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预授权业务法律问题及其风险防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问题论文,防控论文,信用卡论文,风险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
信用卡预授权指特约商户通过POS机终端渠道,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即银行对持卡人的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预先冻结,结账日再行扣款的过程。
(一)预授权业务的法律性质
预授权业务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银行、特约商户,三者之间形成三种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预授权业务操作环节清晰,但深入探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却不难发现,每一民事法律关系,除双方民事主体之外,还存在相关第三方,使各自独立的三种法律关系因为相关第三方而彼此衔接。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消费信贷关系,须以特约商户的预授权确认为前提;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消费交易关系,以银行担保为基础;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结算关系,以持卡人确认消费交易为条件。
从实际运作上看,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关系,一般认为在法律上与普通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关系并无不同。使用信用卡付款,只是付款方式发生变化,但这并不能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预授权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是银行,银行通过与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签订信用卡受理合约、信用卡领用合约来确定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交易过程中,银行冻结持卡人资金以保障特约商户的交易安全,预授权交易确认后,银行释放持卡人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完成消费交易。因此,银行的担保作用是预授权交易中的基础,其法律地位及其行为性质直接决定了预授权业务的法律关系性质。
笔者认为,银行在预授权业务中承担的是独立担保责任,即银行在收到有效交易数据后立即付款给特约商户,属于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原因关系的担保付款义务。这种担保付款义务是第一性的付款义务,与被担保的债务——持卡人对特约商户所负债务不具有从属性,只要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依照规定使用和受理信用卡,发卡银行就应付款,而不问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消费关系是否有瑕疵或其他抗辩事由。
(二)预授权交易单和预授权确认单的具体属性
预授权业务涉及的三方主体之间分别以契约、交易等方式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平等民事法律关系须集中体现的要义之一是民事主体的双方合意,即双方协商一致。实践中,若持卡人并未对其消费交易进行支付款项确认的意思表示,而银行依据特约商户单方面的预授权确认对持卡人账户资金进行划扣,此时是否意味着持卡人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出现缺失?对于该争议的判断主要取决于对预授权交易单与预授权确认单的具体属性的界定。
预授权交易单与预授权确认单分别产生于预授权、预授权完成两个环节。根据上文所述,预授权交易相对于一般的信用卡消费交易在完成时间上具有一定的间隔性,一般的信用卡消费交易只需持卡人在签购单上对交易真实性与自愿性进行确认;而预授权交易则是通过交易单证明消费交易的真实性、通过确认单证明持卡人付款的自愿性,交易单与确认单相结合代替即时结算的签购单的功能。
根据国际信用卡的业务惯例,持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可以不需要密码,但必须在签购单上以签字形式对交易予以确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预授权的交易单与确认单的属性类似于签购单的属性,因此,其性质应确定为信用卡付款方式下的一种交易凭证。换言之,预授权交易单应作为确认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凭证;预授权确认单应作为持卡人同意支付确定金额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凭证。也就是说,预授权交易单与预授权确认单是对交易关系的证明。实践操作中,预授权交易单、确认单一般以抗辩凭证的形式出现。如果持卡人认为银行付款或扣收有误,其抗辩作用体现为:(1)若持卡人认为交易不存在,则银行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付款正当性的有效交易凭证——预授权交易单;(2)若持卡人认为交易金额有误,银行则需要提供预授权确认单。可见,预授权交易单和预授权确认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事后交易是否发生以及交易情况有效的证明,这一点对于银行和持卡人都至关重要。
二、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
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预授权类交易笔数占POS机成功交易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占POS机交易的比重相对较低,预授权业务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由于预授权业务还未普及,其一般仅用于酒店宾馆类消费,故不经常使用此项业务的持卡人对其交易规则及法律关系并不是很了解,易引发相关法律纠纷。笔者认为,在预授权交易过程中,应通过明确约定三方主体权利义务从而约束各方民事主体行为,防范相关风险。
(一)银行的告知义务与独立担保地位的规定
1.银行的告知义务。预授权业务是一项新兴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银行业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对该业务流程环节的把握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熟知程度处于相对弱势。因此,在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均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实践中,银行通常通过格式合同与特约商户、信用卡申请人约定权利义务。在缔约过程中,银行应详细提示对方当事人业务操作流程、特别注意事项、各种潜在风险等,并如实回答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疑义。应当指出的是,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须在风险提示方面作出明显标识,使对方当事人知悉潜在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标识不明显而产生责任推诿。
2.明确约定银行的独立担保地位。尽管预授权业务是以银行的担保行为为基础的,但银行与持卡人的消费信贷关系以及银行与特约商户的结算关系是严格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消费交易关系的,银行仅以预授权完成操作作为划款依据。一方面,预授权业务在操作环节上尽量追求全面而简化的程序,这便要求相关的法律行为责任明确、关系独立;另一方面,在预授权交易中,银行对消费交易的确认承担的应为形式审核义务。预授权业务中,银行以预授权操作为依据冻结持卡人账户资金;以预授权确认操作为依据释放已冻结资金并将确定金额划归为特约商户的账户中。鉴于此,银行应在相关格式合同中作出相应法律安排,确定银行在预授权业务中的独立担保地位,并约定持卡人不得以基础交易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二)持卡人的事先判断义务与诚信义务的规定
1.持卡人的事先判断义务。作为消费者,持卡人应选择适合的结算方式,因其一旦选择预授权,则银行在接收到预授权确认的指示下,须履行无条件付款义务,也就是说,选择预授权的交易方式即等于承认银行的独立担保地位。对于持卡人而言,选择预授权作为交易方式,在发生消费交易纠纷时,最为妥善的解决方法应当是主动与商户协商解决。
2.诚信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在预授权业务中,持卡人能否诚信履约决定预授权业务流程能否顺畅执行,若出现持卡人恶意消费、跑单等行为势必会增加预授权业务的操作成本。因而,当持卡人发生恶意消费、发生跑单、无特别情况不如期确认等情形时,银行可在对持卡人账户扣款后,对特约商户提供的消费明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将该笔负面信用记录载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三)特约商户严格履约义务与诚实服务义务的规定
1.特约商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预授权业务中,银行是依据特约商户的预授权操作、预授权完成操作来进行持卡人账户资金冻结、划转的,特约商户应当协助银行做好审核工作。在预授权操作中,特约商户应尽告知义务,提示持卡人选择预授权交易方式意味着银行在结账日无条件付款;预授权产生的交易单应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在预授权完成操作中,应就消费金额与持卡人确认一致再进行确认操作;在与持卡人发生消费交易纠纷的情形下,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完成预授权确认操作后,将确认单交持卡人签字确认并核对其有效性;对于持卡人跑单、拒绝付款的情形,可以单方面进行预授权完成操作,但须保存好交易单、确认单等相关凭证。银行应在与特约商户的合约中明确约定,因特约商户不作审核产生的恶意刷卡等情况,特约商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2.保证服务质量。实践中,预授权业务发生争议往往以消费交易纠纷为起因。因此,商户应认真履行诚实服务的义务,这不仅是预授权业务的客观特性所需,更是其维持良好商誉、建立持久经营的必要。银行也应当对商户进行甄别与筛选,从而间接保障持卡人的权益。
预授权业务,是伴随着信用卡支付替代现金结算模式而出现的一个崭新的课题。尽管预授权业务刚刚起步,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其影响力逐日扩大。预授权的专业性,对预授权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在追求交易安全与经济效率的契合中,实现预授权业务各个环节的衔接与协调,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不断立破的过程中寻求到最契合的制衡点。可以说,对于预授权业务作出合理的法律安排,以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这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