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旗民婚姻政策考_清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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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1)05-0076-08

主持人:陈宝良

主持人语:明清易代,作为一种朝代更替,确乎上演了“天崩地陷”的一幕。在此惊人一幕的背后,其最为值得关注的社会变迁,当为秩序变动。而秩序变动的结局,则是引发了社会史与文化史的诸多转向。毫无疑问,这牵涉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地域社会”及其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变动的多样性;二是“社会流动”及其影响。

如此惊心动魄的秩序变动,显然构成了明清之际社会变迁的重要内容。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诸如明朝旧的统治机制的腐败,商业化、城市化引发的社会流动的加剧,甚或传统土地关系的松解等等,均为其因。随之而来者,则是清初统治秩序的重建。在清初秩序重建的过程中,有两大问题很难回避:一是清朝建立之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短暂采取民族高压政策,诸如“薙发易服”、“文字狱”之类,即为明证。二是动荡的明末清初社会,其社会治乱的动因,除了上述之外,究竟尚有何种枢机?

毫无疑问,本期所收两篇论文,大抵可以回答上面两大问题。陈力所撰之文,以旗民婚姻政策为例,对清代的民族政策作了重新的梳理,除了弥补学术界过分侧重于满蒙联姻的缺憾之外,更可借助婚姻关系的实证考察,推究婚姻制度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内在张力,令人耳目一新。刘志刚所撰之文,以明清之际为切入点,将生态环境与明清之际的社会治乱结合在一起而加以重新审视,提出明清之际的社会治乱孕育于当时的生态环境及其变迁之中,无疑亦是独出机杼的新说。

陈、刘所撰两文,足以证明明清社会处于一个巨大的变迁时期。其变迁的内容,则涉及方方面面,有待于进一步发掘证实。至于社会变迁的原因,更是需要转换研究的视闽,作更为全新的探讨。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系列中的最后一环,最成功的莫过于其对边疆的治理和灵活的民族政策。婚姻政策既可以看成是治理边疆的政策,也可以视为民族政策。频繁而长时段的联姻使得满蒙联盟固若金汤。因为满蒙联姻资料丰富,而且形成制度,故而,关于满蒙联姻的专著与文章汗牛充栋。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关于旗民、满汉之间婚姻的研究成果却是非常有限。

一些现代的学者经过研究认为,在清朝旗民之间是不通婚的。黄仁宇认为:入关后,“满汉通婚被禁止”[1]。刘小萌认为:“清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旗民不通婚。”[2]杜家骥认为:“满族统治者的满汉不通婚政策,确切地说,应称旗(人)、汉(人)不通婚政策。”[3]512郭松义解释道:“由于旗人的主体是满人,民人的主体是汉人,所以旗民不通婚,有时也叫满汉不通婚。”[4]美国汉学家费正清认为:旗人享有诸多特权,但是他们不得经商、从事体力职业或与汉人通婚[5]。清朝皇帝禁止旗民通婚,是想用保持纯种的办法来图久存,维持两族的习俗差异[6]。魏特夫认为:在清代,阻碍满汉之间彻底隔阂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条就是:“全面禁止满汉通婚,这条法令直到1904年方才废除”[7]。欧立德也认为:在清朝旗人与汉人的通婚,直到清末也还被看做是很特殊的事例[8]。路康乐认为:清代满人与汉人在社会生活中也被隔离开来,其中最显而易见的是:满人不能与汉人通婚。尽管这些禁令,并没有写入大清法律文书之中,但是清朝历代统治者,均将之视为国策加以推行[9]。

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定宜庄认为:“(顺治朝)允许满汉通婚这一诏令,曾使满族统治者陷入怎样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坚持实施这一措施,显然行不通而且又不能强迫,收回成命或者再颁诏禁止,又非常荒唐而且难以自圆,加以解释也不可能有多少人相信。这时唯一的办法,便只有缄口不言了,清廷就正是这样做的。从顺治朝起到康熙朝中期,清廷在公开场合对于此事始终保持沉默。”[10]330-331张杰甚至认为:“清政府从没有颁布禁止满、汉人民通婚的法令……然而,‘旗民不婚’,是满族上层婚姻习俗上的不成文法。”[11]

关于旗、民之间婚姻状况与政策,除了清朝官书之外,可以通过其他一些路径窥探。例如雍正朝的一些奏折记载道:旗人“不许与汉人联姻,只许四旗互相嫁娶”[12]。清朝时人在笔记中谈到:“八旗兵分防各省,扼诸险要,画地而居,不与居民杂处,不与汉人联姻,备之未尝不周。”[13]《永宪录》中也记载:“按国制,皇后诸妃凡满洲之正室,皆不与汉人联姻。”[14]179

还有一些民间俗语作为历史记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历史片断和真实。如“状元不满中,汉女不入宫。”“旗民不交产,满汉不通婚。”一些旗人的后代也回忆说:旗人取民女为妻,不能上档,不能领红赏和钱粮[15]28。

在清朝,旗民之间的婚姻到底呈现出什么状态?旗民之间,到底是能通婚,还是不能通婚?或是什么时候能通婚,什么时候不能?这些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入关前,为了拉拢和监督降服的汉官,努尔哈赤往往将自己或贝勒之女嫁给汉官,“于是就建立了亲戚关系和政治联系,这就是他采用的一套争取新的同盟者的办法,这套办法是经过精心筹划,几乎百试不爽,行之有效的”[16]。

天命初年,佟养性“密输诚款”,“太祖嘉之,赐宗女为婿;号曰施吾礼额附”[17]卷182,佟养性传。天命三年,努尔哈赤劝降李永芳,就许诺“纳为婚媾”[18]。李永芳投降后,努尔哈赤果然“将皇子阿布太贝勒郡主妻之,升为总兵”[19]。李永芳次子李率泰年至十六岁时,努尔哈赤又将宗室女下嫁之[17]卷182,李率泰传。天命四年,开原城千总以下二十多人归降,努尔哈赤赐给他们“妻子僮仆”等[20]卷6,天命四年七月壬午。

皇太极认为:“今既慕义归降,须令满、汉贤能官员,先察汉民女子、寡妇,酌量给配。余察八贝勒下,殷实庄头有女子者,令其给配。”同年,贝勒岳讬献计,以八旗贝勒、官员之女嫁给汉人降附官兵,以同化之。“诸贝勒大臣以女与之,岂不有名且使其妇翁衣食与共,虽故土亦可忘也。”并制定具体政策,归降的汉官,“凡一品官,以诸贝勒女妻之,二品官,以国中大臣女妻之”,皇太极深表赞赏,“嘉纳之”[21]卷11,天聪六年正月癸丑。后岳讬就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佟养性,皇太极与诸贝勒也参加了婚礼,以示重视[21]卷11,天聪六年正月己未。

天聪三年,皇太极为了招抚明朝岛官,对其许以种种诺言,其中一条是:“若能全岛来归者,愿做驸马即与驸马”[22]。天聪六年,“先是大凌河之役,汉人归降及俘获者甚众,悉令民间分养,至是更定永远安插之制。谕管户部事贝勒德格类曰:大凌河汉人,可分隶副将下各五十名,参将下各十五名,游击下各十名,尽令移居沈阳,以国中妇女千口分配之。其余令国中诸贝勒大臣,各分四五人,配以妻室,善抚养之。”[21]卷11,天聪六年正月丁酉其中大凌河守备刘士登就迎娶了镶红旗牛录佟丕的女儿[23]87。天聪八年,张文衡“自大同徒步来”,上书言收服人心之策,“太宗甚嘉之”,特“简大臣雅希禅幼女配之”[17]卷193,张文衡传。天聪九年,皇太极下令:“嗣后凡官员及官员兄弟,诸贝勒下护卫、护军校、护军、骁骑校等女子、寡妇,须赴部报明,部中转问各该管诸贝勒方准嫁。若不报明而私嫁者,罪之。其小民女子、寡妇,须问明该管牛录章京,方准嫁。凡女子十二岁以上者许嫁,未及十二岁而嫁者,罪之。其专管牛录,与在内牛录,皆同此例。”[21]卷23,天聪九年三月庚申

崇德元年,皇太极赐给明朝宁远降官刘银住妻室[21]卷30,崇德元年十月癸未。崇德二年,皇太极赐明石城岛、鹿岛降人妻室[21]卷36,崇德二年六月甲寅。同年,明都司聂仲金投降,皇太极将其分隶于怀顺王部队中,并“赐聂仲金并从者五人妻室”[21]卷37,崇德二年七月乙酉。石城岛守备、百总多名明朝官员投降,皇太极亦给他们安排妻室[21]卷38,崇德二年八月辛亥。崇德三年,投降清朝的总兵沈志祥因所携人数太多,不得不从各牛录中抽取妇女以给予降兵作家室[21]卷43,崇德三年八月乙未。崇德六年,“赐阵获明守备何伯及男子十一人妻室、衣服”[21]卷58,崇德六年十二月甲辰。祖可法、张存仁等曾言及皇太极对归降汉人之恩遇:“大凌河官员困厄至极,荷蒙皇上矜全恩养,赐以宅舍田园,丰且足矣;妻妾阿哈,众且多矣;轻裘肥马,荣且贵矣。”[23]21

与此同时,清廷将大量俘获而来的民间蒙古族、汉族女子嫁给无配偶之旗人。崇德七年,“松山、锦州、塔山俘获蒙古妇人二百二十五口,汉妇人四百五十一口,幼稚六口。至是命择蒙古妇人,赐和硕亲王以下,固山贝子以上各一人。其余分给各处归附无妻之人为妻”[21]卷60,崇德七年五月戊寅。

入关后,在对农民军的战争中,清廷将俘虏的大量妇女分配给八旗士兵[24]卷13,顺治二年正月乙巳。但是清廷正式颁行旗民通婚政策是在顺治五年,顺治帝上谕道:“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同时,详细规定了官民之间婚嫁聘礼的规格,“嗣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与汉人为婚者,先须呈明尔部。查其应具奏者即与具奏,应自理者即行自理。其无职之等之女,部册有名者,令各牛录章京报部方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至汉官之女,欲与满洲为婚者,亦行报部。无职者,听其自便,不必报部。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24]卷40,顺治五年八月庚申。

为了倡导旗民通婚,顺治帝亲自作表率,选汉人女子入六宫,其中户部左侍郎石申的女儿,恩赐永寿宫,冠服均用汉式,后封为恪妃[25]。在世祖的引导之下,清廷的亲王也开始迎娶汉女为妻。如豫亲王多铎,即纳江南常熟女人刘氏为妃[26]婚姻类·豫亲王娶嫠妇刘氏。也有一些汉臣娶满洲女子为妻妾,吴三桂降清后,清廷即赐其四名满洲女子,“凡行军必随往,此清制所以宠异诸王也”[27]。顺治十年六月,顺治帝“以太宗皇帝第十四女和硕公主下嫁平西王吴三桂子应熊”[24]卷77,顺治十年八月壬午。靖南王耿继茂向顺治奏请联姻:“子精忠、昭忠,年已长成,应请缔结婚姻,不敢擅便,惟候上裁,奉上旨会同内大臣议奏。”顺治帝很快答应了这门亲事,将和硕显亲王之姊赐为和硕格格,下嫁给耿精忠;将贝子苏布图之女赐为固山格格,下嫁给了耿昭忠[24]卷92,顺治十年六月乙卯。

郭松义认为:康熙之后,清廷禁止旗人与民人通婚,这一禁令产生的“具体时间,最晚不会迟于康熙四年”[28],定宜庄也持有类似的观点[10]333。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清圣祖实录》中也记载了旗民通婚的实例:康熙十二年,康熙帝免除明宗室朱议潨死罪之后,并将其编入镶白旗汉军,钦赐女子以做妻室[29]卷44,康熙十二年十一月丁卯。康熙六十年,康熙帝将允禟之女封为县君后,下嫁给赵世扬[29]卷291,康熙六十年正月辛卯。按照清朝的后宫制度,“皇后、诸妃及凡满洲之正室,皆不与汉人联姻”[14]179。但是,康熙帝的“妃子们有的是满人,有的是汉人,都是穿着本民族的服装”[30]。台湾学者陈捷先研究表明:康熙五十年之后,宫中生育情况是5位妃嫔生下子女5人,而其中汉族妃嫔有4人,生子女亦有4人,比例高达八成[31]。杨珍甚至指出:这一时期,康熙后宫妃嫔中,“汉人已经处于优势,她们并非汉军旗,而是清一色的江南女子”[32]。

在清初大量的汉人投充入旗,成为旗人的一份子。但是后来,他们又纷纷潜逃,其中有一些在民间结婚生子。为此,康熙帝特别上谕兵部:“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若已经聘嫁,不许拆散,亦不必向伊夫追银四十两,给与逃人之主”[29]卷43,康熙十年九月辛卯。清廷在法律上承认,旗下逃人之女嫁给民人具有合法性,并保障他们的利益不受原旗主的侵害。满洲家人除了逃往内地之外,也有许多逃往“蒙古四十九旗及索伦达虎里等”地方,这些地方的民人将满洲逃人“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对此问题,清廷采取与中原不同的政策。康熙二十六年,清廷上谕:“各札萨克、各旗佐领,不时严加缉捕送院,照例从重治罪”[33]。在康熙朝,清廷与漠西蒙古准噶尔部进行了多年争夺最高政权的战争。在战争中,为了激励旗兵士气,清廷将俘获的蒙古妇女分配给八旗官兵[29]卷181,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乙丑。与清军一起入关的西班牙传教士帕莱福注意到:“征服中国三四年后,鞑靼人拒绝娶中国女人……但在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大国家是难以做到这一点的。……相反的情况很快出现;因为仇怨日渐减少,他们相互通婚联姻,几年内这种血缘的结合和婚配将使他们成为一个民族。”[34]

乾隆朝对旗民通婚屡令禁止。乾隆七年,“黑龙江城内贸易民人,应分隶八旗查辖……嗣后,凡贸易人,娶旗女、家人女,典买旗屋,私垦、租种旗地,及散处城外村庄者,并禁”[35]卷162,乾隆七年三月庚午。乾隆三十年,军机大臣复议:“蒙古、锡伯、巴尔虎、汉军包衣佐领下之女,照满洲例,禁止与汉人结亲。”[35]卷748,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丙子乾隆五十七年,又定:“宗室觉罗不得与民女为妻”[36]。但是,乾隆帝却将女儿下嫁给了孔子第七十二代孙孔宪培[37]。乾隆朝进士、大诗人张船山,有一妹曾嫁给八旗汉军高兰墅[38]。而在民间,民人采用种种办法实现了与旗人通婚。“红、黄带子娶民人女子为嫡妻仍用顶名办法,但娶民人女子为庶妻,庶妻子生子时可以随子一起上册。”[15]28

嘉庆时期王公贵族娶汉女之事,层出不穷。嘉庆十八年,“宗人府奏移居盛京宗室户口单内,开写妻室氏族,内有张氏、李氏、白氏、陈氏,是否汉军抑系汉人?其关氏或系瓜尔佳氏,童氏或系佟佳氏”。嘉庆帝对宗室觉罗与民人通婚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查出者只是“各予应得处分,不必离异”[39]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甲辰。嘉庆二十五年,郡王绵志私买民人之女为妾,违背了“宗室王公等纳妾,向俱于该管包衣庄头家挑选”之例,被革除了王爵。但嘉庆帝又上谕道:以前王公如若有买民人之女为妾者,“已往不究,此后概行禁止”[39]卷372,嘉庆二十五年六月辛亥。解放初,据辽宁新宾县70多岁老人关荣普回忆,“其祖母施氏就是汉人,这是140年前的事”。这大概是嘉庆朝中期,“一般满族并不限制和汉人通婚”,“满汉不通婚,那是满族中的红、黄带子为了领红、白赏而实行的禁律”[15]40。

道光十六年,旗人陈氏将女儿嫁给了民人高纬保为妻,因为之前“并无违者”,也没有“治罪明文”,导致地方官难以断案。所以清廷对旗民婚姻,做出明确而系统的限制性规定:“嗣后,八旗内务府三旗旗人内,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治罪。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例科断”[40]。但是,这一规定只是禁止旗人之女嫁给民人,如果旗女嫁给民人,仅将旗女开除旗籍而已,并没有禁止旗人娶民女为妻。

咸丰朝继承了道光朝的旗民婚姻政策,“驻防兵丁娶民人之女为妻者,准照各该处红事赏银数目,一体赏给”[41]。在咸丰年间,也出现旗人之女下嫁民人的事件,“木匠村有汉人李、刘二姓搬至此地,在未搬来之前已与满洲白家结亲,是随白家女儿带着孩子投奔娘家而搬来的”。当然,当时的旗民通婚,更多的是旗人娶民女为妻妾,旗人之女下嫁民人的应为少数。民人之女嫁给旗人之后,能够享受与旗人一样的待遇,可以得到恩赏银两,她们及其后代成为旗人的一份子。因为旗人娶民女为庶妻,庶妻生子时,可以随子一起上册[15]28。这其实就承认了旗人娶民人之女作为庶妻,具有了合法性。

西方人对旗民通婚现象也有诸多记载,光绪二十四年,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C.MacDonald)致函于外交大臣索尔兹伯里(Salisbury)说:“从前,满洲人不与汉人通婚,但现在这种习俗常常被打破。当然,尽管决不允许汉族男人与满洲女人结婚”[42]。英国传教士杜格尔德·克里斯蒂在奉天也发现类似的现象:“最初,与满人血缘相同的土著部落分布在山区,汉人则定居在平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通婚已经使满汉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把满人、旗人和汉人区分开来。”[43]

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将旗民不婚之禁令“除之,朝廷求治之心,可谓盛矣!”[44]慈禧太后下令“开除此禁”,允许旗汉“彼此结婚,毋庸拘泥”。对于以前朝廷禁止旗汉通婚,她认为原因在于“入关之初,风俗、语言,或多未喻,是以著为禁令。今则风同道一,已历二百余年,自应俯顺人情,开除此禁。所有满汉官兵人等,著准其彼此结婚,毋庸拘泥。至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断不准官吏胥役,藉词禁令,扰累民间”[45]卷492,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乙卯。光绪三十三年,清廷又一次强调,“满、汉通婚,宜切实推行”[45]卷576,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乙未。所以在光绪年间,刘坤一、张之洞上奏言:当今大清朝已经形成了“满、蒙、汉民,久已互通婚媾,情同一家”的局面[46]。

由此可以看出从努尔哈赤时代至光绪年间,无论旗人上层还是下层,无论是旗人娶汉女,还是旗人之女下嫁民人,旗民通婚基本上呈现出连续的状态。

纵观清朝的旗民婚姻政策,其实施与效力,不仅因时而异,而且因地、因对象而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边疆地区的旗民通婚

在清朝,满洲统治者很少将中原的因素推行到非中原地区,而是灵活地采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手段治理边疆地区,而旗民之间的婚姻政策也体现了这一边疆政策的精髓。

康熙四年,清廷定例:“宁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听。”[29]卷16,康熙四年八月庚申康熙帝曾说:“黑龙江,系罪人发配之所。”[29]卷204,康熙四十年五月癸巳由此可见,发遣到黑龙江地区的汉人数量是很庞大的,自然嫁给旗人的汉人女子人数也不少。乾隆十二年,宁古塔将军阿兰泰奏称,吉林乌拉原来仅有旗人,而后民人陆续移入,与八旗满洲杂居,长期相处,相互融合,许多旗人与民人成为好友。但是,很多满洲人却非常贫困,“吉林乌拉满兵三千余户,穷苦者一千一百八十五户,甚穷苦者六百七十八户。盖因兵丁每月食饷二两,又无米石,值屡次出征,每年两次打围,需费甚多。又扣豫借生息银两,放饷时,除抵扣外,所余无几”[35]卷155,乾隆六年十一月辛卯。他们无力娶妻,因贪图民人富裕,多与民女结婚。到了嘉庆年间,边疆地区旗民通婚的现象更为普遍,“满洲、汉军,皆与蒙古通婚姻,然娶蒙古者多。达呼尔、巴尔呼自相婚姻,或与蒙古通。营站官屯,则满洲、汉军娶其女者有之”[47]。

旗人为了达到娶民女的目的,采取让民女冒名顶替旗人女子的办法。这正如一些贫苦旗人所言:“旗民不通婚的实质是:旗人大户嫌汉人小户姑娘不懂规矩和礼节。但一般穷人就不讲究这些了。”这种风气由关外延及关内,有些民人将女儿嫁给旗人,也是出于经济目的。有的民人家贫,为了以后能将女儿嫁入旗人之家,自小就不给女孩子们缠足[15]40。这种现象也被朝鲜人记录下来,“满人之家,汉女甚多”[48]。杜家骥研究东北他塔喇氏家族时发现:此家族婚姻有二百一十例,而与汉姓通婚之例占三分之一,其余的又有不少是与具有民籍的汉人通婚。“以上考察,也可看出八旗驻防之地,尤其是东北散居驻防地,存在着满洲旗人与汉人通婚乃至满汉混血、融合现象,而且不是个别现象。”[3]537

(二)旗人之女与民人通婚

《清稗类钞》中记载:“满洲、蒙古之男女类皆自相配偶,间或娶汉族之女为妇,若以女嫁汉族者,则绝无仅有。”[26]婚姻类·满蒙汉通婚乾隆七年,议定:凡由内地去黑龙江地区的民人,如果“娶旗女、家人女”等,一律“并禁”[35]卷162,乾隆七年三月庚午。乾隆四十九年,民人王世新娶新满洲赫哲人雅郎伊为妻,并与雅郎伊生下一女。地方官发现后上报清廷,建议将王世新发配到烟瘴边疆地区,枷号两个月,杖责发落。并要求将其妻雅郎伊和三岁的女儿,赏给劳绩之旗人为奴。乾隆帝得知大为光火:王世新之行为太可恶,地方官“所办殊轻,且未周到”。为了防止再次出现旗女嫁给民人,高宗下令将王世新严惩。让王世新在吉林乌拉地区枷号一年之后,再发烟瘴之地。此案亦牵连到雅郎伊之父,乾隆帝认为:“赫哲西贝钩,任意将伊女雅郎伊,给与偷薓人犯王世新为妻,不得谓为无罪”。下令将西贝钩交给地方官,“另行议罪”[35]卷1217,乾隆四十九年十月丙午。因为当时法律规定,不准旗人之女下嫁给民人。

嘉庆十六年,清廷又议定:“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照例议罪,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49]。尽管禁令煌煌,但是“乾隆以后,满汉通婚的禁例进一步打破”[15]28。道光朝之后,再次规定:“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查系未经挑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制律治罪,系已经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令例治罪。聘娶之民人亦将主婚者一例科断,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若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者,该佐领、族长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情弊,查出从重治罪。至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者严行禁止”[50]。由此可见,清朝禁止旗民通婚的实质是禁止旗人之女嫁给民人。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大量的旗人之女嫁给了民人。

(三)八旗汉军与民人的通婚

八旗汉军是八旗系统中有机的组成部分,其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统称为旗人,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都具有与民人不一样的地位,以至于在清末出现“不问民族,但问旗民”之说[15]71。但是在旗民通婚政策上,清廷对八旗汉军采用了不同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的政策,承认汉军与汉人通婚。

雍正朝,清廷对汉军旗人与民人的通婚政策曾摇摆不定。雍正五年福州将军蔡良奏:“驻防兵丁均系旗人,竟有与汉人做亲者……查得此地四旗原额马步、兵丁、铁匠、炮手,共二千零四十二名,又新设抬杠木兵八十名,共二千一百二十二名,连家口男妇幼小共一万二千六百五十八名口内,另户壮丁一千二百八十五名,户下壮丁五百一十二名。细查此一万二千六百余名之内,兵壮娶民人之女以及营兵之女为妻者,共二百一十四名,将女聘与营兵为妻者二名,余皆四旗互相嫁娶。”在福州,旗民之间出现互为婚嫁的情况,而且人数颇多,所以蔡良向雍正帝保证:“奴才现在严行查禁,此后总不许与汉人联姻,只许四旗互相嫁娶,仍令各旗将有子而未定妻室者,有女而未许聘与人者,俟将来一有聘定,在未行嫁娶之前,俱先行报明,查过人册,奴才仍不时查察”。然而雍正帝对于此奏议,并没有特别的关注,只是象征性地硃批道:“但既往者,原难追究,将来者当加严禁”[12]。

雍正帝对汉军与民人通婚的态度含糊,只言对以前的既往不咎,“将来者当加严禁”。但是,如何“严禁”,对违例者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态度。所以,其后严禁汉军与民人通婚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值得怀疑。这也导致汉军与民人通婚之事,屡有发生。不仅有汉军娶民人为妻,还有汉军之女下嫁民人。

雍正十三年,福州将军准泰上奏:“更闻得别省汉军驻防地方,多有将女儿许配民人者,总以定例未载,相沿成习。伏思汉军之与满洲、蒙古均属旗人,所有定例相应划一而遵行。奴才请嗣后,汉军旗人之女,悉照满洲、蒙古之例,不许卖与汉人,亦不许私与汉人结姻”。准泰对禁止旗民通婚的态度是强硬的,然而,雍正帝对准泰的殊批为:“向来既未定例禁约,此非目前要务,姑且缓之”[51]。从此可以看出,雍正帝对汉军与民人通婚,是采取默认的态度,连以前“严禁”之词都没有了。

在汉军与民人通婚问题上,乾隆帝不像其父,闪烁其词,而是有了明确态度的。乾隆三十年,奉天锦州副都统常在曾上奏:“蒙古、锡伯、巴尔虎、汉军包衣佐领下之女,照满洲例,禁止与汉人结亲。”乾隆帝回复道:“汉军每与汉人结亲,历年已久,毋庸禁止。”[35]卷155,乾隆六年十一月辛卯这已经表明,清廷认为汉军与民人通婚已经具备合法性了。

清朝的皇帝们,对旗民实际通婚状态洞若观火。雍正帝就说道:“我满洲人等,因居汉地不得已与本习日以相远。”[52]许多旗人由于长期与民人杂处,几乎与民人无异。“旗人在外所生子孙,居住沿河地方者甚多,伊等在外既久,生长之子孙,语言举止竟于土著之民无异,且有与本地民人结为婚姻者。”[53]乾隆朝,在各处的驻防地,“旗人自己则几乎全部居住在位于都市的兵营里,而在那里,那些禁止他们与周围汉人通婚的法令正日益失去作用”[54]。

通过对清朝旗民通婚实际状况的考察,我们很容易赞同一个结论:“在清朝时候,对汉、满通婚也不是绝对限制的”[55]。

首先,从通婚时间的角度来看。从后金时代到清末,近三百年的时间中,旗人从上层到下层,从中央到地方,从京畿到驻防,均存在大量旗民通婚的情况。另一方面,从努尔哈赤时代到顺治朝,以及清末光绪朝,这一段时间占据清朝历史长河中不短的一段,清廷对旗民通婚是采取支持与鼓励的态度。故而,大而化之地讲,在清朝“旗民不通婚”是有问题的。

其次,从通婚空间的角度上来看。清廷对全国的统治政策并非铁板一块,而是采取“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办法,具有灵活性与多样性。在东北地区,清廷允许流人之女嫁给旗人。另一方面,清廷对贫困旗人娶汉人之女,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为有了地域上的缺口,这使旗民通婚的禁令,就有懈可击。

再次,从通婚层次性上来看。尽管清廷屡次禁止旗民通婚,但对于旗人上层,特别是皇帝,是不受限制的。正因为政策的制定者违背政策,导致了上行下效,而且清廷对违制之人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很多旗人有恃无恐。有时统治者也重典惩罚违制者,但大多数时候是虎头蛇尾,不了了之。这使政策的执行效果就大打折扣,从某种意义上讲,旗民不婚的法条形同虚设,其执行的实际效力也是相当有限。

最后,从通婚对象的角度上来看。尽管清廷在一段时期禁止旗民通婚,但是社会上形成一种怪现象:“满洲、蒙古之男女类皆自相配偶……其于汉军,则亦有婚媾,不外视之也”[26]婚姻类·满蒙汉通婚。八旗汉军可以与八旗满洲、蒙古自由通婚,而民人又可以与八旗汉军嫁娶。故而,八旗汉军成为民人与八旗满洲、蒙古通婚的中介与桥梁,使民人与八旗满洲人、八旗蒙古人间接地实现了通婚,这也削弱了旗民不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清朝的旗人与民人主要是基于政治地位划分的,但是在长达近三百年的实际通婚状态之下,旗与民实质上仅为一种行政隶属的符号。旗民通婚,导致旗民之间血统的通融和民族的融合。即使是在旗人的“龙兴之地”——奉天,“满汉通婚,畛域早泯,加以交通便利,华夷杂处,合省民风,日臻同化”[56]。这极大地推动了“多元一体”民族格局的形成与发展。

收稿日期:20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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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旗民婚姻政策考_清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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