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的效力与结算论文

“黑白合同”的效力与结算论文

“黑白合同”的效力与结算

张中岭 张小玉

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宁 272000

摘 要: 招投标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自实施以来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到建筑领域而言,“黑白合同”就属于一种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情形,黑白合同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一种违法违规现象,其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并无直接的关系,既不能把“黑合同”与无效合同划等号,也不能将“白合同”与有效合同划等号。

关键词: 黑白合同;招投标;备案;工程结算依据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为满足保障建筑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确立了招投标制度在市场经济竞争领域的独特地位,建筑领域而言,“黑白合同”就属于一种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情形,黑白合同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一种违法违规现象,其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并无直接的关系,既不能把“黑合同”与无效合同划等号,也不能将“白合同”与有效合同划等号。本文针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类型、效力及结算依据做以下论述。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判断标准及类型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

黑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违反《招投标法》规定,未经招投标手续,私下签订的施工合同。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法》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手续,中标后依法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黑白合同”又称之为“阴阳合同”,但是这两种称谓均不属于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基于建筑领域的实践产生的一种通俗名称。

2.2 急诊专科护士工作家庭冲突得分(见表2) 128名急诊专科护士的工作家庭冲突总分为(51.47±10.18)分,处于中等强度值,其中工作-家庭冲突得分为(29.09±6.24)分,处于中等强度值,家庭-工作冲突得分为(22.38±5.46)分,处于中等强度值。两者比较有统计学意义(t=13.02,P<0.01)。急诊专科护士感知到的工作-家庭冲突水平显著高于家庭-工作冲突水平。

2.3.1 注意通风透光,合理用水,降低空气湿度;施足底肥,增施磷钾肥,培育壮苗,防止植株徒长和脱肥早衰,增强植株抗病能力。

关于“阴阳合同”,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是否属于强制招标工程是判断“黑白合同”的前提条件

(二)“黑白合同”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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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经过备案是判断“黑白合同”的形式要件

首先在强制招标范围这一大前提内,才有可能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而对于非强制招标工程,即便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两份合同甚至更多份合同,假设存在“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情形下,则不属于“黑白合同”的范畴,应当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签订时间、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等情形具体判断合同的效力。

(6)为保证成槽垂直度,成槽机悬吊机具的钢丝索必须在导墙中心线上成铅垂状态,不能松弛。成槽工程中对垂直度进行跟踪观测,做到随挖随测随纠,确保垂直度不得低于1/300。

1.“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工程项目密切相关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表现的形式一般指的是工程款的数额、工程款付款支付方式、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完成的工期等。笔者认同,绝大部分的“黑白合同”是与工程款等有关联。

3.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是判断“黑白合同”的核心要件

(三)“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与结算

从法律角度来讲,区分“黑白合同”的核心要素在于合同是否经过“备案”这一程序。若“黑合同”与“白合同”同时存在的,笔者认为经由备案的合同即为“白合同,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ー致的合同即称之为“黑合同”。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强制招标的工程和非强制招投的工程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因此,对于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发包承包,否则所签订施工合同就会因此归于无效。

未经招标便进行发承包的情形,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相互串通补办投标,甚至陪标、围标,实施明招暗定的行为,中标人再向投标参与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整个实施过程中规避了法律以及办理的相应的建设手续。

叶舒宪指出:“原型是人类长期的心理积淀中未被直接感知到的集体无意识的呈现,因而是作为潜在的无意识进入创作过程的。但它们又必须得到外化,最终呈现一种‘原始意象’,在远古的时候表现为神话形象,然后再不同时期通过艺术在无意识中激活转变为艺术形象。”[2]神话原型中出现了最初的意象,后世作品多会受它影响。这就意味着作者对红铜色月亮情境的设置并不是独创的,只不过是对先前意识的一种借鉴。是作者吸收了前人的经验,再结合自身心理感知,对的二次艺术构思。

上述规定均属于强制性效力规范,所以,“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的情形下,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经就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合意,这种情况无论是“黑合同”亦或是“白合同”都因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归于无效。

2.“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情形下的工程结算

在结算依据中往往是“黑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是不影响“白合同”的。笔者认为“黑白合同”是两个分歧版本的合同,但是又是同时存在、相辅相成的合同,签订“黑合同”与签订“白合同”的时候可以分不同状况或者在不同情形下签订的。往往是先签订“白合同”,后签订“黑合同”。

3.施工合同“黑白合同的规则”的适用前提是黑白合同有效。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的实践中,发包人或承包人为了某种需要,在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之后,常常会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建设施工领域内的黑白合同现象。

二、结束语

随着社会和建设工程的成长,建设工程行业“黑白合同”的问题越来越多,违法违规情形客观上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并由此导致了竞争失衡、工程质量、农民工权益保薄等问题,这些建筑业的顽疾亟待治理。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原则加以明确界定,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市场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 参 考 文 献 ]

[1]上海市建律师事所,主编.建设工法程法律操体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3-1-1:148.

[2]李颖.专题一: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J].招标采购管理,2013(09):55-56.

[3]上海市建委律师事所主编.建设工法律操作实务[M].法律出社,2013,1:146.

[4]黄松有,主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社,2004.33.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173-01

作者简介: 张中岭(1972- ),男,汉族,山东金乡人,本科,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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