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评价科研成果的道德准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成果论文,试论论文,准则论文,道德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拉关系成风,请客送礼成风,不惜重金送评审费成风。”“一些参加评审的人员违心地在已准备好的评审意见表上签字。”①何祚庥院士所揭露出的科技评价中的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当前在相当宽的范围内是存在的。科技评价是对科技成果的真伪、优劣或价值大小作出评估、鉴定,它包括科研的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奖励,以及评价宣传等多方面的内容,都需要用相应的科技道德准则加以调节。《首都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明确要求:“报告成果,准确无虚假;评定成果,公正无私。”②这是克服科技评价中不正之风最基本的道德对策。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价主体即评价者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二是评价客体即被评价者或申报者、发表者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评价客体应循的道德准则。被评价者申报科研项目、发表研究成果时应该做到:第一,要严肃认真。就是严谨、慎重、不马虎、不草率。因为研究成果的发表不是私人的小事,往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必须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精神,经过深思熟虑,切不可草率从事,以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十几年前日本出版过《富士山大爆发》一书,称“肯定有90%的把握”,富士山在近期内将火山爆发,周围地区会被火山熔岩所摧毁。事实上,富士山一直很平静,作者的预言落空了。但由于此书危言耸听,使这一地区居民的工作、生产、旅游业、商业都受到严重损失。所以该书作者不仅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还被官员提出控告。前不久,英国《FHM》出版了一本《大学生自杀指南》。 《指南》不惜花费笔墨介绍了英国大学生自杀的实例,列出了以十分制计算的自杀方式排行榜,评述了开枪的“最佳”角度、服用多少药物剂量才能确保“死得干净”和怎样跳楼才能“直达黄泉”,以及怎样准备遗嘱等等,此书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因而一出笼,就遭到牛津大学等世界知名学府的谴责,并被禁止发行。
第二,要忠厚老实。这也是科技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遵行的准则。忠诚老实是指忠诚于科学真理,光明磊落、实事求是地报告自己的科研成果,既不夸大优点,又不缩小缺点,也不隐瞒尚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便为有关专家作评价时提供方便,为生产者和使用者提供必要的依据。有些研究者出版著作时请学者、专家作序言,写书评,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问题在于,他们采取请客送礼、走后门疏通关系等不正当途径,以使自己科学价值不高的书籍贴块金字照版以求美誉,这难免有弄虚作假之嫌。
第三,要明确自己所作的贡献。包括自己独立完成的工作、引用过的资料、观点。个人的科研成果,不管有多大创新,总是以前人或他人的成果为基础、前提、出发点的,借鉴、引证他人的观点和材料是不可避免的。科技道德并不一般地反对引用他人的成果,只是要求引证时表明对他人观点的态度,说明自己思想的历史渊源,有哪些创新。为此,就应该明确列出援引过的著作、论文、技术资料或注明出处。这既表明自己的忠诚和谦虚,也是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因为被人引证多少是评价科学理论价值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志。许多著名科学家都是这样做的。当中国人还不懂得进化论,不知道先辈已有进化论萌芽的时候,博学的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就在《物种起源》中说:“在一部古代的中国百科全书中,已经有关于选择原理的明确记述。”③1959年,我国科学工作者根据达尔文的这一论述,在北魏贾思勰撰的《齐民要术》和明代李时珍著的《本草纲目》中,查到了进化论思想在中国的历史渊源。难怪恩格斯赞扬达尔文说:“极为谦逊的达尔文多么伟大,他不仅把整个生物学的成千上万事实搜集在一起,进行分类和加工,而且还愉快地引证每一位前辈,即使这样有损于他自己的声誉。”④
评价主体应遵循的道德准则。评审者或科技评价主体,包括科学家个人、科技专家群体(如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国家法定的检测机构等,在评审或鉴定成果时要自觉抵制吃请收礼等不正之风,做到:
第一,要客观,即如实反映被评审、被鉴定对象的水平。为此,应该充分掌握与评价相关的国内外对比数据、研究进展等资料,进行全面分析,以避免主观盲目性,做到不武断、无偏见,更不意气用事。这也是实事求是道德精神在科技评价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要公正,避免“马太效应”。即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办事合乎规则。不管对谁的研究成果,都应该根据科技评价标准,无党无偏,一视同仁,给予客观的、如实的评定。在科技标准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不管是名极一时的学者、专家,还是默默无闻的“小人物”;不管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还是冤家对头;不管是老年科研人员,还是中青年科研人员,他们都有平等的权利把自己的科技成果提供社会评判。在这里,特权与无权都是不允许存在的,偏袒一方而压制另一方是违背科技道德的。
科技评价中的“马太效应”却并非如此。“马太效应”出自《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25章的话:“因为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回来。”这种富者愈富、贫穷者愈贫的现象,表现在科技评价中,就是对著名专家学者的成果故意拔高,使之进入科技交流体系广泛流传。其显著特点是增强效应和回溯增强效应,就是不仅将他所现有的荣誉极度提高,而且还对他过去被低估的成果也作出过高的评价。而对未成名的科学家的成果则予以贬低,缩小其影响,从而导致其科研成果很难进入交流体系,甚至暂时被扼杀而不能传播。“马太效应”是科技评价中不客观、不平等、不公平的突出表现,不利于科技新秀的脱颖而出与新的科学生长点的形成。
其实,著名的专家、学者的科技成果一般来说是高水平的,但也并不是每项都是如此。将他们一个小嘀咕说成是重要讲话,把一般成果说成是重大发现,这是不恰当的。“小人物”中许多人学术上还不够成熟,但也并不是所有成果都属下乘的,其间杰出的也不乏其人,所以不能夸大其缺点,贬低其价值,把达到先进水平的硬说成是一般水平。对年纪大、资历深的科研人员,不能放宽标准,讲面子,搞照顾。对年纪轻、资历浅的科研成员,不能提高标准,加以苛求。用论资排辈方法评价科技成果,既不利于年资高者加速知识更新过程,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也不利于激发年资低者旺盛的创造力,促使科技新秀迅速成长。
第三,要无私,即不假公济私,不掺杂个人功利观念。无私是在评价他人科技成果时出自公心,不带私心杂念,不计个人利害得失,这是科技人员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道德境界。有了这种品质和境界,就能够在科技评价中坚持正确标准,秉公办事,铁面无私地对待一切科技成果,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予以评定;就能够忠于职守,不畏权势,敢于同他人主观武断、营私舞弊等歪风邪气作斗争;就能够不为私利蒙蔽视听,不被个人好恶弄昏头脑。在科技评价活动中的私心,主要表现在:
一是嫉妒同行,故意挑剔、贬低其成果,甚至不惜捏造错误,栽赃诬陷。嫉妒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法国作家司汤达说:嫉妒是诸恶德里面最大的恶德。嫉妒的对象是冒尖者,才能出众者,干事多、贡献大、成绩显著者。嫉妒者对在才能、名誉、地位或境遇等方面比自己好的人心怀怨恨,把别人的成就视为自己的不幸,这是一种病态心理,培根指出:“嫉妒者往往是自己既没有优点,又找不到别人的缺点,因此他只能用败坏别人幸福的办法来安慰自己。”嫉妒所起的作用是十分可怕和可憎:“嫉妒能把凶险和灾难投射到它的眼光所注目的地方”,“在暗地里,悄悄地去毁掉人间的好东西的!”⑤有些人出于对自己的同事、同行、下属的嫉妒心,有意求全责备,设法刁难,极力贬低或否定他们的成就、贡献,不让他们崭露头角、赶上和超过自己,以维护自己的“权威”地位。因此,防止和克服嫉妒心,是客观、公正地做好科技评价的道德前提。
二是照顾关系。在评审课题、鉴定成果、验收项目以及评奖过程中,对自己的亲属、朋友、同乡、同学以及进“贡品”者等,不讲原则讲人情,大开绿灯,高抬贵手。比如,在写评语、签署鉴定意见时,对他们的科技成果尽量拔高,把只有三分价值的成果硬说成六分甚至八分,而对存在的问题与缺点则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
第四,要有责任心。有的评审会、鉴定会开得很简单,专家们基本上是听介绍、稍加议论、表态通过,然后吃顿饭、领纪念品,便算大功告成。会议成了专家提高社会地位与增加经济收入的一条途径,所以他们也乐此不疲。有些送审者将文章、书籍或图纸、设计方案交给专家后要求马上表态签字,专家为了不得罪人也予以迁就、满足。有些送审者将评审材料与评审意见一并送交,专家也省得烦心,干脆让送审者抄在表上,自己签上大名完事。有时在作序言、写书评时,来不及阅读书稿,只在听了作者的内容介绍后,就匆匆下笔,甚至让自己的秘书或作者本人AI写作一篇溢美称赞的文章,以作应付。这种评审、鉴定、评价既是对科技评价客体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声望的滥用,有失身份。
第五,要准确,不要高低失度。评价结论要有充分根据,用语要恰如其分,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褒扬词语。对于没有经过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当然,对于尚有缺陷、有待改进、完善的成果,既要实事求是地肯定其优点,也应有分寸地恰当地指出其问题,不要任意贬低其水平。⑥要恪守上述科技评价中应循的道德准则,关键是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而不能代之以别的标准。
一是权力标准。如以行政拍板取代专家鉴定,专家鉴定必须按照行政指示办事。于是,鉴定会便成为行政领导的口舌,成为他们尊重科学、民主决策的摆设。我们认为,行政领导对学术问题是有权发表意见的,但这种意见不是作为评价科技成果的标准。政治地位高低和权力大小不是评价科学真理的标准,不能笼统地说有权就有真理,权越大真理就越多。即使领导者也是科学家,他们的学术见解也只能作为科学家的一种见解来对待,至于这种见解是否正确,也需要根据科技评价标准来判断。就是说,其见解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我们不能一般地以地位高低作为衡量理论是非、技术成果优劣的标准。当然,有些技术成果是需要经过国家鉴定的,但即使在这时,国家权力也不是评价标准。因为政府只是起着组织专家们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技术进行评定的作用,结论仍然是由科学家集体根据科技评价标准来做的。在这里,国家权力的作用就在于能够把著名的专家、学者召集在一起,使科技成果的评价更有权威性,以利于用国家的名义予以确认发布。否则,就会造成不良后果。1962年美国“海星”实验是一典型事例。当时,科学家对这次核爆炸试验将会给自然环境带来何种影响还未作出意见一致的评价,但政府却宣布于当年4月在高空实行“海星”核爆炸试验。结果, 科学家们在政府权力支配下,不得不如期执行计划,导致在外层空间形成了长达30年的电子云带,给太空环境、无线电通讯、太空观察等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是法律判决。法院不是裁决科技问题的机构。科技上的真伪、优劣问题要由科学界来解决。法院有权鉴定科技活动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有权根据法定机关出示的科学鉴定的事实,判定当事人的法律纷争是否违法,并作出判决。但是法院不拥有裁定科技是非、优劣的权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满囤状告5位科学家”一案, 竟然宣布原本掌握真理的5位科学家败诉,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三是哲学裁定。就是用哲学观点去评价自然科学理论。自然科学理论是否正确,价值如何,只能用科学实验去解决,贴上哲学标签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把问题复杂化。过去把美国摩尔根(1866—1945)的遗传学说成是“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将苏联李森科(1842—1912)的生物学说成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从实践检验真理和科技评价的角度说,这都没有客观、公正地把握好科技评价标准。权力标准、法律判决与哲学裁定有时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李森科支持米丘林学派打击摩尔根遗传学学派,把两个学派的学术争论变为革命与反动的政治斗争,迫害摩尔根学派的成员,就是凭籍其全苏农业科学院院长的权力并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
四是多数表决。即以多数人同意为标准。少数服从多数在不少领域中是可行的,但却不能作为评价科学真理的标准。美藉华裔科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丁肇中说:在自然科学上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尤其是物理,要多数服从少数。把别人的要领推翻,推翻之后才得以进展。1687年,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到了1905年,爱因斯坦发现,当速度很高的时候,牛顿的定律就要改进,这就是相对论。”⑦当时了解牛顿万有引力定律的科学家很多,了解狭义相对论的人少得可怜,据说当时懂这一学说的科学家全世界才七个半,如果投票,爱因斯坦肯定是少数,但实验证明,相对论恰恰是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