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_企业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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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论文,企业职工论文,权益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4)02-0066-04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经过20多年的成长和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对社会的贡献和作用也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各地都相继出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更使非公有制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但是,目前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违背《工会法》、《劳动法》的现象严重,这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健康发展也极为不利。为了深入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笔者和大丰市政协党群组、市总工会的同志一起,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对大丰市4个镇的12家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了调查,这些企业分属化工、机械、玩具、纺织等不同行业,调查采取听企业负责人介绍情况、与工人交谈、到现场察看、查阅有关资料等多种方式,同时走访了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从整体和个别的结合上,获得了较为丰富的资料。本文主要从此次调查了解的情况入手,结合对媒体相关报道的分析,就非公有制企业在维护职工权益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一是部分企业没有按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被调查的12家企业中,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9家,占75%,在大丰市1706家非公有制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586家,占34.3%,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32930人,占职工总数的68.6%。二是有些合同条款不合理,不全面,甚至不合法。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少数企业合同文本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通篇只有限制职工的条款,而没有约束企业的内容。多数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七个方面的条款,有的甚至出现工伤生死自负的违法条款。三是合同条款不能完全履行。有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合同具备了相应条款,但不能如约履行应尽的义务,随意拖延扣发职工劳动工资,任意延长试用期,借故不交或拖欠职工各项保险金,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地成了一纸空文。四是多数企业没有签订集体合同。

2.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全,企业欠缴保险金问题突出。

一是许多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参保险种不全,我们调查的12家企业,都没有参加正规的企业养老金保险,只有部分企业为职工投保了原由民政部门主办的养老保险(每年1人交保费100元)及意外伤害保险。从全市情况看,参保的非公有制企业约为总数的1/3,且多数是由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企业。在参保的企业中,参保的险种也较单一,在我国实行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险种中,多数企业只参加了养老金保险。二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不断增加,问题突出。截至2002年末,全市养老保险欠费单位26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43%,欠费总额达4200多万元,从而导致职工养老基金积累急剧减少。

3.劳动工资水平下降,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一是工资水平未能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反而随改制大幅度减少。某化工企业,改制前职工人均月工资600-700元,现在劳动强度与以前持平,企业效益也未降低,但人均月工资却降至400元,还有一机械企业,开始与职工确定了计件定额工资标准,但见职工产量提高,便单方将原标准工资降为50%,职工工资被克扣一半。二是一些企业工 资不能按月发放,拖欠现象甚为严重,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推迟1-2个月,甚至半年的 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在我们2003年4月份调查时,一般职工工资才发到2002年底, 管理人员才发到2002年8月份。三是工作时间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计件工作制的企 业超时尤为严重。延长工时,侵占休息日,法定假日,也不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 付加班报酬的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 题,有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对职工缺乏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检查 和督促;劳动环境、安全卫生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不 到位;国家为未成年职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体检的规定,女职工特殊利 益保护的规定未能很好落实。

4.职工民主权利不落实。

突出表现在,一是无视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的民主管理形式已无人提及,职工没有表达意愿的渠道。二是企业的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方案、办法不公开、不交流,职工只有服从、干活的份,没有说话、管理的权。 三是改制后的企业职工几乎看不到政府出台的涉及职工权益的文件、政策,起码的知情 权难以保障。四是职工文化生活单调贫乏,学习培训机会缺乏,制约了自身素质的提高 。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非公有制企业在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上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至少有以下五个原因。

1.工会组织不健全和维权不得力。

我国的《工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工会组织的建立,对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却未能发挥好应有的作用。据调查,大丰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约占总数的90%,但有的企业虽有工会,但领导机构和人员不健全,活动不正常,一般只有一名工会干部,不少企业还是由副手兼任,他们往往根据业主的意见行事,对工会工作只能处于应付状态,得过且过,独立性、责任心和主动性不强,特别是当企业利益与职工合法权益发生矛盾时,工会不仅不能帮助工人维权,反而站在业主角度上讲话。由于机构改革的深入,原企业主管局的名称、职能都发生变化,原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安排做其他工作,致使市总工会与企业工会之间的管理断档,靠总工会直接去管几千个企业,显得鞭长莫及。总工会在职工维权的源头参与上也缺乏力度,他们在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制度、劳动分配、集体合同和职工的社会保障上,说不上话,为职工帮不上忙,出了问题干着急,职工反映的问题也找不到好的办法加以解决,有时反而要应业主的要求去做职工的工作,息事宁人。一些工会干部怕背上影响投资环境和支持工人闹事的罪名,不敢坚持原则维权。

2.少数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薄弱,缺乏社会责任感。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不少业主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知之甚少,有的根本不了解,对社会保险的意义作用和有关规定也很少了解。他们对企业用工不签合同抱无所谓态度,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还有的业主认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为自己加“紧箍咒”、增加自己的麻烦,因此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有意增加职工 义务的条款,限制职工的权益,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只顾个人致富,不顾职工利益 ,把提高效益的脑筋动在提高劳动定额、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力工资成本等方面, 甚至有的业主认为,你来做工发你工资就蛮好了,否则你失业,啥报酬也没有,至于参 加保险,那是你自己的事情,我管不了那么多。这就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

这方面的主要表现有:一是大部分职工不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不知道“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的规定,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而认为只要有工做,只要有工资发,签不签合同无所谓,不签反而自由,“做得来就做,做不来就走”。二是对法律法规中职工的合法权利和自我保护手段有所了解,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目前社会的客观状况,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等待就业,某些苛刻的条件你不接受他能接受,迫于无奈,只好忍气吞声,接受不公平的合同和不平等的待遇,不想去自觉维权,否则只能打背包走路。三是少数职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办,他们不知道合法有效的程序和方法,不知道保留和收集有力的证据和材料,因而维权的效果不理想,有的甚至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新的不幸。这往往使有些不法业主更加有恃无恐。

4.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效益状况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看,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状况就相对较好,员工工 资水平相对较高,参保和缴费情况正常,劳动环境、劳保福利较为优越。这就能进一步 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形成良性循环。而那些发展慢、效益 低的企业则相对较差。目前市(县)、镇基层的非公有制企业多数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低 、产品竞争力不强,经济效益不高,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前就亏损严重、困难重重, 改制后能完成税收,发出工资就有点勉为其难了,这就制约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 达到《劳动法》规定的水准。

5.外地、周边地区严重侵权现象的消极影响。

媒体对外地一些黑心业主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揭露和报导,市内人员到外地打工的遭遇,也对少数非公有制企业业主产生了负面影响。在调查中,一位经营者向我们介绍,他们厂业务忙时也有连续加班的情况,但与苏南的企业相比,劳动时间要少得多,厂里有几位女工到苏南某同类厂做了不到一个月,都因为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吃不消回到厂里。还有的业主谈起外地情况,如打工者的劳动条件如何恶劣、什么人患上职业病、什么人白白干了一年,到时拿不到工资。然后大发感慨:“与这些企业比起来,我们对职工算是蛮好的啦!”由于有了这些参照,一些业主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没 有负罪感,还自我感觉良好。

三、对策与建议

为了维护非公有制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建立起一个以职工和工会自我保护为基础,以政府政策和法律制度为保障,以社会各界和媒体舆论支持为依托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监督保障体系。具体对策措施如下:

1.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工会干部和职工法律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针对目前市(县)、镇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上级工会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企业工会干部进行培训和考核,企业工会也要组织职工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知识,使广大职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的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在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争取,不能患得患失。在个人势单力薄时,要依靠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争取其支持、帮助,直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会干部也要主动关心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提高维权的水平和能力。从而在企业内形成热爱学习、钻研技术、积极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只要工会干部、广大职工都有这样的意识和行动,业主纵然想侵权也难以得逞。

2.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工会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在当前,一是要在那些还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尽快建立,做到一个不漏。二是要改变那些虽有工会组织,但工会主席不是由工人直接选举,而是由业主安排,有些就是由其副手兼任的现象。三是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要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现侵权现象,要责成企业纠正;要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职工就企业侵权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予支持帮助。上级工会组织要为企业工会撑腰,支持其行使职责。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针对目前法律规范不细不全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一是建议尽快制定《工会法实施细则》,以解决维权执法主体(或委托的执法主体)、代理人、当事人或调解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规范细化明确,尤其是解决追究责任难和对打击报复行为如何处置等问题。二是建议尽快制定《职工权益保护法》,针对不同企业的职工,在充分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经济权利的基础上,确认职工的民主权利(如组织和参加工会,参加职代会,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对企业涉及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等等)、产权收益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如参加培训、组织或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等。三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商、劳动、财政、审计、金融、安全管理部门要 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 业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既要大力支持,又要积极引导。

加快企业发展,提升经济实力是职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经济保障。政府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排除行业准入限制,开通融资渠道,改善市场环境,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认真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千方百计地扶持中小企业投资主体,充分调动其投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新办、壮大和发展。同时,政府也要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积极的教育引导。一是要教育引导他们学法用法、合法经营、依法办事,对法律规定的职工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这是起码的要求。二是引导他们学习管理科学,懂得尊重员工,关爱员工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明确“舍”与“得”的辩证关系,以调动和保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既促进企业发展,又融洽与职工的关系。三是引导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增强搏击市场的本领,引导企业在选择和确定适宜的企业制度、实行技术、管理和制度的创新、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人力资源、财务、质量、销售的管理,树立良好的信誉等方面努力提高自己 的素质,把企业做大做强。四是引导和教育他们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把办个人企业与 保一方经济发展,带一方群众致富联系起来,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联系起来,在为 国贡献、为民造福的同时,增加个人财富,实现人生的价值。

5.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

要敢于揭露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反面典型,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围绕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和评价,另一方面要大力表扬和宣传关心职工、保障职 工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在社会上形成一个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荣、侵害职工合法权 益为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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