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研究_职业体育论文

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研究_职业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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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竞技体育由国家一手包办,表现为国家投资、政府管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竞技体育也开始职业化、市场化。90年代初,原国家体委作出了以足球为突破口、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改革的重大决策,提出了部分项目实行职业化的设想。1993年,中国足协决定对全国足球队进行改革,建立了职业俱乐部,于是各种形式的足球俱乐部纷纷建立,成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开端。我国体育俱乐部最深刻的变革和转轨,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改革的深入,体育俱乐部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意识的淡漠和缺乏监督机制,体育俱乐部存在着权责不明、关系不顺、管理混乱等问题。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要健康的发展下去,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一、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性质与特征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俱乐部的基本条件》中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概念是:“以足球产业为基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注册,经过中国足球协会审核并备案,拥有一支甲级足球队的足球俱乐部。”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所谓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具备法定条件,从事法定经营活动,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业体育机构。

上述定义充分说明俱乐部具有企业的性质,企业是指经营型的生产,流通或服务组织。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是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其他类型的体育俱乐部和其他企业法人相比较,有自己显著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体育俱乐部具有营利性。营利性特征意味着职业俱乐部的存在与发展,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实现俱乐部利润与效益的最大化。它同时表明职业俱乐部必须按照企业的模式来设计与运作,必须具备企业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与属性,而所谓的企业,是指获取一定利益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或组织。作为从事商业性活动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产生与发展必须符合我国企业法和公司法中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其次它应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再次,它还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注册资本。最后,它应该能够在经营活动中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对外经营活动中,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此同时,在其内部的运作机制上亦应当按照企业机制运作。

2、职业体育俱乐部具有营业特定性。这一特征表明,职业俱乐部所经营的内容,是与体育竞技表演及体育健身娱乐培训等密切相关的项目。而且这些经营活动是以职业运动员的存在为前提的,换言之,职业体育俱乐部通过其所拥有的,经过专业训练的运动员的竞技表演,向消费者提供观赏这一表演的劳务,从而获得经济收益,在表演的内容上往往是国内外许可的或国家批准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凡不属于体育方面的经营内容均不在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范围之列。1996年7月1日国家体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培训、表演等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一是经国家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二是国家体委批准开展,在国家体委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并列举了具体的项目名称。

3、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目标的双重性。有学者认为,体育事业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征,是一种混合物品。从国家推进体育职业化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解决体育项目长期依靠国家办而造成效率低下,活力不足的问题,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因而要通过职业化推进体育的社会化,同时也能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从投资职业俱乐部的企业来说,初始阶级可能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扩大企业知名度,但是维持一个职业体育俱乐部耗资巨大,如果职业体育俱乐部长期凭着企业的“输血”,赞助,企业必不堪重负,结果是企业或退出或者是转让。因而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企业必然要求从俱乐部获取相应的利益,这样就必然要求俱乐部成为独立的法人,并强化经营目标以期减少亏损,获得盈利。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具有提高运动技术和追求经济利益的双重目标,而这种目标之间并不常常一致。反映在政府方面,有时间会为了尽快提高水平,加大对俱乐部的干预力度,作出让市场规律服从体育规律的决策,而企业往往更注重俱乐部的经济效益,这样就经常使俱乐部处于矛盾状态,经营行为存在两难选择。

从上述几个方面的特征分析来看,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职业俱乐部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一是将以体育竞赛为载体的体育文化娱乐服务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二是将营利性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三是拥有必要的资产或资金的法人实体;四是有一整套与现代职业体育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行机制,必须着力构建这些基本要素。应当指出,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作为职业体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体育自身功能的发展变化同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变化仍将继续。

二、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体育俱乐部注册问题

不少职业体育俱乐部成立时,分别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为“企业法人”或在民政机关注册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法人”。根据1998年1月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基本条件》,在一定时期内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成为企业法人。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要进入市场,与其它市场主体形成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都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独立的市场主体为先决条件。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建立意味若是进入市场,它的地位由原来体委与运动队的纵向阶层关系,转变为平等经济活动主体的横向平等关系,由遵循管理与被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转变为合作互利原则。职业体育俱乐部只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

(二)职业体育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目前,中国大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虽名为公司,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充分发挥现代公司制度的民主与制衡。因为,各俱乐部在目前都亏本经营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各大企业。这表现了各职业俱乐部名义上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实质上是某个企业的附属物,仅仅作为名义的载体没有成为真正的职业俱乐部公司。

公司的产权结构,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产权再清晰,股东有责任原则再明确,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创造出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股东带来满意的投资与回报,都是难以实现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公司作为控制的法人,它的一切活动必须靠有客观能动性的自然人来完成,所以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来为法人的公司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这个组织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按“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为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由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以产生。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问题

产权,即财产权,是指人和资产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它的性质决定着企业作为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产权清晰是我国企业改革的首要目标,也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中遇到的首要问题。近年来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出现的问题大多与产权不清有关。因此,明晰产权应是体育职业化的关键问题。

职业体育俱乐部,明晰产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有形资产包括现金和实物的产权归属,二是无形资产主要是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投入其产权归属问题。产权是围绕着财产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的关系。产权为财产主体提供资产使用的权力保证,经验激励,而支配资产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在经营失误时可能对自己造成的种种损失,则构成主体行为的自我约束。明晰产权关系对经济主体具有行为激励,约束和规范的作用。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实体性的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清晰是正常运作的基本条件。

当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正在由赞助型向联办型,由非实体向实体型转变,随着企业及社会资金注入俱乐部关系模糊所引发的方面日益突现。由于各投资方在俱乐部中均有自己的利益,他们总在不同程度上站在自身利益角度来行使自己权力。在体委与企业联办的俱乐部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体委拥有俱乐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人事权,训练场地设施的所有权,而企业向俱乐部投资或者购买冠名权,则对俱乐部的经济来源具有一定的制约权,俱乐部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因利益关系出现推诿,牵制与对抗的现象,影响了俱乐部的正常运转。

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投资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投资,即拥有球队或享有国家权,二是间接投资。企业的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企业独立平等的产权主体博弈结果。企业所有权主要指剩余索取和剩余控制。企业最优所有权安排是在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共同约束下这两种权利的财产安排。从总体上来看,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其它企业一样,也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两类各自许多独立生产要素结合,根据企业契约理论,决定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有权最优结构安排的因素是职业体育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不同的产权特征。两类不同资本的重要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组合状况。俱乐部经理、教练员、运动员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当然利益相关者,甚至债权人,赞助商、供应商、媒体宣传和体育球迷,如果他们与俱乐部有明确的契约关系,他们就是俱乐部的所有者。在职业体育俱乐部营运中,他们将根据自己在职业体育俱乐部中的实力和地位进行谈判,从而获取相应的权利。

(四)中国体育职业俱乐部的监督机制问题

在中国各俱乐部中大部分没有设立监事会,这就可能造成权力缺乏制约,容易产生腐败,如任意给运动员签字费,贿赂裁判员等。这都是由于俱乐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缺少一种制约机制。笔者认为,实现中国职业俱乐部中的监事会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制约权力,在现代公司中董事会权力越来越大,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体制,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产生腐败。(2)同时监督作用。设立专门的监事会可以同时监督公司的任务经营,财务状况,避免公司发生损失,预防不良情况的发生。(3)有利于监督者以客观、公正、公平的态度行使权力。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经理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由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权力分离,地位独立,无利害关系,有利于行使职权,中国职业俱乐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使其公平、公正的行使权力,引导中国职业俱乐部朝法制化方向发展。

根据我国《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都应设立监事会,其组成至少三人,选举产生从俱乐部的特殊性看,其组成至少三人,董事、经理及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理事。监事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检查俱乐部的财务,运动员工资,防止假球、黑哨、运动员签字费等丑恶现象发生。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列出董事会议。

三、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模式选择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必须符合这一立法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它既重视公司资本的确定与充实,又兼顾股东相互间的信用。股东人数为2~50个(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筹资少(法定资本额较低),操作方便,由拥有一定财力和能力并相互信任的个人即可联合组成,这就使财力并不十分雄厚的企业,也能获得充分的投资机会。这种形式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改制或设立中应占有很大的份额。目前,足球产业作为高投入、低产出的投资项目,许多企业投资者在产生一定轰动效应后,随意撤资或不按协议再行投资,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任意转让出资,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股东的投资随意性,使俱乐部公司有一个稳定的发展过程。

将中国事业性的体育运动队改制为多元的股东投资主体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解决的是由国家事业性的法人主体单一化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毕竟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50个股东组成。至于改制过程中投资主体的范围,笔者认为,除了正确引导内资入股外,可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吸收外资入股。目前正在商谈中的国外一些跨国公司更具有资金和管理的优势,对高附加值的足球产业有益无害。当然也可以吸收教练员,运动员等人持内部职工股,从而提高内部职业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以有效防止打假球,如罗纳尔多就是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公司的股东。

另一方面,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一种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中也存在,如青岛颐中海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由国有颐中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又如2000年2月18日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以32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拥有的原足球俱乐部的股份,独家拥有俱乐部的所有权。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讲,在目前状况下,足球产业生产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按我国政策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行业,是可以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典型的公司法人形态。然而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主义”,而是采用“审批主义”,即需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条件较为严格,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但从职业足球俱乐部自身发展来看,这种形式是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最终发展方向,此形式除了具有能够最有效、最快捷地等筹集资金外,还有以下几个优越性。

1、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是分离的、相互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虽然雄厚,但其所发行股份的每份金额很少,一般为每股1元人民币,股份向分散化方向发展,因而大量股东个人所拥有的股份占股本的很少一部分。有的国家有时限制大量股东的持股份额,以防止少数大股东滥用股权和和减少风险。如西班牙《体育法》规定:任何个人或法人团体不得拥有超过总股本25%的股份,也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参加同类体育比赛的股份体育公司中拥有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当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也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这一点对于俱乐部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经济效益不理想的状况下,降低了各股东投资的风险度,且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预知,不致损害投资者的母体。

2、可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加比赛的激烈性。电视转播是以广告费作为基础的,而电视广告与收视率关系密切。一些低水平的体育比赛,到场观众人数稀少,电视媒介很难有兴趣。只有高水平的比赛,才能保证高收视率,进而吸引广告商,增加电视转播费。因此,对抗性强的高水平体育比赛是高电视转播的基础。

世界最大的单项体育比赛——每四年1届的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费已达到令人咋舌的程度。虽然美国人对足球比赛并不热衷,国际足联和世界杯足球赛组委会在1994年世界杯足球赛的电视转播费总售额为1.3亿美元;根据国际足球联与瑞士德国联合企业签订的协议,2002年和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的电视转播费分别为10亿美元和12亿美元。

同时,高水平的比赛现场的气氛是电视所无法取代的。1998年世界杯足球赛的门票早在比赛开始前即被抢购一空;世人瞩目的美国NBA联赛,虽然每次都有电视转播,但由于其高水平和球星乔丹的作用,使公牛队在1997~1998赛季的常规赛中的平均上座率高达24000人。这充分说明高水平的体育比赛不仅可以出售电视转播权,而且还可以保证数量可观的门票收入,充分发挥体育电视转播的产业功能。

四、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之必要性

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在足球市场发达的国家已有成功的范例。在英国,截止2000年1月,英国已有19家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每个俱乐部的股票市值平均上升300%以上,更有曼彻斯特联队股票每股达60英镑,市值接近10亿英镑。据报道,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也将纷纷上市。而在巴西,职业足球俱乐部也正向公司制转变。1997年底,巴西参加甲级联赛的24个俱乐部共负债数亿美元,为扭转这一局面,巴西议会于1998年初通过“贝利法案”,其主要内容是所有俱乐部必须在1年内转变成拥有专业管理和正规会计制度的公司;拒绝接受者将丧失一切税收优惠。随着该法案的实施,出现了许多新的投资者,多家商业银行涉足足球产业。他们不是作为赞助商,而是作为投资者即持股人,例如巴西银行投资600万美元与巴伊亚俱乐部部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占有51%的股份。据估算,巴西体育市场的产值在5年后将从目前的8亿美元增长到25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3%。那么,足球俱乐部改制为公司为什么会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笔者认为,作为近代工业文明产物的公司制度,它具有集中资本、分散风险、优化产业结构等经济和社会功能。

众所周知,资金常常是困扰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公司制度的出现克服了社会化大生产资本集中与资本分散的社会矛盾,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马克思曾对公司制度做过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个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把这件事完成了。”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一方面俱乐部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目前足球产业是高投入、低产出);另一方面,居民和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手中有上万亿元的个人储蓄,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制度这种集中资本的功能,为足球产业市场化服务。至1997年初,英国足球俱乐部就通过股市筹集到10亿英镑的资金。这种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在分散风险方面,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制度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份额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充分解决了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烦恼,可以大胆投资和入股,一旦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求偿,而不得不向投资者个人来求偿,有效避免了投资者个人其它财产的风险,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其它财产的安全性。

公司制度的社会责任功能正好与我国体育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功能相吻合。体育事业本质上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体育事业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应坚持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结合,应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宗旨。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的实质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发展体育事业,开发体育的经济功能,把体育与经济结合起来,即将体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很好地揉合在一起,以增强体育自身的造血功能,建立起体育的“给养”机制,使之营利返还于体育事业,促进其进一步发展,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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