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与保险市场之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保险监管的意义
保险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保险监管执行机关根据保险法规对保险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机构经营的安全和取得盈利,维护被保险方的合法利益。通过对保险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建立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并以此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这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因此保险监管本身无论对保险人一方还是从被保险人一方来说都是有利的。
不仅如此,保险监管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是必要的,这是由保险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所决定。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行业,保险商品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它不同于旅游、电影、理发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服务形态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完全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的事件承诺,他们今天在保险业上的付出只能在明天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承诺是一种信用合同,被保险人缴纳保费在前,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将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业的信誉,保险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险人的资格审查 保险公司在取得经营许可之前,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有相应的经营能力。比如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等等。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还必须符合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没有资格审查,保险机构就会良莠不齐,势必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2.对保险产品的批准 保险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威胁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况且一般消费者很难像买水果那样容易辨别保险产品是否质优价廉。费率高显然损害保户利益,但借助低费率来吸引保户往往是由于保险机构将风险更多地转嫁到保户身上所致,这会直接影响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更糟糕的是,有些保险机构出于抢占市场的原因,就会对产品到期偿付能力欠考虑。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对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在日本,未经大藏省核准,任何新的产品一概不得上市,并且保险产品取得上市的营销许可证是一个费时费事的过程。
3.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监督 正如前面所说,由于被保险人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赔偿承诺,而这种承诺的实现所依赖的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未来实现其承诺并执行由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持久的能力),为了确保保险合同在长时期内能够得到履行,并以此来保护被保险方的利益,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督始终是监管部门处心积虑的事情。
二、保险监管通常的方式
保险监管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严格监督,一种是松散监督。
传统的监督方式为严格监督,又称为实物监督,在这种方式下,所有保险活动的过去和现在都受控于全面的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质量(即条款)和价格(即费率)管理以及涉及偿付能力方面的资金监督等等。日本一向被认为是“世界上监管最严的国家”,20年前,日本非寿险市场上外国保险商所占份额仅为3%,在这3%的市场份额中,美国友邦集团一家约占60%,现在这个格局几乎纹丝未变,可见外国公司要在日本市场上真正有所作为是多么困难,日本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严格可见一斑。但受世界范围的自由化(deregulation)的影响,日本保险业在1996年也开始进行改革,包括建立经纪人制度,并取消对产寿险不能兼营的限制,还允许保险公司参与银行或其它金融股权交易。以前外国公司也很难获准在日本经营保险,如今只要一家外国公司在母国向日本公司颁发过营业执照,该外国公司已比较容易获得在日本展业的许可证。
与严格监督相对的是松散监督,这种监督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强调以确保保险活动中偿付能力为中心,监管部门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是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精力主要集中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物,因而财政资金控制手段就趋于详尽和复杂,这种财政监督活动要求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报告制度。
一般来说,实行严格监督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财政稳健性和保险业的声誉,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建立有序的竞争秩序,但由于受到诸多的限制,保险市场发展缓慢。而实行松散监督则有利于加快市场的发展,这是许多外国保险市场在其起步阶段常常采取的一种手段,放松对保险机构诸多方面的限制,鼓励扶持新生事物,同时注意抓住偿付能力这一关键环节,也能够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韩国为了发展本国保险市场,甚至放松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监管。80年代末,韩国政府为了帮助新成立的公司站稳脚跟,同老牌公司展开竞争,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将不超过50%的包括佣金在内的所有费用计为递延资产,并允许他们将这些递延资产计入必要盈余。截至1994年底,韩国寿险业的递延资产已达15亿美元,除去这些资产,行业净资本为-5.41亿美元,流向保单储备金的净资本为-0.76个百分点,从严格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寿险业并不具有偿付能力。但是,韩国保险业同时却有了飞速的发展,从最初的六家发展到如今的三十三家,其寿险市场已跃居世界第六位,韩国保险市场迅速成长看来与其采取的松散的监管方式不无关系。无独有偶,近年来,拉美国家的保险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瑞士《SIGMA》杂志介绍,由于一些国家效仿智利模式实行了“激进”的改革措施,加速了保险市场开放的速度,使得拉美地区保险费增长率(32.3%)大大超过了世界平均增长率(3.5%),巴西保费增长率甚至达到108.1%。我们认为,韩国和拉美等国的经验表明,一定程度地放松监管在加快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是行之有效的途径,而且如果辅之以完善的资金监控系统,切实保证保险公司在未来具有偿付能力的话,同样能够维护企业信用,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监管严格程度和完善程度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1.监管严格程度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监管严格程度是指对保险市场准入,产品品种和质量及偿付能力等等保险业发展的各个环节的控制、监督的松严程度。监管对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的潜在危险可能是巨大的,会造成保险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但苛刻的监管规定也会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因为由于新市场开发困难而失去的机会成本以及为了执行监管而投入的资源都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可以用“成本曲线”清楚地描述监管严格程度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如图1所示,当没有监管时,也就不存在监管成本;监管严格程度低的时候,监管的成本也是很低的;随着监管严格程度的加强,成本将不断上升。类似地我们可以用“收益曲线”来描述监管严格程度对保险市场的收益产生的影响,可以得出如图1的收益曲线,当监管严格程度低时,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会降低保险业的收益;随着监管严格程度的增加,市场良好运作,使保险业收益提高,但过分严厉的监管,也使得收益下降,因此收益曲线大致是一倒U曲线。
图1.监管严格程度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监管严格程度的大小,对保险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适度的监管能使保险市场收益与成本差达到极大值,最大程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监管严格程度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保险市场资源的最佳配置。
2.监管完善程度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监管完善程度是指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并非管理越严,监管就越完善。对某一方面的严厉管制,可能会破坏监督体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因此,完善的监督体系一般是监管部门梦寐以求的。有人认为完善的监督体系是市场成熟的标志,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尤其是对一些希望发展保险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但是否监督体系越完善就越好呢?事实上,监督工作的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多么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都无法保证保险公司永远不会陷入无偿付能力和破产的境地。如果以为完善程度越高就意味着越能保证保险公司未来的经济力量越强的话,我们还必须牢记为了建立全面的报告系统和完善的分析系统,保险公司和监督机构都要为此付出的代价,而且有可能弄巧成拙。当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时,尽管化费了多的成本,监管仍然不能有效:随着完善程度的提高,成本逐渐下降,但如果继续完善下去,成本又将提高,因而,理论上的成本曲线是U型的。图2显示了监管成本曲线与收益曲线的关系。与收益曲线相比,监管完善到某一程度(如图中A点所示),市场效益(收益成本差)最大,这时是最优状态;完善程度继续提高,使得收益成本差越来越小,直到导致市场失灵。图2还清楚地表明,监管完善程度过低时(如图中B点),市场效益也低,因此完善监管制度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图2.监管完善程度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四、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特征和趋势
我国目前采取的监管方式是严格监督,即不仅在偿付能力方面,而且在市场准入、保单设计、业务范围、资金投资方式等许多方面都加以诸多的限制。不难理解,这些限制反映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民族保险业的良好愿望和对开放保险市场方面的谨慎态度。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为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发展设置了一个“高门槛”,至今国内保险市场尚处于高度垄断、费率管制,甚至与金融市场相分离的状态,有些学者将这一现象表述为“保险压制”。这种保险压制严重抑制了保险需求水平,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规模,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同银行、信托业一起被视为金融市场三大支柱,而在我国,生产和流通的金融媒介还主要是靠银行,保险业发展缓慢,难以发挥本应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的巨大的稳定器的作用。例如我国1991年华东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亿元,其中保险赔偿只占到3%左右。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信息,我国将在2000年全面开放保险市场,今后每年也将会批准1—2家外资保险机构开业,可以预测,中国的保险市场监管严格程度会有逐渐降低的趋势。
降低监管严格程度也可以更有效地集中精力加强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事实上,由于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障碍、有关政策的不配套、保险市场管理部门的不统一以及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问题的客观存在,都使得我国监管部门难以胜任严格监管的要求,已出台的《保险法》还需要有实施细则来贯彻执行,因此,理顺关系,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等都是金融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我国的保险监管完善程度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保险监管的效力尚未充分实现,应该将提高监管完善程度(向A点努力)作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的主要手段来抓。