,再使用人民币或人民币与银元同时使用。停发藏钞后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国务院应该予以补助,过去对拉章也有补助。将来对全西藏都要补助。(15)对此,邓小平也指示考虑将来在西藏采取人民币和银元平行使用的办法。随后,中央有关方面就藏钞等问题,与达赖随行官员领导小组进行反复商谈,确定停止印发并逐步收回藏钞的一些原则和基本措施。1955年国务院第七次扩大会议决定停止使用藏币,撤销藏币制造厂,设立收兑机构。但因西藏地方政府多数官员和贵族的反对而未能实行。随着中央决定在西藏地区至少六年以内不进行改革,各项工作收缩,藏钞兑换工作搁置下来。(16)
中央“六年不改”的政策对西藏的贸易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是影响这一时期印藏贸易发展特点的重要因素。邓小平在解释“六年不改”的政策时指出:“西藏至少六年内不实行民主改革的方针,这是毛主席提出、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多次讨论才决定的。不改革的主要原因是西藏现在不具备改革的条件,即使实行了改革,经济建设等一系列工作也跟不上,多用钱也办不了好事。同时,就国际环境来说,暂不改革,也有利于争取若干年的和平环境从事建设。”(17)根据“六年不改”的政策,西藏工委在1957年确定了贸易工作的指导原则,即“对内、对外贸易原则上让西藏人自行经营,我们不加包揽;对机关、部队实行实物供应,除茶叶及一部分国产商品为少数民族必需品、回笼银元外,我们的贸易公司一般不向机关、部队以外进行零售,一般也不在西藏地区收购土特产”,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西藏的对外贸易不是国家垄断”(18)。同时,这一政策也决定了藏币、卢比、银元以及其他金银货币在印藏贸易中的主导地位。
西藏由于地理和历史条件的影响,形成了由国外输入粮食与工业品,换取西藏的羊毛、食盐等土产的民间贸易。印度长期在藏印贸易中占据着优势地位,印度商人除在交易中使用卢比外,还大量收购银元,从中获取丰厚利润。而西藏工委当时在贸易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回笼银元,对出口的银元进行登记,这样就同印度发生了矛盾。根据西藏工委的统计,银元出口是1955年开始的,该年出口大约10多万元,1956年开始大量外流,达到2070万元。当时外汇牌价是1个银元折合3个印度卢比,到1957年,银元在加尔各答的售价每元高达4盾12安娜以上(19)。为此印度政府鼓励银元进口,从而导致印度商人大量套购银元,并以与中国银行牌价几乎相等的价格在市场上收购银元,付给卢比现钞或开支票在噶伦堡兑现,甚至有的以秤称重量来收购,不点数,不挑选,手续很简便。因此多数藏商乐于同印商交换。由于大洋当时是中国政府正式承认的在西藏流通的唯一货币,中方银行对外只收大洋,印商大量收购银元,“这样就减少了我们的银元回笼,帕里以往每月平均回笼银元10多万元,目前每月一般数千元”(20)。
针对这种局面,西藏工委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力图规范对市场上流通银元的管理。首先,西藏工委决定在亚东设立“银元出口管理组”,加强对银元外流的管理。“六年不改”政策要求在西藏紧缩财政开支,包括干部不发银元、不得在市场上购物、减少外汇供应等措施,由此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市场营业额下降,进口货价格下跌并有向印度倒流现象,“套购银元较以前困难,因此藏商、外商普遍感到恐慌”。到1958年4月,亚东印商已从70家减少到40家至50家。(21)不过,亚东银元出口管理组成立以来,“实际上对银元出口仅仅起到了一种登记作用,对商人返藏时要求换回同等价值的商品,并未规定品种,要求商人进口的品种,仅是该组对进口品种的希望。商人不按规定办事,我们亦不加追究”(22)。外交部在1957年10月指示西藏工委:“关于银行出口要登记,银行对某些消费品的进口不开汇票和出售外汇时要登记并查验换回的货物等问题,应适当强调是我内政措施,具体情况可不细谈,因以后还可能变化。”(23)
其次,规定印商每月兑换大洋的限额。西藏工委要求,每户印商每月可以兑换162元大洋(大约相当于250元人民币),这样,“印商的主要意见是现在大洋少了,生意不如以前好了,利润不多了”。另外,对印方反映的中方银行不批汇的问题,西藏外事处在1958年10月30日给外交部的报告中作了说明,报告强调:“事实上,目前银行是掌握内松外紧的供汇原则,只要有银元一般即可换于卢比。前一时期在印度大洋与卢比之比值高,印商一般均不换外汇而直接运出大洋,当时我银行想抛出部分外汇换回大洋尚难换到。但在西藏情况紧张,大洋不好运或大洋与卢比在印度之比值低,印商运大洋无利可图时,印商即申请兑换卢比。但因亚东为印藏贸易之重要孔道,银行若正式对外恐易造成被动,故我亚东银行仅以江孜工作组之名义时而对外,时而停止对外。因此印商反映我银行不批外汇事可能是指亚东或是指个别时期个别情况。”(24)
再次,拒绝印方提出的以中国纸币(人民币或藏币)兑换卢比的要求。围绕双边贸易中的货币问题,中印双方的争论由来已久。当时人民币并未在西藏市面上流通,而中方银行并不收兑藏币,这样,“由于过去印商大量贩运大洋去印,加以我目前严格掌握银元投放,进藏职工工资停发银元,因此市面上银元是在相对减少。由于市场上银元减少,而其他货币又不能兑换卢比,印商贸易自然较前困难,因之印商有意见”。因此,针对印度要求以人民币或藏币兑换卢比,西藏外事处坚持认为:“若我同意纸币(人民币或藏钞)可以兑换卢比,则人民币将大量流入西藏,或藏政府将大量发行藏钞,卢比也会大量侵入市场。如此不仅势必大量浪费国家外汇,而且在政治上、经济上将陷我于极端紊乱及被动地位。为此,目前不能同意安排纸币兑换卢比问题。”(25)
总的看来,在1959年西藏平叛和民主改革之前,中印两国在藏印贸易以及货币流通上的主要症结在于:印方要求自由贸易,要求银元自由出口,要求自由汇出利润,要求在西藏继续通用卢比,反对中国批汇和银元出口必须换回等值货物的规定。1958年9月尼赫鲁访问不丹时,在亚东住了一天,并去市场上巡视,专门了解印商对印藏贸易的意见(26)。在中方看来,印度的做法实际上是“干涉中国的内政,反对中国对印藏贸易进行任何管理”(27)。这种矛盾和分歧,由于当时中印关系的特点,尚未影响藏印经济关系的主要方面。
二、西藏币制改革与中印之间的交涉和斗争
西藏平叛和实行民主改革后,中央对西藏的政策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中共中央领导人特别是毛泽东对印度总理尼赫鲁、印度政府对西藏反叛的反应的认识和判断,中国对印度的政策也开始出现巨大转变。在中央看来,西藏问题的本质是中国大陆上最后一场激烈而严重的阶级斗争,“这次斗争,在国内是由西藏叛乱集团、在国际上是由印度一部分大资产阶级挑起来的”,印度“利用西藏叛乱破坏中印友谊”,而中国则要“利用这个机会把西藏问题向全世界人民说清楚,把反动阴谋揭穿,把印度一部分大资产阶级干涉者的真面目揭露出来”(28)。同时,由于康藏、青藏公路和新藏公路在1954年12月和1957年10月相继通车,进藏部队和工作人员的物资供应特别是粮食供应问题得以基本解决,因此中央清楚地认识到,“从西藏形势来看,目前已不似1954年、更不似1958年前的情况,过去那种在某些方面必须依靠印度,必须维持藏印间的通商往来的情况,已不复存在了。同印度有关系的大商、上层已没有了或者已改变了这种关系”(29)。
西藏平叛和宣布实行民主改革后,印度对西藏再次实施出口管制和禁运,向中方施加压力。自1959年4月份起到1960年4月份止,印度政府通过印度驻锡金专员公署,共向从事印藏贸易的商人发出六次禁运通知,禁运范围几乎涵盖西藏必需的全部物资。在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之后,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公署在1959年10月3日、10月22日、10月27日连续发布命令,正式禁止汽车零配件、煤油、铁制农具、粮食等出口西藏。印度对西藏的禁运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物价上涨:亚东市场生活用品的价格上涨了40%至100%,其中以煤油和铁器涨得最快,煤油已由27盾涨至55盾;外商在拉萨黑市收购黄金和麝香每两价格均达250元,其利润高达100%甚至2倍以上。(30)与此同时,印度商人密切配合印度政府的禁运和管制政策,在西藏贸易市场上采取拒收人民币和贬低人民币价值的做法。中央对印度此次出口管制和禁运措施的反应是强烈和坚决的,除在西藏大规模开展民主改革外,还果断地采取币制改革的措施,主动撤销中国在印度的商务代表处,迫使印度撤走在西藏的商务代表处,以此完全清除印度在西藏的经济势力和影响。因为中央相信,“现阶段的藏印贸易,不仅是一场尖锐的经济斗争,而更重要的是一场复杂的政治斗争”(31)。
西藏民主改革开始后,中央主管经济工作的陈云副总理就提出了收兑藏币藏银问题。他在1959年5月19日致信邓小平、李先念时指出,不理藏钞、不收兑藏钞需加考虑,因为“我们不可能(实质上)对藏钞持有者采取两种态度:对寺庙、贵族的不兑,对劳动人民的收兑。寺庙、贵族会想各种办法(收购土产、付劳动人民工资、请劳动人民代向银行兑换人民币),把藏钞转到劳动人民手上,那时我们还得把大部分藏钞以人民币收回,得了一个拒收藏钞之名,而所得之实惠很少。同时总有一部分劳动人民因为区别对待时我们照顾不到而吃亏,他们会抱怨我们”。至于收兑藏钞的费用,陈云在信中指出,根据西藏工委的报告,以20两藏钞折合人民币1元,共约人民币1000万,如果每5角人民币合1卢比,也只有500万卢比,如果照人民银行所附的报告,500万盾卢比只值100万美元。如果暂时无物资运去西藏,可以出售卢比,把藏钞收回。至于具体办法,陈云建议:先以人民币收藏钞,再以卢比收回这些人民币,“应付拉萨这个金融混乱局面,我们的能力绰绰有余”。陈云强调:为从“政治上争取西藏人民,其中包括寺庙贵族等未逃跑人民,我以为我们付出这一百万美金,政治上十分主动有利,而不理藏钞反使寺庙贵族可以鼓动西藏人民来反对我们,历史上成为反对我们的一种借口”。因此,不理不兑藏钞利小害大,以收兑藏钞为好。(32)陈云的意见成为中央指导西藏币制改革的基本方针。
据此,西藏工委财委于1959年7月22日提出收兑藏币的办法意见上报中央。西藏工委在报告中强调,除藏币正“迅速贬值”的原因外,“最近已发现拉萨商人有运大批藏钞到农、牧区收购土畜产品,据悉并有从印度进口藏钞者”。在这一背景下,西藏工委建议:“为了保护广大劳动人民利益,扩大党的政治影响,我们拟即进行人民币收兑藏币,再拖下去在政治上经济上对我不利。”西藏工委就收兑价格、期限、收兑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以及注意事项等问题,向中央作了报告。关于收兑价格,西藏工委建议,对藏币(纸币)和10两的银辅币(实际是铜币,含银量仅20%至30%),按50两折人民币1元收兑(75两折银元1元,约以1/5的代价收兑藏币);对于其他金属辅币(银币7种,铜币2种),因“银币含银量较高,实际价值较大,在目前交易中比藏币值钱多,因此,我们若按其币面额收兑,群众要吃亏,故拟将其视为商品按全国统一银价和铜价收进”。关于收兑期限,西藏工委建议:“为防止投机,各地开始收兑的时间必须一致,但每一地点的收兑期限有长有短,全区收兑期限一般规定为20天,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目前工作达不到的地区另作善后处理。收兑期满后,藏纸币与各种金属辅币均不准流通,但金属辅币可按上述办法继续收兑”。西藏工委还特别建议,禁止藏币出入国境,“如发现有人持大批假藏钞或平叛后在印印出的藏钞来兑换者,应将其扣押后进行追查;如有贫苦群众持少量的假藏钞来兑换者,可予以收兑”。西藏工委估计,“如按上述价格收兑全部藏币,根据其造币厂印制的数量计算,需人民币约500万元左右”。(33)
1959年7月29日,中央对西藏工委有关收兑藏币的报告作了批复,基本同意西藏工委的建议,对藏币与人民币的比价、收兑期限、筹备和调运物资应付市场需要以及加强宣传等问题都作了批示,强调“收兑藏币的时间,愈快愈有利”。中央还对应注意的事项作出具体指示:第一,对于收兑期限,“全区不必统一,可根据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期限。原则上是收净西藏境内的现有藏币,并且不让流出国外的藏币重新流入国内。具体收兑期限大体上可以分为边境区、中心区和藏北牧区三种。边境区期限可以短些,中心区可稍长些,藏北牧区可再长些(如一个月不够,还可适当延长)”。第二,对于假藏币问题,中央特别指示:“不分阶层,一律不能收兑。但如果有群众持少量假藏币来兑换时,可以不究办,仍不能收兑。”中央同时强调要筹备和调运物资应付市场需要,并控制人民币的投放量,中央指示:在当前物资缺乏的情况下,为了发行人民币和收兑藏币,一方面要积极筹备物资,加紧调运,应付市场供应的需要,在这次查封的粮食中,可以拿出一部分用来支持人民币。另一方面,在这个时期要严格控制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对机关、部队向市场投放的人民币,要压缩到最低限度。(34)
1959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发出由代理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副主任委员张国华、帕巴拉·格列朗杰、阿沛·阿旺晋美共同签署的《宣告“藏币”作废的布告》。布告指出:为了保护人民利益,稳定市场金融物价,活跃城乡经济,决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布告规定:藏币为非法货币,自即日起宣布作废,禁止使用。自1959年8月10日起,由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具体收兑时间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禁止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携带和私运藏币出入国境。有关收兑藏币的比价及兑换手续等办法,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交由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规定公布。(35)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布告公布后,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公布了兑换范围和价格,其中规定:1元人民币收兑藏钞50两,7角人民币兑换藏银币1枚,1元人民币兑换藏铜币大的40个、小的200个。西藏人民银行调拨一批人民币,西藏各地开始有组织地收兑藏币,较大城镇用10天左右,各县用20天左右。1959年10月,已收兑藏币纸币5250万两,银币664967枚,大小铜钱4041万枚。到1960年底,西藏各地共收兑藏币约1亿两,合人民币285万元。(36)
西藏币制改革引发中印之间一场持久的交涉,成为西藏平叛后中印外交斗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印度政府就藏钞收兑问题以及西藏改革后的藏印贸易问题,从1959年8月25日到1960年11月17日,先后发来三个照会和两个备忘录,同中国政府进行交涉(备忘录是1959年8月25日、9月17日,三次照会是1959年10月26日、1960年4月25日、11月17日)。这些备忘录和照会反映了西藏币制改革以后中印围绕藏印贸易和相关经济问题所展开的交涉和斗争。
首先,有关习惯贸易问题,印度方面指责中方的行为违反1954年协议。尼赫鲁1959年8月25日在印度联邦院谈到印藏贸易时强调:当前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支付和货币”的问题,“我们的许多商人不用中国货币就不能进行交易,处置货物时也存在困难”。不过尼赫鲁也承认,1954年的中印协定并未特别提及卢比是否作为贸易的法定货币,只是规定继续按传统惯例进行。但8月26日他在人民院回答议员询问时却说,中国宣布卢比和藏钞为非法的命令,是“违背1954年协定精神的”(37)。因此,印度在同中国的交涉中声称:印商在西藏可以用印度卢比、藏币、中国银元作为支付手段,这主要是依据1954年协定的第七条第一、第四两款;现在中国停止外币在西藏地区流通,显然违反1954年协议。
对于印度方面的指责,中国的态度明确而强硬。中国外交部在1959年9月10日致印度驻华使馆的照会中指出,西藏币制改革“在主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本国货币的行政措施完全是中国的内政……现在中国西藏地方已经实行了货币改革,如同中国其他地方一样,一律使用人民币,并且规定了藏币兑换人民币的合理办法,这样虽然旧的不合时宜的习惯改变了,但是新的更合理的习惯已经建立起来了。外国侨民就应该不迟疑地服从这个新法令和新的习惯。中国政府看不出中国西藏地方的币制改革对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会有任何不利,相反,中国西藏地方进行币制改革,无论从当前或长远看,只会有助于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之间正常贸易的进行”。中国外交部亚洲司何英副司长在1959年9月17日接见印度驻华使馆参赞康南皮利时强调:西藏进行币制改革,是基于内部的实际需要,是有利于当地的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发展的。因此,“从长远看,币制改革统一货币倒是有利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正常的贸易关系,也是有利于印度商人在藏的正常贸易的,并没有违反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习惯”(38)。
其次,有关兑换时间和兑换率,印度方面认为兑换率过低,而且兑换时间太短。印度方面认为,按照西藏币制改革的规定,藏钞50两兑人民币1元,把藏币的比价定位原来的25%。印方指出:按习惯,1个卢比原来兑换6两藏银,新的规定是1个卢比兑换25两藏银;换言之,就是原来值100卢比的藏银,现在只值25卢比,使印商亏损75%,给印度商人造成了严重困难。因此请求中国政府指示西藏地方当局允许印度商人把在这次贬值以前所积蓄的藏币按旧的比率进行兑换,并允许他们把西藏的硬币和中国银元带往印度。至于中方所规定的外商兑换期限,1959年8月10日在亚东、帕里等地开始兑换,亚东限2日内兑换完毕。给印商开具支票的,则要求在8月21日到25日期间兑换。按照中方的调查,事实上亚东外商只一天就兑完了,亚东、帕里两地共兑了8000多元人民币,帕里外商持有100两假钞1958张,其中最多的一个持有700多张。(39)印度外交部在1961年11月16日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照会中,指责“中国人对印商的财产和钱财利益并未给予必要的保护,由于中国照会中无关痛痒地称之为‘币制改革’的这种对货币的操纵,印商卖出印度货物所积累的藏币大大地减了价值”(40)。值得提出的是,由于兑换藏钞时当地银行人民币准备不足,曾给印度商人打过欠条。印度政府曾就此问题专门照会中方,并在亚东、帕里两地直接操纵全体印商,对中方收兑藏钞时打给印商的人民币欠条,至1959年底仍不准任何印商前去换取人民币。中方认为印方此举“其用意无非是企图逼我改变收兑时比价,提高藏币比值”(41)。
中印围绕着西藏币制改革进行交涉和斗争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有关卢比和人民币的汇率。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中国对印度卢比在市场使用、流通一直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从当时的情况看,印度卢比在亚东、帕里、阿里是作为货币流通的,而在拉萨、日喀则、江孜则带商品性质,并被作为黑市投机,价涨卖出、价跌买进。中国并未公开宣布在西藏禁用印度卢比的命令,在西藏币制改革时宣布藏钞作废、收兑藏钞的命令也未涉及卢比。然而,中国国营企业部门一律不使用印度卢比。(42)西藏平叛后的最初一个阶段,印商在交易中拒收人民币,破坏人民币的威信,贬低人民币的价值,扩大卢比影响,高抬物价破坏金融。1959年3月中旬,亚东黑市1盾印度卢比换1到1.5元人民币,同时还出现外商拒收人民币的情况。由于印度驻拉萨领事馆和商代处官员的干预,虽然从1959年5月以后印商一般不再拒用,但他们依然普遍贬低人民币价值。黑市上,一般是人民币1.2元换1盾卢比,最高时甚至2元才能换1盾卢比。(43)对于这种现象,中方相信:“印商拒收人民币是印方的政治阴谋,但我不必主动向印商代处谈此事,而应由我工商管理或外侨管理部门向拒收人民币的外商指出,在我境内拒收人民币是非法的。”(44)同时,中国规定凡申请商业外汇或出口土畜牧产品,必须换回中方所需的同等价值的货物;但“印商却图突破我回货制度,要求自由进货”。还有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凡我需要物资和边民习惯交换的生活必需品等均禁运出口,但倾销高级消费品(据估计去年走私进口手表达15000只),捣乱市场,压价套汇,打击我人民币信用”。(45)
西藏币制改革后,中国规定在中国境内交易必须使用人民币。实际上,此举目的是取缔卢比市场,达到清除印度在西藏的经济影响的目的,这也是中央的既定政策。这样,印度商人就面临着以人民币结算,特别是卢比与人民币的汇率问题。有关卢比与人民币的比价,当时1盾卢比卖出价为0.52元人民币,买入价为0.516元人民币。对于印度使馆在1960年10月底询问卢比和人民币比价在西藏发生变动,中方曾告知对方:全国都是一个价。西藏外事处在1961年8月的一份有关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的电报中,进一步明确了中方的考虑。电报指出:银行牌价(1盾卢比售价是0.522元)是外汇票,不等于卢比现钞价格。对外来说,外商在我境内经商应以人民币为准,定出合理价格(目前暂不对外公开宣布取缔卢比市场),而不能以外币定价后再折成人民币的价格,故不存在人民币与卢比现钞比价问题,这是我们的主权问题。但从内部来说,人民币与卢比比价的实际情况是存在的,故分行规定了卢比现钞价(1盾卢比的收进价为0.363元),此比价只是内部掌握,不挂牌,不宣布,但为了不使我群众吃亏,可个别向乡干部与积极分子透露比价掌握在1比3左右。在这一政策指导下,西藏工委决定:“对印商代处,我不与其谈人民币与卢比比价以及印商拒收人民币事。若印方再次催询,可以表示:银行牌价是对外汇票而言,不等于卢比现钞价格,在我境内人民币是合法的流通货币,故不存在所谓人民币与卢比现钞的比价问题;个别印商拒收人民币是非法的行为,至于个别印商与我藏族人民在贸易问题上的分歧意见,我有关单位自会处理。”(46)到1962年年初,中国对外币在西藏地区流通的管理更加严格。西藏工委在1962年1月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管理、设立海关和金银外币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1962年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外币,“法令公布后,应下些力量尽可能肃清在腹心地区和亚东的外币流通,着重于商人持有的外币,对印卢比要严,对尼郭章要松。一般限期20天内登记,50天内处理出境;特殊情况在超过限期携带出境者由银行审查开证明,海关凭之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流通的罗比、郭章,目前不实行管理,但应限于各在边境县地区内流通,不准携往腹心地区,并逐步创造不用外币的各种条件”(47)。
与此同时,西藏工委鉴于币制改革后依然有金银硬币、银元在市面上流通,特别是印商通过贸易收购这些金银带回印度的现象,西藏工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禁止金银出口。在中央看来,通过金银管理和禁止外币、银元流通办法,“这是我们与国内外资本主义商人一场尖锐、严重的斗争,又是新的工作,必须在统一领导、统一步骤、慎重掌握、逐步加强的原则下,有区别地、有重点地、有步骤地贯彻执行”。根据上述政策原则,对于金银等原有货币,《1962年管理意见》规定:“在法令公布的当天,各地银行挂牌收兑黄金、白银和银元……袁头银元按现行牌价每枚一点五元,杂牌银元每枚一元”,同时特别规定:“禁止银元流通着重于市镇和口岸,在掌握上从宽。对违法行使者一般给予教育后,按牌价收兑……在农村、牧区中目前只进行宣传,不认真过问银元的流通,对行使者可予教育,不做处理。”(48)在具体的处理办法上,西藏外事处、西藏外贸局和西藏人民银行分行在1962年6月22日下发的《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做了规定:首先,外商在办法公布前收兑的金、银要求出口者,原则上不准出口,但可个别照顾。在具体处理时,结合外币和进出口业务登记,要外商将公布办法前所收兑的金、银和银元一次进行登记,在登记数的范围内,外商申请出口者,其中需要照顾的只能按户批准一次出口。其次,外商每户出口金银的数量。规定每户黄金在10两、白银在50两、银元在50枚以内,由各县委审查批准;每户黄金在20两、白银在100两、银元在100枚以内,由分工委(市委)审查批准出口,超过这数字的户,由各分行审批。(49)
值得提出的是,同这一时期与尼泊尔和印度的关系相适应,中国在外币兑换、金银出境等问题上采取了对尼泊尔商人和印度商人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既是中国对印度有关做法的反击,同时也为了缓解由于印度禁运和管制政策对西藏所产生的经济困难。1959年印度实施贸易禁运后,印方尽力拉拢尼泊尔商人,挑拨中尼关系,印度对尼商申领货物出口许可证批准较宽,从1960年12月至1961年3月亚东三家尼商进口数占亚东外商进口货的38%,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印商都领不到许可证。另一方面,印度商代处历次召开的外商会议及其他活动,都邀请尼商参加,布置对中方的统一行动。(50)对于印度方面的做法,西藏工委在《1962年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抓住安定尼商、上层人士和边民的工作,对印商中的非政治商人也要做工作。事先能估计到的尽量做,尽可能减少尼商和上层人士的抵触情绪,发生问题了要以友好态度对待,非原则问题上(如手续、步骤)也可做适当让步,但不怕印商向我闹事,可请示工委批准给予适当回击。”(51)同时,《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尼商代处持有的外币不进行登记,但不得计价行使和流通。他们所需要的经费和商代处人员要购买东西缺少人民币使用,在两国政府未解决通汇前,则由他们通过尼驻华大使馆,转汇人民币来,如急需使用人民币则由当地人民银行按内部掌握的外币现钞收兑牌价,给予兑换。同时,对边境小额贸易中互相支付尼币和商人用尼币支付国外的借夫、骡夫工资、运费等,可照顾过去习惯,不加过问,但不公开对外宣布。另外,中国在西藏建立海关后,专门指示西藏各地外事部门,要向尼泊尔官方解释此举的目的,强调建立海关“是为了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计划地安排进出口”,“但不妨碍两国间贸易的正常进行,希望尼侨商对此不要担心。如果有少数尼商感到不方便,甚至不够满意,请商代处(总领馆)帮助解释”(52)。
对于1959年以来藏印贸易的状况,印度方面坚称“是中国当局粗暴地推行它强加于人的专断的新规章的直接后果”,并非由印度的出口管制和禁运造成,因为“印度政府实行的有限的管制(limited controls)只涉及向西藏出口的某些‘非传统性的’(non-traditional goods)、没有成为印藏传统商业一部分的货物,如柴油、石油制品、汽车零件等。而且,当印度自己也缺乏这种供应的时候,西藏却突然增加这些货物的进口,这显然是为了侵略性的目的(for an obviously aggressive purpose)”。印度政府甚至声称,出口管制和禁运“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由于中方“擅自停止向印度出口传统的西藏产品如硼砂和牲畜,并且限制羊毛和波斯文向印度出口所造成的”。(53)对印度方面的辩护和指责,中方认为,1959年以来,双方贸易急剧下降,以致濒于停顿,对此应该负责任的是印度政府。印度政府对中国西藏执行的禁运和限制政策“是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中方强调:“事实已经很清楚,有关藏印贸易问题的一切困难和障碍,都来自印度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印方企图翻案是完全徒劳的。如果印度政府继续来照无理取闹,中国政府将不予理睬。”(54)
三、结 论
通过上述考察,对中国和印度围绕西藏币制改革的外交交涉和斗争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和结论:
首先,中国对西藏币制改革的政策的演变,与中央对西藏政策的变化紧密相关。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政策由中印政治关系的变化以及中印关系在中印贸易和藏印贸易关系上“不对称性”的突出特点及其变化而决定。从政治关系而言,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的外交战略将印度这样的民族主义国家定性为处于“中间地带”的“被压迫的民族和国家”,是“当前决定世界命运的重要环节之一,民族主义是中间地带的主要中间地带”。因此,由于印度“在亚非国家中有广泛的影响,我们必须小心地争取他们,以便同他们共同为加强国际和平、反对战争而努力”。(55)从中印贸易关系和藏印贸易的“不对称性”来看,在传统的藏印贸易中,西藏所需要的主要生活物品,基本上需要从印度进口。更为重要的是,解放军进藏后的物品,特别是粮食供应方面,康藏、青藏公路和新藏公路修通之前,基本上也要依赖从印度的进口和转运。上述政治关系和经贸关系的特点决定了这一时期印度在处理中印关系方面的主导地位,同时也决定了中央在处理藏印贸易问题时对待藏币、卢比和银元的基本态度。
1959年的西藏叛乱和尼赫鲁政府对叛乱的反应,导致中共中央重新认识尼赫鲁的外交政策,并重新思考民族主义国家在中国外交中的作用。当中央领导人认为西藏问题的本质是“严重的阶级斗争”的时候,“尼赫鲁干涉中国内政”则被中央领导人视为“印度有错觉,以为我们怕民族主义国家”。尽管中央主张“对尼赫鲁采取留有余地的政策,又争取,又批评,又团结,又斗争,有理有利有节”(56),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央领导人特别强调:“那些原则立场,那些是非界线,是一定要说的,不说不能解决目前我们两国之间的分歧。”(57)因此,西藏平叛是中印政治关系“不对称性”消失的一个重要标志。康藏、青藏公路和新藏公路的通车则在极大程度上削弱了中印贸易和藏印贸易关系“不对称性”的基础。西藏币制改革中的诸多政策措施,完全服务于中央确立的对印度的新战略,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削弱印度过去在西藏所享有的权利,清除印度在西藏的经济影响,因此,藏印经贸问题“不仅是一场尖锐的经济斗争,而更重要的是一场复杂的政治斗争”(58)。
其次,中印双方都清楚地意识到上述“不对称性”对中印关系的影响。尼赫鲁政府使用经济手段,特别通过对西藏地区实施出口管制和禁运,力图保持这种“不对称性”以获取政治和经济利益。印度实施经济制裁,主要同西藏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相关联,出口管制和禁运是印度对中国的西藏政策作出反应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印度过高估计了自身在藏印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也高估了出口管制和禁运可能产生的压力和作用。在货币流通和金融市场上,印商在西藏平叛和实行民主改革之前,主要是套取银元,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在西藏平叛和西藏币制改革之后,印商采取贬低人民币的价值甚至拒收人民币的方法,力图抵制币制改革。西藏平叛后,中央采取果断措施打破此种“不对称性”。中国通过币制改革,收兑藏钞,坚持藏印贸易必须以人民币为流通手段,禁止卢比流通和金银出境,从而实现了在西藏地区统一货币的目的。同时,中央结合这一时期逼走印度驻西藏商务代表处的步骤,以期彻底肃清印度在西藏地区的经济、金融和政治影响,突出反映了中央对印度政策的显著变化。
再次,中国在策略运用方面是成功的。涉及币制改革的重要问题如兑换率和兑换时间的设定、禁止外币流通、禁止和限制金银出境等,西藏工委和西藏外事处在中央的指导下,从政策设计到实施细节,都做了很好的预案和安排,特别是通过引导西藏边境地区居民转行,妥善解决当地民众对藏印贸易传统模式的依赖(59)。同时,采取对印度商人和尼泊尔商人的分化政策,也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印度出口管制和贸易禁运给西藏经济生活带来的困难。尽管西藏币制改革工作存在一定失误,但毫无疑问,这一政策的实施顺利实现了中国政府彻底肃清印度在西藏地区的经济和金融影响的战略目标。
注释:
①主要论著包括:《解放西藏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西藏自治区志·金融志》(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宋月红:《人民币在西藏地方取代藏币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王善中:《人民币的诞生与新中国货币的统一》(《中共党史资料》2001年第3期);武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货币统一》(《当代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宋赞良:《关于藏币问题》(《中国藏学》1993年第3期);宋赞良:《和平解放时期西藏的财经工作》(《中国藏学》1989年第4期)。
②参见《解放西藏史》,第444—445页。此处藏洋系四川藏洋,20世纪初期清政府铸造发行,是当时川滇藏区通用的法定银币。
③参见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第12—13页。
④《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第184页。
⑤《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181页。
⑥《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第183、199—200页。
⑦《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第264页。
⑧《陈云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92页。
⑨军委联络部:《西藏目前主要军政经济情况汇编》(1952年4月1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119-01。
⑩《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4—45页。
(11)《解放西藏史》,第250页。
(12)参见《陈云年谱》中卷,第177页。
(13)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第641页。
(14)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第67页。
(15)《全国支援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7页。
(16)《解放西藏史》,第444—445页。
(17)《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350页。
(18)中共西藏工委关于藏印贸易的情况及意见(1957年8月1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888-01(1)。
(19)安娜是印度卢比的辅币,1卢比换16安娜。
(20)中共西藏工委:《关于藏印贸易的情况及意见》(1957年8月1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888-01(1)。
(21)藏印贸易问题,外交部、外贸部致驻印使馆电(1958年4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888-01(1)。
(22)中共西藏工委:《关于藏印贸易的情况及意见》(1957年8月1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888-01(1)。
(23)对答复印政府所提关于藏印贸易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外交部致驻印度大使馆并西藏工委的电报(1957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888-01(1)。
(24)关于藏印贸易问题,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58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888-01(1)。
(25)关于藏印贸易问题,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58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888-01(1)。
(26)杨公素:《沧桑九十年:一个外交特使的回忆》,海南出版社,1999年,第254页。有关尼赫鲁在亚东的巡视,还可参见Jagat S.Mehta,Negotiating for India:Resolving Problems through Diplomacy(New Delhi: Manohar Publishers & Distributors,2006),pp.41—42.贾迦特·梅达当时任印度外交部东方司副司长,1958年9月陪同尼赫鲁和英吉拉·甘地出访不丹。
(27)《我国对印度贸易(包括藏印贸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1960年4月),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997-02(1)。
(28)《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224—225、227、252页。
(29)对中印协定失效后处理印藏间有关问题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西藏工委、外交部的电报(1962年2月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04-02。
(30)报亚东印商动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59年11月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943-01;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
(31)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
(32)参见《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35—236页。100万美元是指收兑藏钞所需资金的折价。
(33)《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674页。
(34)参见《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674—675页;《西藏工作文献选编》,第237—238页。
(35)参见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第449页。
(36)参见《解放西藏史》,第445页。按195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售外汇牌价折算,银元(袁头)与人民币的兑换牌价是1块银元换人民币1元5角,1卢比换0.522元人民币;在当时西藏市场上,1块银元换3卢比,换15两藏银。参见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第67页。
(37)Prime Minister on Sino-Indian Relations,Part 1 :In Parliament (New Delhi:External Publicity Division, External of External Affairs,Goverment of India,1961 ) ,p.60 ; New Delhi,August 25,Prime Minister on Sino-lndian Relations,Part 1,pp.76—77.
(38)中国外交部致印度驻华使馆的照会(1959年9月1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433-04(01);何英副司长接见印度驻华使馆参赞康南皮利的谈话(1959年9月1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433-02(1)。
(39)印商对我兑换藏钞的反应,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59年8月2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433-01(1)。
(40)印度外交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照会(1961年11月1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52-01。
(41)对印方10月26日照会所提三个照会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59年11月2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821-01。
(42)关于印度卢比使用情况,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59年8月2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433-01。
(43)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报目前亚东市场及外商情况,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工委的电报(1961年8月2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
(44)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分处并转亚东、江孜外事分处,报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8月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9。
(45)关于印度目前对西藏做法的看法及对策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61年3月2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5-05。外交部在此电报上批注:“海关在干什么?”
(46)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分处并转亚东、江孜外事分处,报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8月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9。
(47)《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606页。
(48)《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609页。
(49)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西藏外贸局、西藏人民银行分行致各中心支行,亚东、聂拉木、基隆、普兰、各县银行并报总行、外贸部;江孜、日喀则、阿里、亚东、聂拉木、基隆、普兰、各外事分处、外贸分局的电报(1962年6月2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1048-13。
(50)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西藏外事处关于印度在亚东市场活动情况及其企图的报告(1961年6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12。
(51)《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609页。
(52)关于公布对外贸易及金银外币的管理办法,西藏外事处、西藏外贸局致工委、外交部、外贸部及亚东、聂拉木、基隆、阿里、江孜、日喀则外事分处、海关的电报(1962年5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1048-11。
(53)印度外交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照会(1962年7月1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52-01;印度外交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照会(1961年11月1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52-01。“波斯文”(Pashimina)泛指质地非常优秀的纯羊绒。
(54)中国外交部关于印藏贸易问题复印度的照会稿(1960年11月1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433-04(1);中国外交部致印度驻华大使馆照会(1963年11月2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52-01。
(55)《环球同此凉热:一代领袖们的国际战略思想》,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53页;《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26页。
(56)《周恩来与西藏》,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第482—483页。
(5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269页。
(58)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
(59)例如,与锡金、不丹接壤的江孜地区是传统的织毯之乡,所织毛毯驰名中外。1959年以后,亚东由于边境往来和转口贸易锐减,亚东地方政府将一批原为转口贸易服务的居民引导到农副业生产方面来,使他们的生活得到较妥善的安排。参见《解放西藏史》,第444、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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