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政治规律看村民自治与党的农村组织建设_政治论文

从党的政治规律看村民自治与党的农村组织建设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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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党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意义是很深远的。也正因为如此,才更需倍加关注其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确保村民自治积极推进。为了深化对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关系的认识,为了在实践中更理性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必要透过政党政治运作的普遍原则,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党的历史传统,进一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方式和规律。

政党是近代政治发展的产物,政党政治作为近现代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已经成为全球非常普遍的政治现象,政党在各个国家(除极少数传统君主政体的国家外)的政治生活中起着最为基本、最为关键的政治作用:政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影响政府、组织政府、控制政府和领导政府,其中,国家立法机关主要由政党成员组成,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政策由政党来制定,政府官员由政党推荐或指派。因此,现在人们习惯上都把各个国家的政府叫做政党政府。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的当代世界,政党的各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非但没有弱化,反而日益呈现强化的趋势。在号称“民主社会”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尽管他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所谓“后现代社会”,但是各资产阶级政党丝毫也没有迹象表明他们要通过我们所谓的“海选”来把管理国家的权利直接交给人民,相反,一切代议制的选举活动都是在资产阶级政党的动员、组织、领导、协调、影响和控制之下来运作的。执政党千方百计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加强和扩大自己的执政基础,以图长期执政;在野党则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和手段来扩大自己的政治竞争实力和在民众中的影响力,以图早日取得执政地位。无论哪个资产阶级政党上台执政,丝毫不会因顾忌到什么“以党代政”和“党政不分”问题而让老百姓选举他们政党之外的人士去出任任何一级的政府领导人,而是极为“理直气壮”、当仁不让地让他们党内选举出来的各级党的领袖或各级党的重要领导人出任各级政府的首脑,并由各级政府首脑来组织政府。换句话说,作为当代政党政治运作的一项带有普适性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各级政府领导人的人选,应首先由政党通过党内的民主选举选出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人,当该党成为执政党后,便由这些被选出的各级党内领导人出任各级政府的首脑,并由这些首脑来组织新政府。这是执政党执政职能的重要体现。

作为无产阶级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与资产阶级执政党有本质的区别,但这决不意味着党可以不遵循政党政治运作的这一基本原则。至少在目前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中国共产党应当从政党政治运作的基本原则中汲取这样的启示:一是要特别注意强化党的执政职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二是党内民主制度和具体民主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要先于社会民主;三是就选举制的实行而言,必须首先通过党内真正的民主选举把党内最优秀的领导人才选为各级党的领导者,然后,再把他们作为出任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推荐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进行选举,以理直气壮地履行党作为无产阶级执政党的执政职能。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安全通道。

由此联系到我国目前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所面临的被动和尴尬情势(最近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的所谓“海选”已经扩大到了乡镇一级,并被视为当地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政绩”),不能不引起反思,并需要高度加以重视。这种通过“海选”而产生村委会的村民自治,不仅在一些地方造成了家族势力和宗教势力抬头并操纵选举的情况,而且由这种选举所形成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套班子分设的局面,很容易造成二者在领导关系和职能作用上的冲突和对立,村干部人员过多又增加了农民负担,也不利于建设精干高效村级干部队伍的目标。更应加以关注的是,通过这样的“海选”产生村委会后,村党支部的地位、影响和作用就受到了直接的冲击和挑战:村委会是村民依照村民组织法选出的具有法定地位的组织,而党支部仅仅是村里党员的组织,后者的影响力自然不可与前者比。如果原来村党支部影响力比较大,则必然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如果这个地方的经济基础薄弱、村党支部本来在群众中的威信就不高,则更造成该村党支部在“海选”后形同虚设。而无论那种情况,都会严重影响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在目前执政的条件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样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强化党的执政职能的非常重要的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任何实践,必须有利于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巩固,而决不能相反。我国村民自治建设要沿着健康理性的道路坚持并发展下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打好基础并创出经验,就必须切实履行起执政党的职能,对村民自治工作切实起到动员、教育、组织、引导和协调的领导作用。单靠“海选”并不是真正尊重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反而是放弃了作为执政党应当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应负的责任,是违背政党政治运作规律的。理性的办法应当是,首先在村党员中进行真正的民主选举,选出广大党员信得过的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然后,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契机,依照村民组织法的要求,由支部书记和另外一到两个在村民中有较高威信的支部成员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交由全体村民选举,并尽可能使村委会委员和党支部委员交叉任职,这样,就使基层党支部成员通过民主选举取得了合法的领导地位,并把农村基层党支部建设真正纳入到村民自治的法律轨道,真正实现了党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后领导方式的转变,使村党支部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民主实践中得以更新,得以焕发出适应农村发展要求的生机和活力,真正成为新时期党在农村的战斗堡垒。这不仅有利于目前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广大村干部民主法制意识、公仆廉政意识及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巩固,也有利于村民更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培育村民真正的现代民主意识。

当然,这样做要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村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必须适应村民自治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农村党支部要切实成为本村的政治核心,成为村民信得过的领导核心。根据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是否可以抓紧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把广大村民信得过的、在村民中有影响力的农村优秀人才(尤其是那些已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而又不是党员的人员),经过教育和培训,尽快发展吸收到党内来;二是要在有关大专院校开设农村管理领导方面的专业,把有志于农村工作的优秀毕业生党员充实到乡村的党支部中去,尽快改变村党支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以有效带领村民加快农村发展的步伐,扩大党支部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三是要切实加强对现有村党支部尤其是党支部书记的党内民主监督,对党员和村民反映强烈的支部书记和党员,要通过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加以处理,以保证村党支部在村民中的良好形象和威望;四是把那些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又不思进取,长期以来在群众中没有起到任何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坚决清除出组织。

总之,只有首先把村党支部建设成为党在农村的坚强堡垒,只有广大党员在农村各项工作中能真正起到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才能够在遵循政党政治运作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健康、有效、成功地实施村民自治的决策,才能实现村民自治所想要达到的真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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