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静[1]2007年在《中国电力行业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可以预见电力对资金的需求十分惊人。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已难以满足大规模筹措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没有机会进入电力行业。因此,项目融资自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后就收到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并在世界范围内被迅速推广应用。项目融资多种模式对我国电力建设的融资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以后我国利用国外私人资本进行电力项目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由于项目融资的模式特点各异,各模式在具体运用时的利弊也不同,因此根据具体的要求和不同项目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项目融资模式,已经成为我国电力行业建设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传统公司融资的局限性,通过对项目融资方式理论的深入分析,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建设的具体情况,对各融资模式进行系统综合分析,为我国电力行业进行项目融资时提供可借鉴的具体融资模式和方法。在进行电力项目融资时,应综合分析考虑各类指标因素,根据电站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项目的融资方式。全文共分为5章。第1章导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概述;第2章主要是项目融资模式概述,简单介绍了项目融资的一般理论及包括BOT、ABS、PFI、PPP、融资租赁等在内的项目融资模式,并分析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特性及差异;第3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电力行业项目融资模式,分别探讨了各模式在我国电力项目中的应用现状和前景;第4章是案例分析,针对已在我国建设运营的电力项目,借鉴其成功之处。最后一章是结论和建议,总结了一些在进行项目融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张欣玉[2]2011年在《电力行业项目融资模式应用研究》文中指出目前,中国电力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电力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已成为电力事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而电力企业通过传统渠道获得的建设资金与市场要求之间仍有较大的距离。而当今活跃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多种新型运作方式中,项目融资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在各个国家的许多项目中被广泛运用。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应该在中国电力行业中被推广和运用。本文在总结国内外项目融资概念和发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特点和现状,分析了目前常见的几种项目融资的模式、运作方式和优劣势。根据对各种项目融资模式的分析,对我国电力行业具体细分行业-核电、风电、水电等项目的较优融资方式提出了建议。核电项目的较优融资方式为PPP模式以及BOT模式;水电项目则较适合采用ABS模式;而风电项目则可以应用BOT模式以及融资租赁模式。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已有的项目融资实践来分析我国项目融资方式的应用经验以及教训,以期为我国的未来的电力行业项目融资实践发挥良好的指导作用。项目融资在电力行业的应用将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电力行业的特点以及具体融资实践,对我国未来电力行业具体的细分行业提出较优的项目融资方式的建议,同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电力行业未来对于项目融资方式的应用以及成功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刘佳丽[3]2013年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叁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叁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叁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叁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叁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叁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叁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胡靓[4]2013年在《湖南省电力建设项目融资研究》文中提出电力是一国经济发展中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世界各国都将电力行业作为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力的需求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态势。从电力超前发展这一规律可以看出,一国或者一个地区的电力能源发达与否也能反映其经济发达与否。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还不够完善,缺电正成为一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瓶颈,湖南省就曾在夏季用电高峰不得不施行拉闸限电以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因此我省要大力加强电力项目的建设。但加强电力建设并不是电力企业盲目地进行融资投入新的电力项目,而是要寻找最适当的融资方式使得电力项目经济又高效地建成。目前湖南省的电力企业的融资方式仍是以银行贷款为主,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状况每况愈下,长此以往会造成电力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这不是我省电力企业长久发展之计,我省电力企业应积极寻找新的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项目融资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被引入了我国的电力建设中,我省第一个使用项目融资的电力项目是湖南长沙电厂。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在融资主体上项目融资更有利于保护企业自有资产,在融资渠道上项目融资更为多元化,在降低风险上项目融资更为有效,对于负债累累的电力企业来说它无疑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但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关于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且人才储备还不够全面,因此项目融资在我省的电力建设中项目融资的实践并不多。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叙述了项目融资的理论之后,分析了我省电力建设中现行的融资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大力加强项目融资在我省的应用,并结合国内外有关电力建设项目融资的有关案例提出了促进我省电力建设项目融资的建议,最后以我省实际运用项目融资的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本文写作的宗旨就是提出促进我省项目融资的建议,以求使项目融资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可以更好的为我省电力发展服务。
魏红亮[5]2013年在《中国水利投融资体制创新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一个水旱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水利问题关乎到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防洪治洪、供水安全等等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水利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为经济社会平稳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国水利建设现状与我国经济社会对水利的需求相比,仍然有比较大的差距,水利基础设施落后、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近年来,经常发生自然灾害,对农村本来就比较薄弱的水利基础设施带来更大的挑战。因此,迫切需要科学认识当前我国水利投融资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公共治理的视角科学分析我国水利投融资的总体需求,在与国内其它行业投资状况进行比较以及分析借鉴发达国家水利投融资体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合乎我国国情的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方向。本文结构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了论文写作的动因与意义、研究对象与核心概念、文献综述、研究的基本方法、创新点与研究限度;第二部分阐述了本项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阐述了中国水利投融体制改革的历史演进以及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介绍了国际上发达国家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启示;第五部分比较分析了我国其它其它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借鉴意义;第六部分提出了中国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创新路径;第七部分是结论和展望。本文的创新点: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两个互为关联的方面。第一,公共治理理论已经在许多领域的公共管理问题上得到成功运用,成果较多。但是,将公共治理理论运用于我国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领域的成果还比较少见。本文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尝试,用公共治理理论研究如何创新我国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科学投资、高效投资,使水利基础设施这一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物品更好地发挥调节和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使经济和社会更加稳定健康地发展,从水利投资的途径达到治理社会、加强社会建设的目的;第二,国内外从不同角度研究水利投融资问题的成果也很多,但是,从公共治理的视角来探讨我国水利投融资体制问题的研究不多见。本文正是从公共治理这一新的视角探讨我国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得出了主要基于公共治理理论的措施建议。
叶茂[6]2008年在《论湖南火力发电企业国际融资》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电力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作为发展中国家来说,发挥后发优势引入国际先进技术是普遍的做法。本文首先对现代企业融资结构理论的发展进行了综述,在金融全球化和企业融资国际化的背景下,考虑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现实情况,初步提出了国有企业项目国际融资理论。虽然电力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但在利用外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利用人民币升值和国内外利率差额两个“契机”加速融资国际化的进程,而项目国际融资在不根本触动“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给我们提供了可行的途径。接着分析了湖南火电产业的现实和引入项目国际融资的必要性,并对具体的引入项目的国际方式进行了说明。湖南省的火力发电企业地处我国中部地区,社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火电企业大部分是依靠国内融资为主,特别是银行贷款,这使得电力企业负债率较高,资金成本过高,还本付息压力沉重。而项目国际融资有利于缓解这一现实状况,并且主张采用以BOT为核心的综合项目国际融资模式。最后参考前面提出的理论,对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叁期工程进行了具体的项目国际融资方案设计。
屈哲[7]2012年在《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作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础设施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亦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基础。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通常需要巨额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不同程度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问题。以国家财力为基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政策,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与日俱增,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投资显然不能满足对基础设施投资的巨大需求。20世纪80年代之后,各国政府逐渐重视基础设施问题,纷纷加大改革和投资力度,放松过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基础设施领域的管制,引入私营资本,建立竞争机制。这极大地推动了基础设施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基础设施的供给能力有了显着的提高,为各国的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是,一方面,受国家财政资金的限制,以及经济快速发展所引起的需求增长,基础设施领域的资金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其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奠定了物质和技术基础。引入私营资本、发挥私营资本在基础设施领域的作用,已成为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共识。由于基础设施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完全私有化会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在此背景下,公私合作制作为基础设施领域的一种制度创新,逐渐受到广泛的关注。公私合作制将政府、私营部门各自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既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又提高了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是解决政府投资公共产品缺陷和财政资金紧缺状况的有效方式。尽管公私合作制在国外已经有了相对比较成熟的理论,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公私合作制本身的历史较短,很多问题尚在探索和争论中。又由于公私合作制的内容涉及工程、经济、金融、会计、公共管理等不同的学科,各门学科关于公私合作制的强调重点和观察角度有所不同。所以受不同时期历史条件、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限制,现有的公私合作制的研究在不同国家、不同学科被片面理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的公私合作制始于地方的零星探索实践,公私合作制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且大多是从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政府资金不足的角度分析,很多分析停留在介绍国外公私合作制研究成果的层次上,对影响公私合作制在我国发展的机制分析、障碍分析、对策分析较少,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体系。基于此,本文选择公私合作制作为研究对象,以期为我国的公私合作制改革提供参考。本文内容共分八章,概括为如下叁大部分:首先,探究了公私合作制的理论基础。基础设施领域为什么要进行公私合作制改革?本文从理论基础角度进行了论证。第一,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对基础设施领域不能完全私有化和开放竞争的核心原因进行解释,由于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特征,产业产品的特征以及产业的技术特征使基础设施不能完全由私营部门经营和管理,政府必须参与其中;第二,以产权理论和竞争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分析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私人部门进行市场化改革实行公私合作制的必要性:第叁,通过公共选择理论论证了政府作为基础设施唯一投资主体的局限性。公共选择理论为公共部门退出某些领域提供了理论依据。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基础设施的提供应遵循比较优势原则,如果政府提供比市场提供更具有优势时,就应该由政府提供,如果政府在提供基础设施方面处于比较劣势,就应该转变政府职能。但是政府内部经过种种改革仍然收效甚微,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建立公私机构之间、公共机构之间的竞争,使民众有自由选择的机会。第四,制度变迁理论解析了公私合作制变革的动因、过程、路径和速度。其次,分析了公私合作制成功运作的关键问题。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渊源、政治经济体制、资源的分布状况、国土规模、文化禀赋等不同,所以公私合作制改革的路径、范围、运作方式等都不同,公私合作制在每个国家都以不同的方式发展。本文尝试从综合性的角度归纳提炼出公私合作制的应用价值、特征、运作方式、应用范围以及制度安排的必要条件,同时归纳出我国一般公私合作制项目的参与主体以及运作程序。本文认为尽管公私合作制涉及多方面、多环节、多学科的内容,但其成功运作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政府监管问题。从公共部门角度,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以后,如果政府不监管,基础设施领域将由国有企业垄断转变为私营企业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福利,产生消费者主权诉求。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促进普遍服务,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基础设施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强调对公私合作制项目进行监管;二是风险管理问题。从私人部门角度,私人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是承担的风险的大小,如果风险太大或全部由私人投资者承担,影响资本的安全,私人投资者不会参与到项目中,公私合作制项目也不可能运作成功。最后,研究公私合作制在我国的应用。公私合作制在一些国家已有成功的案例,但也有失败的教训,对于我国来说,公私合作制是舶来品,需要研究在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背景下公私合作制的运行情况。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公私合作制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公私合作制在我国的应用可以分为叁个阶段,那么是什么原因形成这样的阶段划分,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究。公私合作制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现阶段存在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二是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一个无论从项目规模还是所处行业和地区都具有特色的典型公私合作制项目进行剖析,总结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以期对公私合作制的推广有所启发。综上所述,本文在公共产品理论、产权理论和竞争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方面、从全球化和一般性的角度对公私合作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概括地说,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有以下叁点:(1)将VAR法应用于公私合作制的风险评估中。公私合作制中风险的分配是私人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公私双方谈判的达成与实施的成功与否。因此,在识别主要风险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公私合作制风险与一般项目风险的区别,将金融风险管理的VAR法应用于公私合作制风险评估中。并根据提出的风险分配原则和框架,从各参与主体的角度研究了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如何分担风险,风险分担方法详实,具有可操作性。(2)科学界定了公私合作制的应用范围。国内的学者在论述公私合作制的应用范围时,大多认为公私合作制应用于硬经济基础设施领域,通常适合于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本文对公私合作制的应用范围进行拓展研究,认为硬社会基础设施、部分软经济基础设施和软社会基础设施领域也适用公私合作制,如果简化前期工作程序,公私合作制亦适合于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并按项目的类型,从设施规模、技术复杂性、收费的难易程度以及生产或消费的规模分析了公私合作制应用范围。(3)明确提出了公私合作制改革的突破点是建立相应的制度框架。本文对公私合作制改革的阻碍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推进改革的具体思路。公私合作制已经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制度创新,但我国的改革相对迟缓,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建设所需的内外部环境不配套,存在着法制建设和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政府角色及观念不适应、企业融资存在障碍以及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竞争地位不对等等问题。因此,改革的突破点是建立相应的制度框架,如建立与完善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政府转变观念以及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措施。
魏科科[8]2010年在《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在经历着电力行业规制放松或重建规制的实验,改革的动因可能源于技术、需求、经济约束或执政理念的变化。拆分垂直垄断的电力企业、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配电进行政府规制,以及引入独立的监管机构,这几乎是全球电力行业改革的标准套路;中国2002年出台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对于规制改革的设计也是如出一辙。之后,改革并没有按预想的进程推进,某些环节甚至出现倒退。为了找寻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滞后的原因,探求一条适合本国电力发展的道路,本文基于西方规制理论和经验研究,从经济学、法学、行政管理等多学科视角,对中国电力行业规制历史、规制框架和规制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思考。研究发现,我国电力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先改革,后立法”,规制改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单纯依靠行政力量不利于改革的推进,容易引发腐败和寻租问题。改革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没有专门法对规制机构、职能和程序等的授权,在面对既得利益集团阻扰时,监管机构束手无策,而电监会颁布的电改法规,由于没有上位法的立法授权条款,缺乏足够权威性。从电力行业规制机构来看,存在规制职能错位,规制职能配置不当,多头管制等问题。规制职能的分散并非出于权力制衡的考虑,而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式管理的继承物。同时,电力规制机构权力纵向配置不当,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现象突出。监管方式一般应与政治组织形式相适应。我国地方官员评价体系和分税制的财政制度安排,给予了地方干预市场的激励。目前分权型的电力监管绩效低,容易导致规制合谋。对电力行业经济性规制的研究发现,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实务中存在所有制歧视,政企不分、政监不分,法律缺位等问题。未来市场准入条件或逐步转向规划、环保和资质审查,变“不确定的政府行为+确定的市场”为“确定的规则+竞争性的市场”。电价规制则一直延续政府定价模式,既充当着宏观调控的工具,又是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产物,两者都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规来发挥作用。没有科学定价方式,电价不能反映能源稀缺,弥补环境成本,调节供给和需求。规制改革的目标一般是在发电和售电引入竞争,由市场力量决定价格;而在输配电价则由政府规制。目前发电部门有一定程度的竞争,但输配售尚未解耦。近几年5大发电和国家电网的过度投资行为,其风险防范机制就是政府定价,一旦国有电力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或金融风险,可以通过游说政治家涨电价来弥补。综上,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取得进展需要相应的配套改革的支撑,否则,制度和政治程序的障碍会减缓改革的实际进程。电力产业规制应该考虑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中央和地方集权和分权,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等深层次问题,将规制改革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简化行政、引入竞争以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等等问题结合在一起,寻找一条符合我国发展道路的规制体系。
洪科[9]2010年在《中国电力产业融资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先行性的基础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电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电力产业的发展毫无疑问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仅靠政府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因此,拓宽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融资、市场化融资是必然选择。另外,随着中国电力产业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中国电力产业融资机制已跟不上电力产业改革的步伐,亟待进行市场化改革和创新。本文研究综合运用产业经济学、金融学、博弈论、计量经济学、统计学、数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从机制及融资的权威定义出发,归纳出电力产业融资机制的叁要素,并以此作为全文研究的基点和贯穿全文的主线索。按照“理论推演——具体论证——对策建议”的研究范式,多角度、多层面、深入系统地剖析中国电力产业融资机制的现状和未来,并提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引导其健康发展的创新策略。从融资机制的定义来看,电力产业融资机制包括叁要素:融资主体、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它们分别对应着电力产业融资中的叁大基本问题:即:由谁来进行融资?资金来源是什么?采取何种方式融资?其中,融资主体是基础,决定融资结构的构成和融资方式的选择范围,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相互影响。这是贯穿本文研究的主线索。在此基础上,基于古诺博弈模型和成本收益模型对融资主体行为的分析,结果均显示电力产业融资中存在政府的最优行为边界(即图2.6中的AB段),电力行业准入门槛的“适度”(区间[(T1)~(1/2) , (T2)~(1/2)]),才有助于市场整体效益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为明确本文研究对象所处的现实环境,运用DEA模型对我国上市电力企业近五年的融资效率进行评价,结果发现上市电力企业的整体融资效率不高,60%以上的企业处于明显非效率单位。此外,企业资产规模与企业效率并未成正比例变化,相反规模越大的企业,效率都比较低,呈现规模报酬递减。这说明,上市电力企业作为电力产业中优秀企业的集中代表,其融资效率尚且不高,更勿谈整个电力产业。而造成电力产业融资效率低的原因可能是融资主体单一、融资结构不合理等,因此创新电力产业融资机制刻不容缓。就中国电力产业融资机制而言,在融资主体上,逐渐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融资主体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但融资主体单一化、政府与市场职责分工不清晰等问题仍然存在。在融资结构上,以内源融资为辅,外源融资为主;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比重过低,这种融资结构不符合电力产业市场化发展的要求。另外,实证分析表明,一方面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资产抵押价值、成长性、税负水平、运营效率、风险水平是影响上市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主要因素,其中运营效率的影响力度最大,资产抵押价值次之,风险水平最小。另一方面,上市电力企业最优资本结构比为0.365,而我国大多数电力上市企业未达到最优值。在融资方式上,经历了财政主导的融资方式、银行主导的融资方式、银行与资本市场共同主导的融资方式这叁个阶段。目前主要运用财政融资、银行贷款、上市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传统方式,融资方式单一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产业融资机制,必须从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结构合理化,融资方式多样化叁方面努力,从源头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发挥叁方合力,实现“四两拨千金”。融资主体多元化应从民间投资进入的制度安排、打造电力产业融资平台、明确政府行为边界叁方面同时进行。优化融资结构应坚持静态与动态平衡、长期与短期平衡、风险与收益平衡、存量与增量平衡四项原则,从增加债券融资总量,优化股权融资结构以及改进银行贷款形式叁方面发力,并努力完善债券融资的法律环境,实现股权所有结构多元化,强化银行贷款约束机制。通过国内外比较发现:PPP、PFI融资方式是中国电网融资方式创新的有效选择,而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是中国电源融资方式的创新选择。本文的研究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是理论指导实践的研究成果,其理论上的贡献是厘清电力产业融资机制的理论发展脉络,构建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实践中的贡献是呈现国内外电力产业融资机制的全貌,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李敏[10]2002年在《我国电力行业项目融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前期,由于国内急需上大量的基建项目,但建设资金又极其缺乏,国务院提倡引进外资,其形式有多种多样,其中包括项目融资。本文通过对项目融资的结构、项目融资的模式、项目融资的渠道、项目融资的风险以及项目融资的风险担保。通过介绍中外合资的阳城电厂及其使用的美国出口信贷的转贷协议,进一步分析了项目融资在中国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在目前国内人民币存款数额巨大,贷款利息较低的情况下,再使用政府担保的项目融资,不仅成本高、条件严格,而且还给政府造成沉重的还贷压力。建议在今后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尽量使用国内的贷款资金,不仅成本低、条件宽松,而且对于刺激国内工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的作用。最后得出在今后的项目融资工作中所需要注意的一些政策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国电力行业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D]. 艾静.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2]. 电力行业项目融资模式应用研究[D]. 张欣玉. 华北电力大学. 2011
[3].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
[4]. 湖南省电力建设项目融资研究[D]. 胡靓.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3
[5]. 中国水利投融资体制创新研究[D]. 魏红亮. 武汉大学. 2013
[6]. 论湖南火力发电企业国际融资[D]. 叶茂. 湘潭大学. 2008
[7]. 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作制问题研究[D]. 屈哲.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8].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研究[D]. 魏科科.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9]. 中国电力产业融资机制研究[D]. 洪科. 湖南大学. 2010
[10]. 我国电力行业项目融资若干问题研究[D]. 李敏. 华北电力(北京)大学. 2002
标签:工业经济论文; 电力论文; 自然垄断论文; 项目融资论文; 融资风险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融资监管论文; 项目风险论文; 融资论文; 建设投资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 项目分析论文; 社会风险论文; 社会融资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竞争分析论文; 市场功能论文; 能源论文; 企业创新论文; 功能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