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责任——兼评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论文_张景新

论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责任——兼评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论文_张景新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因此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责任的深入研究至关重要。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是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一个典型,在此事件中所暴露出有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诸多问题亟待通过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责任的探索来寻找惩戒并警示各国认真遵守人道主义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新出路。

关键词: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责任

一、案情回顾

2006年8月下旬,一艘外国货轮通过代理公司在科特迪瓦经济首都阿比让十多处地点倾倒了580吨有毒工业垃圾,引发严重环境污染。据统计,毒垃圾排出的有毒气体造成7人死亡,3.6万人出现不良症状。

荷兰托克有限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期货公司之一最初企图租赁一艘巴拿马货船将其运往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试图由荷兰APS公司对这些工业垃圾进行处理。托克公司宣称这些工业垃圾是汽油水和腐蚀性洗涤液的混合物。但对垃圾取样分析后,发现其成分与托克公司的说法完全不符,而且发出难闻的“臭鸡蛋气味”,因此APS公司拒绝对其进行处理。于是装有垃圾的货船来到科特迪瓦,由当地的一家承包商将这些重达数百吨的垃圾倾倒在阿比让的居民区附近,就此造成了环境惨剧。

检测结果显示,这些垃圾里毒性最大的物质是硫化氢。硫化氢是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无色气体,有很浓的臭鸡蛋味道,被视为“神经毒剂”。

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原因

(一)经济、技术是首要因素

纵观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时间史,一般越境转移路径都是由发达国家走向发展中国家,其中缘由不言而喻。荷兰是典型的发达国家,经济繁荣、技术先进,在其国内处理毒垃圾所采取的高端处理技术相较于简单粗放的填埋、焚烧的处置方式而言成本费用低。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科特迪瓦未能抵挡来自荷兰的经济利益诱惑,从而造成巨大损失。

(二)环境标准差异是关键因素

标准的差异是衡量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基石,也是消费主体选择消费对象的出发点。而在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日益提高的前提下,被列为危险废物的物质数量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总量呈现上升趋势。有限的容纳处置场所和高标准下的高处置成本是发达国家通过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动机。

(三)法律体制不健全是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健全的法律体制是确保高标准的环境保护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打击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而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律体制不健全、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执法不严等问题为发达国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打开“方便之门”。

三、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巴塞尔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有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普遍性公约。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管制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特别是制止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物。因此《巴塞尔公约》的制定为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从公共信托理论的视角出发,由于危险废物不论是对于环境还是人类健康而言危险指数极高,因此国家有义务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时间链条的各个节点进行监管。扩张到国际领域,国家必须履行“不损害国外环境义务”原则,禁止出现纵容或支持该国企业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积极的作为行为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在国家管辖控制下的企业或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存在适当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主体是企业或个人而免责。荷兰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许可证制度,因其海关或商检部门监管不力为托克公司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提供了条件,所以除了托克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外,荷兰也应当承担国际赔偿责任,故此为了最大程度遏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双重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失为一种最好的选择。

(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须有实害后果的发生

对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给予各国政府选择的权利。进口国因需要有关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材料或者有环境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和设施,在出口国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有利于当事国对危险废物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在此种并未造成实害后果的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是被允许和肯定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不乏有些许国家违背人道主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式或隐瞒式的方式提供不准确或模糊的信息误导,进而将危险废物“包装”为引进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实则“暗度陈仓”,将危险系数高、附加值低的产品越境转移达到转嫁环境危机的目的。托克公司谎称这批可以挥发出毒性硫化氢的垃圾并非是危险废物,从而向科特迪瓦转移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实害后果的发生。

(三)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与实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环境损害本身具有高度复杂性、专业性、长期性等特点,要证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与实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受害国往往在证据取得和认定、科学技术等方面处于劣势而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四、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归责原则

在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中除了荷兰托克公司以欺骗的方式转移危险废物外,科特迪瓦国家的政治腐败也是诱发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另一因素。由于贫穷和政局不稳,科特迪瓦的官员以接受危险废物为条件换取金钱,官商相互勾结酿成此次悲剧。据此可知,荷兰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主观意识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不仅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也是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出口国在危险废物管制方面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对于受害国而言往往很难证明,这样就极易让出口国以没有过错为借口而逃避责任。因此为了遏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造成的损害,严格责任的适用排除了国家主观意识的故意或过失,将其纳入国家不当行为的情节范畴,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减少了阻碍,在督促国家积极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以及监督管理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五、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法律责任发展趋势

(一)亟待出台相关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中责任与赔偿机制的缺失导致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得到不到有效的制止。其只是宣誓性的呼吁各缔约国加强合作。但是在缺乏责任与赔偿机制制约的基础上造成危害后果由受害方单方承担,责任方却“逍遥法外”,导致国际公约的约束力减弱。虽然《责任与赔偿议定书》明确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以及赔偿的相关问题,但是遗憾的是其至今仍未生效。由此表明各国在国际合作原则指导下对从源头削减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以及禁止越境转移危险废物造成他国损害的决心是不足的。

环境具有整体性,发达国家通过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达到“独善其身”的目的实属不智之举。因此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法律责任的履行和实现亟待各国达成共识,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责任承担提供保障。

(二)确定国家和法人或个人主体的双重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可以请求致害国履行国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遭受损害的国家、自然人或是法人。义务主体较为特殊,若是国家对法人或个人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除了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主体外,国家也要为其违反国际义务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由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往往会危害到环境安全以及造成人员伤亡,而仅通过法人或个人金钱给付的赔偿方式填补责任的负担是难以补偿实际损害的,所以国家应当为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加强国际法律责任的私法救济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责任的私法化是指通过国内立法从源头上对危险废物进行控制和处置,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即使出口也要保证不发生污染、不造成损害,进而提高本国境内法人和个人有关危险废物产生以及越境转移的责任意识,在国内实现削减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可能性,而国家也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管减轻其作为主体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这种私法化的救济方式更易于实现,更能够充分保证对受害方的损失赔偿。

结语

从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的深刻教训中可知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进行规制的重要性,而国际责任负担的缺失对规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而言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通过对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进路分析来实现打击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铜墙铁壁”就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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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娜.谈危险废物跨境转移——以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为例[J].科技创新导报.2008(05).

[5]李静云.严重的国际环境违法事件——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的国际法分析[J].世界环境.2006(05).

论文作者:张景新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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