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商业对外开放_商业论文

论中国商业对外开放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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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开放:中国商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我国商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外部压力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和来自国际多边和双边谈判中关于我国商业市场准入的要求,是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外来压力。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意味着全球将逐步进入一个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阶段。虽然我国尚未加入WTO, 但我国参加了服务贸易谈判,并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上签了字。按我国提交的服务贸易市场减让表的开价单,商业市场开放是其重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对我国加入WTO后批发零售业的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服务贸易中六大原则无一例外都涉及到批发零售业。在我国多边贸易谈判和双边谈判当中,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作为缔约方都向我国提出了扩大开放商业市场的要价,集中表现为:要求增加外商投资的商业零售开放地点,允许外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等等。

2.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内在动力

我国商业虽然经历了50年的发展,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这不仅仅表现在资金短缺、技术落后这些硬件方面,商业体制、经营机制、经营方式、管理水平落后问题更为突出,一旦真正面对市场与国际竞争,就会严重地不适应,很容易受到冲击。这些差距的缩小绝不可能通过关起门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来实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资金,引入竞争机制,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经营理念,并通过开放来提高我国商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是我国商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目标的确立以及全球市场贸易自由化,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国内市场逐步由有限开放走向全方位开放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中国商业也将成为一个可以自由进入的领域。因此,加快我国商业的对外开放,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内外部因素:对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制约

1.影响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外部因素

其一,西方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商业发展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对我国商业发展形成较大的竞争压力,这种悬殊差距的存在,加大了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难度。

其二,主要贸易伙伴在谈判中提出过高要求,对我国施加压力,一些要价往往超过目前我国商业发展水平所能承受的开放程度。这种压力形成一种干扰力,影响我国政府按我国商业发展的正常需要,采取适当步骤开放市场。

其三,外商急于进入我国市场,有的采取变通做法建立商业机构,有的甚至从事违法经营。按照目前的政策,外商投资零售商业只在北京等城市和地区进行试点,国务院迄今为止只批准了19家合资零售企业。但是, 各地自称为中外“合资”、“合作”的零售商店高达200多家。 据内贸部调查,一是外商通过各种手段诱使一些地方政府擅自批准一些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二是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聘请或承包给外商经营管理;三是利用合资、合作生产企业可销售部分产品的政策,开设销售网点;四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后出租给商业企业,实际由外方管理;五是外商租用国内商场的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六是成立合资商业咨询管理公司,由其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七是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等专卖店。这些变通方式严重地干扰了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总体布署。

2.影响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内部因素

其一,我国商业自身的局限性。基础设施和设备陈旧、落后;经营机制不合理,垄断经营突出;人才短缺严重;商业企业规模化经营程度较低;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等等,都不适合参与市场竞争。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我国商业对外开放后的局面将难以控制。

其二,宏观管理力度不够。到目前为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权负责的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综合性协调职能,包括参加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归口管理我国引进外资、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以及审批我国部分服务业企业在境外投资等等。这种管理就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总体发展来讲,是不全面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商业发展的需要。

其三,我国商业立法薄弱。由于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服务价格仍未理顺,与国际市场有较大的偏离,政府对本国商业的保护又无法通过征收关税的方法,只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的作法。一旦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全面放开,外国资本必将追逐高利润行业,迅速与这些行业溶为一体;外商凭借其资金实力雄厚、进出口自由以及跨国经营手段等绝对优势,形成对国内商业的形式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竞争,如果全面开放必然会导致对我国国内商业的全面冲击。目前,我国商业立法还十分薄弱,难以形成合理开放、有效管理和依法保护。

三、开放前景:我国商业开放机遇与挑战同在

我国商业实行对外开放,意味着批发零售企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外商凭借他们的实力绝不会放过中国这个具有极大潜力的市场。西方综合商社、连锁店、商业企业集团将携其物美价廉的名牌商品、发达的促销导购策略、诸多便利消费者的措施以及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中国,势必进一步形成国内批发零售业“群雄并起”的局面。而我国的商业企业目前在进口商品的能力、营销手段、规模等方面基本处于劣势,并且不可能以“幼稚”行业的名义受到保护。加之经营方式单一、服务水平不高,一部分现有商业将被挤占,一些素质较低的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被挤垮。然而,我国商业在对外开放中,既有挑战,也有机遇。自1992年国务院批准在北京等地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以来,流通领域引进外资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对国内商业发展已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首先,吸引利用外资。外商带来了国内商业特别是国有商业企业极为短缺的资金。据统计,1994年国内贸易部系统国有商业、物资和粮食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2.2%、87.8%和88.2%,均高于全国国有企业总资产负债率和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包括国家停止或很少注入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不足,政策亏损和社会负担包袱沉重。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设施严重老化的国有流通企业,不进行技术改造无法适应竞争,借钱改造又会形成新的债务包袱,而同外商合资不仅带来资金,而且还没有债务负担。

其次,更新经营理念。外商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经营管理,目前已开业的试点合资零售企业,不仅在商场装修、营业设施、购物环境、商品档次等“硬件”上都属一流,而且在营销观念、管理模式、服务文化等“软件”上使人们大开眼界,很多消费者感到真正体会了“当上帝”的滋味,特别是象“深圳沃尔玛”、“北京中贸联万客隆”等仓储式商场,更因其规模宏大商品繁多、价格低廉而受到消费者的普遍赞许。面对这些合资零售企业的竞争,国内其他商店也普遍加快改革、改造的步伐,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整个零售商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国在改革商业流通体制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虽有一定的成效,但国有商业企业在政府的襁褓中生存的局面仍未改观,企业市场竞争意识不强,这是国有企业尚未能根本搞活的重要原因。而引进外资商业将给国有商业带来竞争压力,更新经营理念,并促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国内商业的改革。

第三,扩大国内外市场。我国商业实行对外开放,将使我国商业企业有机会以平等的身份,向世界市场开拓发展,利用我国经济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互补性,更广泛大量地开展商品交流活动,把国内外两个市场联通搞活、优势互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争夺战中,我国批发零售业失去或让出一块国内市场是不可避免的,但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只要我们把握机会,我国的市场将是进一步扩大而不是缩小,我国批发零售业将获得更加优质充裕的货源。

第四,发展新的组织形式。我国现有的批发零售业多数技术设施和购物环境跟不上市场发展需要,销售手段单一,经营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偏低,不利于组织大规模的商品流通。发达国家的大型商业企业不但组织形式比较先进(大型超级市场、物流配送中心),销售手段现代化程度高(自动售货机、电子订货系统),而且规模大,如世界最大的一些零售跨国公司年销售额超过100亿美元, 我们的批发零售企业要与这些大公司争夺市场,在技术装备和规模经营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势必迫使我们的批零企业走联合之路,形成规模,与之抗争。在压力之下,将促进国内的批发零售企业进一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和竞争实力。并促进它们引进和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未雨绸缪:加快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步伐

1.加快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练好内功,是解决我国商业免受较大冲击的一条根本出路。外资的进入一方面会促进我国商业企业的改革,另一方面也给国内商业企业带来竞争的压力。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速度,不仅取决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要价,要取决于我国商业企业改革的进度和承受能力。虽然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服务贸易的开放尊重各成员国内政策目标和各国发展水平,通过多边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但是,一般认为,商业是服务业中较为成熟的产业,因此,我国对其长期保护是不可能的。只有加快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提高其竞争力,才能在我国商业的对外开放过程中,减轻震荡,保证开放的顺利进行。

2.逐步扩大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的试点范围。我国现行政策只允许在部分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地进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的试点,随着我国开放格局的变化,应当允许把外商进入零售领域的地域扩大到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和中等城市。并允许条件成熟的内地城市和地区适当开办中外合营零售试点企业。在一定范围和规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连锁经营试点企业。

3.尽快开展中外合资合作批发经营的试点工作。批发领域引用外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试点。目前整个批发业的改革还滞后于零售业,尤其是在利用外资和跨国经营方面基本还是空白点,这对我国批发企业今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将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加快试点步伐,可在已经批准或待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中,选择一些规模大、基础好的企业,提高其商品进口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增加其对国内的批发业务。也可以选择沿海、内地大中城市的一些知名商业集团或批发企业。还可以在工业中选择技术高、产品新、规模大、效益好的三资企业,扩大其产品内销比例,增加对本地市场的批发量。而农产品批发放开要慎重。

实际上,通过外商居间代理并收取手续费的消费品批发早已存在,一些合资企业通过保税区内生产资料市场的开放也在从事投资品的批发业务。目前在上海浦东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外贸企业,已允许在国内开展批发业务。鉴于这种情况,应加快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批发业务的试点。

4.坚持国有商业企业控股,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国有经济逐步在流通这个竞争性行业中收缩,但其他经济成分的流通企业目前还难以承担稳定市场的职能。从我国零售商业利用外资的试点经验来看,国务院在审批合资零售企业时,坚持中方投资比例要在51%以上,实现控股。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政策,只要坚持控股,就能掌握主动权。今后如果能够有一批由国有流通企业控股的大型合资企业,利用国外资金和管理技术来改造、提高国有经济,将会有利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因此,只要继续坚持这一政策,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完全可以加快步伐。

5.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GATS的原则和要求,加入WTO 以后我国要完全履行互惠、非歧视、贸易壁垒递减、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公平贸易等原则,打开国门,实行对等的市场准入,所以批发零售商业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已势在必然。当前关键是如何通过引进利用外资建立合资、合作企业,使我国的批发业能够更好地与国际批发行业接轨,为批发零售商业进一步向纵深改革开放拓展一条路子;扩大与欧美一些大型跨国零售企业联合,建立国际型的销售网络,使我国名、优、特产品以较短的渠道进入国外零售市场;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本国商业批发、零售集团,创办国际连锁店,直接销售中国产品。

6.尽快制订外商参与我国国内零售、批发经营的法规。目前,我国关于商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法规数量极少,并多以行政文件的方式体现。1996年在对外正式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只提到商业零售、批发以及物资供销属于“限制类”的对外开放项目,开放条件和审批程序等都未作规定。实践中出现的零售业利用外资的各种变通形式,更没有规范性的政策、法规可依,结果造成目前这种外商以各种形式进入我国流通领域的混乱状态。为进一步搞好我国商业的对外开放,我国政府应根据当前商业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商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加快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条例,规范我国商业的引资活动,从而达到以市场份额换取营销技术、现代管理经验和资金的引进目的。此外,还应对合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作出明确的规范,加强检查力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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