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转化论文,机制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国际竞争实质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高居世界之首,但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却只有30%左右,而发达国家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高达60~80%,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进程的缓慢有极大的关系。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科技从业人员达1000万,每年能提供3 万余项重大的科技成果和10多万项专利,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却一直徘徊在10%左右,而其中能真正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仅有5%, 在种种因素的制约下,科技成果的转化举步维艰。与此相对照,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60~80%之多,为其经济增长以及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这一高转化率的背后是成功的成果转化运行机制。本文力图通过中外成果转化机制的比较研究,抓住参与成果转化的各个组织,如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的运作方式以及投资机制等重要方面一一加以剖析,以探寻一套目前可供借鉴的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一、政府的运作方式
在发达国家中,政府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制订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与规划,建立起相应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一系列优惠政策,并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积极扶持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
80年代中期,美国为了摆脱经济衰退,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成立了工业竞争能力总统委员会,通过一年半的调研,制订了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全面规划,并经过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995年美国政府发表科技政策声称,要把科技开发费用增加到国内总产值的3 %,今后几年耗资90亿美元,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培育高科技产业,对技术创新企业实行65亿美元的税收减免政策。早在1952年,日本通产省就制定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鼓励新投资引进新技术,提出:①为企业新机器和设备的实验安装和运行检验提供直接的政府津贴;②实行税收减免和加速折旧政策,对政府鼓励的产业第一年可折旧50%;③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利用公共开支建设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力网、天然气管道、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合适项目。1994年日本政府又提出“新技术立国”政策,并于同年发表了“科技白皮书”,决定将科技研究开发费用增加一倍,并制订了高科技产业化总计划,指明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及其发展方向;通过降低法人税率,对高科技产业化实行低息贷款,以充实企业技术开发的资本金;将国有实验研究设备低价供企业使用,国有基础技术专利无偿或低价向民间转让。法国政府也通过了减轻企业财政负担,建立工业现代化基金,发挥大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并实施“尤里卡计划”,通过采购产品和财政预算拨款等措施,促进企业高新技术创新和实现高科技产业化。
不难看出,政府强有力的干预,包括对决定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的巨额投资,对高科技成果产业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干预多少是带有“启动”性质的:制订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并投入资金及一系列减免税政策加以推动。实际上在高科技成果向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投入的主体却是企业,来自政府支持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政策启动”。从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的直接投入中也不难看到这一点:尽管各国政府都在试图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来自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呈下降趋势的。如美国在1970年的研究开发经费中,60%是来于政府的,但这一比例到1991年下降到48%,1995年又下降到35%。韩国则表现得更为明显,在1976年的研究开发经费中政府的投入占78%,而到1991年政府的投入下降到20%,目前韩国政府的投入仅占16~18%,这一下降的幅度是相当惊人的。政府已从主要的投资者降为次要的投资者。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政府开始改变过去的那一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靠政府的行政命令、资金投入来推动科技项目实施和推广的做法,转而更多地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促进和保障科技成果的转化,在一些重大的科技推广项目的资金投入上,已由单纯的政府拨款变为政府拨款、银行贷款以及企业自筹等多渠道的集资方式,较好地促进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移。
但是,由于市场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健全,国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尚欠配套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科技管理体制还未理顺,以及政府对使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对于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推动仍然效率较低,并带有较多的行政干预的色彩。
与发达国家的最大不同在于,我国政府目前依然是推动科技进步的主体,在科技开发投入上还未能摆脱对政府的依赖。1997年我国技术开发费用的54.7%来于政府,这意味着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是科技投入的主流资金,而来自其它渠道的投入明显不足,其直接后果是我国科技投入水平的低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困难。
二、企业的运作方式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大中型企业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应用研究以及技术开发工作主要由企业内部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承担,它们拥有最强大的科技开发力量:美国的科技人才75.4%在企业,日本64.8%在企业。同时企业又是研究开发经费的主要投入者:1995年美国投入科技开发费用为1790亿美元,其中65%来于企业的投入;同年日本的科技开发费用总额达1400亿美元,而企业的投入就占78%。由于它们的科研本身就是以生产和市场为出发点的,因此其科技成果基本是就地转化,直接形成规模生产。
同时,技术先进的产业与大学科技人员和实验室还在不断地寻求各种更紧密的协同方式。美国出现了单个或者多个企业资助大学实验室研究的现象,以便于企业得到新的研究成果。通常是企业提出研究课题,并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由大学科研人员来完成。许多著名的大公司甚至通过与著名大学的对口专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大学设立科学研究基金,教授向公司申请研究项目,研究项目得到公司批准后,即用该公司设在大学的科学研究基金开发科研,教授向公司汇报研究项目的进度,并将最后的研究成果提交给公司,然后由公司的技术人员完成产品的开发。此外,一些公司还派人深入到大学一起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
我国企业还未真正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中坚力量。由于生产与科研自成体系,企业的研究开发力量先天不足,我们的科研开发人才仅有27%在企业,许多企业根本没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据统计,1998年我国2.4万家大中型工业企业中,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仅有147.4万人,平均每个企业约61人;开展技术开发活动的企业只占48.5%,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只占46%。绝大多数企业通过增加资金、人力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来实现发展,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因此它们不愿对科技开发进行投入,1998年我国大中型企业投入研究开发经费480.1亿元,平均每户只有200万元,大多数企业的科技开发费用仅占产品销售额的1%左右,只有极少数企业在1—3%之间,而发达国家的同比已达到10%。
目前企业大多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科技成果:一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获得科技成果,直接投入生产;二是通过一种更为紧密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不断获得最新的科研成果,类似于发达国家企业与高校的关系。一些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与著名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研究开发机构,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但大多数企业主要还是以第一种方式来获得科技成果。
相对相言,我国企业对于新知识、新技术的渴望及消化吸收能力都远不及发达国家的企业,因而比探讨建立与适应的成果转化方式更重要的是:培养企业创新意识,更多地吸引他们对科技开发的投资,使他们真正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主体。
三、高校、科研院所的运作方式
高校、科研院所主要从事的是基础和应用研究,但发达国家的高校仍与企业界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关系。美国高校除了承担企业提出的研究课题,与企业界建立密切的合作研究关系,以及举办各种适应企业需要的研修班为企业培养人才而外,最具特色的就是以高校的智力资源将企业吸引过来,以大学为中心兴办起科技园、工业园,使由大学产生出的新知识、新成果有了极强的扩散能力。
著名的硅谷就是围绕斯坦福大学兴建的计算机工业园,斯坦福大学的著名教授、世界一流的研究手段和学术水平、辉煌的研究成果,吸引了数百家企业在这里兴办了一大批世界一流的计算机公司,美国最富盛名的惠普公司总部就建在斯坦福大学校园旁。这些大公司为了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不仅向斯坦福大学提供远远超过联邦政府的大量研究经费,而且派人到斯坦福大学一起进行研究和开发,斯坦福大学的研究成果首先在这里走向世界市场。……
我国的高校尚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和能力来兴办科技园、工业园,通常只是政府在兴办科技园或开发区的同时,吸引高校进入,但遗憾的是不少高校却不以此为契机,在这一周围高科技企业密布,更有利于新知识、新思想扩散的地方,迅速建立起强大的科研开发中心,而仅将之视为多了一块教学区,因而结果是不尽人意的。
目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除了以技术转让以及与企业共同建立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联合开发机构等方式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而外,还通过:1、争取国家的科技推广项目, 通过国家的支持以推动转化工作;2、建立中试基地, 对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技成果进行后续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将科技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使科研成果在此得以孵化;3、兴办科技实体, 应用自己的技术发展自己的产业,使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总的看来,我国高校与企业还缺少发达国家所具有的那种密切合作的关系,高校对企业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四、中介机构的运作方式
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有效地解决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问题。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发展很快,已形成一个极有生命力的产业,其经营模式也日趋成熟。他们在实施技术转移前首先对新技术加以鉴定,对其市场前景进行预测,并进行实用性开发和中试放大,然后再以“交钥匙工程”、“出产品合同”等方式的技术转移服务对技术吸纳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包括新技术的选择投标、工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诀窍的配套转移、生产技术服务、职员技术培训、产品包销合同签订、经营管理指导等一系列成套服务, 使技术吸纳企业得到“孵化”。 如美国著名的Argonne国家实验室的ARCH开发中心、 德国大型研究机构的工程研究中心等。近年来,技术承揽和工程承包公司已成为国际上十分流行的技术转移综合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的生产和科研长期分离,以致于大量的科研成果积压,同时企业的技术进步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更迫切地需要中介技术这一产业的兴起。但我国的中介机构,发展较为迟缓,虽然也出现了一些类似于发达国家的中介形式,如进行合作开发转让,即中介方与技术的买、卖方共同参与产品开发转让,并得到相应的利润分成,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不太成熟,中介行为也不够规范。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和技术手段落后,服务功能单一,所提供的服务大多仅限于“牵线搭桥”式的信息服务,远不能满足技术转移和扩散的需要,这是目前中介服务的效率低、成功率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些专家提出,应将中介机构的功能定位于:以科技产品的中试为起点,以科技产品的开发与工业化试验的结合为途径,以风险投资为手段,以资本经营为目标,通过收购具有开发前景的科研成果,经过中试、工程化试验、工业化实施以及市场的初步开发,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以进入稳定生产期的最终产品,并以资本经营的方式出售。这种更加完善的、类似于风险投资的运行方式,不仅要求中介机构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而且要求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本经营能力,这只有在中介机构充分发育以后才能实现。
五、投资机制
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移,资金问题是个关键。由于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具有长周期、高风险、高利润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资金通常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因此,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成为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资金来源,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其中包括象COMPAQ、微软等一批极其著名的企业集团。美国每年投入的科技风险基金达400亿美元,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有300多家。
美国基本上是通过风险投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的模式为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其中,风险投资是最关键的金融手段。
风险投资通过合伙人或入股的形式专门对处于萌芽状态的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项目和新兴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支持,这些企业具有在未来的市场上赚取高额利润的潜力,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处于困境之中。风险投资的主要业务是寻找可以签约的公司,将其培养成为成功的企业,然后再将之卖给大公司或上市。由于风险投资收回成本、获取利润是通过将所支持的经济实体转卖给大公司或者股票上市来实现,因此得到风险投资的经济实体可以免除在短期内立即还贷的压力,当产品上市后经济实体可以通过股票上市的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继续筹集资金。风险投资对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项目的介入时机,一般是在企业的草创和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风险投资的介入不仅提供了企业运转所必须的资金,而且还提供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必须的管理,风险投资方以其所具有的全面的战略规划和对市场全面的操作能力来帮助企业,使科学技术研究从一开始就与市场和金融等商业领域紧密联系,从而保证了科学技术向生产的顺利转化。
在发达国家中研究与开发经费、成果转化经费和产业规模化经费是1∶10∶100,而我国这三项的比例却是1∶0.5∶100, 资金严重不足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形成这局面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风险投资机制,还没有形成风险投资业。据统计,我国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来自风险投资的比例仅为2.3%, 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银行贷款和国家科技计划拨款。由于银行贷款周期短,企业面临着极大的还贷压力,而银行不会也无能力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帮助;国家科技计划覆盖的范围小,许多高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项目和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处在政府的视线之外,无法从财政拨款得到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的发展无一例外地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为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
1、政府担保。为了鼓励银行向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手段。如美国国会1993年通过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和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日本政府于1975年建立“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可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可达80%;英国自1981年也开始建立“信贷担保计划”,担保比例达70%。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金加入风险投资,因此政府担保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
2、政府补助。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补助。这种资助也被称作种子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带动了民间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另外,一些政府还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亏损补贴,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凡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技术企业,连续亏损三年者,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3、税收优惠。 各国政府对风险投资在税收上都给予较大的优惠,如美国对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 %, 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三分之一,而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五到十年内完全免税。
4、建立“第二股票市场”。 由于成长中的高技术风险企业尚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不能进入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股权交易,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美国和日本在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基础上,相继为风险企业建立“第二股票市场”。这类证券市场发行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的风险企业的股票,发行标准低于一般的证券市场,只要该企业的投资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即可在该市场上发行股票。这种“第二股票市场”的建立,既为高技术风险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的“舞台”。
可见,政府的积极扶持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特别是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初期,这种扶持就更是必不可少。
因此,建立起风险投资机制,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使风险投资业的运作不断成熟,不仅将能最大限度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问题,而且能有效地降低高科技产业所面临的两大风险:管理风险与市场风险。目前,社会上正有着庞大的闲散资金在寻找出路,应当广泛地吸收这些社会闲散资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为之提供政策性引导,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法规,鼓励对有市场前景的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项目进行风险投资,为转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以及资金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而在目前阶段政府“拉动”无疑对其它几个方面都将产生着极大的影响。
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与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动企业追求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使企业不仅成为生产的主体、经营的主体,而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动科技进步的主体;以政府所具有的强大影响力,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起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使科技成果能尽快地被企业接受和消化;积极扶持和发展规范化的技术中介,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使技术中介的服务层次能得到迅速提高,真正成为科技成果的“孵化器”;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扶持政策以保障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并发挥它所具有的特定的管理职能。
政府应当更多地着眼于宏观调控,制订重大的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以及一系列发展高科技的优惠政策;开展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确定未来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制订高科技研究和发展计划,并集中资金组织大规模的重大研究项目,力争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出现重大进展,高科技产业得到迅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