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魏物美价廉制度的法制化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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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北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这是因为自魏晋以来渐次形成的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至北魏时期开始系统化、法典化。北魏关于良贱身份等级制度的各项规定,许多成为隋唐良贱身份制度律文的直接来源。以下本文从北魏时期良贱身份制度法典化的历史条件、北魏以儒家礼治理论为指导的汉化与尊卑贵贱身份等级制度的关系、北魏建立以门阀士族制为核心的身份等级制的努力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作为北方统一帝国建立者的北魏拓跋部,进入中原以后,面临经济成分多样、种族关系复杂、身份等级混乱的社会,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必须从法律上对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及社会阶级、阶层复杂化的现状加以合理的确定,使社会处于相对的稳定状态之中。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利用汉人世家大族的代表人物,利用儒家思想中系统的社会等级理论,整合社会结构,建立等级土地制度及身份贵贱差等制度,完成汉化。这成为北魏统治者必然的选择。

从政治上来看,北魏拓跋部有着一个较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而相对较少历史传统的包袱,因而一旦他们接受汉化,便能够以强制力量推动体现儒家政治理想的社会制度包括身份等级制度的建立。美国政治史家亨廷顿曾指出:“政治制度软弱的社会缺乏能力去抑制过分的个人或地区性的欲望。……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3页。)显然,在中古时期北方各地遍布世家大族坞壁与割据势力的情况下,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的存在,便不可能建立起反映国家与地主共同利益的政治制度包括系统的身份等级制度。

在建立系统的良贱身份制度过程中,北魏还有一个有利条件,即北方汉人士族由于宗奉汉代传统经学而较少受到玄学影响。纵观北魏汉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汉人儒士如崔浩、张伟、高允、李冲、李彪、刘芳、邢子才之流,皆是以汉经学为旨归。太武帝时所征范阳卢玄等三十五人及平凉州所获宋繇、阚骃、索敞等人也都是习汉代传统儒学的名士。他们相对务实的作风,使他们在参与北魏政权以后,能够以传统的儒家礼治理论为依据,提出更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并得以贯彻实施。

此外,中国传统儒家礼治理论与中古社会、与鲜卑拓跋部早期社会的特征有着诸多契合之处,这也是中国中古良贱等级制在这一时期得以法典化的一个原因。我们知道,先秦的儒家学说,不是一时崛起的纯理论主张或空想,它是在中国社会从原始氏族部落制向早期部落国家转变时期社会等级分化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以宗法血缘关系的严重存在及自然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为深厚基础的。儒家学说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原始性、宗法性。东汉魏晋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萧条及自然经济重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压倒一切的地位,儒家学说与经济现实的亲和性较之战国及秦汉时期反而有所增强。此时期北方世家大族宗法血缘关系的强化及对礼教的特别重视,是此时期儒家之礼大量进入法律,礼律合一进程加快的重要原因。

同样,儒家学说与鲜卑部早期社会的特征亦有着诸多契合之处。在北方诸民族中,鲜卑拓跋部是比较落后的一支,比较多地保留了部落村社制及家长奴隶制。例如北魏保护世家大族利益的宗主督护制,陈寅恪先生认为“实本胡部之遗迹”(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0页。)。唐长孺先生亦指出:“宗主的设立自然起了巩固宗族组织的作用。北魏为什么要建立这种制度呢?我想除了适应黄河流域大族集团的固有状态之外,也还是拓跋内部制度的推广。”(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248页。)唐先生在分析北魏的其它问题及王仲荦先生在分析拓跋氏均田制的来源时也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注: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23页。)实际上不仅在宗主督护制、均田制等个别制度上如此,儒家礼治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北魏统治者的指导思想,儒家的社会身份等级理论之所以能够在北魏时期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都是与北魏早期社会的某些特征与儒家学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契合性分不开的。

儒家礼治理论的中心是强调等级名份,因此,建立以门阀士族制度为核心的尊卑贵贱身份等级制度及法律体系,是北魏政权汉化的中心内容之一。

北魏从道武帝拓跋珪开始,就十分重视汉人和儒家经学,为此道武帝曾颁令搜集儒家经典。同时他更注意网罗汉人士族,“诸士大夫诣军门者,无少长,皆引入赐见,存问周悉,人得自尽,苟有微能,咸蒙叙用”(注:《魏书》卷二《太祖纪》。)。著名的汉人儒生邓渊、李先、崔玄伯等先后成为北魏政权中的重要人物,对北魏诸制的创建,起了重要作用。如天兴元年(398)十一月,“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吕,协音乐;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飨宴之仪;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太史令晁崇造浑仪,考天象;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注:《魏书》卷二《太祖纪》。)此即所谓天兴定制。这为后来北魏政权全面汉化打下了一定基础。神四年(431),太武帝大规模征士,三十五位汉人名士进入北魏政权之中。虽然此时北魏王朝中的鲜卑贵族和汉人士族之间仍然存在着种种矛盾,但北魏政权确确实实已经是一个鲜卑贵族和汉人士族联合专政的政权了。

道武帝以后到孝文帝以前,对北魏的礼律汉化起着重大影响的是崔浩、高允等人。

崔浩出身清河著姓崔氏,通经律,重礼法,而不好老庄之书。《魏书》本传载:“浩从太宗幸西河,……遂与同僚论五等郡县之是非,考秦始皇、汉武帝之违失。好古识治,时伏其言。”寇谦之曾邀崔述“撰列王者治典”,“浩乃著书二十余篇,上推太初,下尽秦汉变弊之迹,大旨先以复五等为本”。《魏书》卷四七《卢玄传》载:“(崔)浩大欲齐整人伦,分明姓族。”

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崔浩的思想代表汉、魏、晋北方士族的思想。”(注: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1987年版,第247页。)这种思想与曹魏时期司马朗建议复五等制,相国晋王(司马昭)奏复五等爵制,是一脉相承的。

自汉代以来,诸多儒生所追求的礼治理想社会,经济上是井田制,政治上最重要的则是建立所谓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五等爵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实际代表的是一个尊卑贵贱的身份等级体系。西汉董仲舒在论五等爵制时曾称:“尊者取尊号,卑者取卑号……五等之爵以尊之,皆以国邑为号。其无德于天地之间者,州国人民,甚者不得系国邑,皆绝骨肉之属……无名姓号氏于天地之间,至贱乎?贱者也!其尊至尊巍巍乎不可以加矣,其卑至贱冥冥其无下矣。春秋列序位,尊卑之陈累累乎可得而观也……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注: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一五《顺命》第七○,见《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802页。)董仲舒勾画了一幅尊卑贵贱等级图系,这一体系向上是“其尊至尊巍巍乎不可以加”,向下则是“其卑至贱冥冥其无下”。他把上下悬绝的贵贱等级系统视作礼治的主要内容。

崔浩的“复五等制”,强调“分明族姓”,即按儒家礼治模式确定人们的尊卑贵贱地位。在这一点上,少数民族贵族政治与儒家主张的贵贱等级制是有着共同之处的:“胡人之欲统治中国,必不得不借助于此种汉人之大族,而汉人大族亦欲藉统治之胡人以实现其家世传统之政治理想,而巩固其社会地位。”(注: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6页。)尽管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崔浩建议的五等爵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但尊卑贵贱等级体系却在北魏礼法合一的过程中强化了。

自道武帝以来,北魏政权汉化的过程基本没有中断。在制定法律上,汉人士族一直起着主导作用。礼律的融合始终在进行之中。这个时期,在改定法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汉人士族是高允。《魏书》卷四八《高允传》载:“(允)博通经史天文数术,尤好春秋公羊,……(世祖)又诏允与侍郎公孙质、李虚、胡方回共定律令。世祖引允与论刑政,言甚称旨。……初,真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文断诸疑事。……允据律评刑三十余载,内外称平。”高允好公羊之学,主刑律长达三十余年,太武帝令“以经文断诸疑事”,其以儒家礼乐制度制定魏律,势在必然。

在现存史料中,最早反映北魏统治者强化门第等级的诏令,是由世祖拓跋焘在太平真君五年(444)春正月发布的:“自顷以来,军国多事,未宣文教,非所以整齐风俗,示轨天下也。今制自王公已下至于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注:《魏书》卷四《世祖纪》。)世祖这个诏令,显然是企图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强化人们的贵贱身份等级。

高宗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十二月发布诏令,进一步强化等级观念与制度:“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谓式昭典宪者也。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壬寅诏令又规定:“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注:《魏书》卷五《高宗纪》。)

文成帝此诏,是北魏政权建立以来对尊卑贵贱身份等级制的最全面的规定。魏晋以来,人们强调身份等级,主要在“一婚一宦”,文成帝诏令中所谓“名位不同”,应指“宦”的问题;而壬寅诏中所具体针对的嫁娶“越度奢靡”及婚姻的“贵贱不分”问题,是指“婚”的问题。因此文成帝此诏,实际上是北魏政权全面建立系统的贵贱身份等级制度,“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的开始。从世祖、文宗颁布诏令中所言“整齐风俗,示轨天下”、“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等话语来看,在如何建立和完善身份等级系统的问题上,北魏王朝完全是受儒家礼治思想指导的。

自文成帝和平四年(463)以后,特别是自魏孝文帝即位以后,拓跋鲜卑汉化的步伐大大加快,重建与强化“以贵承贵,以贱袭贱”(注:《魏书》卷六○《韩麒麟传附韩显宗传》。)的门阀贵族体系与尊卑等级秩序,成为北魏统治者面临的重要任务。正是在实现汉化、重建门阀士族制的过程中,系统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建立起来。

众所周知,孝文帝是北魏政权汉化的代表人物。他熟悉儒家经典,十分重视以门阀士族为中心的身份等级制度的建立:“魏主(孝文帝)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义、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当朝贵重,所结姻连,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注:《资治通鉴》卷一四○《齐纪六》,“齐明帝建武三年”(496)。)孝文帝不仅自己与大族联姻,同时还为诸弟聘娶大族之女:“时王国舍人,应取八族及清修之门。禧取任城王隶户为之,深为高祖所责”(注:《魏书》卷二七《咸阳王禧传》。),因下诏为六弟聘室:“长弟咸阳王禧可娉故颍州太守陇西李辅(李冲兄)女;次弟河南王干可聘故中散代郡穆明乐女;次弟广陵王羽可聘骠骑谘议参军荥阳郑平城(郑羲兄子)女,次弟颍川王雍可聘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保女;次弟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陇西李冲女;季弟北海王详可聘吏部郎中荥阳郑懿女。”六国王妃除穆明乐女出于鲜卑八大贵族外,其余全是汉人大姓。不仅皇室如此,其余拓跋王公贵族也争相与汉人士族联姻。

孝文帝皇室及拓跋部贵族婚姻妙选汉人高门,显然是以承认“以贵承贵,以贱袭贱”的汉人门阀制原则为前提的。从“应取八族及清修之门”来看,北魏政府对皇室婚姻对象已有定规,孝文帝对咸阳王娶隶户极为不满,故有为诸弟聘士族女之举。由此我们亦可看出:维护士族门户之婚姻与禁绝士族与卑贱户的婚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不仅如此,孝文帝还效法汉人门阀制度为代北贵族制定姓族。太和十九年(495),孝文帝发布诏令曰:“代人诸胄,先无姓族,……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诏书规定了定姓族的具体标准,指出:“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朕当决姓族之首末。”同时诏令“详定北人姓,务令平均。随所了者,三月一列籍账,送门下以闻”。太和二十年(496),又“诏黄门郎、司徒左长史宋弁定诸州士族,多所升降”(注:《资治通鉴》卷一四○《齐纪六》,“齐明帝建武三年”(496)。)。

孝文帝为代人定族姓的原则,是三世有官在五品以上者,即得入士族。世代官宦成了确定族姓的标准。关于汉人的定族姓标准,据《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载:“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梁,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

自孝文帝定姓族,史书称“于是升降区别矣”,亦即拉开了等级距离。“升降区别”,主要是指士族之间及士庶之间的区别,但并不仅限于此。唐长孺先生曾指出,魏晋士族形成以来,虽然族姓高卑已与官爵有关,东晋南朝辨别士庶以婚以宦,但北魏定族姓的规定如此明确,“并无先例”,这“不妨说是传统惯例的具体化与制度化”。唐先生又指出,门阀制度的标准等级,“在两晋南朝至多是习惯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以朝廷的威权采取法律形式来制定门阀序列,北魏孝文帝定士族是第一次。”(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1页。)

唐先生这一分析是精辟的。实际上不只是门阀制度如此,整个北魏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度包括良贱身份体系亦是如此,许多贱民的身份虽在魏晋十六国时已经出现、尊卑良贱体系已逐渐形成,但其系统化、制度化、法典化,基本上是在北魏政权以中央集权的强制力量建立以门阀制度为中心的贵贱尊卑体系过程中完成的。

除了通过“定族姓”严格贵贱尊卑之分外,孝文帝即位后,屡发诏令,明确各类人士尊卑贵贱身份等级。《魏书》卷七《高祖纪》载,太和元年八月丙子诏曰:“工商皂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若阶藉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制。”孝文帝此诏批评了“有司纵滥”、使工商皂隶“或染清流”的情况,规定了今后工役之户任职将限于本部丞以下。从该诏敕可以看出,北魏此前法律上的等级身份界限尚不十分严格,此诏则使之出现强化的趋势。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载太和二年(478)五月诏曰:“婚聘过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则生者有糜费之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教,约之以法禁。乃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又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在此诏中,孝文帝明确批评了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讲身份,下与“非类”婚偶的现象,并宣布要将有关禁止非类相婚的制度“著之律令,永为定准”。太和五年(481),孝文帝又“班乞养杂户及户籍之制五条”(注:“乞养”,据《唐律疏议》卷二○《贼盗》载:“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准盗论,乞买者与同罪……疏议曰:‘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或买或乞,各平所乞买奴婢之价,计赃从盗论。’”乞养即非购获贱口意。)。

《魏书》卷七《高祖纪》载太和十七年(493)九月诏曰:“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前引《魏书》所载太和二十年(496)咸阳王禧娶妇违反制度,“取任城王隶户为之,深为高祖所责”,孝文帝为此另为其聘著名的陇西大族李辅之女为妃,而“前者所纳(隶户女),可为妾媵”。妾媵在中古是属于半贱民身份的,隶户女改为妾媵,与隶户身份基本相称,由此可见孝文帝是极为重视门第贵贱等级的。

由太和初以来诸诏令可见,孝文帝一直在着力强化社会的贵贱尊卑等级意识。他在太和二年(478)诏中所言的“先帝明诏”,当指世祖特别是文成帝和平四年诏令。这说明北魏统治者欲强化社会等级身份的努力是前后一致的。他要求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注意自身氏族门第身份,不要下与非类婚姻,这显然既起到了维护权贵士族尊贵身份地位,又迫使“非类”逐渐同色为婚、身份固化的作用。这些诏令进一步说明,太和十九年(495)定姓族,是以北魏整个社会等级结构的整合为内容的,并不仅仅是士族之间及士庶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北魏在确立尊贵者身份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卑贱者的地位。

当然,系统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并不是靠几道诏敕便能够彻底建立起来的,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现实社会中经济成份的多样性与身份等级多层次化的现实。不过,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皇帝的诏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北魏诸帝、特别是孝文帝的一系列强化社会尊卑贵贱等级制的诏令,是中古良贱身份制度逐步系统化、法典化的反映。

另据《魏书》卷九《肃宗纪》载,肃宗神龟元年(518)正月曾“诏以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在保者,夺官还役”。这说明孝文帝以后,北魏朝廷整顿贵贱尊卑等级秩序的努力仍在进行。对于杂役户冒入清流的现象,朝廷加大了督察的力度。

在建立系统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的过程中,北魏统治者还在均田制实施以后,“定良奴之制”,进一步严格了良贱之分,使良贱身份等级更加明确。据《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及租调法涉及奴婢的内容有:(1)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2)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3)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桑田二十亩,奴各依良;(4)诸麻布之土,丁男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授之法;(5)买卖奴婢、牛者,应还受田,皆至明年正月;(6)奴婢所纳赋调,据租调法规定,为“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均田令最大限度地照顾那些占有众多奴婢的地主,特别是士族地主。这与地主权贵占有众多奴婢的实际情况是相吻合的。

正是由于占有奴婢即可占有土地,且没有数量限制,因而实行均田制以后,关于奴良之讼的案件大增,有些地主以良人为奴婢要求多占土地,因而到世宗延昌二年(513)二月癸卯,宣武帝宣布“定奴良之制,以景明为断”(注:《魏书》卷八《世宗纪》。)。亦即景明年为奴婢者仍为奴婢,此后成为奴婢或奴婢成为良人者一律无效。从此,良奴界限更加严格起来,良贱身份开始在户籍上清楚地表现出来(注:延昌二年诏令,估计缘自李平任相州大中正期间,当时因“前来良贱之讼,多有积年不决,平奏不问真伪,一以景明年前为限,于是诤讼止息”。估计朝廷将此办法推广于全国(《魏书》卷六五《李平传》)。),在现存西魏大统年间计账中,居民明确区别为良贱(注:现存最早反映良贱的籍账见《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账》,而现存十六国时西凉籍账中似尚无良贱身份区别。见唐耕耦等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这显然是继承北魏良贱制而来。

“定奴良之制,以景明为断”,其结果必然是使良奴身份进一步固定下来。这对于中古良贱身份的世袭化、凝固化、制度化,无疑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良奴身份制的确立,对于国家来说,可以防止更多的自耕农破产流入私门;而对地主来说,则可以保障其土地所有权的稳定及其对奴婢之类劳动力的世代占有。同时,这也意味着世家大族随意占有、荫复劳动人口的权力受到法律限制。

在史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自延昌二年“定奴良之制”以后,北魏政府多次依法受理关于奴良身份的诉讼案件,严厉处罚违反规定者,其中不乏王公贵族。这里试举几例:

例一:《魏书》卷一四《河间公齐传附孙志传》载,世宗时元志任荆州刺史,“御史中尉王显奏(元)志在州日,抑买良人为婢”,后经皇帝赦免才没有被治罪。

例二:《魏书》卷一六《京兆王传附继传》载,京兆王元黎之孙元继,在世宗延昌三年颁布奴良之制后,在青州“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妾,又以良人为婢,为御史所弹,坐免官爵”。

例三:《魏书》卷二一《咸阳王禧传》载,孝文帝长弟咸阳王禧,“昧求货贿,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匠吏僮隶,相继经营。”其所占奴婢有些显然掠自良人,为此受到颁布延昌二年(513)良奴之制的世宗“恶之”,其最后被诛,亦与“坐多取此婢辈”有关。

例四:《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载延昌三年(514)关于费羊皮卖七岁亲女案的讨论,其中涉及的中心问题是良贱身份问题,反映自“定良奴之制”后,北魏身份制度日益严格化了。

例五:《魏书》卷七七《高崇传附谦之传》载正光年间,国子博士高谦之奴婢“诉良”,为灵太后心腹李神轨所乘,“判禁谦之于廷尉”,后来“于狱赐死”。

由以上事例可证,自延昌二年“定良奴之制”后,北魏良贱身份制度日益严格化了。

北魏延昌二年虽然制定了“奴良之制”,但均田令未规定以奴婢受田的最高限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的减少,放任地主以奴婢名义受田,毕竟是政府无法长期承受的。北齐人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载:“广占者,依令,奴婢请田亦与良人相似,以无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宋世良天保中献书:请以富家牛地先给贫人。其时,朝列称其合理。”(注:《通典》卷二《田制》,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从宋世良所言可见,地主以奴婢名义占田是确实的,而且当贫人授田与地主奴婢、耕牛授田发生矛盾时,又是地主的奴牛优先。这样长期下来势必造成均田土地的紧张,因此到北齐河清三年(564),统治者终于对授田奴婢的数量做出了限定。然而,根据庶人尚可占有授田奴婢六十余人的情况看,北朝末年社会上一般地主占有的奴婢数量还是不少的,政府关于良贱身份的规定有着相当的社会适用面。

不仅奴婢的身份固定下来,而且经过北魏统治者“区分贵贱”的努力,其余诸类贱民的法律身份,也日益巩固下来。如工、乐及隶户、牧户、屯户、营户、细茧户、罗彀户、绫罗户诸杂户,从文献记载来看,大多在秦汉时尚未出现,秦汉时官府中手工业者除官奴婢、刑徒外,大多为自由民。魏晋时期,士家中的百工、鼓吹等特殊职业者身份开始下降,西晋时,作为士家制一部分的士卒及由官府控制的百工,身份日益低贱,具备了贱民的主要特征,并对后来该类贱民身份产生了很大影响。但从法律规定来看,直到北魏时期,以上诸杂户才开始真正成为一种法定的卑贱身份(注:高敏、张维华诸先生对杂户的产生、演变、消亡曾作深入分析,参见高敏《杂户考》一文,收入其《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版;张维华《略论杂户的形成与演变》一文,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世祖规定“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这实际上是规定百工士卒身份世袭化。北魏太和五年(481)七月甲戌,孝文帝“班乞养杂户及户籍之制五条”。虽然五条的具体内容已难知其详,但其限制工乐及诸杂户身份并设立专籍是清楚的。太和十七年(493)九月孝文帝又诏曰:“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这显然是实行杂户之类贱民的“同色为婚”制。可见工、乐及诸杂户作为法律上的特殊身份,其主要特征此时都已具备,其法律上的贱民身份正式形成,这些也可从《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颖达注疏所言证明:“近世魏律,缘坐配没为王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此亦古人丹书之遗法。”(注:《左传》卷三五,襄公二十三年,《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影印本。)所谓“近世魏律”是指北魏律,所谓“赤籍”,实即贱籍,这是工乐杂户正式成为贱口、身份开始法典化的证明。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载北齐河清三年(564)律令规定:“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备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北周保定三年(563)的大律也规定:“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可见,北魏此律为北齐北周所沿袭。《唐律疏议》卷三《名例》所载“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条下疏议曰:“王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杂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显然,唐代工乐杂户的身份,亦系继承北魏制度而来。

虽然由于北魏律文的残缺,我们已无法将北魏律与唐律中关于良贱身份制的规定一一加以对应研究,而且还有些身份如部曲,其法典化的过程似乎是在北魏以后的北周,但从以上的梳理,我们还是大致可以看出中古良贱身份制度在北魏时期系统化、法典化的脉络,其后又经北周、北齐、隋朝、唐初的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唐律中系统、全面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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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魏物美价廉制度的法制化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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