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解延安民主新路——从赛尔登与纪保宁对延安民主之“惑”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延安论文,民主论文,新路论文,赛尔论文,纪保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共产党的区域性乃至全国性执掌政权的历史中,延安时期无疑是极受关注的一段。不少中外学者乐于将延安民主视为解读中国共产党及其革命和建设事业成功之关键。而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延安民主作为共产党人区域性执政的模式从最初就被寄以厚望。毛泽东早在1939年1月18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就指出:“陕甘宁边区要成为抗战的堡垒,民主的模范。”①刘少奇也指出:“在中国,民主共和国的具体的建设道路,可能是由地方到中央到全国,可能要经过长期的奋斗过程。因此,在敌后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有着推动全国民主化的重大的模范作用。……这种政权,今天虽还只在敌后一部分地区建立,但它有着全国的普遍意义。”②这表明共产党人不仅想通过延安的实践来为未来更广泛区域的执政积累经验,而且想把延安的经验作为一种具有标杆意义乃至推广价值的模式来经营。几年之后,在1945年7月3日与黄炎培的一次谈话中,毛泽东认为中国共产党已经找到了跳出政权兴衰循环的历史周期率的民主新路,即“让人民来监督政府”,通过使“人人起来负责”,来防止“人亡政息”。③尽管毛泽东没有明言,但这条新路无疑就是以延安民主为蓝本的新路,如果说,对于中国模式的民主,此前的毛泽东树立的主要是理论自信的话,此时的毛泽东则收获了更为坚定的制度自信与实践自信。 对于延安的民主模式,西方左翼学者中不乏有持正面评价者。然而,20世纪90以来,他们中间有一部分学者转向质疑延安民主。1994年,纪保宁(Pauline Keating)发表了《延安道路的生态起源》一文,挑战了赛尔登提出的“延安道路”对于其他地区民主建设的示范性意义。在纪保宁看来,构成延安道路的放权、参政与社会建设的战略,是延安市周边农村所特有的,它不可能被运用到其他地区,一旦这些战略被运用到其他地区,就丧失了其民主化的潜力。④这一批评得到了赛尔登的回应。1995年,赛尔登重版了自己于1963年出版的书——《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并修正了自己原来的观点。在初版的书中,赛尔登曾高度评价“延安道路”在推动革命变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实践中所做出的本土化的贡献,但在新版的书中,赛尔登谈到了延安民主没能使后来的中国走向民主化这一问题对他造成的困扰,并进而转向质疑延安的民主模式。 一、延安的民主条件或要素 那么,纪保宁和赛尔登在20世纪90年代初质疑延安民主的理由是什么呢?在纪保宁对延安民主模式的分析中,她强调了延安模式的成功应该归因于延安(延属)地区本身特殊的环境,比如延安地区相对于绥德地区地广人稀,土地与收入分配不均的状况并不是特别严重,因而阶级斗争状况也没有那么尖锐,所以中国共产党能够较为顺利地实现权力的下放,从而实现地区的民主自治,而在绥德地区则仍然实行较为高压的阶级斗争政策。这种解释表明纪保宁认为延安民主依赖于一时一地突出的民主条件,中国共产党人的民主实践至多只是顺势而为,谈不上多少原创性的努力。从他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读出这样的内涵,即延安模式本来就蕴含着暴力和统治的一面,所以后来未能实现政治民主化是情理之中的事情。⑤ 尽管纪保宁道出了延安(延属)地区的一些较为特别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但把这些条件视为实现民主的主要条件仍然很牵强。这是因为:首先,抗日时期延安地区的政治局势是非常严峻的。从外部环境来看,它承受着日本侵略者的围剿和国民党政府的敌视;从内部环境来看,这个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放弃在延安推行包括土地革命在内的一系列革命政策。这意味着,延安的民主实践绝不是在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下铺开的。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延安(延属)地区的阶级斗争相对于其他地区确实不是那么尖锐,但这一点并非中国共产党人延安民主实践之成功的前提条件,而是中国共产党人通过革命斗争所造成的结果。纪保宁所了解到的延属地区的阶级斗争不尖锐的事实,显然是延安地区从1934年冬天铺开的土地革命所造成的结果。赛尔登在其书中对此做过如下的分析:1934年冬天在延川第三乡发动的土地革命使得贫雇农获得了土地,同时也增强了中农的力量。从其引用的杨英杰发表在《共产党人》第3期的数据来看,土改后中农增加了1.5倍,贫农和雇农分别减少了1/3和1/2⑥,这意味着该乡的阶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可以说,正是通过这场土地革命大大地缓和了该地区不同阶层之间的财富不平等,造成了阶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的缓和。可见,纪保宁关于延安民主之成功是建立在优越的民主条件之上的论断是难以成立的。 赛尔登对延安民主之条件的理解与纪保宁有所不同,他并不是把这些条件前推至延安的民主实践之前,并将其归结为一种客观的并且与“人为努力”保持距离的“生态学起源”,而是把它们解读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性创造。在他的视野中,多种形式的选举、自耕农数量的增加以及合作经济的发展就是中国共产党人所打造出来的延安道路中有利于中国走向民主化的要素。他认为,这些民主要素是延安民主实践所取得的成果,但遗憾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抛弃了这些要素,并因而导致了民主化进程的失败。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赛尔登对于延安的民主实践始终持有肯定的一面,但将延安民主的成就归结为上述的几个“民主要素”,从而以这几个要素的消长和存亡来判定中国民主之成败,则反映出他对延安民主模式的理解存在着偏差。毫无疑问,上述这些要素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是作为民主的要素出现的,比如从国民党、军阀和地主的独裁转向实行多种形式选举的民主制度、从地主与雇农两极对立的阶级状况转向自耕农阶层的增长(从而使阶级对立得以缓和)、从个人经济主体直面国家政权的社会经济结构转向确立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作为中介(从而增强个人与国家政权博弈的力量)。以自耕农数量的增长为例,我们可以看到赛尔登对这些民主要素的出现所做的较为细致的分析。他指出,延安通过税制改革、减租和鼓励互助等办法,使“农村社会经济生活获得了新的活力,新的社会阶级勃然兴起,特别是自耕农成为农村中的多数并日益兴盛。在当地上层向外地逃亡及当地上层与共产党政权合作的地方,地主对政权的垄断都一去不复返了,他们的经济地位被削弱了,而自耕农的人数、财富和势力都在上升”⑦。这样,“一方面提高自耕农的地位,同时又削减乡村中那些有势力的富裕家庭的权力。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实行民主政治,比起在财富与权力分配极不平衡的情形要容易得多”⑧。 然而,并不能因此认为一个社会只有具备上述这些“民主要素”才是民主的。因为我们不能根据一个社会的选举制度设计的丰富性来判定其民主程度,不能根据一个社会是否存在经济上完全独立的自耕农或者独立经营者的数量来判定其民主程度,也不能根据一个社会的市场化程度来判定其民主化的程度。正如现代大量的民主理论研究告诉我们的,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与上述这些所谓的“民主要素”(或者“民主条件”)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并不存在线性的关系,更不是直接对应的关系。那种将“民主要素”与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对应起来的观点,实际上接受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理论假设:即将民主选举形式、独立自主的选民与独立于政府的民间团体(发达的市民社会)视为民主的必要条件。 二、何种民主化? 除了对延安民主条件的高估和民主要素之功能的误判之外,纪保宁和赛尔登在90年代初对延安民主缺乏民主化动力的批评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种批评仍然囿于自由主义民主的逻辑。 从自由主义民主的视角去评价延安的民主化程度的做法由来已久。延安时期来自重庆的记者赵超构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证,不过他提供给我们并不是单一的自由主义民主的视角。1944年,作为中外记者团的代表之一,赵超构访问了延安。在其撰写的系列通讯——《延安一月》中,赵从民主化的维度指认了延安民主的缺憾:“以‘旧’民主的眼光来看延安的‘新民主’而判断其民主程度,我以为:在社会民主化方面,延安人的确有了一些成就,至少农工兵的自尊心是提高了,肉体劳动是成了风气了,两性平等也确定了,干部不复有摆官架子的机会了,在吸引民众参加公共生活一事上,延安人从老百姓所最关心切己的生产运动出发,教会了他们开会、讨论与组织。但是,狭义的政治方面的民主,则尚须保留评判。独家经营的《解放日报》、唯一存在的共产党、行政官兼理的司法、各党派没有竞争机会的选举,这从旧民主的标准看来,都还是缺憾。”⑨ 尽管赵认为他是从“旧民主”(即自由主义民主)的视角去审视延安民主模式,但实际上他给我们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视角。第一个视角是超出自由主义民主之视阈的社会民主视角。从他所描绘的这幅延安民主图景中,我们可以读出高度发达的社会民主化,即延安民众政治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他们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这一视角只有超越“旧民主”,采取一种社会民主的视角才能获得。这是因为,根据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在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之后,市民社会领域(即社会和经济领域)被划为私人领域,政治领域则是公共领域,前者不适用民主的原则,后者才是民主的用武之地。承认社会民主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承认自由主义民主的局限性,从而把民主从政治的领域向社会经济的领域推进。第二个视角才是立足于自由主义民主所看到的延安民主的缺憾,这些缺憾早已是老生常谈,如缺乏充分的新闻自由、充分的权力制衡和竞争性选举,等等。 在第一版的《延安道路》中,赛尔登也有意识地把延安民主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区分开,自觉地保持一个超越自由主义民主的视角。他在书中谈到:“很明显的事实是,这次选举与西方民主政治的理想和现实都相去很远。选举运动强调公众教育与参与,而不是独立党派和政治计划之间的竞争。我们不应假设开明的或甚至有文化的全体选民,实际上,广泛的政治舆论仍缺少,政府系统仍不稳定。选举政策的主要作用是开始创造一个有见识的、政治活跃的人民群体。没有操纵政治经济利益,来达到私人目的,也是边区选举的特点。”⑩从这段看,赛尔登认为延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的差别在于,前者强调民众的政治动员,而后者则强调独立的政治舆论与竞争性的党派选举。赛尔登还谈到了要用中国的标准而不是西方的标准来衡量延安的民主制度。“如果说,‘新民主主义’的理论与自由民主的理论相似,那么实际情况是不同的。这里是用中国的而不是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政治制度。从中国政治制度的角度看,‘新民主主义’代表着意义非凡的一步,即迈向产生一个负责的、不贪污的和基础广泛的政府,这在中国其他地方或当时整个第三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11)从这一表述来看,延安的民主所趋向的是类似于一种现代的善治理念,这一理念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的治理实效以及政府对于民众要求的回应能力,而不是自由主义的民主化理想。 然而,90年代赛尔登对于延安民主的评价似乎回到了自由主义民主的立场。在《延安道路》第二版的结语部分,赛尔登分析了延安的民主要素未能为后来中国的民主化作出更大贡献的原因。“部分也仅仅是一部分的原因在于,抗战时期民主方面的进步是有限的。这是人们有目共睹的。应特别指出的是,在党与军队所进行的政治动员中,民主倾向一直被压抑于次要的地位。在抗日战争过程中当民众在革命运动中获得一些权益的同时,中共对权力的垄断也与日俱增。我们从延安时期就已初见端倪的一些倾向中便可以发现后来党与人民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种种冲突的根源。”(12)在这一结论中,赛尔登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及其军队所主导的政治动员与民众参与自主性的冲突,也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地方民主政权乃至自治的民众团体的建设之间的紧张,这些评价所援引的思想资源显然已是突出政治参与自主性、分权和竞争性选举的自由主义民主。在这一点上,赛尔登实际上接受了纪保宁对他的批评。后者认为,在民主化意味着把一部分决策权力下放给地方或者交给人民代表这一分权的意义上,延属地区和绥德地区都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化”,特别是绥德地区,1942年举行的一场民主选举,完全可以看作是“在民主伪装下对‘土豪劣绅’进行阶级斗争”(13),而不是真正的“民主”。 尽管自由主义民主化理论可以为中国的民主建设提供一种理论参照,但将其作为衡量和评价中国民主建设的主要标准则失之偏颇。原因有二:第一,从事实层面上看,延安时期的民主建设并未将自由主义所界定的民主化设定为终极目标,人民的自治与富足和国家的富强都被设定为目标,以政治民主化为指标来衡量中国的民主建设必然会挂一漏万。第二,自由主义民主化本身是一种值得反思的价值。自由主义民主的最大缺陷也许在于它把民主的价值等同于竞争性选举,王绍光教授将其称为“选主政治”(14)。这种所谓的“自由竞争性选举”以选举民众的统治者为目的,以代议制民主作为理想的民主形式,实际上把绝大多数民众排除出政治的决策过程。即便在选举活动中,根据鲍尔斯与金蒂斯的分析,自由主义民主仍然把人民划分为理性的选择者(自为者)与学习者,前者的意向与选择是自由主义明晰的政治理论和经济理论的主题,后者是那些因年龄、无能力或者公民权的缘故而被排斥在这个自为者行列的人。(15)此外,自由主义的民主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的缺陷,即它可能导向“有缺陷的民主”,即“那些竞争性选举定期上演如旧,但政治、经济、生活一塌糊涂的体制”。(16)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纪保宁与90年代的赛尔登对延安民主模式缺乏民主化的动力这一判断,是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去理解民主化所造成的偏颇之见。在笔者看来,自由主义民主化过于重视对于私人领域的保护,过于强调权力的纵向结构,即民众选举统治者的自由以及表达观点与要求的自由,忽略了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以及更为广阔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民主化。由此观之,自由主义民主化的进路既不能提供对中国民主建设之失误的恰当分析,也并非中国走出民主困境可资借鉴的恰当理论。 三、“民主新路”今解 在笔者看来,正是基于对延安民主的前提条件及其民主化目标的误判,纪保宁和赛尔登都没能把握到延安“民主新路”的本质。延安“民主新路”之本质,不仅不在于单向度的民主化努力,甚至也不纯粹是一种人民主权理想,而在于通过创造性地运用群众路线向人民主权理想逼近。延安民主之“新”,固然有对于人民主权理想的中国化表达,但更重要的是它提出了实现人民主权这一理想的新路径。 作为一种理想,人民主权是为卢梭、马克思到毛泽东这一脉的激进民主主义者所秉持,然而,他们对于人民主权之实现有不同的理解,乃至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众所周知,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理想,但他清楚地认识到,真正的民主制从来不曾有过,而且也永远不会有。这是因为,“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像人民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17)。于此卢梭揭示了人民主权之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从当代眼光看,尽管卢梭所论及的实现多数人统治(人民主权)的难题可以部分地从技术层面上加以克服,但我们仍然看不到彻底解决的可能性。与卢梭有所不同,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真正民主制实现(即人民主权的真正实现)之可能性,但他也非常清楚民主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从而对人民主权的理想与现实的民主实践作出分别的处理。就民主的理想而言,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民主制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而共产主义社会同时又是一个民主消亡的社会;就现实的民主实践而言,马克思在评价巴黎公社时指出,在人民主权的实现仍然需要代理人的历史条件下,民主实践关键在于防止人民的公仆蜕化为人民的主人,同时把民主从政治领域向社会和经济领域推进。 毫无疑问,民主之理想与现实的张力也是毛泽东思考人民主权的大背景。从理想的维度看,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乃至决策与执行是民主的要求;从现实的维度看,多数人事无巨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执行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为了平衡上述两个维度,需要找到一种既能反映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又能提高行政效率并最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之利益的新路子。如果说在延安之前毛泽东已经开始自觉地探索这条新路的话,那么只有到延安时期群众路线的清晰表达,毛泽东才真正意识到这是一条可行的破解民主悖论的新路径。换句话说,群众路线与人民主权理想的结合才能被视为毛泽东民主新路的准确表达。延安时期的实践,使毛泽东认识到,人民主权理想即便无法实现,但也可以通过群众路线的贯彻,即通过发动群众参与政治决策或者监督政府,向人民主权的理想逼近。 由此观之,延安“民主新论”之新,便在于对群众路线的创造性运用去实现人民主权。实现这一目标的努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通过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参与政治实践,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使政治事务真正成为众人主导的事情;其次则是通过群众路线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其代理人,防止人民的公仆蜕变为人民的主人。 就前一方面而言,只有通过群众路线的贯彻,才能做到毛泽东所言的使“人人起来负责”,从而实现人民主权。 在延安时期,党外人士中赵超构较早注意到了延安“新民主”与群众路线的结合。他这样写道:“‘新民主’统治的方式,从一方面看,是党的领导,另一方面看,是民众的参加政治生活。为什么能够调和这两个相反的倾向呢?就因为共产党知道群众的力量,能争取群众,迎合群众的信赖而后加以控制,民众就不会有不自由的感觉,迎合群众的意见而后加以控制,民众反觉得自己是‘民主’的了。客观的专政而不损害民众的主观的‘民主’感觉,就因为共产党处处站在群众观点之故。”(18)尽管在表述上,来自重庆的赵超构仍然从一种谋略论的视角去解读共产党人的群众路线,但仍然客观地描述了一种被动员的“主动”参与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后来被王绍光教授称为“逆向参与模式”,这种政治参与模式强调“决策者主动深入到人民大众中去,而不是坐等群众前来参与”。(19) 在笔者看来,在这种“逆向的”或者“被动员”的参与模式中,人民仍然可以在两个层次上保有其主动性: 第一,人民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教育和动员,因为群众路线首先要求的就是“从群众中来”(听取群众的意见),然后才是“到群众中去”(把集中起来的意见传达到群众中去)。对于这一点,毛泽东在1964年曾明确指出:“要在人民群众那里学得知识,制定政策,然后再去教育人民群众。所以要当先生,就得先当学生,没有一个教师不是先当过学生的。而且就是当了教师之后,也还要向人民群众学习,了解自己学生的情况。”(20)如决策者能有意识地舍弃其先人为主的观点和意见,则贯彻群众路线可以使民主决策和执行立足于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在此过程中决策者与执行者实际上转变为群众的代理人。退而言之,即便决策者带有自己的观点与意见,通过群众路线也能够导入一个协商与对话的机制,从而使决策与执行更充分地反映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上述的两种情况下,人民群众都不是纯粹被动的角色,而是政治决策与执行的程度不同的积极参与者。 第二,由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人民就获得了政治参与的动力,从而可以实现从一个接受动员的“被动”角色转变为主动参与者。亨廷顿也曾经谈到了这种转变的可能性,即最初作为动员参与的行为,到后来会逐渐地内化为自动的行为。他举例说,“那些移民当初投本市政党组织的票,是为了报答工头,但到后来,他们会成为忠实的党徒”(21)。这实际上不难想象,即便群众一开始是被动员参与政治活动的,但一旦他们认识到政治参与活动能够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这种参与就逐渐变成自动的行为了。而这一点在延安的民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地证实。谢觉哉在1940年4月所写的《民主政治的实际》(发表于《共产党人》第6期)中对此也有过说明。他说有许多办法可用于实现民主的实质,比如“使人民首先从自己切身利害问题的解决的经验上感到民主的兴味;其次,给人民以民主的诱导、启发、便利。‘共产党真好,什么事都替我们想到了’(江西苏区民间流行语)。开始他们没有想到,及替他们想到了一点,以后他们想到的,就会出乎你的预想之外。你才知道所谓‘民众不要民主’是混话”(22)。 这样,通过坚持群众路线,决策者或执行者(即人民群众的代理人)与人民群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了,决策的过程既能反映人民的智慧与利益诉求,又能避免民众在决策过程中事必亲躬,从而提高决策与执行的效率。换句话说,这就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中国式解决人民主权与代议制民主之间的紧张的有益尝试。 就“民主新路”的后一方面而言,重点在于“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应该要求政府及其成员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意愿。正如谢觉哉所言:“人民派代表来议国事管国事,如果不管下文,那主权还只行使得一半。真正的民主,在派出管的、议的人以后,须按时来检查他们议得好不好、管得好不好……边区乡市各级政府同时把成绩的优劣摆出来,请求人民检阅,看人民还要你们不要。”(23)其次还要求为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创造制度条件,“一般是在选举会上先由上届政府向选民作详细的工作报告,说明政府法令的执行及去年参议会的提案的执行程度,哪些做了,哪些没有做,什么原因等等。要报告参议员的工作,哪一个尽职,做得好,哪一个不尽职,做得不好等等,发动老百姓来热烈地讨论。政府工作人员还要自我批评,自己说出自从被选举以来做过的事情中有什么缺点。然后由群众提出批评,把这些意见总结起来做成提案,加以解决”(24)。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政府及其成员接受监督之意识与意愿的形成依赖于群众路线的践行,而且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制度建设也离不开群众路线的贯彻,比如,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建议的制度,以及保障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制度,其设计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及其官员是否认同和践行群众路线。 基于对延安“民主新路”的重新解读,我们可以判定:中国共产党人在后来的民主建设探索中的成功与失误,仅仅将其归结为延安时期民主条件或者民主要素的得失,或者归结为对民主化方向的顺逆,从根本上说都是囿于自由主义民主理路的偏见。反之,延安民主的成功本质上在于对群众路线的创造性运用,而后来出现的失误的主要原因则在于对群众路线的背离。 不容忽视的是,在当前学界却存在一种低估群众路线在中国政治民主建设中所具有的价值和所发挥的作用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群众路线作为一种民主的方法或者民主的工作作风,缺乏制度的刚性,因此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虚幻的民主。与这种观点相应,民主制度的滞后被视为中国民主实践之失误的最终症结。然而,这种制度原教旨主义显然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一种制度本身是否合理并不能从其本身去验证,而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在这一点上,也许阿马蒂亚·森对理想主义正义论者的批判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在纯粹的制度主义者眼中,建立‘公正制度’就是公正的全部内容,至少在主要内容上是如此。然而,无论是多么好的制度,都不应认为其根本上是好的,而应以其能否实现可接受的或出色的社会成就来判别其好坏。”(25) 因此,对于群众路线在民主实践中缺乏刚性的批评,至多只能表明民主制度的完善与群众路线的秉持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能证明群众路线对于民主实践是不重要的。反之,创造性地运用群众路线,在当前中国的民主建设和实践中仍然具有非常突出的价值。首先,正如前面提到的,不仅合理的制度设计依赖于群众路线,而且制度的执行过程也离不开群众路线。实际上,任何声称是成熟的制度在实践中都有其缺陷或者盲区,群众路线的缺失将会使制度的缺陷或者盲区被有意或者无意的利用,从而背离制度设计的原初目的。其次,尽管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群众路线的异化,但这种异化并非是无法避免的。如果能够将群众路线与人民主权这一理想结合起来,群众路线的异化将会得到抑制,群众路线在实践中蜕变为运动群众、利用群众和控制群众的情况也会大为减少。由此观之,中国未来的民主之路,除了继续秉持人民主权这一理想和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之外,坚持群众路线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①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②《刘少奇选集》(上),第176页。 ③逄先知:《毛泽东传(1893-1949)》,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720页。 ④《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课题组:《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资料选编》,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3页。 ⑤同上书,第410—411页。 ⑥[美]赛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⑦《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课题组:《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资料选编》,第262页。 ⑧同上书,第272—273页。 ⑨同上书,第210—211页。 ⑩[美]赛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第135页。 (11)同上书,第136页。 (12)同上书,第309—310页。 (13)《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课题组:《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资料选编》,第411页。 (14)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7页。 (15)[美]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页。 (16)王绍光:《民主四讲》,第244页。 (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84页。 (18)《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课题组:《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资料选编》,第211页。 (19)王绍光:《公众决策参与机制:一个分析框架》,载谭君久:《中国式民主的政治学观察》,西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20)《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24页。 (21)[美]亨廷顿、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9—10页。 (22)《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课题组:《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资料选编》,第41页。 (23)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76页。 (24)中国现代史学会编:《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456页。 (25)[印度]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75页。标签:自由主义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延安时期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政治论文; 决策能力论文; 理想社会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