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_贸易协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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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2-0067-07

所谓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简称RTAs),是指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在WTO的框架内,RTAs有着笼统而确切的定义:说它笼统是因为RTAs所要求的缔约方并不一定属于同一地理区域,而且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常是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说它确切是因为涉及到RTAs中优惠贸易自由化的内容,WTO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所谓多边贸易体制,通常认为是WTO所管理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基石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原则。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步履维艰、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人们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质疑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快速扩张、区域贸易集团的广泛建立吸引了人们更多的关注。这一轮区域贸易协定的扩展究竟有何新的特点和趋势?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会不会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并最终取而代之?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趋势如何?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及其特点

第一,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传统意义上依赖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开始把制定RTAs作为对外政策的重点(根据WTO官方公布,截止到2005年底,如果将计划的和在谈的RTAs都包括在内,有效的RTAs数目可能接近300个)。一些国家视达成RTAs与实现多边贸易目标同等重要,还有一些国家优先考虑发展RTAs,凸显了其在国家经济、政治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在RTAs新一轮扩张趋势中,谈判活动的中心也发生了变化,亚太地区正在成为新的增长点。

第二,RTAs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许多情况下,其贸易规则的制定比多边贸易体制走得更远。传统的RTAs旨在实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重在降低关税壁垒、限制非关税壁垒,谈判也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现在的RTAs,在继续推进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开始较多地关注服务贸易,并尽可能地囊括其他议题。例如,美国与约旦、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签订的RTAs就包含了通关合作、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劳工条款等与贸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议题。①

第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互惠贸易协定有所增加,发展中国家对于非互惠的贸易优惠体系的依赖有所减少。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贸易协定开始出现,这成为所谓的“南—南”型贸易的有力证明。通过表1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转型国家之间签署RTAs的数目明显上升,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希望彼此之间展开更进一步贸易合作、构建区域贸易组织的强烈愿望。

第四,无论RTAs的区域特性如何,其总体上呈现扩张和加强的趋势,并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地理范畴”。区域贸易协定正经历着一场不断广化和深化的演进过程,一方面许多国家已经不安于既有RTAs的表现,正在寻求跨区、跨洲、跨洋的合作伙伴。例如,美国与新加坡的RTAs横跨了美洲与亚洲两大地区。另一方面,许多区域贸易集团也计划着向更大型的、更高级的区域贸易集团迈进。例如,建成后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将包括34个美洲国家,涵盖8亿多人口,区域内经济总量接近10万亿美元,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1.主动因素:为了加深一体化进程,或是扩大市场准入与吸引投资

由于不满足现有多边贸易体制的表现,特别是其在投资、竞争、环境、劳工标准等新领域进展缓慢,许多国家把RTAs作为在这些领域“先行一步”的重要手段,以此来加深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并有效地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这种做法在发达国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美国、欧盟等国家或组织一边紧盯WTO的谈判进展,一边努力建立以本国为中心的大规模的RTAs经贸网络,以期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和区域贸易谈判中取得双赢。当然,RTAs在扩大市场准入与吸引投资方面的作用历来受到各国的重视,正如WTO所言,“RTAs的形成是受寻求更大的市场准入的驱使,特别是在WTO成员缺乏在多边基础上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意愿的情况下,这种更大的市场准入在区域或双边层面上比较容易建构”;“RTAs可以发挥双重功效,把竞争锁在外(locking-out competition),把投资锁在内(locking-in investment)”。③ RTAs在增加出口、刺激投资、促进竞争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经济效应对一些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意义,如墨西哥前总统Carlos Salinas就认为NAFTA有助于“规范日益增长的贸易,鼓励投资和创造就业”④;前东盟秘书长Datuk Ajit Singh也认为,“东盟的融合以及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能够确保东盟成为具有较高吸引力和全球竞争力的投资地区”⑤。

2.被动因素:为了获得公平竞争的平台,或是维持市场准入的变通手段

值得探讨的是,RTAs的经济效果未必要比多边贸易体制来得更好。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主义在一些敏感领域的大胆举动并未能取得成功(至少在许多情况下如此)。这被OECD形象地称为“未能打破坚果(Fail to crack the hardest nut)”。⑥ 再有,如果达成关税同盟,还会产生“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⑦,而“笼统地评估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是毫无裨益的,因为理论界对此的实证分析也模棱两可”⑧。所以,有的国家并不是完全出于主动目的,而是出于一种“防御性”的考虑,尽管它们自身并不愿意介入区域贸易协定,但它们仍感受到游离于区域贸易集团之外的巨大压力。如果周边国家纷纷缔结RTAs,该国也就失去了与邻国公平竞争的基础,所以它必须考虑加入RTAs,或者是为了享有集团内部的优惠关税,或者是用来对抗其它的优惠贸易安排,或者是用来作为保有市场准入机会的一种变通手段(特别是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屡屡受阻的情况下)。在一定区域内,一旦有个别国家达成了RTAs,其它国家就会纷纷效仿,从而产生了类似于“多米诺骨牌”的效应⑨。

(二)制度因素

1.多边贸易体制的宽容推动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扩张

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条款主要有:(1)《关贸总协定(1947)》(GATT)第24条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做了详细的规定;(3)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More Favorable Treatment,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so called Enabling Clause),对发展中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做出了详细规定。(4)《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主要分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两种类型)做了更加明确规定,从而对区域经济组织形成一定的约束。另外,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RTA),赋予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申请,并制订一个可供遵循的标准模式,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

然而,在评估已通知到的RTAs是否符合WTO规定方面,CRTA多少显得有些无奈。这里面有客观的政治、法律因素,也与WTO自身的缺陷有关。对于如何解释WTO中所提到的对RTAs进行评定的条款,如何处理那些在RTAs中有所涉及而在WTO中尚未涉及的领域,如何处理WTO规则与现存RTAs规则的差异等问题,长期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内一直存在争议,没有统一明确的结论,这也导致了CRTA对RTAs的审查很难有效地进行(根据WTO官方公布,截止到2006年3月1日总共才有193个RTAs通知到CRTA)。可以说,多边贸易体制对RTAs约束和监管上的宽容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它们的扩张。

2.多边贸易体制的低效促进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

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投票表决时采取“一成员一票”制,即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在此基础上,得到多数票者为胜,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需的多数票,有的决定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数,有的决定需要四分之三多数)。WTO现在有149个会员国(截止到2005年12月11日,WTO官方公布),要让这149个谈判主体达成一致或基本一致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假设就一个议题进行双边谈判,可能需要的次数就达到上万次;当然,需要排除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许多议题很多国家并不参加,二是已谈成的协议可能为其他国家提供范本从而减少谈判次数。即便是这样,我们也可以估算到要达成一个议题的谈判成本是相当大的,可以预见,随着会员国的不断增多、谈判议题的不断增加,交易成本会越来越高,达成一致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我们也不能一味责难WTO,任何人都不能无视多边贸易体制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其所倡导的关税减让、透明度、非歧视等基本原则已深入人心,自由化趋势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在多边贸易体制下,随着会员国的增加,各国经济政治体制层面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发达国家已不能左右谈判结果,而发展中国家经常凭借自身实力地提高或结成同盟联合与发达国家叫板;另一方面,随着谈判议题不断深化和广化,所涉及内容的政治敏感性也越来越强,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触及到许多国家的心理底线,回旋的余地变得越来越小。反观RTAs,因其涉及到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国家之间又有着或多或少的历史联系、经贸往来,或者共同的政治安全利益,谈判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三)政治因素

如果以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观察RTAs的成因,以下几个因素值得关注:保障地区内的和平与稳定、增强区域的整体实力、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利益、推动国内改革和民主进程等等。不仅如此,“新区域主义”⑩ 的研究还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不少国家加入RTAs是看重其所带来的某些非传统性收益。例如,约束政府政策行为的时间不协调性(time inconsistency);向外部世界发出的信号效应;(signaling);为小国提供的保险效应(insurance);增强谈判能力(bargaining power);发挥协调机制的功能(coordination device)。与经济、制度因素相比,达成RTAs的政治因素显得比较特殊,它不像经济利益那样可以通过法律条文直接观察出来,而是需要跳出协定本身,从协议签订的背景中体会与捕捉,往往涉及到国家在区域中的经济政治地位、国家的综合实力对比、国家的战略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在这里就不作详细解释了。

三、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

(一)区域贸易协定在某种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1.区域贸易协定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给成员与非成员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核心是“惠及一个,惠及其他”,目的是为参与贸易的各方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而RTAs是以“区域优惠贸易安排”为主要特征的,其核心是“谁参与,谁受惠”,目的是让加入RTAs的成员拥有优先竞争的机会。作为最惠国原则的例外,RTAs有悖于多边贸易体制所倡导的非歧视原则,必然会对贸易各方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由于享受不到优惠的贸易安排,并受到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的限制,那些没加入RTAs的贸易方丧失了本应获得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不仅如此,RTAs在给成员国带来优惠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由于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加之多数区域贸易安排中仍然保留有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而且协议涉及的附加条款较多(比如环境条款、劳工标准等),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国的利益并未得到完全的保障。从实践经验看,由发达经济体与欠发达经济体建立的RTAs中,后者未能实现的预期目标较多,且日益呈现出“轴心轮辐(Hub and Spoke)”(11) 结构,RTAs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危险。

2.区域贸易协定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使多边贸易体制陷入被边缘化的境地

当成员国将主要精力放在缔结RTAs上时,所有的谈判资源、政治资本都会随之导向RTAs,“次优选择”变成了“优先选择”,人们在处理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事宜时会首先诉诸于RTAs,而多边贸易体制的地位和功能将被弱化,并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险。“有证据表明,当一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后,如墨西哥、南方共同市场等,会增加对内部关系的注意,放慢多边与单边自由化的努力。”(12) 很多国家对WTO抱有一种可有可无的机会主义态度:如果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顺利,不妨参与;如果谈判受阻,不妨另辟蹊径,将政策重点转向RTAs。一些国家之所以不肯在WTO内妥协,也与这种想法有关。“现在有的西方学者已经把WTO看成大而无用之物,说明在欧美人的眼里,WTO的作用已经大打折扣。”(13)

3.区域贸易协定提高了管理成本和贸易成本,并增加了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

由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扩散,许多国家成为多个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平均每个非洲国家分属于四个不同的协定,平均每个拉丁美洲国家分属于七个不同的协定(World Bank,2005)。“由于每个协议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不同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不同的实施阶段,这会使关税监管变得更加复杂,这会增加贸易成本并降低贸易在促进GDP增长中的作用。”(14) 事实上,如果RTAs涉及的成员数目越多,协议规定的内容越广,所允许的过渡期越长,相互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概率就越大。对于政府来说,要对来自不同地区的产品征收不同的关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无疑加大了监管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由于不清楚具体哪些规则适用于他们,不清楚究竟享有哪些权利,要确定某一具体产品或服务的贸易待遇将由于成员资格的交叉重叠而变得错综复杂,这无疑会增加贸易成本。进一步分析,这种如“意大利面条碗(Spaghetti Bowl)”(15) 似的贸易安排会使多边贸易体制变得支离破碎,“区域贸易协定的交叉重叠,更使得相关规则在多边层次上的统一变得非常困难,增加了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可能导致WTO主导的多边自由贸易进程陷入泥泞之中”(16)。

(二)区域贸易协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1.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次优安排,事实上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必经之路”

区域贸易协定尽管只是一种次优选择,但当多数国家都无意在多边层面推进自由化进程的时候,RTAs便成为唯一的选择;尤其是在多边贸易谈判不堪重负、陷入僵局时,RTAs便担当起“延续自由化进程,维系自由化大旗”的重任。多数RTAs中规定的优惠关税要低于最惠国关税,而且在某些领域率先实现自由化,由此看来,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均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共享着“实质上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17) 这一目标,只不过前者比后者走得更快,看得更远。理论上讲,在以WTO为主导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举步维艰的时候,以特定区域(特别是那些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文化背景相似、社会政治体制相融的地区)为突破口,率先实现小范围内的自由化,尝试建立区域层面的多边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向全球范围的多边体制靠拢,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现实看来,RTAs一旦达成,随着成员数目的增加,规则协调性的加强,就有着向多边贸易体制转化的可能,正如OECD所指出的,“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后果常常会增加强化多边贸易框架的诉求”(18)。区域贸易协议事实上已经成为未来(或潜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必经之路”。

2.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有效补充,事实上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试验场”

区域贸易协定可以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共同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WTO也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自1947年GATT成立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覆盖了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成员之间的经济对这种协议的更紧密结合可能对扩大世界贸易作出贡献;如果区域之间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消除,扩展至所有贸易,这样的贡献将会增加”(19)。与WTO主导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相比,在区域内部率先实现较多部门的开放和较高层次的自由化具有更多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更进一步讲,由于RTAs涉及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利益关系相对简单,也不会像多边贸易体制那样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RTAs实际上起到了“试验场”的作用。RTAs在许多敏感领域的成功运转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样板,为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反之,RTAs在部分领域中的失误(甚至失败)又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前车之鉴,为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所以说,“区域主义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品”,“地区间的做法可以成为多边贸易规则的补充,这取决于规则制定上的协调性以及RTAs对WTO的扩展程度”(20)。

四、区域贸易协定与WTO的改革趋势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改革趋势

区域贸易协定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它究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垫脚石(Stepping Blocks)”还是“绊脚石(Stumbling Blocks)”,两者间是互补关系还是竞争关系,在理论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无论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如何,RTAs在各国追求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中仍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增加RTAs的福利效果,及其与WTO的融合性,并降低它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此,我们提倡“开放型的区域主义”,给RTAs与多边贸易体制重新定位于一种互补性竞争的关系:利用RTAs来提高多边贸易体制已覆盖领域的自由度;同时RTAs还可以涵盖多边体制没有涉及到的领域,补充多边体制的缺口。在开放的模式下,力争把双边互惠扩展到多边层面,比较大胆的举措是把最惠国关税降至优惠关税附近,尽可能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在开放的模式下,强调既对内开放,也对外开放:区内各成员之间和区内与区外之间的要素流动没有明显区别,不设置或减少经济交往中的区域性障碍;在开放的模式下,提倡增加协议的透明度,保证相关规则的公开性及可获得性,并将协议内容及时向WTO通报;在开放的模式下,鼓励不断吸收新成员,并适时调整相关规则,使之向多边贸易体制靠拢。通过区域内外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紧密联系与互动,促进整个区域的经济合作和增长;通过规范并有效发挥区域贸易协定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二)多边贸易体制改革趋势

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发挥了其他国际经济组织难以取代的作用,尤其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多年来,WTO较好地履行了制定贸易规则、提供谈判场所和解决贸易争端的三大基本职能,用不懈努力实践着其主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21)。

毋庸讳言,多边贸易体制的弊端也相当严重,日益艰难的谈判过程和日益宽泛的谈判议题,特别是发展迅速的RTAs的冲击,已对其提出了警告:“改革迫在眉睫”。就多边贸易体制而言,我们倡导“可操作性的约束与合作机制”,既要鼓励开放的区域主义,也要加大约束力度。一方面,鼓励RTAs吸收更多的成员,鼓励“区域之间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消除,扩展至所有贸易”(22),鼓励RTAs向多边体制靠拢。另一方面,应探索一种可磋商的体制来更有效地安排和监管区域贸易协定,针对与WTO相冲突的区域规则加以磋商和协调,制定可操性更强的有关RTAs的通报、批准和政策评估程序;当务之急是要对WTO中适用于RTAs的条款进行重新定义或者对含义模糊的指导性语句予以澄清,让各国都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当然,更重要的是加强多边体制自身的改革与完善,增强多边体制的动力和活力,力争在多边谈判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使人们保持对多边体制的信心和热情,引导区域力量一起加速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目前,各个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并积极寻求RTAs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之道,主要是沿着两个方向:RTAs要更具透明度,而多边贸易体制要有实质性的约束。尽管这一过程是艰难曲折的,但我们还是充满希望,相信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完善,一个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融合共生,相互促进的局面会呈现在世界面前。

注释:

①Word Bank," Global Economic Prospects 2005:Trade,Regionalism and Development" p35.

②根据WTO discussion paper 2005 " 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相关资料整理。表中的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欧盟(EU)、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转型国家包括前苏联、中东欧、波罗的海诸国与巴尔干半岛地区;其余国家被定义为发展中国家。

③WTO discussion paper 2005,Jo-Ann Crawford and Roberto V.Fiorentino " 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p16.

④Carlos Salinas de Gortari,president of Mexico on NAFTA,State of the Nation Address,November 4,1994.

⑤Datuk Ajit Singh,secretary-general of ASEAN,Straits Times,February 25,1997.

⑥OECD 2003," 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11.

⑦维纳在《关税同盟问题》中,开创性地提出了“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这两个用来衡量关税同盟实际效果的新概念,从而使战后关税同盟理论从定性分析发展到了定量分析。参看Jacob Viner," The Custom Union Issue" ,New York: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1950.

⑧WTO discussion paper 2005,Jo-Ann Crawford and Roberto V.Fiorentino " 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p18.

⑨这种现象被Richard E.Baldwin称为“多米诺区域主义”。参看Richard E.Baldwin," A Domino Theory of Regionalism,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University of Geneva,1993.

⑩有关新区域主义方面的研究可参看以下文章① Fernandez,R." Returns to Regionalism:An Evaluation of Non-Traditional Gains from RTAs" ,NBER Working Paper,No.5970,1997;②Fernandez,R.and Portes,J." Returns to Regionalism:An Analysis of Non-Traditional Gains from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Vol.8.No.2,1998.

(11)当一国与多个国家分别缔结RTAs时,该国就像一个“轴心”,而与此缔结协定的各国就像“轮辐”,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没有相互的贸易协定。Wonnacott和Ronald(1996)认为,在贸易方面,“轴心”国的产品可以通过区域贸易协定进入所有“轮辐”国市场,而各“轮辐”国的产品因受原产地等规则的限制而无法相互进入;在投资方面,“轴心”国的特殊地位会吸引大量的外部资本进入,而“轮辐”国却无此优势。参看Wonnacot,Ronald 1996," Trade and investment in a hub-and-spoke system versus a free trade.Area" ,The World Economy,vol.19( 3) ,237~252.

(12)钟立国.GATT 1994第24条的历史与法律分析[J].法学评论(双月刊),2003,(6).41~47.

(13)王蔚.WTO是大象?还是一辆即将歪倒的自行车?[DB/OL].http://www.jjxj.com.cn 2003-10-17.

(14)World Bank," Global Economic Prospects 2005" p38.

(15)Bhagwati及Panagaryia(1996)用来形容区域贸易协定激增导致全球贸易规则复杂化的用语。意指过多的RTAs不仅对WTO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也使各国难以招架,如同端着“盛意大利面条的碗(spaghetti bowl)”,而RTAs因为内容不同且错综复杂,就好比在碗中的意大利面般地纠缠在一起。相关文献可参看Bhagwati,Panagaryia" The Economics of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Washington:AEI Press,1996.

(16)Mari Pangestu,Robert Scollay " Regional Trading Agreements:Stocktake and Next Steps" ,Trade Policy Forum,Bangkok,June12-13,2001.

(17)"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ource:http://www.wto.org.

(18)OECD 2003," 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11.

(19)" Understand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ⅩⅩⅣ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Source:http://www.wto.org.

(20)OECD 2003," 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11.

(21)"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ource:http://www.wto.org.

(22)" Understand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ⅩⅩⅣ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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