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

试论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

刘东华[1]2000年在《试论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在当前,住房问题是中国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来说最为重要、也是最有争议的问 题之一。本文是以城镇离婚女性争取婚姻住宅权利的大量社会现象与法律纠纷为立论背景 的。由于我国住房产权关系较为复杂,房屋分配成为离婚当事人之间很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为了保障离婚女性的基本生活条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女方对婚姻住宅的权利往 往采用了“居住使用”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条文中尚无居住权的规定,这使得判 决呈现出实质公正与形式违法的矛盾:一方面,由于司法判决保护了女性当事人离婚后住房权的实现,因而具有实质上的合理与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判决是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情 况下剥夺或限制了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使用权人的权利,因而又往往表现为操作形式上的 违法性。而且,由于离婚判决中当事人对“居住使用权”的内涵不清,使得离婚妇女虽然 依据判决取得了婚姻住宅的居住权,在现实中却常常得不到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认可 与尊重,甚至因此产生了更多新的纠纷。 本文力图通过运用社会性别意识,追寻上述司法实践中离婚判决存在的实质公正与形 式违法这一矛盾的深层致因。司法判决赋予离婚女性居住权,大多是由于中国女性婚后普 遍不是婚姻住宅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这使得她们在离婚时普遍面临着严峻的住房困境。 离婚女性的这一住房困境,从根本上讲,产生于中国在历史传统、经济形态、社会观念、 文化内蕴与住房制度中,存在着诸多不利于女性获得住房的制度性和思想性因素与障碍, 造成住房资源在男女两性间的分配失衡。这无疑是离婚女性往往陷于住房困境的根源所在。 住房贫困不单是中国离婚女性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为保证住房权 这一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民法和婚姻家庭法与判例中都确 立了居住权制度。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瑞士等国在民法物权中将居住权规定 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和英国等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美国、 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在判例中也规定,离婚后,原配偶一方有原婚姻住宅的居住 权,有在其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婚姻住宅继续居住的权利。这些立法经验对中国解决离 婚女性住房问题显然是很有裨益和借鉴作用的。 在考察国外诸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反思造成中国离婚判决所处的尴尬处境的原因, 主要是民法与婚姻法中缺乏“居住权”-这一调整居所在居住使用中相关法律关系的重 要制度。鉴于我国对居住权制度的研究与介绍尚有缺憾,本文首次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居住 权的法律特性。在对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本 文不揣浅陋地提出了在我国进行居住权立法的建议,并对我国居住权立法中将可能遇到的 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和内容的选择、权力部门在立法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 一一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得之见。 本文最重要的突破与贡献在于,将居住权作为物权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并提出了有关的立法建议。关丁这项研究,据笔者观察,前所未见,本文可以说填补了我国民法学界对居住权研究的缺憾。本文的另一突破,在子对民法学理论视角与方法的部分创新。本文的论题是一个以民法物权和婚姻家庭法为核心,兼跨多个法学领域和多个学科的综合性题目。譬如本文对离婚判决的司法实践、离婚住房问题的处理、居住权制度、住所权为基本人权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与论述,实际上涉及到了民法物权、婚姻法、房地产法、法理学、人权法与司法制度等多个不同的法学领域;而从女性社会性别意识的视角出发,运用人D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调查资料与方法,来分析住房制度与女性住房问题,反思中国氏法物权体系中的缺陷,则又需要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女性学等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因此,如何以民法物权和婚姻家庭活为核心,将多个法学领域和多门杜会科学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加以驾御和运用,这正是本文最大的难点,也是本文在方法论上的创新所在、倘若本文在这方面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成功,则表明笔者把民法、婚姻法与其他法学领域。以及物权法与性别意识相结合的尝试是有效。有益的,为我国在民法研究中综合运用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学科理论与方法方面,探索了些许经验和途径。 本文主要由绪论、离婚判决中居住权问题的现状(第一章)。离婚判诀中女性居住权问题的社会基础(第二章)、居住权的法律特性(第二章)、居住权的立法建议(第四章)与结语六部分组成。其中第一章至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在绪论中,就本文的选题宗旨、论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论题的研究方法与视角及文章结构作了概括性的介绍。第一章从离婚案件中有关住房的判伙实例出发;分析了中国关下离婚时?

王朦[2]2016年在《论离婚判决中非产权方居住权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了房屋的产权归属,有关离婚诉讼中居住权纠纷案件数量急剧攀升,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未规定非产权方居住权制度,因此设立此制度就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共分为五章来阐述设立非产权方居住权制度:第一章为引言部分,本章阐述了三个内容:一是选择此论文题目的背景及意义;二是从研究国外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情况进行分析,阐述对我国设立此制度的借鉴意义;三是对本文的写作内容进行概括,并提出本文写作的创新点。第二章是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的概述,主要从三个方面做了论述:第一,探寻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及其设立的目的,总结居住权制度自身的特点;第二,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对此制度的承袭以及我国关于此制度的规定;第三,对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的概念界定、产生依据和自身的性质的论述。第三章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有关离婚判决中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案件的分析。对2014年~2015年的典型案件逐一分析、归纳、总结,包括对案件中的原被告关系、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和依据进行分析,得出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从而得出我国司法实践呼吁设立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第四章是对设立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介绍,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此制度的缺失、设立目的上为保障弱势一方利益之需要以及保障所有权人自由处分财产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可行性主要从立法基础、实践基础和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进行介绍,并提出此制度的民法定位。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了构建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制度,主要通过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是设立此制度的条件及方式;第二,论述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的行使;第三,论述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的消灭及其法律后果。最后,通过对全文的阐述,提出我国应当设立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

李俊[3]2006年在《离婚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离婚制度的设计历来为各国婚姻家庭立法所重视,也是婚姻家庭法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在经济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新的社会问题,离婚率的逐年攀升即为其中之一,这一现象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国人对婚姻价值的怀疑,更有不少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即使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却惘然不知或是求助无门,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对现行的离婚制度进行必要的理论反思,并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一定现实可行性的建议,以期首先从立法环节入手填补漏洞,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进而保障社会整体的稳步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离婚救济制度的合理建构及其发展完善,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这一制度运作的成功与否,可以说是关乎离婚立法整体变革成败的关键,其原因在于,该制度不仅立足于离婚阶段个人权益的维护,而且注重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对各方当事人之权利冲突进行调整,该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前提下,为离婚中现实存在的利益对立和权利损害等问题,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解决手段和救助措施,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减离婚这种交融着理性与非理性之行为,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对正义价值于离婚法领域中的实现颇有助益。因此,我们在掌握了解我国现有相关制度的同时,还应该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之经验,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等多种方法就离婚救济制度的整体构架、内容设计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力求首先于理论研究上取得一定收获,并可借此进一步促进相关立法变革的进行。 从本文的具体结构来看,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离婚救济制度基本理论阐释。本章主要立足于对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范围及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首先从权利理论出发对离婚救济制度这一概念进行讨论,认为对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如果把离婚救济看作是,对离婚过程中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受损害权利的救济,那么离婚救济制度是指,为消除离婚过程中存在于婚姻关系当事人间之权利缺损状态而依法可以采行的全部补偿性、救助性措施的总和;而如果把离婚救济本身认定为一种权利则离婚救济制度就应该是指,确定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离婚阶段一系列补偿性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本文认为,该制度具有包括适用时间上的特殊性、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和类型的法定性在内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更为重要的是,本章最后还对离婚救济制度的整体功能进行了全面揭示,一方面认为,离婚救济制度是正义价值在婚姻领域的一种集中体现,因为离婚救济制度不仅是在离婚阶段实现矫正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和措施,而且也是对弱

黄卫明[4]2016年在《离婚时夫妻农村房屋分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离婚,双方不再具有配偶关系,双方在财产上的共有关系也得到解除。其中房屋是夫妻最重要的财产,因此认定和处理好房屋分割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心工作。农村房屋因建造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限制,农村房屋的价值不易评估,女方对共有房屋的权利在离婚时容易受到侵害,加之法律规定不完善,使得夫妻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夫妻农村房屋概述,概述夫妻农村房屋的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农村房屋分割法律制度,指出我国农村房屋分割现有法律规定不足问题。第三部分论述分割夫妻农村房屋时存在的问题。如缺少农村房屋分割的具体方法,农村房屋价值不易评估,女性一方农村房屋财产权利难保障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农村房屋分割建议,提出保障婚姻弱势一方在农村住房上的权益及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等观点。

姚远[5]2010年在《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位于上海公共租界内1930年设立的上海特区法院(后更名为“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的基本运作情况、审判情况,以及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在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权情况。在本文的研究方法上,本文以大量的第一手史料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现有史料中查找出一般规律,对特区法院进行基础性研究。在叙述结构上,本文以公共租界的特区法院为研究对象,分章节对特区法院进行专题研究。此外,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并未脱离历史发展的脉络,跳出历史的延续,而是将特区法院放在历史的进程中进行研究,一项制度的产生不是单一的,一个机构的形成更无法脱离一定的历史背景,因此在本文研究的研究中,还对特区法院的前身——上海临时法院进行了简单的探讨。有鉴于以上,本文在写作研究上包括了导论、正文两部分。任何论题的展开都需要一定的研究动机,导论部分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动机进行分析,然后就研究范围进行界定,接着重点介绍了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状况,最后就本文的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写作中所依据的资料进行一些介绍。在正文部分包括七章。具体如下: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不是独立的,本文的第一章便就位于上海公共租界内的审判机构的沿革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包括公共租界的源起与发展,公共租界审判机关的沿革。其中尤其以公共租界审判机关的沿革为本章的重点,正是由于公共租界内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司法主权受到严重破坏,而公共租界内各种审判机关林立对这种已经被破坏的司法主权影响更为严重,租界存续的整个过程中,租界内的司法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对司法权的收回与争夺是贯穿整个租界存续期内最为重要的主权行为。在本文的第二章着重从特区法院的前身——上海临时法院谈起,虽然从表象上看,上海临时法院与特区法院之间关系似乎不那么密切,但,正是由于临时法院的设立,使得原本为会审公廨非法侵占的法权被法律的形式予以合法化。这一结果使得临时法院在实际结果上造成租界司法大幅度的后退。但可以说,正是这种司法上的退步,激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司法独立的呼声越来越高,最终促进了特区法院的设立。特区法院的设立完全是在临时法院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对临时法院的分析了解非常有必要。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是关于临时法院的设立。临时法院在会审公廨的基础之上设立的,虽然从结果上临时法院将会审公廨非法占有的法权合法化了,但设立谈判的过程也是极尽曲折复杂,从研究临时法院的设立过程也可以看出不同时期政府对法权问题的处理方法。第二节是专门就《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进行研究,在此研究中着重从观审会审问题上进行了研究。第三节是专就上海临时法院的法权问题进行分析。进入第三章,开始正式就特区法院的基础问题进行研究,此研究主要从特区法院的内外部进行着手,共用三节的篇幅进行分析。第一节“特区法院的设立过程及法律依据”,在本节中主要介绍了特区法院设立的曲折的法律过程,及中国政府相对坚持法权的态度。此外还着重分析了特区法院设立的法律依据,即《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此协定是特区法院设立的法律基础,本节除了解释协定之外,还与前一章所提及的《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进行分析比对,并进而研究出此两个法律文件的差异,得出结论为,特区法院在法律依据上相比较于临时法院有着明显的进步性,在司法法权上独立了许多。在第二节是对特区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用情况进行研究,这一节主要是对特区法院的基础性设置进行研究,主要依据的是1930年特区法院初设后的第一次年度工作报告。第三节是从特区法院的外部关系来探讨特区法院在公共租界内的地位和在租界内的影响。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对特区法院的审判情况进行研究。本章主要由四节构成,分别是特区法院在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区法院1930年度审判情况、1940年度特区法院涉外刑事案件研究、1940年度特区法院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在法院运行的过程中,审判是其最主要的工作,通过对案件审判情况的个案和系统研究,可以全面的了解整个法院的基本运行状况,对了解特区法院起到以管窥豹的作用。本文专设第五章对特区法院的检察制度进行研究,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制度,检察机关设立在法院内部与审判机关并行,然而根据特区法院设立的协定,特区法院的检察权受到严格限制,究竟特区法院的检察权如何行使?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怎样的限制是本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主要分两节,第一节是特区法院的检查制度概述,第二节主要关于特区法院检察权争夺问题。第六章以个案分析特区法院法权之争。公共租界内对法权的争夺从会审公廨、临时法院一直延续到特区法院。法权问题是不断改组设立新法院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政府尽可能维护在租界内的司法权,然而租界当局也不会轻易放弃通过各种手段攫取的法权,对中国政府而言法权是主权的一部分,对租界当局而言法权是维护其在租界既得利益的利器,通过对法权的争夺过程研究,可以看出双方势力的此消彼长。这既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外交独立上的表现,也体现了英美的殖民者在远东殖民策略的变化,小小法权是世界政治格局风云变换的体现。本章有三节构成,第一节概说特区法院法权之争,第二、三节以个案分析的角度来反射出公共租界的法权之争,以点带面具有典型性。第七章是对整篇文章的思考,是通过对特区法院的研究来反思特区法院设立的意义和价值。本章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日伪时期特区法院的异化;第二个问题探讨了特区法院时期法权归属及通过特区法院法权回收看中国政府在收回法权问题上的态度与主张。第三个问题则是通过特区法院的法制发展看对上海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张岩[6]2006年在《居住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居住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后世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继受并发展了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就连英国的婚姻家庭法、美国的离婚判例中都有类居住权制度的规定。然而,在西法东渐过程中,用益权却从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消失了,居住权更是不见踪影。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也没有居住权的规定,有关居住权的概念仅存在于我国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说,在中国居住权还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公布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这引起了学者的热烈讨论,但对于最终是否应设置居住权,学界却众说纷纭。本文通过考察居住权制度的历史源流发展,研究分析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居住权立法、司法实践,界定了居住权的含义和主要的法律特征,并将其与类似权利作了比较分析。在考察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笔者探讨了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提出了建构居住权制度的各项具体设想,希望能为我国居住权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除前言外,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居住权制度的缘起和历史发展。运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对当代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阐明了其各自的居住权制度的内容、特色等。对西法东渐的过程中用益权和居住权的消失现象做出解释后,文章又介绍了英国、美国的类居住权制度,并将其与大陆法系的居住权制度作了对比分析。第二部分界定了居住权的含义、概括出其主要的法律特征,并将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房屋借用权以及典权等进行了区分说明,从而阐明了居住权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第三部分从社会实践需要、理论与制度配置需要两大方面考察论证了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之后又从理论准备、国外立法经验借鉴、国内司法实践支持以及物权立法契机配合四大方面分析论证了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可行性基础。本部分是将前两部分与第四部分紧密衔接的纽带,同时也是将居住权制度与我国物权立法紧密衔接的纽带。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建构问题。在对国内外相关居住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合理借鉴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给出了建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各项具体设想,并就居住权制度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权利的协调问题提供了处理意见。第五部分是结论。该部分总结了全文的基本观点,重申了笔者对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殷切期望。

李刚[7]2011年在《论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文中指出由于种种原因,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处理已然演变成困扰国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就国外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而言,可资借鉴之处与适用不明之处并存,其参考价值亦尚值斟酌。鉴于该问题的重要性,正在起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将之纳入其中,并几易其稿。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归纳、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现行观点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的考察,得出宜将“婚前按揭房”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方共享房屋增值利益的观点。以此为主,文章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对问题产生的宏观背景作一描绘,指出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是一个综合性与复杂性的问题,具备研究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首先,针对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处理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文章指出,需要着重解决的是两个问题即“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问题与增值分割问题。其次,分析了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处理难的原因。然后,从宏观上提出了处理该问题所应遵循的基本出发点。第二部分对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进行论述。首先,对现行观点及各自依据进行归纳与评析;其次,对现行法进行考察;然后,结合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宜将“婚前按揭房”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的建议。第三部分对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增值分割进行论述。首先,对现行观点及及各自依据进行归纳与评析;其次,对国内的现行立法进行评析,并对国外的相关做法进行考察,得出相应结论;然后,结合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共同还贷方共享增值利益,合理分担贬值损失的建议。结语部分对该问题进行总结,并进一步提出相关问题。

龙湘元[8]2015年在《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西方各国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的产物。而婚姻在传统社会所起到的生产组织功能、社会组织功能以及生活互助功能是无可替代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同性恋群体面临着来自传统文化和观念上的巨大压力,我国没有同性婚姻立法的社会基础。本文通过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历史进程、相关基本权益等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后的普世人权、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以便为中国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和国际私法问题提供借鉴。除导言外,全文共分6章,约19万字。导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第一章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做了概括介绍,包括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概念与历史演变、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同性婚姻的理论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同性恋的发展经历了宽容—打压—有罪化—疾病化—包容—立法等一系列态度,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立法处于多元化时代。本文以西方同性恋理论的本质主义思潮和建构主义思潮为基础,同时分析了颠覆婚姻性别基础的“酷儿理论”,深入到人类意识的深层,寻求同性恋文化作为政治符号书写的可能,揭示本质主义下局内人(同性恋者)和局外人(异性恋者)对同性婚姻的不同态度。第二章说明了同性婚姻的合宪性。本文从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宪法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同性恋群体的基本权利图谱,然后从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宪法问题上的争论找出同性婚姻的合宪性观点,同时对反对同性婚姻国家的观点进行剖析,针对同性婚姻的所谓道德滑坡论等观点进行辩证,从多数与少数的论辩中得出同性恋者应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果把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之外,依据的应该是宪法或法律,而不是宗教、道德或传统文化,没有法律依据就剥夺他人的婚姻权,应该是违宪的,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第三章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同性婚姻特点是主体的特殊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同性婚姻的目的的单纯性,其没有传统家庭的生育子女的功能。在承认的国家中,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角度分别介绍了一些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以及中国内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本章把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分为注册伴侣、互助契约、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以及零星规制模式等,并分析了不同社会条件下这些模式的转换及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对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比较。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乃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我国学界通常把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大部分国家规定同性配偶之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的人格权平等,只有极少数国家没有明确。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等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基本一致。在身份权方面,除了同性婚姻以外,登记合伙制度这类准婚姻制度是一种几乎等同于婚姻的新的民事制度,同性配偶通过缔结登记合伙关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与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除了在收养权略有区别以外,其他权利基本相同。在财产权方面,几乎所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把同性伴侣纳入和异性伴侣一样的保护范围;而准婚姻和半婚姻制立法的国家在财产权、继承权、家庭住宅占有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保险利益享有权、领养权与监护权、社会保障享有权、诉权、知情权、平等就业权等方面赋予了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大部分或者完全相同的权利。在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国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五章主要探讨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在国际环境的大趋势下,因同性婚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对同性婚姻准据法如何确定及涉及其他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章第一部分观点是:对同性婚姻的成立可以借鉴合同的准据法、婚姻的准据法、或制定特殊的规则。另外,同性家庭的全球流动也会导致个人权利和家庭关系产生变化,本章第二部分是有关涉外同性婚姻的司法承认方面,分别从承认同性婚姻、承认民事结合、不承认国家进行探讨和分析。另外,在共同收养,代孕、医疗互助方面,以欧洲为代表的司法理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模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论述了中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立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传统的婚姻模式,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增设相关的国际私法规范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设立同性伙伴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周由强[9]2004年在《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末,“依法治国”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是影响人们生活幸福和国家安宁的重要方面。任何国家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治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夺取了国家政权,把中国人民从落后的旧制度中解放出来。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成为新中国社会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当代中国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重建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完成了婚姻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50多年里,努力推动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发展,不断总结婚姻治理的规律,寻找婚姻法治的方向,为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角度来探寻当代中国婚姻治理的变迁,主要包括七个部分。绪言部分阐述选题的依据和意义,界定研究对象,概述国内学术界对该课题的研究动态,简要介绍本文的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当代中国婚姻法制基本框架的形成过程。本文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过程、当代中国婚姻法的来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等几个方面论述当代中国婚姻法制框架的初步确立。第二章主要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婚姻司法状况。重点展现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人民群众继续完成摧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制度的历史过程。本文循着历史发展的脉络,依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逻辑,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如何在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中国社会完成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婚姻家庭改革的。第三章着重论述当代中国新时期(1978年-2000年)对婚姻法制的发展。本章叙述中国1980年《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的制定和颁布过程,探析20世纪80年代中国婚姻法治观念的变迁与婚姻立法的互动关系。第四章全面论述当代中国新时期(1978年-2000年)的婚姻司法实践。其中分别论述了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对1980年《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本章还探讨了当时中国婚姻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些问题。<WP=3>第五章论述当代中国跨世纪(2001-2003)的婚姻法治。本章全方位描述婚姻法修订及其激烈论争,详细叙述《婚姻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民主立法状况,展示当代中国婚姻立法和司法的互动过程,探究中国婚姻法治的方向和路径。结语部分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总结当代中国婚姻法治嬗变的轨迹。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而且这个转变还在继续。法治作为国家调整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是与现代民主、政治文明紧密相连的。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家对婚姻的治理除了使用法治的方式外,还应树立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风尚,摸索出其他非法律的、有效的规范婚姻关系的方式,“德”“法”结合,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促进人们的婚姻家庭幸福,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安宁,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王亮[10]2010年在《中国(大陆)居住权相关问题的再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学界通说,居住权是源自罗马法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属罗马法他物权之一种,位于役权之人役权下,意为使权利人有权在他人的房子中居住之权利。西方大陆法系主要民法典国家多对其进行了继受,部分学者认为英美法中亦有体现居住权实质之相关制度(如英国法中的“婚姻住宅权”、美国法中的“终生地产权”等)。我国于《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中以专章12个条文的形式将其确立,后又于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中将其悉数删去。在这“一立一删”背后,是《物权法》制订过程之中对当否确立居住权的激烈争论。本文在充分考察国内外居住权立法之余,从理论研究现状与实务判决分析两条路径入手,力图揭示国内居住权研究的真实全景,在归纳两条路径各自特点之后,以此为基础进行相互比对,通过国内居住权研究路径之反思,得出理论研究与实务判决长期割裂之结论,并同时对居住权所涉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章以比较法为视角,探析罗马法及后世国内外(并不限于大陆法系)居住权之立法概况,通过对选取的具一定代表性的国内外立法例之介绍,尝试归纳其各自立法特点,并试图给出何为居住权以及居住权如何历史沿革的答案。第二章主要介绍居住权两条研究路径之一的理论研究现状。在该部分,根据数十位国内学者著述之内容,将其分为支持确立居住权者与反对确立居住权者两类,并着力于归纳整理上述两类之主要观点,以便突出两边对立观点下矛盾之争议焦点何在。第三章主要介绍居住权两条研究路径之一的实务判决现状。在该部分,以121份国内居住权所涉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判决书中“原被告关系”、“系争房屋类型”、“居住权设立依据”、“诉请与判决结果”与“判决理由”五个类属之考量,统计每一类属之下相关问题之发生比例,并尝试对居住权实务判决思路进行一些归纳。第四章分别对居住权理论研究与实务判决各自特点进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将两条路径之特点进行比较,进而检讨目前居住权研究之不足(如阐述理论研究与实务判决相互割裂之现实等),并提出居住权所涉相关问题之建议。在建议部分侧重于对两个方面的论述:其一为当前暂不确立居住权;其二为理论研究、实务判决、立法三方应加强实质性互动,共促法治国家之打造。

参考文献:

[1]. 试论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D]. 刘东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2]. 论离婚判决中非产权方居住权制度[D]. 王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

[3].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D]. 李俊.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4]. 离婚时夫妻农村房屋分割问题研究[D]. 黄卫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16

[5]. 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研究[D]. 姚远.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6]. 居住权制度研究[D]. 张岩.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论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D]. 李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8]. 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龙湘元. 武汉大学. 2015

[9]. 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D]. 周由强. 中共中央党校. 2004

[10]. 中国(大陆)居住权相关问题的再思考[D]. 王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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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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