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煜芝[1]2003年在《竞争排斥法则和我国企业应对WTO的对策》文中提出我国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竞争白热化的态势下,我国企业尤其是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如何能迎接挑战,做到与狼共舞?也就是说,我国企业面临着如何与跨国公司共存的问题。万物同理,作者认为作为有机体的企业共存问题类似于自然界中的生物共存问题。故作者从回答生物共存条件的理论——生物界的竞争排斥法则中找到灵感,继而推出企业的竞争排斥法则。本文拟从企业竞争排斥法则的角度给出答案。 本文包含经济学、管理学、生态学、市场营销学等的研究成果,采用类推的方法。根据企业竞争排斥法则,作者指出我国企业在新形势下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途径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实行企业生态位分化。 本文分叁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探讨了生物的竞争排斥法则;第二部分对企业竞争排斥法则和企业的生态位分化进行讨论;第叁部分提出我国企业应对WTO的对策。
刘志云[2]2004年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领域掀起一股包括单边、双边、区域以及多边层次的、以自由化为中心的造法运动,并初步构建出一个全球自由市场秩序体系。本文是一种立足于经济学、国际关系理论与政治学等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所进行的跨学科研究。全文分为绪言、正文和结束语等叁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 绪言部分是对开展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理论研究的几个先决问题进行的探讨,为正文的理论研究做好必要的铺垫工作。包括:对研究对象的界定,即确定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内涵与特征;对研究范围的界定,即确定正文所要研究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对当前流行的概念澄清,即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与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作出比较;最后是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即对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主线以及注释体例等作出必要的解释或提示。 第一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主旨在于揭示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为什么是以“自由化”,而不是“反自由化”为主旋律。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分析了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重要性,再对二战结束直至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兴起前,各国主流经济学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从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视角,对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及其在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同时,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等问题作出比较深入的研究。最后,对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可能给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带来的进一步影响以及前景作出预测。 第二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的探讨,主旨在于解释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为什么能够从原先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对抗”,到晚近“合作”的态度转变。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联系以及两者理论研究相互影响的分析入手,阐明探讨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的必要性。然后,再对二战结束以来占据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给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所带来的不同影响或解释作出概述。在此基础上,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视角,对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晚近开展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合作作出比较详细的理论解释,并对这种解释或影响的不足之处进行探究。最后,提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第叁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中的经济主权问题的探讨,主旨在于揭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参与本身就是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过程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内在动机,亦即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所在。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对经济主权理论作出简要回顾,并对当前西方学界甚嚣尘上的主权“淡化论”、“过时论”以及“消亡论”等作出分析。然后,再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所提供的分析方法,对经济主权的层次以及各层次的不同特征进行深入剖析,从而揭开各国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动机所在,亦即晚近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国家主权的视野,对国家主权的历史性、工具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主权国家同体性等特征进行一一分析,从而得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观念转变、功能利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上的正确应对。 第四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的研究,主旨在于为晚近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立法倾向的同时,却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寻找今后正确的发展途径。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分析了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在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倾向的同时,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与原因。然后,再对正义内涵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内部对正义内涵的争论作出简要回顾与比较。在此基础上,对罗尔斯的复数正义原则在国际社会的适用性,以及在具体适用中国际经济法的角色定位与具体制度的建构,作出较为深入的探讨。最后,对发展中国家今后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中的正确角色定位以及战略选择提出若干建议。内容摘要 结束语是对正文的简单概括,同时提出了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进一步发展的预测与展望。
谢银玲[3]2010年在《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全球跨境企业对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为考察对象,以公司自身治理的法理基础为起点,通过世界并购浪潮对现代企业的洗礼、国际组织有关并购的立法和实践分析,以及世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的研究与借鉴,试图为现行的中国外资并购相关立法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的防御献策,并建立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本文正文五章,前缀绪论,正文焦点有叁:一、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第二章第叁节);二、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第四章第叁节);叁、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第叁节),各章内容概述如次: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彻底揭露上市公司并购中各个公司主要内部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制衡关系,以便从法理上确认管理层并购防御权的正当性。本章以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价值为起点,从公司治理角度,较深入地分析并购活动与公司治理的联系,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原则对反收购的作用,论证上市公司管理层并购防御权之法理基础,并在文中确认:中国上市公司在被收购的过程中,核心管理层──董事会对外来并购防御有法定的防御权,这为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的防御判断建立了一个更加专业的基础。内容包括第一节“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相关的治理问题)、第二节“经营权的法理基础”(董事权利与义务论证)以及第叁节“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及并购防御权之归属)。本章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防御决策置于其经营权的本职任务,视反收购措施为经营管理的至高表现。第二章“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为本文所涉有关经济方面之核心理论,涉及古典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帕累托效率概念以及国家竞争力钻石模型理论等多种与市场经济追求有效竞争的相关理论,目的是对当代企业跨境并购的缘起有一根本性的掌握。为完全透视企业外部成长的价值及发展中国家的两难性,本章以比较充裕的篇幅从经济及管理学角度论证企业并购的不可避免性及反收购的必要性,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在外资的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发展全局的平衡中,应谨慎规范跨国并购的防御规制。内容包括第一节“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第二节“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以及第叁节“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从本文的题名“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可看出,发展中国家的价值选择将成为本文的根本点,本节将提示本文最终将要传达的:国家对利用外资有怎样的价值选择就会有怎样的经济政策,同时就会有怎样的外资立法(当然包括外资并购立法)。本章结语最终得出:“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意指外资政策思虑要审慎、果决,谨防迷失核心价值。第叁章“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涉及国际间有关并购的法理、实际法规、实务分析,具体依该国或地区并购法制史在两大主要法系之代表性、与中国竞争立法的相关性、亚洲并购竞争法制最先进代表国家、中国社会条件相似性,以及与我国国情紧密性等五个因素为标准,选取美国、德国、欧盟、日本、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六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作为阐述目标,分析了世界历经几次并购浪潮后,两大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并购与反收购规制的发展进程及其竞争法制的实践经验,观察在并购活动全球化下,各国家、地区乃至各国际组织的竞争政策与规制之发展概况,何以为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参照系。内容包括第一节“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叁节“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以及第四节“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本章的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说明经济全球化后,世界各国外资立法的自然融合现象。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倂购法制体系分析”旨在为我国现行倂购与反收购法制概念与体系及其缺漏之总体检。本章为本文研究的“重磅区”,在检阅国际有关竞争法制及外资立法例后,回到中国的现行上市公司并购立法与实践现况。全文涉及我国现行规范并购业务数十部主要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整体并购系统成长空间的抽象总结,为尽量顾及规范阐释的忠实性,本章行文平铺直述,诌议不讳,期能比较准确地掌握我国现行并购法制的优势与缺点。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并购基本法制”、第二节“外资并购专门法制”以及第叁节“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结语题为“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从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政策与思路,揭示国家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价值选择。第五章“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作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结论,本章试图从我国自成体系的现行并购相关法制中,为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抽离出适法的与无法规支持的,并于当下无法施行的反收购措施分析之中,开辟解决的途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为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提出对策与修法建议,希望为未来“中国企业并购规范与制度指南”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第二节“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以及第叁节“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作为本文的结论,其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也传达了本文的重要精神。英国首相布朗(Gordon Brown)于2009年4月2日在英国伦敦的全球最大经济体G20高峰会议的闭幕新闻发布会称“《华盛顿共识》的时代已经结束”,事实上“华盛顿共识”时代的结束暴露的是一种思维(美国式新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在历史长河中因过度消费而导致的能量耗尽。人类理性之所以高贵就在于其“选择性”,理性的动能创造了世界的多样性,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或者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选择项,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选择项,将某种价值观强加于所有的对象就是一种“思维的过度消费”,这种傲慢恰恰是反理性的。是以,即使在多元复杂的全球化经济网络,无所谓从一而终的经济发展理论,“永远的宏观微调”是政策不妨碍法制的不二原则。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双方过招,对比的结果,明显可见:政府那只鞭策市场的手,轻重不一,则效果各异。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首次见证了极端“自由市场经济”的败笔,2007年美国次贷风波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则突显了“社会市场经济”那只宏观的手确实不可偏废。本文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视为自由竞争市场的“巨人肩膀”,也将“法制化”的反收购措施视为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巨人肩膀”;上市公司反施购措施的法制化,小而言之,是政府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礼献,大而宣之,也是政府对市场自由竞争的理性化支持。我们期待:法律规制成为政府经济计划与政策的真正载体,而法制体系是国家意志抵御社会破坏者的防火墙,更是执法机构与境内外守法个体或组织共同仰望的靠山。经济社会秩序建筑无所谓上层或下层,无论内外资的并购活动,皆应依赖相同的法制系统,法制化规则将使外资对东道国的计划与政策无须比内资更加忧虑,目光只需停留在输入地的法律上,此举必为中国政府对市场施以最少干预的强力体现。
徐泉[4]2005年在《国家经济主权论》文中研究说明经济主权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上,都是一个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上出现了“主权弱化”、“泛化”和主张“主权过时”的论调,直接影响到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经济主权的让渡与转移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似乎大有扩展的趋势。如何从理论到实践上,对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运用给予准确的定位与把握,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现状,从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视角下,梳理了经济主权演进的一般逻辑关系,并通过对部分国家在经济主权的实践运用的考察,结合中国在WTO中的具体权益诉求,提出了我国如何建构、维护、强化经济主权的初步框架。 主权理论始自欧洲提出以来历经四百多年的嬗变,无论是在对主权的基本理解还是具体实践运用上,都已超出了欧洲的范畴和西方最初对其的界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使经济主权成为各国维护和强化经济权益的重要理论支撑。在国际层面上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直接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益。经济主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带有根本性的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 全文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对国家经济主权基本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主旨在于阐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从国家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的关系入手,指出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理论的提升和扩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出了经济主权的基本概念,概括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所包含的六个部分的基本内涵,进而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并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向提出了作者的思考。 第二章从多边贸易体制的角度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依次从WTO的法律性质、主要职能、基本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不同向度,揭示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强调指出WTO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其成员政府管
于海霞[5]2016年在《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能够进入到国际贸易市场中,很多国家通过对本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提升本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全球化经济发展中,人权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强度。国际贸易可以给国家和百姓带来财富,但也会增加不同国家经济水平的差异性。自由贸易市场中,发达国家能够积累更多的财富,但是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贫穷、落后以及生态遭到破坏等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未能够从自由贸易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反而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正常发展。人必须要追求人权,这是人追求的最高价值。人权成为了构建各项制度的最基本原则和最原始的动力,人权的保障要优于政治和经济。在国际贸易组织中,当出现贸易争端时,也会同时考虑人权问题,以人权为基础进行规则和原理的制定,最终形成完善的贸易原则。但是在实际争端解决时,人权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和操纵,最终形成相应的基于人权的贸易壁垒,引起更多的贸易争端,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权起到干涉的作用。因此,要深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理清人权与贸易之间的关系,对自由贸易与人权的发展进行研究,构建促进自由贸易与人权共同发展的框架。对人权与贸易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贸易与人权的研究,能够使各国贸易在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共同发展,同时各国人权也能够得到保障。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传统的国家法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而人权与贸易两个体制最容易受到影响;其次,贸易与人权的研究,将会促进国际法、国际社会根本性的改革。在贸易与人权研究的背景下,需要对国际法的内部体系发展加以重视;最后,贸易与人权的研究,具备一定的示范性意义。由于国际法存在制度和规范上的冲突,不仅是贸易与人权方面,还存在其他领域的冲突,因此要将贸易与人权的关系理清,能够为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提供借鉴意义,为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冲突解决提供研究的理论框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构建了独立的对外贸易关系,且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体系发展迅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的对外贸易开始了新的发展。在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贸易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良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仅享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同时也积极地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因此,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更加地深刻,我国制定了大规模的关税减让制度,并且实施了积极的减税措施。另外,还建设了相关的外贸体制,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贸法规和开放市场等措施,为融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必然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开拓外贸市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动力。我国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发展迅速,政治上采取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地发展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较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力,为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政治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始终保障着我国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医疗等涉及到人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业,且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保障了我国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发展。为了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发展水平,我国制定了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我国民众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公民享有关于政治、生存的权利以及文化、社会等其他权益。同时,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是对全体公民进行人权保障。因此,对贸易与人权问题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制度进行研究使其协调发展,是对正式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有非常大的借鉴学习参考作用的。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为贸易与人权关系的一般理论与实践,主要通过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理论研究以及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国内法与国内法实践,并以美国、巴西以及国际性组织为例,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第叁部分为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第四部分,对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节内容中以美国对华单边人权制裁为例,进行贸易与人权的研究;第五部分主要对wto体制下贸易与人权保障协调的途径设计进行研究,分别从理论方面和实际案例方面分析,其中以南非案、美国诉巴西案为例,进行贸易与人权保障的分析和研究;第六部分,主要研究人权和贸易问题的最新状况以及中国的解决策略。该部分从中国贸易与人权现状和应对方法入手,分析我国针对人权问题应该实施的外交立场和对策,同时结合我国在贸易与人权关系处理的实践经验,分析如何进行人权与贸易问题的解决。
王仁荣[6]2012年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叁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张照东[7]2003年在《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政府采购是国际贸易自由化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当今世界各国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我国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和健全的法律及配套措施。国际上,欧共体早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努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九十年代制定了关于政府采购的示范法,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则将政府采购列为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一个重要论题并讨论了关于政府采购的非约束性原则,关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也将政府采购列入影响国际贸易自由的谈判议题并形成了相关的诸边协议,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府采购方面已有较为健全的制度和成熟的做法,这都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立法和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的规范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评述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应立法,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引言 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的必要性出发,引出本文研究的课题,并从介绍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相关法律规范引申出本文将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最后对本文的结构安排作出说明。 第一章 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理论 研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探讨了政府采购的概念,阐述了政府采购的特点,澄清了对于政府采购的一些认识误区。接着,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和部门法的定位两个方面分析了政府采购的法律属性,同时也界定了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介绍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演变历史。首先,以美国为例介绍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并概括介绍了各国(地区)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其次,介绍欧共体(欧盟)、关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的规范的概况,着重分析了这些规范的性质。 第叁章 政府采购制度比较 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比较,评价中国的相应立法。从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策取向、主体和资金界定、采购的对象、组织模式、管理机构、采购方式、信息管理、权利救济、监督机制等角度出发,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比较国际组织和以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台湾地区、泰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各国(地区)关于政府采购规范的主要内容,分析其共性与特性,并且根据具体国情对中国政府采购的相应立法进行评述,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建议。 第四章《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的对策 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的关系。首先,回顾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演变过程,介绍其主要内容,分析其法律性质与地位。其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 (决机构处理所有政府采购纠纷案进行概要介绍,着重对美韩政府采购纠纷案进行详尽的介绍和评析。最后,结合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承诺,分析了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面对《政府采购协议》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 结束语 对中国政府采购立法和中国与《政府采购协议》的关系简要评述。
贾希凌[8]2006年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及其他管制措施急速增加,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在这种情况下,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以协调、统筹为基本理念,突出管制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谋求涉外经济管制与经济自由、涉外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平衡。围绕以上核心观点,本文分为六章,前叁章为总论,其中第一章为引言,论述了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第二章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变,并对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第叁章承上启下,讨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既是前叁章的总结,又提出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思路。本文后叁章为分论,选取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竞争规律出发,研究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第五章则论述了与竞争政策相对应的另一个基本经济政策即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第六章则以资本账户管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以及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例,研究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这是从第四、五章对实体经济问题的探讨过渡到对金融经济问题的分析,目的是力求在尽量广阔的视域内进行论证。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本文在研究中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别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力求结合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方法,努力贯彻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科学发展观,运用所能收集到的相关国内外理论,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提出自己初步的观点。以下是对本文各章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一、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改革应建立一个协调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我国现代化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基础上。涉外经济管制是以涉外法律和涉外政策为主要媒介的经济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具有长期过渡性。一方面,涉外经济与国内经济在一段较长的阶段各自具有特点,涉外经济还有相对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对涉外经济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另一方面,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越来越充分地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涉外经济管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越来越少。通过分析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背景,本文第一章进一步讨论了其历史使命。作者认为,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善治”,即协调的涉外经济管制的体制和机制。涉外经济管制改革本质是改变管制的规则和运行模式。在后WTO时代,涉外经济的因素的比例在逐渐增大,内外经济一体化反映了中国版的经济全球化现象,在经济管制上的要求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长期发展需要的涉外经济管理规则体系以及精细化的管制体制。笔者主张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协调的涉外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所谓“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是包含了狭义的公司治理、村落(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性治理、政府治理等各类以公开的根据程序形成的、具有惩罚强制的规则和纪律为基础(规范性的连接要素)并以公开的组织(社会性的主体要素)和制衡的结构为依托(民主性的体制要素)的治理模式。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求我们能够持久地通过法律为主的制度规范把各种资源有效配置起来。二、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本文第二章着重论述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换。经济管制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涉外经济管制是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它是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又是国家对涉外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综合,其具体作用表现为贯彻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失灵。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制原则、适当管制原则、协调管制原则和效率管制原则。与上述涉外经济管制的作用和基本原则相适应,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应体现法律政策中心的理念、统筹协调的理念、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竞争性管制的理念,其理念革新的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其中的“法律政策中心”理念并非是针对人治与法治的紧张状态而评价中国特色“政策法”的概念。“法律政策”是一国在某个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长期遵守的基本政策、原则和纲领,是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并长期保持的精髓。在涉外经济领域,所谓以“法律政策”为中心就是以法律政策为指针和总纲的治理理念,笔者建议在对外经济管制中应确立一套稳定的基本的法律政策,使涉外经济立法系统化和透明化,并长期指导管制的活动。这是我国法治理念在对外经济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应进行下述模式转换:(1)法律形式要从“分而治之”向“内外融合”转换,共同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外向型”,促进内外经济法律体系同步发展。(2)法律政策要从自由贸易政策向自由与公平贸易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转换,从限制性投资政策向自由投资和投资管制结合的投资政策转换,从鼓励出口创汇向内外经济平衡政策转换。(3)法律功能应实现从防御型法律向防御与进取结合型法律的转换,尤其是争取合法的国际利益和服务国内经济,做到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结合。(4)体制架构要从集中管理模式向协调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有机结合转换,管制手段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中心向规范、新型、长效和多样的手段集合运用的模式转换。(5)法律价值应从“以政府为导向”向“以市场主体为导向”转换,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动为媒介促进市场化管制的建设。叁、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信息技术发展、金融全球化、国家主权削弱、国家安全问题等都对涉外经济管制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第叁章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要理清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之间的关系,力求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并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涉外经济立法的整体规划和立法适度超前,使涉外经济管制具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其次,涉外经济管制不但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且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扼制涉外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上。另外,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包括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统一性问题、透明度问题、一致性问题、充分利用WTO规则问题、国民待遇问题、运用协调型创新性管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要求我们加快多方面的制度层面的深度结合,把发展对外贸易、资本引进、技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制度创新、体制改革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对外开放政策的宗旨简单地停留在机器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引进的低级层面。总之,全球化的利益并非自动、均匀分配的,我国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充分、合理地运用WTO规则空间,在全球化进程中为我国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四、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四章选取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为例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协调问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和维护自由开放的具有竞争性的贸易制度来保证市场的自由运作,最终使消费者获利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经济得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如何将我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有效地通过法制手段处理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持续和强大的竞争力,成为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服务于统一的国家发展战略,而竞争政策与WTO规则下的贸易政策的原理又同出一源。然而,两者之间又有冲突,主要表现在空间适用、保护对象或政策目标、利益保护的对象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冲突。因此,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非常复杂,处理两者关系并无固定的模式。协调二者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创造能够促进我国竞争和贸易政策辨证或柔性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相辅相成的政策协同效果。笔者认为,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必须在战略与战术上配合无间。在战略上,无论竞争政策还是贸易政策必须符合某个阶段国家总体经济和政治的战略性目标并始终围绕增进综合国力和战略性利益这个轴心,而在战术上必须动员各种专业力量参与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的制定,尤其在制定国内法规时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惯例、案例的经验以及他国的经验,巧妙利用各种规则的优惠、空间甚至漏洞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方式包括(1)扩张贸易政策的功能边界以便代替竞争政策或弥补竞争法的不足;(2)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个别制度之间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协调;(3)通过国际立法协调两者的冲突。笔者以欧盟与美国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以WTO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多边协调进行了探讨,说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在国家利益差异面前,各国政府立场迥然,因此国际协调过程困难重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抽出那些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概括为一个政策法律群体,即“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其内部各组成部分各有不同的规范对象、逻辑和方法,但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较长历史时期内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属于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笔者主张对法律政策的分析应遵循规范分析、利益分析要服务于和从属于价值分析的观点。五、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五章讨论贸易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其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考察产业政策法与贸易法、外资法的相互制约和作用的过程和机理,为我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产业政策法以及协调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见解。贸易、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在透过产业政策后仍然可以反射到竞争政策,并最终对竞争政策施加作用。因此在本章中,竞争政策仍被提出作为讨论的参照体。贸易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表现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缓和,外资政策与贸易政策在实现、促进、替代产业政策方面逐渐突出。笔者从政策之间的联系性出发,提出“经济政策魔方”的概念,解释多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应系统和动态地对待经济政策的关联效应,经济政策需要搭配组合,协调经济政策群体需要法律的系统支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魔方达到最佳状态,经济管制机制应发挥出高超的平衡和协调能力。本章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框架,尤其是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性的集团化战略,并对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评述。本章第叁部分探讨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包括以贸易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幼稚产业政策、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关系。然后在第四部分探讨考察了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实证角度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历史变迁及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协调,探求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政策路线的转换,并分析了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效应,包括技术外溢效应与核心技术空洞化、税收损失、产业结构不合理与减缓产业结构优化以及挤出效应、锁定效应与产业空心化等。本章第五部分讨论了外资政策与产业安全的关系,认为鉴于产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主张为了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应实行外资利用的中性化政策。笔者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提出“制度的生产力比之制度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政策组合才能发挥实效。为此,应以法治为中心,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多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协调机制,在吸收外资中应以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外资结构的总体优化。六、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当前银行引入外资、人民币汇率改变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以这些热点问题为主要例证,初步研究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过程中的管制协调问题和金融资产(金融市场)价格管制过程中的协调问题。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协调的中心问题是适应金融全球化、信息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需要,理性对待金融风险和金融效率,建立一种适当的协调体制与机制,并适时制定和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厘清不合时宜的金融行政法规、规章,形成金融法律系统不断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金融组织再造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涉外金融管制应以追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性为目标。本文第六章初步探讨了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强调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必要性,研究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问题。外汇管制的现实驱动资本项目自由化。笔者回顾了资本管制的进程,论述了资本管制变化的条件性,分析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及其风险,并总结金融资产价格、金融发展与资本风险管理的关系。这些探讨佐证了外汇管制、外贸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本章还探讨了WTO有关规则与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问题,包括WTO有关规则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以及WTO规则适应与运用的协调,介绍了国际政策的背景,为研究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打下基础。本章还以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例讨论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问题,包括银行改革、外资金融机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政策目标、原则与标准的讨论。经过对银行业开放的深层分析与法律对策分析,从金融开放的角度看,本文认为金融属于一国重要资源,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适合国情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外资银行进入要谨慎地权衡利弊,加强监管协调。最后,本章分析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问题,包括金融安全的内涵、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注意金融安全、开放条件下更应防范金融危机、辨证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以及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需要协调性金融管制等问题。从体制建设上,本章认为应建立金融协调管制的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局以及强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的配合。七、总结本文第七章对全文做了简单总结。通过对在WTO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的分析研究说明,涉外经济管制需要一种综合配套的协调的治理理念与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战略性法律体系。文章强调涉外经济管制的核心是互动性治理而不是永远依靠强制性惩罚。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并不是仅仅在经济领域内的协调就能提供充分的条件,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是相辅相成的,笔者认为应创造多层次、立体多元化的综合协调模式,把资源、权利和责任统一整合起来。另外需要把握管制的“度”,包括角度、限度、深度、力度、速度、广度、频度,防止对经济实体、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防止经济效率与经济安全的片面化、绝对化。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是辩证关系,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变革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作为本人一个阶段的学习小结,尚有缺漏,期待方家不吝指正。
唐海涛[9]2015年在《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WTO成立以前,教育服务早已存在,然而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教育服务真正纳入到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之中,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立了教育服务的可交易性。近20年来,GATS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教育这种特殊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使教育服务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教育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成员对教育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更是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面对教育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存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不同利益群体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包括国家之间及国家内部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面对教育服务市场的更加国际化,应该选择自由化,还是保守主义?教育服务的协商应在GATS框架内,还是在GATS框架外?当前各类成员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如何?代表性成员对待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各成员在教育服务外资准入领域的做法和考量是什么?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可能突破方向又在哪里?我国对GATS中的教育服务也作出了承诺,目前有关教育服务,特别是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我们该以何种态度和准备来面对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和研究。本研究旨在运用教育学、经济学及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理论,从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等问题入手,阐释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当前规制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国际法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数据分析,总结出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总体承诺水平,从不同角度分析不同类型成员在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差异。选择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分析他们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及在GATS中的承诺情况,并总结出他们对待教育服务市场准入问题的态度,为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和相关的法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此外,从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内容入手,分析各成员在GATS承诺表中作出的相应承诺与限制,并梳理出我国当前教育服务外资准入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通过梳理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发展进程,总结出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及我国的应对之策。全文除了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第一章“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理论问题”。主要对教育服务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阐释。拟从一般意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阐释教育服务,对教育服务的法律特征、教育服务的不同分类等问题进行阐释。同时从国内法、国际法的角度来解读市场准入的概念,分析GATS市场准入规则的运用。阐释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的特征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第二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主要结合GATS中的基本规则,从计量经济学角度,对各成员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进行定量分析。拟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的基本规则进行阐释,对GATS中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列表进行基本解读。然后运用世界银行的简单计数和加权计数方法,对各成员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进行数据统计,对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进行分类,分别从总体承诺水平、分部门承诺覆盖率、分部门四种提供方式承诺情况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研究结论。第叁章“GATS下代表性成员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现状与态度”。主要从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服务贸易占有份额等角度进行考量,选择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法国、印度和中国等几个代表性成员。通过分析这些成员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及在GATS中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梳理出当前不同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的成员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及其考量,从而总结出影响教育服务市场开放的因素。同时,对我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第四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外资准入更多涉及成员国的教育主权和教育服务的发展,各成员国对教育服务的外资准入问题都十分谨慎,在GATS承诺中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本章阐释GATS中各成员的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对教育服务中的外资准入范围、外资准入比例、外资准入履行要求、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等基本内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在GATS中的承诺和国内法规定,对我国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展望”。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拟对WTO中教育服务谈判和承诺进程进行梳理,总结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开放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具体体现。分别从公立与私立、教育服务质量与认证、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等角度来阐释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障碍的动因。从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其他国际性公约或协议、国内法等角度提出可能解决的方案和路径。面对当前之情形,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
李春海[10]2004年在《WTO框架下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分析》文中认为21世纪,改革开放的中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繁荣昌盛时期。与此同时,中国农业本身的转型和WTO的外部环境交织在一起,因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而备受关注。毕竟,能否正确抉择,对于13亿人口和8—9亿农民的发展中转型大国是至关重要的。如何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增强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一个理论界和决策层面临的极具挑战性的战略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政策问题。如果不能在这一领域取得进步的话,对农业将带来很大的威胁。正是中国经济发展现实的迫切需要,推动农产品竞争力的研究。WTO框架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何、比较优势何在?这是中国农业必然面对的重大问题。我们从农产品贸易格局,农产品比较优势和竞争力的变化,农业政策效应,以及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以判断和评估WTO框架中国农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及其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探讨和论证的问题:一是农产品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不一致问题。二是影响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不仅是价格因素,非价格因素同样发挥重要作用。叁是在农产品国际竞争的制度和环境因素中,存在两种作用不同的政策措施,即贸易保护和国内支持;四是WTO带来的意义在于加速结构改革,而不是其本身。论文除导论外,共有八章。结构安排和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对竞争力的来源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通过农产品竞争力的界定,探讨农产品竞争力的内涵和决定因素,提出农产品竞争力的分析框架。第二章是针对中国农产品贸易格局和现状,对竞争力进行实证研究,并从农产品变化和趋势中提出要探讨的问题。农产品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不一致,在于讨论的基准不同。市场化趋向的改革,中国农产品贸易逐渐趋于比较优势法则,这是中国农业发展战略最重要的选择。同时,要动态规划农业发展和增强农产品差异化竞争力。第叁、四、五主要是讨论有关竞争力的路径选择和实现机制的问<WP=4>题。影响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不仅是价格因素,非价格因素同样发挥重要作用。要根据不同农产品各自的特点,对其品质特性、安全性、以及农业生产满足特殊市场要求的服务能力进行相关分析和系统评价。第叁章是生产成本—价格对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从生产成本的考察开始,研究中国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失去价格竞争力原因。同时与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国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给出按比较优势调整生产结构是必然逻辑。第四章是流通费用对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降低流通费用不仅可以降低农产品价格,而且流通的合理、流畅反过来促进生产和提高竞争效率。本章就流通中发生的物流费用、商流费用、信息流费用、资金流费用、以及制度和准入费用等系统论证各种流通费用对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并就流通费用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第五章是农产品差异化对竞争力的影响。除了价格竞争之外,以产品差异化为主要内容的非价格竞争越来越重要。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精细加工、规格、花色、包装装潢等方面缺乏差异化竞争力,致使劳动密集型领域的优势没有得到更好的发挥。本章主要把产品差异化理论应用于农产品竞争力分析,就是把质量、营销和品牌、特色农业等纳入统一分析框架下,不仅提供更具解释力的理论依据,而且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是环境和制度因素。贸易保护和国内支持都是对农产品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制度性因素。普遍认为,在中国开放市场的同时,发达国家也应该开放他们的市场,而不应该设置各种壁垒。同时,国内支持的力度和效率对农产品竞争力提升有重大影响。这就是农业应对政策选择对于发展机遇的利用尤为重要,第六章分析贸易保护和贸易环境对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考察了贸易保护和贸易环境对市场的扭曲,以及引发的利益冲突和贸易争端。中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受阻,国际贸易制度环境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要促成建立一个更公平、更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农业规则新框架任重道远。<WP=5>第七章是国内支持的对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农业保护手段并非互相独立,而是紧密联系的。另一方面,以WTO成立为标志,农业政策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内支持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尤其是非经济因素影响更大,它们受到国家宏观环境、财政支付能力以及各项改革目标的制约。国内支持是中国政策调整和改革的重点,是建立、保持和提高农产品比较优势的重要因素。第八章是总结。给出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结论;并简要分析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本文正是基于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角度,从生产成本、流通费用、产品差异化、贸易保护制度、国内支持等多层面、多角度、全面地分析农产品价格竞争因素和差异化(非价格)竞争因素,指出把握比较优势原则和优化政策支持体系建设是达成满意结果的重要条件。本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有创新价值的研究:1. 从选题和研究视觉看,重点放在对中国当前经济问题有独特的视觉上。从中国现实情况出发,比较系统、全面、深入地阐述WTO框架下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问题。在理论梳理的基础上,着眼于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构成和路径选择问题,提出农产品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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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 刘志云. 厦门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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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
[7].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 张照东. 厦门大学. 2003
[8].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D]. 贾希凌.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9]. 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海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WTO框架下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分析[D]. 李春海.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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