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重新确立个人所有制”--兼论以公有制为主体_所有制论文

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重新确立个人所有制”--兼论以公有制为主体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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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录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尤其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许多同志十分关注国有企业的前途和命运,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改革方案或主张,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究竟哪些方案或主张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更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而更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还有待商榷。

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全面告急”,并预言三五年内将变为“空壳”;唯一的出路就是“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并断章取义地援引了马克思的《资本论》,说什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提出:未来社会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于是提出了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取代传统国有制的主张,笔者认为,这种公然把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同公有制绝对对立起来的主张,既不符合我们党和国家现阶段的政策,也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不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很值得研究的。为此,我想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党中央、国务院,特别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些根本指导原则,以及怎样理解马克思当时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实际理解马克思当时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实质,谈点个人看法。

一、对国有企业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它的性质、地位,必须做实事求是地分析,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指导原则

勿庸置疑,由于长期以来,我们从单一的计划体制出发,造成了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我们党和国家决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从单一的计划体制束缚下解放出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这种体制上的变革,无疑是一场革命。但是,这场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巩固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重振国有企业的雄风,而决不是用什么取而代之的方式来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地位。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所说: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就是说,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战略。这可以说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所有制问题上的一个新的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应用和发展。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①他还说过:“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②这里所说的“前提”不仅是个数量概念,实际上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邓小平同志本人所一贯倡导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指导原则是一致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公有制为主体”。③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还从另一个角度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总之,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④此外,邓小平还多次谈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问题。他所规定的这些原则,虽然是在不同场合提出的,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有内在联系的。都是社会主义的客观(本质)要求的主观反映,其核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因此,如果抛开这个主体,或者把“主体”与“补充”的关系颠倒过来,那就会使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失去根基。

众所周知,所谓公有制,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也包括集体所有制,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历史的实践已经表明: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不论过去、现在(将来也是)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堪称国民经济的“脊梁”或“骨干、支柱”。它不论在发展生产力方面,还是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以至在保持社会稳定方面,都可谓“功不可没”。

就国有企业的现状而言,也不象某些学者所描述的那么凄惨:似乎走头无路了,只有用所谓“个人所有制”来“取代”。事实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党和国家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指导下,为改善国有企业的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国有企业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有关部门公布的材料表明: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总量已经超过了3万亿元;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不仅生产经营状况有了改善,而且实现利润也在大幅度增加,这标志着国民经济总体态势趋好。以上海为例,现在上海国有企业已经打响了扭亏为盈的“攻坚战役”。上海国有企业40余年来,共向国家上缴5000亿元,其中产业工人的奉献占了80%。据统计,最近几年在上海国民生产总值中,工业占57%,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又占了整个工业增加值的51%。这说明,国有企业搞不活,整个上海经济就很难搞活。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才下大决心抓住契机,面向市场,发挥优势,再造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从而使首批(43户)国有亏损企业扭亏有望。⑤再如,堪称全国工业大省的辽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局面,中共辽宁省委、 省政府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当作改革、 发展、稳定的“ 重头戏”来唱,采取了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改革措施,使国有企业亏损势头明显减弱,从而使今年头4个月工业产值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1.2%。⑥与此同时,广东、湖北、山东、河北、海南等地扭亏为盈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也正在朝着良好的势头发展。如此等等,都充分说明,只要我们的指导方针对头,举国上下都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改革、发展、稳定的措施,坚定不移地把扭亏增盈的战役打下去,国有企业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就一定会得到充分的展现。当然,要取得这场“攻坚战”的全胜,胜利地渡过今年的“攻坚年”,还会遇到许多困难或问题。但是,正如某些学者所说:就是对这些困难和问题,也只有放在总的形势下,才能看清它的全貌,才能了解它的性质和程度,从而找到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或困难的恰当方法。在解决这些困难或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当然要做认真地调查研究,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根据自己占有的某一点材料,简单地并且是断章取义地引证一下马克思的《资本论》了事。对于一个郑重的学者来说,注意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

二、在研究国有企业亏损及其对策问题时,不要把马克思当年在《资本论》中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同公有制绝对地对立起来

这个错误,当年不可一世的杜林犯过,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专门就这个问题对他进行过严厉批评;俄国的米海洛夫斯基也犯过类似的错误,也受到列宁的驳斥。在当代,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今天,从80年代初至今,学术理论界一直有人在利用马克思这句话做文章。尽管出发点和性质不完全一致,但后果是不好的。

不错,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的确能够找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字句,但是,马克思当时是怎样提出这个概念,以及应当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这个概念的科学内涵,是很值得我们探讨、回味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在讲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是这样说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⑦

从马克思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理解: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决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因为不论从这段话的字面上,还是从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分析基础上所得出的一贯结论来说,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现代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抗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方式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⑧可见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把二者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并不排除个人的政治偏见,但对大多数学者而言,恐怕是来自对“个人所有制”的误解,似乎一讲“个人所有制”,就和“私有制”联系起来。其实,马克思这里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本质上就是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因为:

首先,马克思在这里所提出的个人所有制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马克思经常所说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这个前提下,劳动者“用共有的生产资料劳动”,从而真正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社会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本质特征。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曾经做过生动而形象的说明。他说: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时候,他们已经意识到,是“把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支出。在此,鲁滨孙的劳动的一切性质都重演了。不过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重演。⑨这就是说,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指“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即“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经常把这种“个人所有制”称之为“自由人的公社”或“自由人联合体”。其实质还是指的公有制。这里所说的“个人”是作为集体的、社会的个人而存在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既然如此,那就根本不存在用所谓“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来“取代”国有企业,即公有制的问题。

其次,恩格斯曾经在《反杜林论》中,对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做过解析。早在前一个世纪,杜林就曾经对马克思的上述观点进行过歪曲和攻击。杜林宣称:这种“既是个人的又是共公的所有制”,是个“混沌的杂种”,或“混沌世界”;是马克思玩弄的“辩证法之谜”。(11)所以,恩格斯在哲学篇“否定之否定”中对杜林的有关言论进行了批驳。他指出:这是杜林对马克思的“全部思想缺乏理解”,是在“拙劣地掩盖”自己的无知;因此,这完全是“杜林先生的自由创造和臆想”。与些同时,恩格斯解析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法语的人来说……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12)后来,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一书中。批驳俄国米海洛夫斯基时,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并且指出:“恩格斯……驳斥杜林的出色议论对于米海洛夫斯基先生也是完全适用的。”(13)如此等等,都充分说明,恩格斯、列宁同马克思的观点是一致的,并且带有权威性。

再次,马克思本人,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也曾对他上述那段话作过直接地说明。他指出:在《资本论》第二十四章的“末尾”,“我把生产的历史趋势归结成这样:‘它本身以主宰自然界变化的必然性产生出它自身的否定’;它本身已经创造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因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个体生产者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某种集体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14)这里所说的“社会的所有制”就是“公有制”。

最后,从马克思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得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启示,特别是他对辩证否定规律的妙用。大家知道:整个《资本论》,可以说就是一部活生生的历史辩证法,到处都在讲矛盾、讲运动、讲联系、讲发展;讲量变质变、肯定否定的道理,从而把资本主义社会当作一个充满矛盾运动的社会来叙述和研究,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包含着对它否定的理解,它的必然消灭的理解”精神。(15)这就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灭亡的规律。这不仅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实际改造,而且也是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成功地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的光辉典范。正如列宁所说:“马克思主义中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即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辩证法”。(16)“把唯物辩证法运用于历史、自然科学、哲学以及工人阶级的政策和策略──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最为注意的事情,这就是他们做了最重要最新颖的贡献的地方,这就是他们在革命思想史上英明地迈进的一步。”(17)《资本论》第24章,实际上是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法,特别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肯定、否定规律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运动所作的哲学概括。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概括地总结了我过去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那几章里所做的详细阐明。”(18)

纵观《资本论》第24章,我们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在封建社会就孕育起来的;是以对封建社会小私有者(主要是农民)的剥夺为前提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存在,由于劳动的社会化,“必然造出它自身的否定。”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响起来了。剥夺者被剥夺。”(19)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否定之否定的实质。但是,这种否定,决不是封建时代小生产者私有制的复归,而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的更高级形式的“个人所有制”。因为这里所说的“个人”,已经不是封建社会的个体小私有者,而是社会化了的、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社会生产资料的“个人”。他们同原来作为被剥夺对象的小生产私有者相比,不论社会地位或个人素质都发生了质的飞跃。即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

值得指出的是: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学者,首先把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解释成“重建私有制”,强调所谓否定之否定过程的终点和起点的“继承性”;认为既然否定之否定过程的起点是小生产者的私有制,那么,其终点也就该是私有制。因此,在他们看来,把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理解成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符合逻辑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他们提出了一些有关中国经济改革的主张,即改变目前的国家所有制,主张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并通过劳动者个人股份制的形式来“取代”国有企业,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者成为企业财产的直接所有者;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企业的扭亏为盈之目的。

关于国有企业亏损问题,我很赞成某些同志的观点,即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分析态度,决不能抓住某些表面现象就武断地作出“国有企业前景渺茫”的结论。其实,当前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除了企业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外,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不善。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这种情况占了亏损企业的81.71%。(20)此外,就企业的亏损面而言,也要具体分析,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当前亏损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因此,显得数量大、比例高,但其产值和亏损额的绝对数并不大。(21)由此可见,解决企业亏损问题,除了合理调整改善企业的外部环境外,主要是依靠企业“苦练内功”,加强经营管理、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打好扭亏增盈的“攻坚战”。但是,不管采取什么具体形式,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指导原则。当然,我们并不反对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实行这样那样的股份制。但是,股份制也并不是解决国有企业亏损问题的唯一形式。尤其是不能把马克思当时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同党中央、国务院及邓小平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原则对立起来,并用它来“取代传统的国有制”;更不能把马克思这个科学论断理解成“重新建立私有制”。总之,不论是“重构论”还是“取代说”,都与马克思的本意相背离,也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具体国情,不符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14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3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

⑤参见1994年5月17日《人民日报》。

⑥参见1994年5月17日《人民日报》。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或《资本论》第一卷,1953年版,第81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

⑨《资本论》第1卷,第61─63页,(1953年版)。

⑩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9─171页。

(12) 《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14页。

(13)《列宁全集》第1卷,第15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

(15)《资本论》,第二版跋。

(16)《列宁选集》第4卷,第689页。

(17)《列宁选集》第2卷,第604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

(19)《资本论》第1卷,第964页。(1953年版)。

(20)参见1994年6月25日《人民日报》。

(21) 参见1994年6月25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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